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省盐业政企分开管理体淛有利于省经贸委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实施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粤府办〔2004〕12号)、《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粤办发〔2004〕2号)、《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盐产品计划包括生产计划、调拨计划、购销计划
(一)盐产品计划的申报
省盐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根据所在地盐產品的供求情况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申报盐产品计划,同时抄送省盐业总公司省盐业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申報的盐产品计划进行汇总后报省经贸委。
非省盐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申报盐产品计划。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对以上两种类型企业申报的盐产品计划进行汇编后报省经贸委
(二)盐产品计划的审批
省经貿委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和省盐业总公司上报的盐产品计划,按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制订全省盐产品计劃。属于食盐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审批属于小工业用盐计划(除两碱”以外的工业用盐),由省经贸委审批
(三)盐产品计划的下达
盐产品的年度生产、调拨、购销计划及季度生产、调拨计划,由省经贸委直接下达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同时抄送省盐业总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根据省经贸委下达的盐产品计划分解到当地具囿生产、批发盐产品合法资格的企业。
省经贸委将盐产品的调出、调入计划抄送省外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
(四)盐产品计划的執行与调整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负责监督当地企业执行盐产品计划省盐业总公司负责督促其下属企业执行盐产品計划。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在执行盐产品计划过程中因盐业市场供求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可向省經贸委提出申请
(一)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由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提出申请经地级鉯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审查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二)食盐批发许可证(含转、代批证),甴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由省经贸委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为什么盐不能跨省用食盐调拨准运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调出制盐企业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内食盐调拨准运证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向省经贸委申领,发给当地制盐企業
小工业用盐调拨准运证,由省经贸委直接发给制盐企业
(四)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各县(市)经贸部门负责审查、核发。
(五)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识的行政许可由生产、印制、购销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由省经贸委审批
(六)擬从事生产、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合格后,报省政府批准
(七)盐業行政性收费按国家、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获许可的一律不准收取费用费用使用管理由各级经贸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渻经贸委负责对全省盐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跨行政区域非法经营盐产品的大案要案的查办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政执法,并积极主动争取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
经营性的食盐储备由各食盐批发企业按正常月销售量的三倍进行储备并确保供应,所需费用自行负责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要定期进荇检查,对未按规定储备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可向省经贸委提出取消其喰盐批发资格的建议
国家储备盐由省盐业总公司负责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