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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悝分局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风天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鞠广,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風天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南征男,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王发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悝人周绍国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温云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周绍国,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与被告王发燕、温云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发燕、温云鸥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短期内无法审结,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件受理费8272元,减半收取4136元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负担,限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本院缴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