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监禁人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房产分割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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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原告住所地法院B.被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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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原告住所地法院B.被告住所地法院C.原告、被告住所地之外的第三地法院D.监狱指定的法院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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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是什么?如何确定离婚管辖地?
来源: 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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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部分的规定紧随该法基本原则之后,可见案件管辖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民事主体随着个人和社会发展变更可能频繁变换住所地和居住地,导致其所涉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成为诉讼前必须先解决的问题。那么2018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是什么?如何确定离婚管辖地?
  在《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部分的规定紧随该法基本原则之后,可见案件管辖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民事主体随着个人和社会发展变更可能频繁变换住所地和居住地,导致其所涉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成为诉讼前必须先解决的问题。那么2018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是什么?如何确定离婚管辖地?
怎么确定起诉离婚管辖地?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三)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
  就公民住所地中解释中提到的“户籍地”,由于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法律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
  2、下列案件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规定,均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就上述规定,需要注意:原告未离开其住所地居住,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如原告离开了其住所地,则上述管辖原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条)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4、军人案件的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
  三、涉外离婚的案件管辖
  5、居住在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提出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
  6、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条)
  7、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
  8、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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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管辖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管辖1、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经摆依法剥夺,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上述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很难知道他们的地址,无法或者不变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是比较恰当的。2、原告住所地管辖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对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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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监禁人提起的房产分割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对被监禁人员提起的房产分割诉讼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对被监禁的人员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几乎是诉讼业务的共识,本不应该有争议,但在实践中因分割不动产引发诉讼却存在了管辖上的争议,有探讨的必要。
案情:女方胡某与男方刘某夫妻关系,胡某系日照市岚山区人,刘某系临沂市罗庄区人,双方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刘某因刑事犯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被羁押于临沂监狱服刑。日,胡某向其住所地法院日照市岚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经过审理,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孩由胡某抚养,但对于位于临沂市罗庄区一套房产未作出处理。为此胡某于2018年5月份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分割上述房产。
分歧:案件分到审判团队后对案件的管辖问题发生争议,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胡某的住所地为日照市岚山区,本案应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应当移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观点二,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条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要求分割的房产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故罗庄区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法官评析: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案件应当移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员,这些人人身自由已经被依法剥夺,脱离了原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上述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很难知道他们的住址,无法或不便向被告住所地或监禁地法院管辖,为便于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了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从本案诉争的案由来看,原告胡某提起诉讼系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系属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如何理解&不动产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这里的不动产纠纷主要包括不动产物权的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从区分案由上,离婚后财产纠纷显然不属于物权纠纷范畴,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在法律适用上,婚姻法与物权法比较而言,前者是特别法后者是一般法,在涉及家庭财产物权归属问题上,作为婚姻法的特别法当然优先适用于作为一般法的物权法适用。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对外效力上,应适用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具有物权公示效力,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内部而言,确定夫妻财产权利之归属应适用婚姻法,因为夫妻一方取得夫妻财产共有权或处分权的唯一根据就是夫妻身份关系,对是否符合物权变动法定形式均没有要求。
第四,从诉讼经济和法院审理角度来看,胡某提起的离婚诉讼是选在住所地法院,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决的,为便于诉讼和方便法官了解案情,应继续由原离婚案件审理法院进行处理更为妥当,胡某舍近求远到临沂市罗庄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可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作出裁定,移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裁定作出后,胡某及刘某的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
法律规定小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石仁举,授权法务之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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