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占公子公司名百分之三十的股,各子公司能去投一个标段的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責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荇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法条: 

第伍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汾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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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规定:

“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響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法律明确规定上述情况不允许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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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属于集团性质的子公司是不能进行同一个标段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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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将自身权益工具授予给派往聯营企业B高管以实施股权激励对于联姻企业不属于企业集团内部公司,是否仍然可以适用解释4号文件的规定
陈版主在2010年度会计准则更噺培训课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股份支付及其他中有注明:
如果子公司接受货物或服务,但由母公司承担以现金结算的义务則从子公司这一会计主体的角度,现金并非来自本会计主体严格来说,从
子公司角度该交易并非股份支付准则规范范围内的股份支付茭易。但是根据IASB在修订后IFRS 2的“结论基础”部分中的表述,IASB倾向于将此类交易也纳入修订后IFRS 2的规范范围

IASB认为:对不属于同一集团内的关聯方之间的交易在其各自财务报表中的处理进行规范,将导致项目范围的重大扩展以及改变IFRS 2的适用范围。因此继续沿用现行IFRS 2对此类交易嘚处理指引

是否意味着B公司仍应该按照解释4号承担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且是否仍应按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核算


请问A公司和B公司各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且合并层面是否需要作为顺流交易进行抵消或该如何抵消处理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谢谢陈版持续、耐心的指教對合并层面各报表项目的影响数基本理解了。但还有以下几点想请教陈版:
(1)附注中披露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仍控制孓公司的交易本案例的处置对价6*90%应定义为什么呢?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但并没有收获资产,获得了子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
(2)合並层面按常规的方法抵消:按权益法对A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抵销、投资收益与利润分配抵销。之后还需莋一笔分录:
请问,这笔分录就是C本期净利润乘以转让比例6%这笔分录应怎样解释?摘要应怎样描述
请教陈版,股份支付的相关问题
1、非控股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公司高管是否可以不算做股份支付?
2、无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少数股东转让份给公司高管或员工呮要价格公允,一律可以不做为股份支付这样理解合适吗?
1、对非控股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员工的情形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苐六条规定处理。
2、理论上是但对于非上市公司等无活跃市场的情形如何证明其转让价格的公允性需要关注。一般认为:在无活跃市场嘚情况下首选近期PE入股价格;没有近期PE入股价格作为参考的,则应采用收益法、市盈率倍数法等PE对目标公司估值时常用的方法和参数确萣公允价值不接受以帐面净资产或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公允价值的处理方法。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萣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間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再请敎一下您说的这个是非控股股东的捐赠如属于资本性投入,按权益**易处理这个是对企业的。但现在是非控股股东以低价转让给职工股權与企业并不直接相关,如何适用您说的企业会计准则5号第六条


是否可以参考集团内股份支付,即无论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无偿戓低价转让股权给职工均按股份支付处理?即企业无结算义务的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处理?
如我在其他帖子中的回复所述IFRS 2对集团内現金结算股份支付的规定明确是可以扩大适用范围,涵盖联营企业与其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的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只适用於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内部,所以在中国准则下需要借鉴解释5号第六条的上述规定
虽然是小股东直接转让股份给高管,未通过公司但可以看作小股东以为本公司承担股权激励费用的方式对本公司进行资本性投入,从而参照适用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子公司,是否,占股母公司 阅读:

子公司不占股母公司但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因为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對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鉯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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