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備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鍺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如果和物业有相关维修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要求物业进行维修。
《住宅专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蔀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備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應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
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納,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在 2008年2月1日有关部门对于公共维修基金则执行了一項新的标准办法,以前按照总房款的2%~3%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更新为:多层住宅以每平米 100元交纳其公共维修基金;高层全现浇结构则每平米150え交纳;高层框剪结构200元;根据不同的住宅建筑安装成本其公共维修基金也就有所不同。
没有维修基金你申请用哪里的钱维修呢
要么全樓的业主都去交维修基金,要么全楼的业主均摊维修费用如果是单位家属院性质的,看原单位是不是愿意协调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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