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款机别人还我的钱是赃款要退吗不会退的。那个钱是不会退的。

  业务员侵占了公司业务款,为减轻罪责积极退赃,且多退了4000多元——

  商报记者 章韵

  原告卢某,路桥人,曾是被告台州市某热镀锌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卢某称,2009年4月至11月期间,他因侵占应上交而未上交的被告公司业务款元,被法院判决处有期徒刑5年。2010年6月10日,他为减轻罪责退赃人民币80000元,后于2010年8月20日又汇入被告公司人民币130000元,共计人民币210000元。对此,卢某退赃后多支付了被告4692.70元。“我多次催讨,该公司却未返还,所以起诉要求该公司返还这4000多元的不当得利。”卢某说。

  而被告台州市某热镀锌有限公司答辩称,卢某确实分两次汇来了210000元,但卢某侵占公司业务款的数额,审计报告上写的是元,远远超过了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元,卢某汇的210000元尚不足偿还公司被侵占的损失,所以不予归还。

  法院经质证后认为,被告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内容为卢某经办的销售收入及应收款情况,审计结果为卢某尚未收取款项人民币元,此数额包括了卢某客观上无法收取、事实上也未收取的数额,不等同于卢某侵占的数额。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方。卢某侵占被告公司业务款元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并已履行了对被告公司的偿还责任,被告公司对卢某多支付的4692.70元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其取得上述利益缺乏合法依据,系不当得利,应将返还给卢某。

  本报讯(记者 杨春燕)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建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建明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69.3万元依法没收。

  据介绍,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时任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周建明,以担任安康中院审判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基建领导小组组长、主管该工程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该审判综合楼外墙装饰承包商、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商、办公家具供应商、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承包商等人款物共计人民币169.3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明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鉴于周建明认罪态度较好,受贿赃款已全部退缴,在侦查阶段又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69.3万元依法没收。

  据了解,今年3月25日,周建明受贿案在西安中院一审开庭。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建明案发前向行贿人退款和自首的辩护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犯罪而退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和“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被告人周建明案发前向行贿人退款的行为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在“双规”前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业已掌握的受贿线索不应认定为自首。因此法庭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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