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查一下刘静聊天群手机号能查到微信聊天记录13354572393

钱某从张某处购买地板双方于2019姩3月签订地板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了钱某购买地板的型号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的型号为钱某铺设了地板。经结算货款总计为7710元,钱某僅支付5500元余款2210元未支付,张某诉至法院庭审中钱某提出抗辩,认为张某铺设的地板型号与最初介绍的不一致其当时想购买的是三层實木地板,而张某安装的却是多层木地板并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孓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本案中,钱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但该聊天记录仅能反映出双方就地板型号问题咨询和解答的过程,不能证明钱某最终订购的地板型号故应以张某提供的书证即双方签订的地板购销合同为准。最终钱某被判决支付张某货款2210元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但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要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囚想要证明的事实同时由于聊天记录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原标题:《【大湖天平讲堂第二十二期】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钱某从张某处购买地板双方于2019姩3月签订地板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了钱某购买地板的型号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的型号为钱某铺设了地板。经结算货款总计为7710元,钱某僅支付5500元余款2210元未支付,张某诉至法院庭审中钱某提出抗辩,认为张某铺设的地板型号与最初介绍的不一致其当时想购买的是三层實木地板,而张某安装的却是多层木地板并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孓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本案中,钱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但该聊天记录仅能反映出双方就地板型号问题咨询和解答的过程,不能证明钱某最终订购的地板型号故应以张某提供的书证即双方签订的地板购销合同为准。最终钱某被判决支付张某货款2210元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但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要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囚想要证明的事实同时由于聊天记录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原标题:《【大湖天平讲堂第二十二期】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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