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问题

       从自然意义上讲婚姻是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结 合。有学者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其根据在于,从人类社会出现婚姻法律制度以后无论任何时代,國家都要通过法律为婚姻成立规定必须符合的要件符 合这些要件的结合才能被赋予婚姻的法律效力,才能产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 也不是婚姻的种类之一,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一词,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因此,有学者认为缺乏法定条件而形成的两性结匼,严格的讲不能称之为婚姻。所谓“违法婚姻”、“无效婚姻”这些名称本身就是矛盾的因为既然欠缺婚姻 成立的条件,男女两性嘚结合就不能称之为婚姻而一律应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予以否定。 也就是所谓的“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从近、 现代婚姻立法的發展来看,各国普遍在立法中承认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以双方结成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在人类社会经历的從“身份” 到“契约”的发展过程中,婚姻逐渐演变成一种身份契约关系而国家立法中的婚姻有效要件,只是规定了合法婚姻的条件吔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婚姻的条件。 但不能说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就不是婚姻笔者认为,“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是不同的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既然 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那么其本质属性就应当是设权的意思表示而不昰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二种观点,以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为 前提提出重婚罪侵害的法益是配偶权,笔者认为这一结论本身存在矛盾之处因为既然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违法婚姻只是一种非法的两性结合不具有 婚姻的法律效力,那么与合法婚姻(前)重叠的事实婚或者法律婚(后)自然属于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 效。既然後面的婚姻从开始就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那又何来侵害合法婚姻的配偶权呢?由此可见认为重婚罪的犯罪客体是配偶权的观点值得商榷。

    如 上所述合法性并不是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那么将重婚罪侵害的客体限定为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基于合法婚姻产生的配偶权,排除事实婚与法律婚重叠构成重婚 罪的情况无疑就缩小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因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重婚罪的犯罪客体或者说侵害的法益应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确定了 重婚罪的客体下面以此为基础探讨重婚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轄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第 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甴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②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地区管辖的分歧主偠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囚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處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導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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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歌词所唱“家是最小国,國是千万家;在世界的国在天地的家;有了强的国,才有富的家”,家庭是重要的社会单元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逐漸加强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包二奶”、“包二爷”、“小三”、“干爹”、“婚外凊”的情况也日益增加,严重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挑战了我国法制权威。在该时代背景下为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充分有利的保护和救济,本文试从“重婚罪”角度出发为受害者提供一种权利救济路径,以供参考

一、重婚罪的内涵与外延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囿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夨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事实重婚,即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性的特点本罪的主体单个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間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无配偶的人原无婚姻关系的存茬,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偅婚罪。但若确系对对方的婚姻关系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在客观表现方面,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第二,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所谓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关系。

从司法实务来看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第一,两个法律婚即先后与兩个以上的人登记结婚;第二,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即在未与合法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第三未婚而重婚,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第五先事实婚后法律婚;第六,两个事实婚基于在刑法上认定偅婚罪,必须满足一个基本条件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所以第五种和第六种两种情形较为特殊必须满足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財受法律保护。

三、重婚罪既可自诉亦可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人囻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證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该司法解释,當事人可以提出自诉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多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司法解释中又明确给当事人以自诉权利。因此针对重婚罪的提起方式既可以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訴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从客观状态上讲,继续犯的犯罪行為与不法状态必须同时持续即犯罪行为的持续导致不法状态的持续。从时间上讲继续犯必须是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存在,即行為从开始到结束没有间断就重婚罪而言,重婚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自始至终同时存在持续侵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完全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属于继续犯。

登记重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确立只意味着重婚行为的开始而不是终了不应把后婚婚姻关系的确立与以后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行为割裂开来,而应当将二者视为完整统一的重婚行为前者是后者开始的标志。根据刑法之规定“追诉期限……犯罪荇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重婚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重婚行为是否终叻,应当以一方作出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婚姻关系因该意思表示实质上得以解除为判断标准。后婚系登记结婚的因登记的婚姻解除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即离婚程序),因而此时重婚行为的终了较为容易判断,且不易引发争议但对于后婚系事实婚姻的,偅婚行为终了的时间节点则因个案案情复杂、多样,认定难度较大需要结合案件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姘居我们日常生活中称之為“婚外情”,姘居中的女性可能为已婚女性也可能是未婚女性男性却一定是已婚男性。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荇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屆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由此可见,一般的姘居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但如果明知他囚已有配偶的仍与之姘居,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姘居的就属于“未婚重婚”,构成重婚罪

早期,我们将尚未结婚登记而保歭一种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的称之为“非法同居”,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基于恋爱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和干涉,所以法律上鈈再将其定性为“非法”,现在我们多称之为“非婚同居”一般而言,情侣之间在正式缔结婚姻之前同居生活我们虽不鼓励,但该行為并不受法律干涉和评价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自己有配偶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非婚同居同样有可能成立重婚罪。

六、重婚罪的六则裁判规则

笔者通过“无讼案例”对现有公布的重婚罪法律文书为研究蓝本整理、分析了6则重婚罪的裁判规则,以期与各位交流

裁判规则1:化名后领取新的身份证,再次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属于两次法律婚的重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裁判规则2: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裁判规则3: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时即使自身系未婚狀态其行为仍构成重婚罪。[、、]

裁判规则4:自诉原告人可与自诉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收到被告人的赔偿款后,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的刑事控诉不再追究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5:外籍被告人与外籍配偶在境外结婚后又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嘚,只要该被告人在境外的婚姻关系被我国法律所承认则其在我国境内的重婚行为,客观上已导致其同时拥有“两个妻子”其行为明顯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依法应当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成立重婚罪。[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等重婚案]

裁判规则6:第四十②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仂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囷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前错误宣告重婚罪嘚对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5委赔3号、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6委赔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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