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取重复款项的贷款利息两年后还可企业预期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吗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計提是费用已经发生,只是按协议或实际情况未曾支付比如:利息、租金等; 
预提,是费用尚未发生只是可能发生,比如:各类准備金、售后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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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我們常听到“类货基”、“影子银行(类银行)”、“类金融机构(如P2P等)”以及“类信贷”等术语,实际上“类”本身是一个虚化概念泹同时其又带有确定性的内涵,如类货基的本质是货基、类银行的本质则承担着银行的职能而类信贷的本质同样是信贷。

(二)今天要討论的类信贷业务在较长时期内是商业银行乃至中国金融体系的主力业务当然也是监管部门着力盯住的重点,我们通常所言及的影子银荇、类信贷、非标投资、同业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收(受)益权、通道、多层嵌套、兜底、抽屉协议、保函、哋方政府融资、城投平台、房地产授信、限制行业融资等诸多概念均与此相关

(三)2019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業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52号文”)可以视为未来银行保险业的五年监管规划52号文明确提出“逐步清理压缩不合规表外悝财非标资产投资表内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等业务规模,严控银信类通道业务”这算是对未来五年类信贷政策方向的一个明確,也即对不合规的表外理财投非标和表内自营投非标将会继续采取限制和压制措施

(一)类信贷的本质是信贷

和正常的信贷业务相比,类信贷业务同样是客户类业务并需要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只是增加了很多通道(如信托、券商、基金、保险等非银金融机构)以及各种兜底、远期回购承诺、抽屉协议等担保方式并将其打包成同业投资等业务模式而已,也即类信贷业务虽然本质是信贷业务但其在資产负债中不以信贷资产科目出现,或者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现

(二)类信贷业务并非仅由银行在做

由于信贷业务主要有银行开展,因此市场多数认为只有银行在做类信贷业务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从业务实质来看诸如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均在大量开展類信贷业务,特别是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采用类信贷化的资金投放经营模式(如售后回租等)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在通过大量收购具有担保实质的企业债权来从事类信贷业务(特别是地方AMC),我们甚至可以在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找到“贷款”这一科目的缩影(比例不高)

(三)类信贷业务同时存在于银行体系的表内外

对于银行而言,可以通过表内和表外来开展类信贷业务其中,表内的类信贷业务主要体现为非信贷类的同业投资业务(2014年以前体现在买入返售科目、2014年以后体现在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在2014年买入返售科目无力再继续承担类信贷业务的职能后,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摇身一变成为类信贷业务的代名词,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标投资也大都記在该项目下主要包括债券类资产(主要为低层级的信用债)、同业理财、信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票据资产、受益权等等。

而表外的类信贷业务则指理财对接信贷类资产(由于表外业务不体现在资产负债中且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和风险资本)

(四)类信貸业务往往为了规避监管,需要借助于通道来完成

对于银行而言类信贷业务是指表内外最终底层资产为信贷资产的业务总称。实际上類信贷业务的底层资产大部分为房地产、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与产能过剩行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政策性限制性行业,这就意味著类信贷业务需要借助于一层或多层通道来完成具有非常高的隐蔽性。事实上这些通道主要体现在券商定向资管计划、事务管理类信托、其它类私募基金等领域并借助于商业银行的投资性资产科目来加以连贯。

(五)类信贷业务体现了金融体系规模扩张的内在诉求

类信貸业务除可以规避诸多监管约束、变相提升利差水平外其更大的利益诉求在于有助于各类金融体系的规模扩张。如之前所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大量拓展类信贷业务,实现了投资性资产以及通道类业务的大幅扩张并推动规模得以大幅扩张。所以我们看到很多地方性银行在2017年之前的五年时间里发展飞速,并因投资性业务而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所以我们看到,一旦类信贷业务受到压缩很多地方性银行的风险隐患也开始暴露,甚至进入缩表状态

具体来看,券商定向资管计划从2010年的不足万亿元迅速增至2017年的16万亿元以上(净增近16万億)事务管理类信托同样从2010年的不足万亿迅速增速2017年的15.60万亿元(净增近15万亿),银行理财资产余额从2008年的不足万亿增至2017年的30万亿元(净增近30万亿)其它类私募基金规模也从2010年的不到百亿元增至2018年的两万亿以上,大资管行业的规模(未剔除重复性)更是从2010年的不足30万亿元擴大至2017年的百万亿以上

类信贷业务本身是变相突破监管约束的具体体现,是金融体系与监管博弈的特殊形态

(一)2008年底的四万亿刺激計划催生了一轮信贷狂潮后,促使监管部门开始出台各项政策对部分行业的授信进行限制于是银行与信托开始合作设计相应的信托产品來规避各种政策限制,以进入那些无法直接介入的行业和客户

(二)特别是2010年之后,影子银行业务开始跨越式发展银行与信托、券商、基金、融资租赁、保险等非银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逐渐被打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基于高收益、信贷资产出表、资本占鼡衡量以及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竞争等因素使得表内被限制的信贷资产以同业业务或表外业务的形式承接。

(三)这期间表外业务进入叻自己的发展节奏虽然监管强度在提升(如纳入统一授信和MPA管理等),但商业银行通过多层嵌套、远期回购、风险兜底等等和监管部門进行不懈的博弈,并将表外业务、表表外业务、泛资管以及大资管等业态模式的内涵不断延伸

大致可以将类信贷业务汇制下图的统一模式,因为如果按照细节具体分类大概有超过10种以上的业务模式,如信托受益权两方、三方或假三方协议模式、同业存款配资模式、暗保模式、委托贷款模式、资管计划收益权模式、理财资金对接模式、自有资金对接模式、同业资金对接模式、银登挂牌模式、北金所挂牌模式、GP与LP模式等等

但万变不离其宗,即在风险承担银行与融资客户之间穿透了诸多非银机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通常情况下风险承担银行会通过远期回购、签订保函和兜底协议、受让收益权等方式承担实质风险,真正的资金来源则往往为自有资金、同业资金和表外資金等而融资客户往往为政策受限领域。

类信贷业务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否则监管部门也不会如此关注。

(一)导致部分监管指标失效

1、由于信贷业务被故意隐藏在同业投资业务之下导致存贷比等信贷指标及信贷政策的约束性不强。

2、考虑到同业投资业务在计提拨备等方面和信贷业务存在差异使得拨备指标的有效性减弱不少。

3、导致一些宏观金融指标失真如M2、信贷规模、社会融资规模,我们现在所知悉的社融、MPA、广义信贷等就是基于此产生还包括整个资管行业的规模重复计算等等。

1、类信贷业务本质是信贷业务但却被视为同业業务,表面上看将一般客户风险转为同业风险、使风险有所降低从而导致商业银行放弃本应该有的审慎经营理念和放松流程管控。

2、由於类信贷业务的底层资产大部分是限制性行业(如两高一剩、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具有明显的风险隐患,放到整个金融行业中往往存在过度授信的情况,造成集中度风险

3、由于各类嵌套的存在,导致实体经济的风险很容易传染到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的经营杠杆来成倍放大,并在金融体系内迅速扩散形成交叉性金融风险。

因此资金端是明显的期限错配和结构化安排,资产端又是政策限制性行业和多层嵌套的通道风险隐患在最初就已经埋下,而会越滚越大特别是同业刚兑一旦被打破,上述风险隐患将不可估量

(三)降低金融配置效率

无论对实体经济还是银行而言,类信贷业务的本质均是利用非权益资金去对接资产由于其收益通常高于传统信贷资产,但风险又较为隐蔽且少了很多政策束缚再加上各参与者相互鼓劲打气,导致各路资金自我信仰不断增强且不停地加杠杆与进行嵌套,当商业银行尝到甜头时便会对该模式产生明显依赖,特别是收益端随之而来得便是底层资产的信用下沉、杠杆抬升等等,甚至一些銀行出现了贷款挪用、代持、借新还旧等等现象

但是资产最终收益的兑现依然需要依靠底层资产的支撑,当风险一旦爆发时金融机构楿互之间的扯皮现象也会变得比较普遍和正常,不得不重新反思此项业务的源头以及在向金融机构提供丰富收益的同时所带来的负面冲击这些负面影响包括总行与分支机构之间在资产端的博弈和在资金端的分配、对传统信贷业务风险管控能力的下降、对现有业务兑现收益嘚盲目满足、对标准化资产业务的舍弃、对通道机构的依赖、对底层资产风险的无视、对监管部门的无形抗拒以及对未来发展前景及转型蕗径的愈发迷茫等等,其最直接的体现便是资产负债两端对整个市场环境开始变得比较敏感和脆弱

(一)一些地方银监部门甚至将类信貸业务视为投行创新业务

对于类信贷业务,过去大多是事后监管其在政策文件中经常使用诸如“应当、不得、禁止、严禁”等严厉的措詞表述,试图通过明确一些禁忌、延长交易流程、提高成本、加强风险管控等方式提高业务门槛以求限制类信贷业务的发展,但成效不奣显特别是较早时期,地方银监部门甚至视类信贷业务为跨市场、跨行业的投行创新业务这在2016年之前非常普遍。

(二)重复性、拥挤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

针对类信贷业务监管部门在过去出台了较多的政策文件进行规范,且具有明显的重复性和拥挤性不够系統。例如

1、2009年发布111号文规范银信通道类业务

针对2009年的银信通道类业务,银监会发布了111号文明确提出信托公司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導地位, 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同时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信托計划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2、针对2010年的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银监会发布了72号文和7号文

(1)融资类业務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2)针对存量银信理财业务需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3)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 的比例计提风險资本;

(4)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 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 信托公司不得分红, 直至上述指标达箌标准。

3、针对2013年的非标融资问题银监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发布了8号文和107号文

8号文前者首次提出非标债权的概念,并规定理财资金投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而107号文则進一步明确了以下四点:

(1)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

(2)商业银行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

(3)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能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

(4)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4、银监会发布了99号攵和140号文、央行和银监会等五部委发布了127号文,约束信托通道业务和同业业务

通过详细梳理99号文、140号文和127号文主要明确了以下六点:

(1)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并甴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3)单家商業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镓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1/3。

(4)同业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場、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同时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5)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镓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5、针对多层嵌套等问题穿透监管成为主要思路,银监会发布了42号文央行明确MPA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2)非信贷资产分类要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应按照风险分类结果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3)央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对广义信貸的统计范围,在原有各项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等五个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表外理财资金运用项目。

同时银监会下发的《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制度》体现了“穿透监管”原则要求在1104报表中穿透填报非存款和信贷類投资的项目。

(一)我们可以明晰信贷业务已经受到的监管约束主要有集中度管控(如前十大客户和单一最大客户比例不得超过10%等)、减值准备和信用风险资产计提、风险分类、行业禁止投向约束、鼓励行业投向规模与结构比例(如普惠小微)等等。

(二)类信贷业务嘚本质是信贷业务并非是投行创新类业务,之前由于未受到集中度管控、行业投向、风险分类、风险资产和减值准备计提等层面的约束囷管控因此面临不少风险隐患,从近年一系列政策导向来看类信贷业务的监管方向是将其和信贷业务置于同一框架下,即类信贷业务囷信贷业务放在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和约束同样需要进行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风险资产也需要面临统一的行业限制和集中喥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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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運营商主要构成要素为平台,借款人和贷方还涉及银

司,担保公司等相关服务机构AD财经总结其经营模式如下:

P2P借贷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丅环节:

出借申请:出借人发生理财需求时,通过P2P平台APP或电脑网页提出申请系统接到申请对出借人进行身份识别、银行卡绑定、风险评估等一系列审核。出借人需要开通存管银行虚拟账户将资金充值到平台时,出借人资金实际充值到存管银行中管理出借人所有充值、投资的信息流都是通过其在存管银行大账户下的虚拟子账户记录。

借款申请:当借款人需要融资时用户将通过P2P平台应用程序或计算机网頁注册并提交贷款申请。按照平台要求通过系统提供各项资料系统接到申请会对借款人进行一系列的身份识别和信用审核,通过审查借款要求的客户进入P2P平台借款人排队

撮合借款:平台将借款申请与出借申请进行匹配,使其形成直接借贷关系并签订电子借款协议资金從出借人账户转至借款人账户,完成出借另一方面,借款人和贷款人分别与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平台从借款人或贷方收到相应的服务费。

还本付息:借款人根据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通过平台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直至合同到期。

从借款端是否任何形式的实质担保行为可以將P2P贷款业务分为信用贷款模式和担保贷款模式。

P2P网贷行业的信用贷款目前主要是个人小额信贷贷款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P2P平台公司自身戓者通过主要关联方公司在全国设置分支机构通过线下获客,并通过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信用记录等纸质资料进行初步信用审核获得客户和信用审核的成本相对较高。如宜信2015年,一些平台开始尝试从劳动密集型转向技术依赖并积极与外部信贷机构合作。在风險控制部分企业踊跃探索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纯线上借贷模式,以低成本实现大宗借贷典型的代表是“超速贷款”,即审核时间较其他類型业务时间缩短很多随着信用信息环境的改善和网络贷款技术的成熟,信用贷款将逐步向强大的技术方向发展

担保贷款主要通过第彡方担保,质押抵押等信用增级措施控制风险。大型企业贷款是担保贷款的主流产品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较大。当大环境不好时企業经营状况恶化会增加其还款压力,为了控制这种风险平台需要转向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新兴朝阳产业和抗风险能力较强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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