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内发生安生事故物业事故有责任吗

&&&&青岛市城阳区白沙湾保障房本来是青岛市政府的一项惠民爱民的工程,如今却变了味,天一金色海湾小区近期出现地痞恶霸,原因是从2015年开始天一金色海湾陆续交房,业主们就开始装修房子,这其中免不了有些装修公司进来宣传,揽活,这很正常,市场运作,谁做的好就找谁,但是天一金色海湾的物业,其中物业是属于青岛天一仁和开发商的,收了黑钱,把小区的装修承包给所谓的招商办公室,其实就是一些小哥地皮流氓,他们收进来装修公司的钱,而装修公司这部分钱最终又转嫁到我们业主身上。
&&&&我们不是没事找事的人,也不是受人欺负的人,我们业主自己拉沙水泥腻子等装修材料,我们也跟物业交了装修保证金,自己业主找的装修公司,这些小哥居然还不让我们进入小区,还要收钱。如果这个招商办公室是为了小区商业街的招商而设置,我们业主表示欢迎,但是如果变了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损坏了我们业主的权利,我们强烈要求这个招商办公室滚出小区,这个招商办公室在天一金色海湾11号楼和18号楼之间,小区物业前面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如果没有小区物业的首肯,他们怎么会进来搭建非法建筑物,经过我们业主的同意了吗?让青岛市政府的惠民工程变成了找麻烦工程,本身天一金色海湾质量是保障房三家当中最差最烂的一家,大家去买房大部分是冲着户型去的,你们开发商和物业还整出这一档子破事,我们都知道天一仁和是城阳的地头蛇,但是也没有霸道这种地步吧?希望政府严厉查处,约谈开发商负责人,把这个所谓的招商办公室赶出天一小区,还一个安静祥和的小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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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事故一周年|“我就住这儿,哪也不去”
又是八月,天津万科金域蓝湾南门台阶上的9棵紫薇,开得正绚烂。“这9棵紫薇,你们可要好好养啊”,业主何姐又叮嘱了一遍。“放心吧,都好着呢。”金域蓝湾物业服务中心助理经理廖云荣答道。何姐说的这9棵紫薇,自金域蓝湾入伙起,已经陪了业主们五六年。8·12后,它们幸存了下来。何姐说,“植物也是有情的”,相处久了就“舍不得”,人也一样。上周五,是8·12事故一周年。这一年来,业主们和万科物业人“患难见真情”,相互扶持、相互鼓励,努力重建家园,用心恢复生活。回家:“去哪里住着都不舒服”8·12事故 ,万科物业有3个在管项目受到了影响:万科金域蓝湾、清水蓝湾(海港城)和双子座。8·12后,业主可以选择回购,也可以选择修缮。赵叔选择了修缮。8年前退休后,赵叔和老伴从内蒙来到了天津。一开始在天津市区的万科项目上住着,6年前搬到了金域蓝湾。“感受到万科物业的好,去哪里住着都不舒服”。对于是选择回购还是修缮,赵叔的女儿一开始有些犹豫,赵叔却很坚决,甚至撂下了狠话。“要回购你回,我就住这儿,哪也不去”。“在外住着”,赵叔总觉得不方便,“金域蓝湾才是我的家,我已经习惯了这里的环境,和物业也有了感情”。去年12月底,赵叔一家搬回了金域蓝湾。家里的地板被碎玻璃碴子砸出了许多坑坑洼洼的印子,赵叔也没换,“也不用弄到什么痕迹都没了,留个念想”。何姐和儿子也选择了修缮。他们至今还记得第一次来金域蓝湾看房的情景,“简直是一见钟情”。8·12后几天,何姐回家拿东西,心里想着“家肯定没了”。一到门口,却看见金域蓝湾安全主管王松巍站在门口,晒得跟碳一样。何姐抱着他就哭了,“没想到你们还在,还守着我们的家”。回到家,何姐发现,来不及拿走的金银首饰也还在。“他们在灾难面前的担当和勇敢,让我特别感动、特别敬佩。”何姐和儿子最终决定回来。坚守:职责所在,怎能撤退修复后的清水蓝湾。有一个业主回家,就意味着有一份责任。万科物业津冀管理中心总经理黄万青说,万科物业受到影响的在管项目,最难的是金域蓝湾。双子座受损相对较轻。清水蓝湾离爆炸点最近,虽然影响最大,但因为封闭修缮,没有业主居住,仅留下了安全秩序和设施设备维护人员。金域蓝湾则在施工的同时,就有部分业主搬了回来。一边是加紧推进的修缮工作,一边又要维护业主的基本生活,如何平衡二者,是摆在万科物业人面前的一道又一道难题。去年10月开始,金域蓝湾回购客户开始搬家;11月下旬,陆续有业主回迁。今年3月,电梯开始大修;4月,外墙保温开始拆除重装……8·12事故后,一度断水断电,极易引发次生灾害;外墙拆下来的保温材料,必须日产日清,否则容易引发火灾;夜里风大,施工用的吊篮常常打着窗户、墙……这些还不是最难的。今年2月,天津遭遇了近年来最凛冽的寒冬。天气最冷的时候,多处管道冻裂跑水、暖气跑水,为此,金域蓝湾成立了“归巢先锋队”,24小时待命、处理。赵叔曾经帮着处理过一回暖气跑水。中午12点半,赵叔发现28楼跑水,就通知了管家。晚上8点多,赵叔发现大家还在28楼忙活,“大冬天的,浑身都湿透了,看着心疼”。类似的积水及次生突发状况,去年冬天一共发生了300余起。业主们有时候觉得“事太多”“孩子们太苦太累”,就让他们少干点,“不行我们给总部打电话,商量商量”。但职责所在,怎能撤退?业主一有诉求,“孩子们”总是第一时间“冲上去”,“有问题不能不处理,要不然业主生活就会受到干扰”。重建:“患难见真情”工人们在金域蓝湾施工。金域蓝湾业主吕姐觉得,这一年来,业主和物业感情更深了,“不知道能怎么回报物业,过年想发个红包也没人收”。冬天的时候,吕姐和大家凑钱给物业的伙伴们一人买了条围巾。前几天,吕姐“还给总部打了电话,希望总部能表扬他们”。她一“号召”,好几个业主也跟着打。“患难见真情。”这是8·12后,赵叔最大的感受。没事的时候,赵叔就会在整个小区里转转。“这里的砖裂了,那里有条缝”,他都一一告诉管家。业主们还建立了一个近500人的修缮群,不论谁发现问题都会在群里@物业。廖云荣说,属于物业的问题,就第一时间解决。如果是其他相关方的责任范围,就做好统计,及时沟通。何姐说,“多亏物业在各方之间协调、缓冲,许多事情才能及时推进”。去年10月,双子座修缮完毕,大部分业主选择修缮回迁,如今常住业主已经有230余户。今年6月底,清水蓝湾整体修缮完毕。7月底,崔姐将家里装修了一番,搬了回来。家里的一套实木家具坏了,崔姐舍不得扔,联系了厂家,“整整修了两天”。短短一月,像崔姐这样搬回来居住的清水蓝湾业主已有近50户。金域蓝湾的修缮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外墙、玻璃都已修整完毕,路灯也换了新的,绿植重新修整了一批、重新栽种了一批,到目前,金域蓝湾常住业主已有近300户。入夜,虽然清水蓝湾和金域蓝湾亮起的灯光,仍只是星星点点。但崔姐和赵叔都说,小区里渐渐开始有了人气。清水蓝湾的篮球场上,又开始有人打球了。孩子们也开始在楼下花园里打闹。需要重建的,不仅仅是楼栋、家装,还有人对生活的信心。何姐希望,生活能够早日回到正轨,“大家安生了,物业也能安生”。8·12后,业主一度担心万科物业会撤出这三个项目。但过去的这一年,万科物业从未离开。黄万青说,万科物业有信心也有义务,继续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万科物业不会撤”。(为保护业主隐私,文中所有业主均为化名)如果您想发表任何关于物业行业的看法,或者希望与编辑交流,欢迎添加万科物业说运营微信:vkwytalk,加好友麻烦注明任职公司与职务。万科物业愿以“安心,参与,信任,共生”的价值理念,助力行业健康发展,让更多用户体验物业服务之美好。如果您的项目有意进行“睿服务”合作,直接委托万科物业进行管理,或者股权合作强强联手,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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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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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符红云,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宏,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昌荣,男,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邬萍,该公司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宇,律师。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王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技,律师。原告符红云与被告刘昌荣、(以下简称海安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应原告符红云申请,本院于日至同年2月11日委托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对符红云伤残等级、“三期”期限进行鉴定。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日、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符红云委托代理人王宏,被告刘昌荣、被告海安物流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符红云诉称:日19时许,刘昌荣驾驶皖NA4569号(皖NM106挂)“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乔晓光驾驶的皖Q4K265号“钱江”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乔晓光和该摩托车上乘坐人符红云受伤、管线等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符红云受伤后,其损失至今未获赔偿,现起诉要求刘昌荣、海安物流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元,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刘昌荣、海安物流公司在庭审中共同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已投保了相关保险,有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符红云构成十级伤残持有异议。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及事故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符红云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及标准持有异议,应依法核减;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故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经审理查明:日19时许,刘昌荣驾驶皖NA4569号(皖NM106挂)“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庐江县316省道67公里+800米处时,与横跨公路的管线发生刮碰后,将车驶离现场后停下,而未及时设置警告标志,致使行至该地点的由乔晓光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皖Q4K265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与该管线发生碰撞,造成乔晓光和皖Q4K265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符红云受伤及管线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日,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庐江交管大队)作出第**********0366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昌荣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乔晓光和符红云无责任。符红云受伤后,于日至同年11月1日在庐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实际住院59天,支出医疗费11070.50元。伤情经诊断为:一、T10压缩性骨折。二、胸部外伤伴双侧胸腔积液。三、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需人护理。2、佩戴腰围活动。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后期可能出现驼背畸形。日,符红云在合肥美林康复器具有限公司购买矫形器1个,支付2300元。日,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对符红云伤残等级、“三期”期限作出鉴定意见:一、符红云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腰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二、符红云休息期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符红云支付鉴定费1800元。日,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符红云编号为H131666药品零售证,日,庐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发符红云编号为号健康证,日,庐江县济仁堂大药房泥河店出具证明、工资表,证实符红云自日起在该大药房从事计算机应用管理及药店管理和药品零售工作,工资3800元,每年年终奖金5000元至600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符红云未来上班,其单位停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日,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符红云自日与其父亲符仲才、母亲唐小姑等居住在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南路阳光花园8幢407室。日,庐江县白湖镇顺港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符红云父亲符仲才,日出生,母亲唐小姑,日出生,其婚后共生育二子女及符义勇、符红云。乔晓光、符红云系夫妻关系,双方于日生育一子,名乔某某。日,本院到庐江县济仁堂大药房泥河店调查,该大药房员工符某某证实,符红云自日起在该大药房从事计算机应用管理及药店管理和药品零售工作,工资3800元,每年年终有奖金。日、31日,本院到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居委会调查,该物业公司负责人陈某甲,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何某某证实,符红云自日与其父亲符仲才、母亲唐小姑等居住在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南路阳光花园8幢407室。另查明:刘昌荣驾驶皖NA4569号(皖NM106挂)“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系海安物流公司,刘昌荣系该公司员工。该车在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为三责险),保险限额分别为122000元和1000000元。交强险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三责险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三责险特约不计免赔率。还查明:本起交通事故同时造成乔晓光受伤,本院(2015)庐江民一初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乔晓光7861.60元(其中医疗费609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1200元),在伤残限额内已赔偿乔晓光9937.60元(其中护理费2540元、误工费599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4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庐江交管大队第**********036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皖NA4569号(皖NM106挂)“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刘昌荣的驾驶证,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责任划分以及皖NA4569号(皖NM106挂)“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驾驶人、投保保险等情况;2、符红云提交的庐江县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证明符红云的伤情、入出院时间、支出医疗费数额及医嘱等情况;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符红云伤残等级、“三期”期限及支付鉴定费的事实;4、庐江县济仁堂大药房泥河店出具证明、营业执照、庐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发健康证、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零售证、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实符红云系该大药房计算机应用管理人员并从事药店管理和药品零售工作,月工资3800元,每年年终有奖金。发生交通事故后,符红云未来上班,其单位停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5、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产权证,证实符红云自日与其父亲符仲才、母亲唐小姑等居住在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南路阳光花园8幢407室;6、庐江县白湖镇顺港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符红云父亲符仲才、母亲唐小姑婚后共生育二子女及符义勇、符红云;7、本院调查笔录、社区居民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证人符某某、陈某乙、宛某某等证言证实,符红云自日起在该大药房从事计算机应用管理及药店管理和药品零售工作,工资3800元,每年年终有奖金,并居住在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南路阳光花园8幢407室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认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事故责任经过庐江交管大队现场勘验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认定刘昌荣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乔晓光、符红云无责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对庐江交管大队作出的第**********036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符红云主张具体赔偿项目1、医疗费11070.50元。刘昌荣等三人辩称其医疗费真实性无异议,但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符红云因交通事故受伤,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医药费发票、病人费用清单等佐证,庭审中刘昌荣等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对其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也未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范围,对刘昌荣等三人辩称不予采信,故本院对符红云诉求的医疗费11070.50元予以支持。2、护理费6096元(60天×101.60元/天)、矫形器具费2300元,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元(59天×3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刘昌荣等三人辩称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时间无异议,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各认可20元/天。本院认为,符红云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各30元/天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符红云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元(59天×30元/天)、营养费1800元(50天×30元/天)予以支持。3、误工费19000.50元(150天×126.67元/天)。刘昌荣等三人辩称误工时间无异议,但符红云系农村居民,其误工费标准应按农村居民66.60元/天。本院认为,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实际收入状况确定。关于误工时间,符红云诉求误工时间150天,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标准,符红云自日起在庐江县济仁堂大药房泥河店从事计算机应用管理及药店管理和药品零售工作,月工资3800元,有庐江县济仁堂大药房泥河店出具证明、营业执照、庐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发健康证、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零售证、劳动合同、工资表、本院调查笔录等佐证,证实符红云系该大药房计算机应用管理人员并从事药店管理和药品零售工作,月工资3800元,但符红云未能提供每年年终奖金结算和发放的相关证据,根据符红云从事药店管理和药品零售工作的事实,故本院确定其误工费为16140元(150天×107.60元/天)。4、残疾赔偿金46228元(23114元×20年×10%)。刘昌荣等三人辩称十级伤残持有异议,另符红云系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本院认为,符红云因交通事故受伤,本院受理后以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经司法鉴定符红云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刘昌荣等三人提出异议,因未能提供证据该鉴定结论确有错误,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对符红云构成十级伤残予以确认。另符红云虽系农村居民,但其城镇居住,并在城镇工作,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故本院对符红云诉求残疾赔偿金46228元(23114元×20年×10%)予以支持。5、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根据符红云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及本起事故责任划分无责任,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000元。6、鉴定费1800元,系其为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7、被抚养人生活费20356.25元{[符仲才15470.75元(16285元/年×19年÷2人×10%)]+[乔红宝4885.50元(16285元/年×6年÷2人×10%)]}。刘昌荣等三人辩称不予认可。根据符红云提供庐江县白湖镇顺港村民委员会、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产权证、出生医学证明,证实符红云自日与其父亲符仲才、母亲唐小姑等居住在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南路阳光花园8幢407室,符红云父亲符仲才婚后共生育二子女及符红云婚后生育一子的事实,但符红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子乔某某居住、生活在城镇的证据,故本院确认符红云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17188.25元[符仲才15470.75元(16285元/年×19年÷2人×10%)]+[乔红宝1717.50元(5725元/年×6年÷2人×10%)]。9、交通费2000元,本院酌定为1200元。综上,本院确定符红云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107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096元、误工费16140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鉴定费1800元、矫形器具费2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188.25元、交通费1200元,合计人民币元。海安物流公司系皖NA4569号(皖NM106挂)“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该车在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应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符红云无责任、刘昌荣负全部责任。符红云与乔晓光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赔偿,故应由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予以赔偿。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符红云元;二、驳回原告符红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海安物流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慷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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