关于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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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说明.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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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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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说明
  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方便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参保及缴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
  (一)范围对象
  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本人户口册注明属“非农业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1.曾与我省集体企业(指街道、乡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2.曾在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非正式招干或招工人员。
  (二)相关政策
  1.原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在办理补缴时,先一次性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
  3.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4.超过60周岁(男、女)年龄偏大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包括1个月以上),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以下简称:“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
  5.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
  2011年度市区月缴费基数为2507.20元~9402元。在举例说明中,全部按照2011年最低档月缴费基数测算。
  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三)缴费办法
  1.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工资册、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2.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明材料的,提供由原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经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证明材料。
  3.按照本人户籍所在地隶属关系,分别到(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举例说明
  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某男,城镇户籍,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曾在街道企业工作5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2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2年=64986.62元。
  (2)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一次性补缴12年、按月缴费3年),可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2)某女,城镇户籍,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曾在国家机关工作(临时工)10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5年=81233.28元
  (2)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3.年龄偏大人员
  案例(3) 某男,城镇户籍,2011年12月份满62周岁,曾在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临时工)20年,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按18%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5年×90%=73109.95元
  (2)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五)待遇享受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但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未参保复退军人
  (一)范围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的复退军人,有参保愿望均可由本人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相关政策
  1.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其军龄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在办理补缴时,在已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先一次性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3.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复退军人,在已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一次性补缴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超过6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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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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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数外出打工人员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由于目前农村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外出务工的人员不断增加,对于他们来说不能在居住地就地参加养老保险,由此造成很大不便,因此他们不愿意参保。第二,保障资金短缺,政府支持不到位。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健全需要资金的支持,资金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而我国一直面临着保障资金不足的困境。其中政府在实施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一些必要责任的缺位,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同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一些地方存在着资金挪用、公款私存或委托不当等问题,这直接威胁到基金的安全,不仅损害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本身的发展,还损害了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基于此,政府应该重新定位政府责任,努力、积极地承担和履行应尽的职责。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首先,加强政府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一方面,要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性法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国务院也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执行条例。因此,政府要尽快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和相关的具体执行条例,以弥补现有的法律空白。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作为农民养老的坚实后盾,这是吸引农民参保的物质基础。具体而言,政府可建立养老救助制度,代替低保农民参保,各级财政依照国家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引导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来充实农民养老救助基金;也可以把商业保险作为一条重要的选择途径或补充模式,为农民投保团体保险等;随着城镇化的进程,也可以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此外,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监督体系,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一般行政事务的管理,以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第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经济实力和参保意识也逐渐差别化,因此,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层次的人群,可以设立阶梯型、多档制保费标准和保险待遇标准,积极引导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档次,进而实施有针对性的保费服务,进一步扩大农民的受益面。比如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情况适当降低贫困农民缴费的基数,以本地的最低工资为标准来规定缴费最低限,对于收入较高的农民允许他们选择与当地城镇职工相同的基数缴纳。第三,完善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使用和管理,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土地并不能像人口一样可以得到迁徙,但是所有权和交通位置以及用途都会使土地的经济利益发生很大的变化。怎样合理的解决征地占地中所出现的问题是城镇建设和规划必须要面临的问题。所以,一定要加快用地制度的改革,实现土地从粗放渐渐向集约型转变,促进企业和人口的集中,保护集体和农民土地的权益。比如,鼓励对老城区的更新和改造,合理利用小城镇现存的建设用地;采取相对优惠的贷款政策,大量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坚持科学性的规划管理,对小城镇内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租赁制度,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租金;对于新增的建设用地,根据用途的不同,实行新型的政策,对于公益性的建设性用地,采用最低补偿的原则;对进城的农民和其所拥有的耕地和宅基地进行正确的处理,保留进城农民耕地的所有权,并且鼓励他对其所拥有的耕地进行转让;对新农村建设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实现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化,建立农民公寓,逐步的达到退宅还田和搬迁改造。放开对农产品交易的限制,打破垄断局面,让农产品交易融入到市场经济体制中去,消除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投机性和盲目性,等等,借助这多方位的措施,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三、总结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改革与完善的目的,主要是能够让农民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同时享受社会福利,保证农村社会环境的稳定,进而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需要根据我国农村的新问题、新特点,不断建立和完善农村的养老保险体系,这既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也是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作者:郭天宝单位: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方案责任编辑:xchen1&&&&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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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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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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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是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预计到2030年达到老龄化比例峰值。养老保险金是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养老保险也是农民朋友最关注的问题,虽然大家都购买了养老保险,但对养老保险的概念还是比较模糊的,以及对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却不太了解,那么你可能就要吃大亏了,那关于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呢?汇商所小编顺应当下局势总结了养老保险政策应该注意的问题。养老保险政策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一、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出现因病或者非工作原因死亡的,其家属能够领取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老人去世之后,继承人能够直接继承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的全部金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民满70岁之后,没有领取完的养老金是不能继承的。继承人可领取的金额是:职工退休后死亡的退还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亲属还可以一次性领取10个月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可以领取定期生活补助。 第二、骗取养老金 现在还有一些在家里老人死亡之后还通过各种方式骗取养老金。 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2、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3、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4、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5、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6 、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7、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通过上面7种方式骗取养老金的行为,经过查实之后会停止其养老金的发放,并且追回其领取的养老金,甚至还会给予罚款!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会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户口迁出农村 现在大部分农民选择进城打工,或者再城市买房居住与生活,因为一些原因甚至是将户口迁入到城市,那么农户在农村缴纳的养老金应该怎么办呢?对于户口迁移的农民来说,可以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养老保险转移至迁入地,并且按照迁入地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需注意:如果已经领取了养老金的无论户口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会转移。 养老金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 2、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3、所在地乡镇事务所核审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5、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上面三种情况针对养老保险政策应该注意的问题。根据养老保险政策中,养老保险一般是可以继承的,并且关于迁出户口的养老金也可以迁到所在地,但对于骗取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养老金的行为是坚决抵制的。小编想说现在很多年轻人都不愿缴纳养老保险认为及时行乐,活在当下最重要。但养老保险是给我们未来的生活提供的安全保障。你要学会权衡利弊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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