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房屋拆迁协议签字了反悔有效吗订了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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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要注意什么
  为了城市更好的发展现代社会在不断的新修一些建筑物,就是大家关注的重点,那么签拆迁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协议签订了可以反悔吗?这些问题就是大家非常想知道的问题了。法律快车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注意什么:
  一、对当前形势要有清醒的认识
  任何一个旧城改造项目都经过了当地政府的立顶、规划、批准,是取的了当地政府的许可,特别是现在提倡优化政务环境的大前提下,政府对开发商提务的服务比较全面,比较到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物殊的关系,没有特殊的背景,没有特殊的能力,不要对项目本身提出任何的质问,从法律角度讲,项目的开发是不会存在任何问题的。所以明智的选择应该是顺其自然,作好心里、物质、经济、过渡用房的准备。
  二、对拆迁项目的补偿要有全面的掌握
  按照《国务院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个拆迁项目都有一个详尽的安置政策,这个政策会通过公开的途径,以不同的方式告知所在区域的拆迁户,对于送上门的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切不可不予理睬,正确的态度是认真研习有关政策,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
  三、要有一个平和的心态
  房屋要拆迁,这是个人无法改变的现实,在这个现实面前情绪会变的复杂,但一定要理智,不要心存当&钉子户&的想法,首先是不要低估当地政府做好拆迁工作的能力和信心,其次是不要以身试法,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达不成的被拆迁户,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强制拆除,特别是重庆的&钉子户&曝光后,在拆迁工作中,特别是在要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时会更加果断,不会拖而不决。
  四、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努力争取拆迁补偿的利益最大化
  拆迁无情,操作有情。拆迁工作人员既是政策的者,就必然要按政策办事,被拆迁户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尊重拆工作人员的人格,不要对拆迁工作人员漫骂、甚至人身攻击,正确的做法是积极与拆迁工作人员配合,强调拆迁前后的困难,提出自已的想法和要求,力争取的拆迁工作人员的理解,采取人性化操作,用足用活政策,争取自已在拆迁中利益最大大化。
  五、认真阅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防止协议陷阱
  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采取胜货币补偿的,一定要明确货币数额,方式,付款地点、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如果是采取的,一定要明确被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是否装修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收集整理的关于签订房屋拆迁协议需要注意什么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各位。更多的法律资讯,尽在法律快车。
责任编辑:小白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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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吗
  日,朱某与洛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楼层系数、安置面积、还原面积等都进行了约定,且经洛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朱某于2015年9月交付了房屋差价款。
  2016年1月,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朱某得知本来应安置给自己的房屋606室已被卖给他人,而自己被安置在了7楼。双方发生争议,朱某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朱某胜诉。
  拆迁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都应当积极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依法签订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拆迁人将约定的安置房卖给第三人,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防止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违约,建议被拆迁人选择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了现房安置,拆迁人违约的,被拆迁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有如下规定: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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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房子拆迁,签了模拟拆迁合同2次,房产证也交了,还能再反悔吗? - 知乎5被浏览616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签字后也可反悔的拆迁协议有哪些(一)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实质也是合同的一种,一旦拆迁双方在上面签字,双方就需要遵守约定各自履行义务,享有权利,无论那方违反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所以,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协议,一般情况下就无法再反悔,因此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一定要慎重。而本篇文章拆迁律师要讲的是签了补偿协议后那些情况下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确实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这两类人不能正确认识法律行为的性质,即无法对法律行为进行认识和判断,所以法律规定这两类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为什么说是一般情况, 因为其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拆迁补偿协议,涉及到对房屋等不动产财产权利的处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完成的行为,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处分权,该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所以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被拆迁人属于无民或者限民如果自己在补偿协议上签字,那补偿协议的效力就存在问题,就存在反悔的可能。
超越代理权或无代理权签订补偿合同
法律上的代理制度无疑是对被代理人的“解放”,不方便做的,不能做的,没有时间做的一些法律行为可以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完成,而法律后果直接被代理人承担。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存在代理权限。如果不存在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那合同的效力就会存在问题,就有反悔的可能。
这种情形下要分两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
(一)效力待定,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过代理权的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虽然签了补偿协议但还有挽回的余地。
(二)协议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有效。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就没有了反悔的余地。表见代理是什么?就是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签协议,但是不要在签协议的时候让代理人拿到一切与自己有联系的证明和材料去让拆迁办相信,代理人是经过你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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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字可以反悔吗? - 法律快车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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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字可以反悔吗?
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可以反悔吗? 作者:张永松
  编辑同志:  我家住在某开发区。今年8月,建设局贴出一纸公告,我们就都成了拆迁户。以后,开发区指挥部的人就拿来一张协议书让我签字,当时我也没有多想,就在上面签了字。我丈夫回来后一看,认为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太低,而且当初对房屋价格的评估事务所的确定我们也不知道。我们找开发区拆迁指挥部要求重签协议,指挥部的人说,协议签了就不可以反悔,到时如果不搬迁申请法院将强制拆迁。请问我真的不可以反悔吗?  蔡者  蔡读者:  你信中所提及的实际是对双方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否提起诉讼的问题。  房屋拆迁相对而言,其涉及的法律关系稍微复杂一点。大体看来,可分为两个阶段。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为界,此前所进行的土地征用、拍卖、拆迁范围的确定、拆迁公告的发布、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等一系列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所发生的行为,如房屋评估事务所的委托、实地测量评估、补偿额的商定、补偿协议的签订、履行等,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强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认为是在与政府签协议。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其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国务院《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2003年12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果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屋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以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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