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失信人老赖惩戒网成为老赖后的惩戒有哪些?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欠钱不还的“老赖”们,今后将为自己的失信付出更多代价。近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本月全面运行,“老赖”今后将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京华时报》12月2日)

工商法院联手后,围剿“老赖”又添新举措,全国170多万“老赖”将面临“史上最严信用惩戒”,在以往所规定的出不了国境、上不了飞机、坐不了软卧和高铁、得不到贷款、住不了星级宾馆、购房购车上不了户的基础上,又得增加一条:当不了公司高管。如此一来,“老赖们”的生存和经营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失信成本进一步加大。

相较于“老赖”的失信行为而言,信用惩戒再怎么严厉都不为过。我们平时将所有欠钱不还的人都统称为“老赖”,但在工商等部门的失信惩戒系统中,所指的“老赖”有着严格的界定条件。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其所规定的“老赖”专指那些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这些“老赖”不但失信于特定的当事人,加大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而且失信于法院和法律,加大了司法成本,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必须加大对其信用惩戒的力度,让其寸步难行,为自己的失信付出应有的代价。

为此,人民法院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老赖”一旦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公安、工商、银行、航空和铁路等部门,就会依据规定把“老赖”当“过街老鼠”,合力围剿,共同惩戒。在联合惩戒“老赖”的包围圈中,“老赖”已经无处可藏,“执行难”问题得到了明显缓解。不少被纳入“黑名单”的“老赖”在失信惩戒下,开始主动到人民法院要求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为的就是把自己从“黑名单”中剔除出来,这类例子已经累见不鲜。12月2日的《郑州晚报》就报道,郑州惠济区自实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制度,老赖自动还款比例提高至60%。

不难想象,工商部门此次关于“老赖”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规定,是合作备忘事项的进一步落实,使围剿“老赖”的合力更加强大。但是要通过惩戒“老赖”解决“执行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方面,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机制必须完备,“黑名单”信息既要在部门之间实现共享,更要在惩戒措施上实现同步,让每一项信用惩戒措施都成为惩治“老赖”的标配,不得厚此薄彼。另一方面,部门内部的纵向联动机制也须完备,要保证系统内部对“老赖”的惩戒上下一致,防止出现地域差异。只有让“老赖”真正成为“过街老鼠”,其才会寸步难行;只有不断加大“老赖”的失信成本,才会保障守信者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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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庞冠华、陈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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