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必读-《电子商务法草案 微商》草案三审稿公布,验证微商领袖伟大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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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将四审:微商纳入经营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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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草案将四审:微商纳入经营者范围 电商要负连带责任) 电商野蛮生长时代结束。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建议指出,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一项法律通过后,将极大程度填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空白。对于阿里巴巴、京东商城、拼 多多、唯品会等主流电商平台都带来重大影响。据悉,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核心部分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微商是否应被列入经营者范畴?近年来,随着分享经济、O2O、社交网络等平台的快速发展,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有关电商交易的新问题。《2017共享社交电商行业白皮书》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社交电商规模已经达到1380万户,估计2020年国内社交电商商户规模将达2400万户,市场规模将突破万亿,未来五年行业有10倍以上拓展空间。因此,微商、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活动,是否应归属电商经营者的范畴?这在近几年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上述草案在二次审议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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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inlay-fix'电商法草案:微商拟纳入监管 搭售不得默认同意|电子商务|搭售|电商_新浪科技_新浪网
电商法草案:微商拟纳入监管 搭售不得默认同意
电商法草案:微商拟纳入监管 搭售不得默认同意
  来源:北京商报
  电商法草案:搭售不得默认同意
  电商领域的诸多法律空白正逐渐被填补。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并拟将微商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我国电商行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发展的态势,但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让电商发展面临众多问题。而随着相关法律不断完善,电商行业将更加规范化。
  搭售须显著提示
  随着电商领域立法进程的推进,野蛮生长时代即将结束。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规定,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从电商平台下单情况来看,即使是赠品,电商平台和品牌商均会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当平台需要消费者再支付一定金额购买商品时,会有自动提醒界面弹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服务类电商中,消费者下单后平台会搭售保险等服务,消费者需要自行取消勾选,才可以确保没有购买搭售的服务。
  此前,多家平台存在“默认勾选”的方式,搭售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举例来讲,一些网络平台订购机票、火车票时,通过“默认勾选”搭售保险。平台还会通过“默认勾选”,向消费者推送搭售机场贵宾室休息、接送机等服务。针对上述行为,草案三审稿宣告“默认勾选”搭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系非法。
  实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有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微商拟纳入监管
  电商正面临着线上流量逐渐枯竭的局面,尚未被开发殆尽的微信端则被视为新的掘金地。电商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已开始以微信为介质进行谋篇布局。针对众多个体接入到微信端进行商品零售与批发的情况,草案三审稿对上述经营主体进行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规定,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经营者之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拟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此举意味着,微商拟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草案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10月进行了一审、二审。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包括三类,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微商纳入到监管范围背后,是微信端社交流量的快速扩充。根据2017年微信数据报告显示,2017年9月微信日登录用户9.02亿,同比增长17%;公众号月活跃账号数350万,月活跃粉丝数7.97亿。今年1月,集团高级执行副总裁、微信事业群总裁张小龙在微信2018年的第一场公开课上称,微信用户已经将近10亿规模。微信所构建的社交网络为流量转化提供了更多的想象空间。
  草案仍需细化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并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据悉,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并未提请表决。这意味着,电子商务法尚处于审议阶段,距正式出台尚有一段时日,各界对草案进一步细化也抱有较高期望。太和智库研究员唐兴通对北京商报记者称,众多不合理的行为产生后才促使相应的草案出台,这也导致草案有一定的滞后性,政策需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市场变化不断完善和细化。
  草案三审稿还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业内人士指出,线上流量日渐匮乏,电商企业为争夺有限的流量进行着较量,随着法规日渐完善,行业竞争将日趋规范。
  在唐兴通看来,我国电商行业经历较长时间的粗放式发展,目前平台与商户开始进行精细化运营,但行业尚需时间进行过渡。基于上述情况,电子商务法执行的成本较高,电商企业需要时间对草案三审稿中的内容进行熟悉。
  与此同时,将微商拟纳入法律监管的条款,政策在执行方面将会面临挑战。唐兴通表示,微商的营销方式让执法取证较难,且执法成本高。监管对大V等有影响力的微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但对于个体微商,草案的警告和指导性作用更强。
  北京商报记者&王晓然&赵述评&实习记者&郭缤璐/文&李烝/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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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现实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 微商将纳入监管
回应现实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 微商将纳入监管
  回应现实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
  将微商纳入监管,避免大数据“杀熟”,遏制电商平台利用优势地位要求商家“二选一”……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被认为回应了电商行业的现实需求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有些新增条款存在落地难题,有些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法治周末记者 罗聪冉
  与网购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于6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相对二审稿增加和修改了一些规定,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避免“大数据杀熟”、禁止电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有观点认为,从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三审稿来看,相比于此前版本,其内容更加完善,更契合当下电商行业的现状,也对当前电商行业中反馈比较集中的行业乱象进行了回应。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从初次审议至今已修改讨论了1年半,每次的新版本似乎都企图将新型事件纳入监管,这其实并不符合商业规律;从目前来看,这部立法更多的是“经验总结”,并未引领和确立新的电商规则。
  微商纳入监管的现实难题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出不少新形态,诸如微商、网红通过直播销售商品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一直是学界和业界讨论的焦点。
  三审稿就此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三审稿修改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一表述,较去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新增了“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涵盖范畴作出拓展。
  北京律师张韬认为,草案三审稿用“其他网络服务”涵盖了微商、直播等形态,符合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包容性。因为无论是微商还是社交电商,都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的商务活动,可能商业模式会有一些变化,但核心没有变。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微商必须要在电子商务法中体现,但并不是将其加入涵盖的范围即可,而是要将微商的特殊性和微信等平台应该承担的不同于其他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写清楚。
  专注于知识产权业务的上海律师刘春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就算立法明确监管微商,也存在一个巨大的障碍,那就是微信朋友圈等这些社交工具属于公民个人私人通信范畴,而公民个人通信自由和保密是受宪法保护的,市场监管部门无权进行调查执法。除非涉及犯罪,由侦查机关立案调查,才可以对微信记录进行取证。
  “对于微商的监管,其实难点在于微信等社交工具衍生的个人买卖与商业性的经营行为难以区分,因通信自由的更高阶位法律障碍,微商无法由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监管。这个障碍即使把微商明确列入电商法监管对象也难以逾越。”刘春泉认为,关于微商探讨制度建设是必要的,而不仅仅停留在明确纳入监管这个层面。
  避免“大数据杀熟”
  两个人同时购买机票,出票的价格却不相同;在网络平台订酒店,成为忠实消费者后,再次下单时,给消费者高于其他人同一时间段内的交易价格……关于大数据“杀熟”的新闻不绝于耳。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张韬认为,通过法律规定避免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差别待遇,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不过,在朱巍看来,大数据的合理使用才是本质问题,需要从根本上作出底线性规定。“一人一价”这种问题并不是大数据的本质问题,大数据更多的问题出在算法上。大数据时代,平台通过预判用户爱好推送信息,商业因素就夹杂在这些信息之中。这类关于算法的规定,也许会挂一漏万,应该增加一个算法的基本条款,或者一般条款,然后在此基础上,以类型化的方式加以规定。
  有观点认为,大数据来源于广大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平台未经同意不应提取用户个人数据。草案三审稿写得还不够到位,向消费者定向推送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必须获得消费者知情基础上的同意,消费者不知情或者未同意就不能发送,发送就是侵权。
  张韬也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推送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取得消费者的同意,这种同意不能通过概括性的条款进行规定;其次,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收集用户信息,所推送的信息,应该进行分类,涉及消费者隐私的商品信息,不应进行公开推送。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这些特殊问题进行规定。电商法立法当中的很多问题也都是网络时代的新问题,仅靠一部电商法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解决所有数字经济时代所面临的问题。
  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
  每当“双11”“6·18”等促销节来临时,关于电商平台“二选一”引发的“口水战”,都备受业界关注。
  据了解,“二选一”措施多由在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提出,旨在限制或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做促销,以削弱其他电商平台的生意,挤压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记者注意到,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依据反垄断法,要认定电商平台“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客观上有一定的难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似乎都不能规制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措施。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悖论:《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把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的任务交给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这两部法律对此却难有作为。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针对这一情形,新增了相关条款。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此外,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张韬认为,“二选一”行为侵害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益,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电商法将这样的行为进行规制,回应了电商行业的现实需求。
责任编辑: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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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微商领航者程雪翔对微商的伟大预见:微商未来必将走向规范化、资本化和国际化
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建议指出,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这标志着微商规范化已提速,微商将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
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一直以来,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让电商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上述法律在通过后或有望填补电子商务领域的诸多法律空白。此次草案中的微商规范化化提速,无疑验证了微商资本专家、微商规范化、国际化领军人物——程雪翔先生对微商的伟大预见:微商未来必将走向规范化、资本化和国际化。
微商将被列入经营者范畴,个人转让者除外
近年来,随着O2O、社交网络、分享经济等平台的迅猛发展,电商交易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特别是微商、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活动是否应归属电商经营者的范畴,成为业界关注的话题。
《电子商务法(草案)》在二次审议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此,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此外,还有建议指出,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菅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二是,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个人经营者交易小的无须工商登记
本次草案另一项修改是关于自然人经营者的登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在草案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针对上述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明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据此,建议在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微商领航者程雪翔用实践提速微商规划化
作为微商资本专家、微商规范化、国际化领军人物,程雪翔先生一直用实践来践行自己的宏大理想:微商规范化、资本化和国际化,打造第一家微商A股上市公司,未来带动100家微商上市。
一直以来,程雪翔先生积极建言《电子商务法(草案)》,为微商立法做了大量的推动工作。为此,他专门研究和学习了与微商相关的大量的法律法规,如今已成为微商行业的意见领袖和资深法律专家。
在近日举行的616北京国际社交电商节上,大会主席程雪翔向参会的千余名微商从业者做了《微商规划化、资本化和国际化的未来进程》的主题演讲:
1.微商与投融资结合的前提:法律规范、财税规范、经营规范
在全球金融资本主义时代,企业的行为准则不再是利润的最大化,也不是管理者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市值的最大化。对于厂商和品牌商应该更加关注股权、融资和众筹等金融手段。
从微商代理者而言,微商是种低门槛、轻资产的投资。可转化储蓄存款,拉动地方经济,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规范化是微商与金融资本融合的基础。微商产业可以借助金融资本的力量,通过IPO上市,快速扩张,从“草根”经济,迅速诞生千亿级、万亿级的国际化企业。
2.监管缺失阻碍微商行业发展,微商立法迫在眉睫
微商已经成为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的新领域、新业态。形成了消费商的商业模式。针对主体界限不明、难以适用现行法律,商业模式混乱、市场不规范,易与传销相混淆,行业主管部门缺位、行业监管缺失,信任代理有风险、商品质量难保障等微商行业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建议政府部门加强规范引导,明确微商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市场准入,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统计监测体系,探索扶持促进经验;建议微商业界进一步加强自律,营造正确的社会舆论环境。
在微商或社交电商进《电子商务法》之前,监管的主体是模糊的,是属于哪一个行业也没有明确,会出现管或者不管两难的局面。在法律出台前,无法科学、准确界定微商的经营者,定义平台,也就无法解决微商如何注册、登记、监管的问题。其实电子商务法定义法律主体也会牵涉到这个问题。微商发展遭遇的法律性质不清、主体资格不明、法律监管缺失以及交易风险较大等问题,需要从完善微商立法与加强法律监管等方面予以解决。
3.微商产业财税不规范影响资本介入
微商通常是个人之间的商务行为,通过移动智能手机或电脑即可实现交易,表现出交易主体的虚拟性,模糊了税收法律要素界限。有研究证明非正式规范可以大幅度减少经济学家所谓的交易成本。其次,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通过税务登记的营业场所来行使征税的管辖权,现行的微商产业链中,除品牌商和市场商,大部分参与微商交易的个人或组织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因此税务机构很难确定纳税行为发生地,因此,税收的管辖权难以确定。再者,由于微商的经营范围广、品种多,税目、税种、税率难以确定。又由于微商大部分交易金额较小,数量大,税务机关缺乏科学、有效率的征收手段。
在我国还没有具体微商法律条文、无法明确微商纳税要素的情况下,完善税收法律规定、使用新的监管技术,解决征收手段上存在问题。财税风险及法律制定滞后,成为制约微商产业获得投资的最主要因素。
在小编第一时间采访微商领航者程雪翔的时候,他以责任感、使命感推动了《电子商务法》三审稿公布内容中纳入的三项进程: 1、微商被列入《电子商务法》三审稿,2、小额个人转让者和自产自销不征税,3、个人经营者交易小的无须工商登记,充满了成就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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