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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文  号:农发行字[1996]66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效益,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性质。扶贫贷款是为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支持贫困农牧民解决温饱,脱贫致富。
  第三条 贷款原则。扶贫贷款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等基本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 贷款方针。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把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扶贫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范围。扶贫贷款投放范围,为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第六条 贷款用途。扶贫贷款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服务业。
  二、支持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
  三、支持加快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
  四、适度支持既富民又富县、增强贫困县自我发展能力的县办工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国营农业企业项目。
  五、适度支持不具备办企业条件的贫困乡村自愿互利、带资带劳到投资环境较好的城镇和工业小区进行异地开发试点,兴办二、三产业。
  六、适度支持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庄和农户,实行开发式移民。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
  一、列入扶贫规划的贫困户。
  二、贫困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安排贫困户劳力就业的农业、工商、商业及服务业等各种企业。
  四、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经济实体。
  第八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列入扶贫开发规划,扶贫任务明确,措施具体,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
  二、项目权属清晰,承贷主体明确。
  三、贫困户申请1000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可不受自有资金比例限制,可以放宽担保;其它项目贷款应有不低于20%比例的自有及自筹资金,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贷款企业应参加财产保险。
  四、贷款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五、贷款对象必须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种类。扶贫贷款分扶贫贴息贷款和扶贫非贴息贷款两种。其中,扶贫贴息贷款全部用于覆盖贫困户面广、收益率较低的特困乡村办产业和项目。扶贫非贴息贷款,重点用于项目周期短、收益率较高的产业和项目。
  第十条 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不同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
  二、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超过七年。其中,五年以下贷款,不定宽期限;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宽限期为二至三年。
  第十一条 贷款延期
  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应当提前向经办行申请贷款延期。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延期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是否延期由经办行决定。
  二、一年以上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至五年期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五年期以上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各类扶贫贷款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及时计收利息。对项目贷款和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收息;对贫困户贷款,实行按年收息。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扶贫贷款贴息方式有三种:中央财政贴息、地方财政贴息和部门贴息。
  一、中央财政贴息,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即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结算后,再与各省区分行结算。
  二、地方财政贴息办法由各省区分行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
  三、部门贴息,由主管部门将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直接贴给借款人。
  第五章 办理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扶贫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借款单位或贫困户提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二、贷款评估。经初审同意的项目报上级行列入计划。上级行批准项目计划后,经办行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续建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要写出调查报告,上报审批行。
  三、贷款审批。审批行对经过评估的项目,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决策,并履行审批手续。
  四、签定。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定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
  五、建立贷款登记簿。经办行在贷款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占用形态、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内容。
  六、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执行贷款政策、借款合同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的要及时纠正处理。
  七、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银行可以按照新约定的期限收回贷款。
  八、经济活动分析。经营扶贫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扶贫贷款运用状况和影响正常运转的因素,研究改善贷款管理的任务目标和提高贷款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
  九、总结报告。要经常地或定期地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行报告。要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按项目分别进行竣工总结和项目总结。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扶贫贷款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的管理方式。扶贫贷款计划不搞基数化,而要根据有关考核指标一年一定。安排扶贫贷款计划的依据是:
  一、国定贫困县、贫困人口的数量及贫困程度;
  二、上年扶贫贷款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效益水平;
  三、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
  一、扶贫贷款要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由借贷双方签定书面借款合同,依法管理。
  二、借款合同必须符合程序,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手续完备,依法成立。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三、依法业经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扶贫贷款实行全面的项目管理。各级行申请扶贫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每年年末之前各省级分行上报到总行。
  第十八条 限额管理。要根据项目贷款风险度、自有资金比例以及资产负债率等,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具体由各省级分行自定。
  第十九条 核算管理。
  一、各项扶贫贷款要准确记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
  二、各行要建立半年报制度,按总行颁发的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扶贫贷款进度和执行效果。
  三、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要在总行规定的扶贫贷款有关科目中记载核算和反映。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都要建立健全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资料库,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贷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建立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要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度、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以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七章 贷款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立扶贫贷款使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投放要与使用效益、贷款的回收挂钩。对贷款使用效益好、回收率高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反之,要扣减下年度贷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扶贫贷款年度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贷前扣息,不准从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以新贷抵旧贷,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对象实行信贷监督。主要监督下列内容:
  一、是否尽了扶贫义务。
  二、在贷款使用上是否执行国家的扶贫政策;
  三、是否履行借款合同;
  四、是否遵守信贷政策和规章。
  对违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依据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
  一、加息或罚息;
  二、停止新贷款;
  三、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对一个贷款对象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五条 贷款内部监督。主要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二、执行贷款管理规章;
  三、贷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安全保障和周转运用。
  贷款内部监督的主要方式为:行长和上级行贷款管理机构对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的贷款管理进行监督。同时,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对上级行和贷款管理机构的贷款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注:宽限期——所谓宽限期就是在这期间内只付息不还本。确言之,系指银行规定的借款人开始第一次还款的最低期限,该期限不是贷款期限的延长或附加,而是小于或至多等于贷款期限。如其借款人向银行借得贷款100万元,银行定的贷款期限为5年,宽限期2年,即该借款人从第三年起,按一定比例或数额开始归还贷款,直到第五年要全部还清100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采用宽限期做法,这是国际惯例,目的是为了减轻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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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刘***生 |
1,担保人的担保期间依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合同中未约定的,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内,债权人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2,但是一般保证,如果债权人提起相关债务诉讼,保证期间中断。3,《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回答者:g***4 |
合同上没有写什么时候还清,那你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反正不会到期。按《担保法》规定,你可以向债权人提出保证期限,过期不承担保证再作。
回答者:g***9 |
一般而言是的希望能帮到你,如果你的问题解决了,麻烦点一下采纳,谢
回答者:g***4 |
只要借款人一天没有还清,担保人就承担责任一天,这一点在担保合同里是明确规定的。
回答者:周***飞 |
您目前处于未登录状态最高法院发布规定,很多对赌协议的条款失效,PE痛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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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规定,很多对赌协议的条款失效,PE痛哭了
一、何为对赌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PE)中常用的一种价值调整机制与合同安排。“对赌协议”并不是简单的赌博合同,而是近几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新兴的一类以“估值调整机制”为基础的融资方式,其核心条款是对于目标公司是否可以实现某种业绩或目标,做出正反两种或然性的约定。“对赌”非“赌”,其实质是投融资双方对股权投资价值的或然性安排,是一种投资保障工具、价格发现工具和管理层激励工具。即当目标达成时,投资方将继续持有股份,融资方分得投资带来的高额回报;相反假如目标没有实现,则融资方需溢价回购投资方股权作为对投资者的补偿。对赌协议的产生一方面为作为投资方私募基金的投资安全提供了保护伞,另一方面则对于目标公司的经营者起到了充分的激励作用。 二、我国 PE对赌协议的常见主要类型1、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为基于增资的对赌和基于股权转让的对赌。2、按照对赌主体的不同分为:投资方与目标企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与投资方与目标企业的对赌。3、按照对赌标的的不同 分为:“赌业绩”、“赌上市”和其他对赌。4、按照对赌筹码的不同分为:现金对赌(现金补偿),股权对赌(股权回购或转让)和其他对赌。即“赌输”的一方无偿或以很低的价格转让给另一方一定比例的股权或回购投资方的全部股权,而回购对价往往是投资方投资款本金与某种表现形式的固定收益(利息)的总和。 三、法院对对赌协议效力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称为“对赌协议第一案”中认定了无效情形仅限于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的回购和补偿条款,而对于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所以法院不承认投资方与融资方(目标企业)之间的对赌协议,该类对赌无效;但投资方与目标企业股东和其他方的对赌是有效的。当然对于对赌赔偿还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四、对赌协议中补偿的利息条款无效对赌协议中一般约定,若无法上市或达到对赌目标,目标企业股东等要赔偿投资方的利息损失,其实质就是一种借贷合同。昨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的,超过部分法院可认定为无效。因此,若对赌协议中明确是补偿对方的本金利息,那么就应该遵循上述条款。当然若约定其他与利息无关的赔偿条款,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案例分析,仍然对赌有效。看来,以后,对赌协议不能再约定利息补偿了。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容 1.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合同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法院不受理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3.五种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4.明确P2P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  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5.民间借贷用于企业贷款合同依旧有效  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6.十种虚假民事诉讼予以驳回,严重者罚款、拘留  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原创,投行业务资讯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转载需标明:投行业务资讯,负责为侵权.《投行业务资讯》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形成投资建议,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作品版权属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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