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个软件产品即征即退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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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热点问答
来源:江苏国税12366中心 &   |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纳税人关注较多的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江苏国税12366归集了纳税人咨询中的热点问题,以帮助纳税人了解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软件产品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要符合什么条件?
财税〔号文件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能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有哪些?
财税〔号文件规定,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的一般纳税人无法划分销售软件产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怎样处理?
财税〔号文件规定,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增值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不能。财税〔号文件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的动漫软件,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财税〔2013〕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税〔号文件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外购软件产品后再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如果非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因此,单纯的对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取消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资格后,是否可以重新申请享受?
财税〔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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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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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例如:某软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本月购进材料用于软件产品的开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万元,2014年12月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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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3%即征即退?请问企业必须是软件企业吗?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软件产品按产品销售额的3%确定最终税额,多退少不补,所以最后是交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所以企业收到的退税款如果是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具体填表办法如下:  销项税额:  附表一,将一般货物和即征即退货物的合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正常填入第一至五栏或者第八至十三栏,再单独将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入第六第七栏或者第十四十五栏的第九列第十列。  主表,申报软件会自动通过上述附表一的填列数据计算并取数,在主表第一至六栏的第一二列自动填入一般货物的销售额,同时将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自动填入第三四列,同样,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也会在第一二列和三四列分别自动计算填入一般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即征即退货物的销项税额。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能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企业,怎能不是软件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文件中只规定了软件产品,并未要求一定是软件企业。但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我们刚好赶上新旧软件企业认定的时间,得重新认定软件企业,就是比较费时间,哎,路漫漫啊!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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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热点问题归纳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热点问题归纳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纳税人关注较多的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本人归集了纳税人咨询中的热点问题,以帮助纳税人了解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政策规定。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热点问题  软件产品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要符合什么条件?  财税〔号文件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能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有哪些?  财税〔号文件规定,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的一般纳税人无法划分销售软件产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怎样处理?  财税〔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不能。财税〔号文件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的动漫软件,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财税〔2013〕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税〔号文件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外购软件产品后再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如果非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因此,单纯的对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取消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资格后,是否可以重新申请享受?  财税〔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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