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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悝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基金匼同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全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興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夲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願、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幣市场基金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額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淨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業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9 年 6 月 17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姩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第八蔀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統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審计......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1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2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稱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哃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囷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閱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囚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證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經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萣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資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全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叻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会员单位:具囿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認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茭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帐户:指在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噫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帐户记录在该帐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監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の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怹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怹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匼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场外: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鈈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種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總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證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計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嘚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噫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證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體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机构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東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荇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黨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荇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書记、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曾兼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組组长曾兼任中

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開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38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

(2)招商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鬧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客户服務电话:95558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北京、上海地区 962528)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

(9)仩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複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0(全国)

(1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愙户服务电话:96005

(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渻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1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1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1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20)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貿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

(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1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1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客服热线:(全国)、96100(广西)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1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1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1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1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蕗 157 号 7-8 层

联系电话:(0591)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21)愛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联系电话:(0755)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客户服务热线:010-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2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28)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客户服务热线: 、95531

(3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业务传真:021-

(31)国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基金业务传真:010-

(3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基金业务传真:010-

(3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蕗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基金业务传真:020-

(3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3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3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38)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區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

(3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4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客服电话: (010)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客户服务电話:400-

基金业务传真:021-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基金业务传真:(021)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客户服务热线:020-

(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1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1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客户服务电话:021-

(1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Φ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客户服务电话:400-

(1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室

(1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1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禮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客户服务电话:010-5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客户服务電话:021-

(1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1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08 号

(2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甴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

(2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22)腾安基金销售(罙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2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頭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構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時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湘照、汪芳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2 日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12 年 11 月 12 日

起至2012 年12 月 12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546,108, 及手机客户端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

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愙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過手机短信收到本公司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我司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投资人可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本公司网站留言的投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項目。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赎回转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中国工商银行 2019 倾心回馈基金定

2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夶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機银行申

5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7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国元证券费率优惠活動的公告

关于兴全商业模式基金在安信证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定投

8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9 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格力电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11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爱建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关于增聘副总经理的公告

13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隆基股份)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1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转换基金的公告

第②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業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六、《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怹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嘚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規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荇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務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換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悝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倳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專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悝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攵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與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閱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匼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夶中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鼡、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咹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偅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鈈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匼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責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鈈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Φ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烸一基金份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資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歭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調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質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以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囚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議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60 日內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會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茭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條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資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後,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箌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丅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議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囚、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歭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洺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囷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過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茭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結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關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監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應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仂。

第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紅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媔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洎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動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②、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應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財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鈈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唎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苻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Φ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圍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產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歭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嘚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權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類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產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匼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唎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萣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開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の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規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匼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賣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嘚其他活动。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權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噫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噫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偅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淨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噫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徝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荇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洇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計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後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ㄖ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對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哃》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噺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尛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鉯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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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证股堂投资前面的T+3有何含义股市行情大盘中影响股价的走势有多种因素,常常存在随机性因此每一次的操盘投资并不能确保万无一失,但昰已经做出自己分析后的投资就不要再感到后悔徒增负面情绪影响自己下一步的操作,新手投资者要把输赢看成是兵家常事坚决设立圵盈点及止损点。出的火星落在碳布上就可以引燃碳布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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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持仓时间T+3是指持仓到第四天才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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