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良梅的含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縣支行与李新华、罗良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賓阳县支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宾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新华、罗良梅、陶善芳、李新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新华、罗良梅、陶善芳、李新标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0000え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李新华、罗良梅、陶善芳、李新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執行人陶善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陶善芳在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桥信用社账户为11×××95的银行存款38600元转至本院(户名:宾阳县人民法院,帐号:08×××93开户银行:农行宾阳县支行营业室),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化县上梅街道第三小学简介

校訓:文明、守纪、乐学、感恩

上梅三小地处新化县上梅街道中心地带是一所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百年名校。始建于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前身为新化县资江书院,(又名梅溪书院)学校开办至今,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陈天华、成仿吾、曾繁实等革命先贤先后在此就读,上梅三小还是世界举重冠军曾星玲、伍湘梅的母校素有“世界冠军摇篮”之称。

目前学校占地面积12320平方米,现有41个教學班学生人数2640余人,在编在职教师85人专任教师合格率达100%,其中高级教师5人市、县、镇级骨干教师26人,县、镇名优教师12人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近年来,学校秉承 “校以育人为本、师以敬业为乐、生以成才为志”的办学理念以“内抓管理、健全制度,外树形象、提高质量”为中心目标着力发展阳光体育教育,打造书香校园积极开展特色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校长刘美元的带领下,全体教师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团结奋进、开拓进取教育教学成果显着。学校先后被评为县文明单位、县示范性学校、县常规管理先进单位连续多次获上梅街道教学质量团体第一、二名;学校师生在各级各类竞赛中所获殊荣不胜枚举,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縣支行与李新华、罗良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賓阳县支行

代表人吴彩珍,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庞雪梅,该行职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李新华、罗良梅、陶善芳、李新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宾民二初字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新华、罗良梅、陶善芳、李新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于2016年3月28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新华、罗良梅、陶善芳、李新标履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0000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悝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陶善芳有银行存款可供執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裁定冻结陶善芳所有的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桥信用社1xx账户的银行存款,并于2016年6月1日裁定划拨该银行账户的存款38600.56元至本院被执行人阮积富、陆雪兰、阮积雄、阮积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虽已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執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二初字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後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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