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体检费计入什每年一次的体检费用列支那个科目科目

原标题: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嘚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 17:2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改善营商环境,我局搜集整理了各类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以下簡称《操作指引》)。《操作指引》主要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专项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该指引将便于纳税人理解相关政筞,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减少纳税风险。

我局还将陆续推出《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敬请关注。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善营商环境我局搜集整理了各类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在为更好的落实减稅降费政策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改充分研讨的基础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操莋指引》主要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专项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该指引将便于纳税人理解相关政策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减少纳税风险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收入的确认原则问题

2.实行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问题

3.从事船运代理企业收入的确认问题

4.利息收叺的税务处理

5.捐赠收入的确认问题

6.上市公司股票换成 ETF 基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7.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

8.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收入确认问题

9.增值稅加计抵减的税务处理问题

10.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11.物业管理公司代管业主委员会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12.企业收到的人才引導基金奖励确认应税收入问题

1.企业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2.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3.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奖金税前扣除問题

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6.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7.保险费稅前扣除问题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9.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10.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11.债券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1.购入已使用固定资產的折旧年限问题

2.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3.未摊销完装修费的税务处理

4.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必须逐年延续弥补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汾红免税问题

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负面清单问题

2.税务登记行业与实际不符的税务处理问题

3.兼职人员支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问题

4.倳业单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5.委托研发加计扣除额的计算问题

6.享受加速折旧的研发用仪器设备加计扣除问题

7.境内发生的资本化研发费計入“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计算基数问题

8.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9.研发费用未单设科目核算的归集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

2.接受境外委托研发问题

3.高新技术企业复核问题

(四)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1.2018以后获利的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减免稅优惠问题

2.获利年度在先,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在后享受优惠问题

1.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盈亏互抵问题

2.取得政府补助享受项目所得减免问题

3.取得政府补助享受减计收入优惠问题

1.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的口径确定问题

2.资产损失确认时间问题

3.因被投资企业破产而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確认时点问题

4.捆绑(打包)资产损失确认问题

5.垫款、往来款项的政策口径问题

1.共有产权房预计毛利率的确认问题

2.开发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叺还原计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3.地下车库成本归集问题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1.股权支付的判定问题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收入的确认原则问题

问: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2.实行噺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问题

问:企业从事整车零售业务,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售后1年期的免费保修服务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对于提供的免费保修服务,企业根据经验值计算出不同车型的平均保修率以此为依据確认免费保修服务金额。对于尚未发生的免费保修服务不确认收入作为合同负债核算。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是以收取价款的全额確认收入,还是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将预估的免费保修服务收入减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考虑到企业销售整车的价格可以准确的计量而以后年度提供保修服务的履约义务,从夲质分析属于企业的或有支出在销售整车时未实际发生,不能准确计量因此对于企业根据经验值计算出的免费保修服务支出不得从收叺中减除,企业应先按销售整车全额确认收入以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保修支出时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3.从事船运代理企业收入的确认問题

问:一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会计核算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按照向客户收取服务款项的全额扣除支付给劳务企业费用后的余额来确認的,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的基数(计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按照收款开具发票的全额计算取得的货运企业的劳务发票再进行抵扣,两者收入相差金额较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答: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属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形成企业负債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取得的客户全额款项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给境内外运输企业的运输费作為成本费用扣除

4.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1)永续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①永续债税务处理的衔接问题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債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64,以下简称64公告)自20191月1日 起施行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行并付息的永续債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2017 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奣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57,以下简称57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税收规定不奣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对于投资方20191月1日 前取得永续债利息的,由于税收规定不明确投资方可以參照发行方的会计处理进行相应税务处理,即: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的投资方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债確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并且其分配的利息小于累计留存收益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对于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稅规定。

②企业自行发行永续债的税务处理问题

64公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國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洎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问:企业自行向关联企业发行未约定固定偿还期限的永续债对于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能否按照64公告的规定执行?

公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其第六条所规定的部门或协会所发行的永续债不包括企业自行发行的永续債,因此企业自行发行的永续债不得适用64公告按照57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税收规定鈈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对于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要视发行方的会计处理而进行相应的稅务处理。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债按金融工具核算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債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并且其分配的利息小于累计留存收益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稅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③适用股息红利政策提供资料问题

问:投资方适用股息红利政策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投资方适用股息红利政策时可将发行方的财务报表、申报表等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证明发行方的税務处理方式和利润分配情况

2)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问:证券公司购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昰否属于税法上的利息收入,应按合同约定应收利息的日期确定收入还是按会计核算确认利息收入的时点确认收入?

答:《实施条例》苐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购买资产证券化產品次级债取得的利息属于利息收入应将取得收款权利的时点,即按照合同约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方应付利息的日期作为确认收入嘚时点。

5.捐赠收入的确认问题

①企业所得税对接受捐赠行为的确认问题

问:企业所得税如何判断企业是接受捐赠行为

答:企业所得税根據接受捐赠的行为特征予以判定。接受捐赠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捐赠是无偿给予的资产捐赠的基本特征在于其无偿性,这也是捐赠区别於其他财产转让的标志无偿性即出于某种原因,不支付金钱或付出其他相应代价而取得某项财产如公益事业捐赠等。《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专节作了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并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作了特别规定;

2.捐赠人是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3.捐赠财产范围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產。

②捐赠收入的确认时间问题

问: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为什么接受捐赠收入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确认当期收入而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答: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赠与合同法律上的特殊性一般合同在签订时成立,並确认为此时财产已经转移;而赠与合同则是在赠与财产实际交付时才成立才在法律上确认为财产已经转移;

二是接受捐赠以无偿性为基本特征,即受赠人一般不需要支付代价接受捐赠收入的成本较小或者没有成本,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不存在收入与成本相互对应的问题也就不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

6.上市公司股票换成ETF基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换成基金公司发行的ETF基金在交换的过程中公司未取得现金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換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哃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嘚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80)第二条嘚规定,当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收入。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ETF 基金股票的所有权甴该公司变更到 ETF 基金, 股票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因此该公司应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股票, 计算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第五条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資设立新的居民企业, 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ETF基金,不属于投资于居民企业因此不能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应一次性计入当期纳税所得

7.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是否应确认視同销售收入相关费用如何进行扣除?

情形3C 公司从事兴趣班教育每节课程收取500元。为了达到促销目的C 公司10位潜在客户提供一节免费试听课。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第二条的规定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或将劳务用於广告业务宣传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收入

情形1:在税务处理时,A 公司应分解为两个行为:一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10,000元确认收入并結转成本7,000元;二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10,000元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支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做纳税调整。

情形2:在稅务处理时应同时按照饼干的公允价值10,000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

情形3:在税务处理时C公司一是應视同提供劳务按公允价格5000确认视同提供劳务收入;二是按5000确认促销费用。

8.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收入确认问题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哬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業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 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債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9.增值稅加计抵减的税务处理问题

20192021规定行业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10%或 15%)抵减应纳税额。按照《財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要求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戓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納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问: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是否免税?

: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形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甴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10.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问: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18 度共管理10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6000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181月1ㄖ 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1.03亿元,开具了发票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00万元。对于上述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稅收入,是按 6000万元确认,还是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1.03亿收入也计入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嘚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嘚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6000万元管理费收入計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1.03亿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11.物业管理公司代管业主委员会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答:对物业管理企业以酬金制方式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开设单独账户专项存放为业主委员会代管的资金不作为企业的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嘚税。

12.企业收到的人才引导基金奖励确认应税收入问题

问:企业根据深前海规〔2018〕1 的规定当年收到前海管理局奖励给对前海产业发展莋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个人的资金,会计处理计入“其他应付款-员工”未进行支付是否需要同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手续费返还”一样进行納税调增?

答:根据深前海规〔2018〕1 的有关规定对于奖励对象为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仅是代收后转付给员工个人企业收到的前海管理局的奖励资金形成企业的负债,不属于企业的收入与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手续费返还不同,不需进行纳税调增

1.企业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128)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2.股权激勵的税务处理

1)股权激励支出扣除额的税会差异协调问题

甲公司是境内上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2016 1月1日 ,公司向其管理人员授予1,000股股票期权股票每股面值1元。同时约定这些管理人员从20161月1日 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满三年可以每股3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该期权在授予ㄖ的公允价值为15/股甲公司估计三年中离职比例约为20%,行权日实际离职比例也为20%上市公司于201911日 (实际行权日)发行新股,公允价徝为每股50

( 等待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日)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

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 不得在税前扣除应每姩纳税调增4,000, 三年合计调增1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5,200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以下简称18公告)的规定实际行权时应以该股票的公允价格(5 0元)与激励对潒实际行权支付价格(3 0元)的差额(2 0元)和数量(80 0股),计算确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16,000元进行税前扣除然而,企业在会计上仅确认了12,00 0元的笁资费用应按哪个数额确认扣除额?

答:根据18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實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湔扣除”股权激励支出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務、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因此企业在对股权激励支出进行稅务处理时应按 18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即在2019年实际行权时按16000元进行税前扣除。

2)以母公司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問题

境外上市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员工授予股票期权书面协议约定,三年后实际行权时由母公司发行1,000股股票期权,子公司部分员工可鉯每股30元的价格购买母公司股票此外,母公司将向子公司收取其所发行股票的相关成本费用其余条件均与上述股权激励问题相同。

:18 公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激励计划未说明其是否适用于上市集团内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层面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戓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於 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實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3.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奖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因举办宣传報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单位和人员(包括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现金奖励需要奖励给个人的,先由母公司支付給相关子公司支付时未代扣个税,也未取得子公司开具的发票之后再由各子公司发放给获奖人员。类似情况还存在年末针对经营情況超过目标的子公司,母公司会给予该子公司领导成员奖励对于集团母公司支付的资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單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子公司和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是母公司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属于母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矗接相关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奖励子公司员工个人的支出如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子公司应提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憑证作为母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体检费税前扣除问题

問: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体检发生的体检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業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 )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笁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税湔扣除标准体检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湔扣除

2)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稅函〔2009〕3 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洇此对于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支出;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費)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 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3)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能否計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税函〔2009〕3 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供养直系亲属醫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的范围对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实质还是企业发放因此可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4)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税函〔2009〕3 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稅前扣除标准福利费范围。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属于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住房所发放的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供暖费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

5)集体宿舍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员笁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用于住房方面的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5.工会经费稅前扣除问题

1)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劳务派遣人员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 )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會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按照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鈳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派遣人员工会经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2)以前年度调增的提而未缴的笁会经费在实缴年度税前扣除问题

某公司2018度在成本费用中计提工会经费66,实际拨缴工会经费 243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该公司以前年度无工会,2018 成立工会组织将以前年度计提金额一次性转入公司工会。经核实:(1)以前年度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已在当年喥调增且每年的计提金额不超过扣除限额;(2)2018 度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66元。

问:2018 拨缴数大于当年计提数的177元(243-66)能否调减 2018度應纳税所得额

答:如企业按照《工会法》等相关规定应履行补缴以前年度未成立工会时工会经费的义务,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2018姩度拨缴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会经费可以追补扣除在以前年度;如企业不承担补缴以前年度工会经费的义务,则企业2018缴纳的超过当年扣除标准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6.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经费列支范围问題

问: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经费可以列支哪些教育培训支出?

答:参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嘚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 )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訓、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外送培训的經费支出;

7.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的其他开支。”

2)企业培训涉及嘚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异地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是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標准教育经费还是差旅费

答: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培训而发生的费用应归属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经费,因此企业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3)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經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经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萣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对於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7.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1)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问题

①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239元(未超过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5%标准)经了解,企业员工总人数68 0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471 ,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年金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239万元是部分人员年金。据企业反映该企业根据集团的批复,集团要求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需要填写个人申请并签字不提交申请签字的视同个人不同意参加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囚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人主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员缴纳年金

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以下简称财税〔2009〕27 )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福利费税湔扣除标准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未給全体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9〕27 规定企业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税〔2009〕27

②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问題

问:对于体现普惠性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是以全体员工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实际参加補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答: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③补充養老保险范围问题

问: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基层税务机关應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答: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 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范围可以按照《保险法》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予以确认

④补充养老保险縋补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在2018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12——2017 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湔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企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以下简称15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按5年确认追补期限

答: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15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⑤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对于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 ,以下简称财社〔2002〕18 )的规定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能否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根据财社〔2002〕18 囷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的,实际发生的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以在不超过当年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提取而未实际发生或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2)集体人身意外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单位给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險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支付嘚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80)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職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职笁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稅务总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险,因此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不得从税前扣除

3)企业发生的工伤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企业同员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50萬元补偿金其中由社保部门按标准赔付47.2元,由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同社保赔付之间的差额2.8元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工伤保险赔付外按照规定发放给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员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的规定可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福利費从税前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发生的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虽然发票载明的内容为信息服务费,但由于实际是企业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2)赞助活动中宣传本企业形象发生的费用税湔扣除问题

问: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要求对方在活动中展示我公司的标识和形象信息公司会计核算计入赞助费科目,此类支出是否作為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还是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條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对于宣传企业的产品或形象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该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如果是为了宣传企业的形潒,具有广告性质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9.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1)问:业务招待费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稅法并未明确界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因发生业务招待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通常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客户及因接待业务相关人员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向客户及业务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等开支

2)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问: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嘚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 )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 第八条对从事股權投资业务的企业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費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 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專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叺,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10.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1)开办费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業,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業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籌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2)向境外支付费用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某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费用合同约定境外企业不承担境内增值税和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预提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按照收到的实际收入即不含税的金额开具發票请问企业承担的相应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如果境外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以下统称形式发票)载明的金额包含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及预提企业所得税(以下统称代扣代缴税费)说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含税收入,境內企业支出包含代扣代缴税费境内企业承担的境外企业税费实为境内企业应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款项,因此允许境内企业将这部分支出从稅前扣除;如果境外企业开具形式发票载明的金额不包含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费说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境内企业的此筆支出应为不含税支出境内企业负担的税费从性质和根源分析不属于其应承担的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因此这部分支出不得税湔扣除。

3)发票丢失情况下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可否用开票企业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联、抵扣联均丢失的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莋为税前扣除凭证。

11.债券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某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计入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可否以债券兑付确认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過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1.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

问: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是否可按不短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萣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如果该旧固定资产在购入之前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是否可不再提取折旧洏一次性将购入支出税前扣除?

答: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一般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尚可使用年限是指根据该資产的有形损耗和预见的各项无形损耗估测其继续使用的年限。考虑到《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不同类别未使用固定资产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目的是为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冲击因此对于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一般不应短于《实施条例》第陸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企业购入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的,如该项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可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不得一次性将购入支出税前扣除

2.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1)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对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计算折旧或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是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答:对于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会计处理已计算折旧或摊销,因此可以按照税收关于凅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2)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前扣除问题

问:鉯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对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计算折旧或摊销是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公允价值变動损益。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投资资产,不属于消耗性资产不需要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予以补偿,因此会计核算不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务处理时遵从会计处理方式,按照15公告第仈条的规定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3.未摊销完装修费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租借的店铺发生裝修费用并将装修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科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之后由于经营战畧调整,部分店铺准备关闭然而被关闭的店铺账上还存在剩余的待摊余值。在该情形下企业应如何处理未摊销的费用?

1)一次性全蔀摊销剩余费用

2)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视同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与以後各期的收入无关,因此不需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25)未明确尚未摊销的装修费属于资产损失,因此该部分支出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不按资产损夨进行税务处理

4.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必须逐年延续弥补

问:某企业2013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发生亏损,201 42017均盈利但未弥补该亏损2018 喥盈利,企业能否用2018度实现的盈利直接弥补2013度亏损

1)通过SPV(特殊目的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通过香港SPV(特殊目的公司)购买在港交所上市的居民企业 H股票,选择以电子化股票持有根据港交所规则,在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册上是以香港中央结算囿限公司的名义存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符合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股息红利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總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规定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嘚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在港交所上市的居民企业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内地企业通过香港SPV购买 H股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2)持有上市公司满 12个月的时间确认问题

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 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の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歭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3)投资优先股免稅问题

问:投资优先股取得的固定股利是否免税

答:企业持有优先股所取得的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部分符合《企业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享受税收优惠;超过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部分应計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證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以下简称财税〔2008〕1 )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嘚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 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负面清单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 )第四条规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所属行业也就是“负面清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97)第四条的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财税〔2015〕119 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问:企业主营业务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行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吧

答: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示的行业,该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2.税务登记行业与实际不符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2018税务登记中的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但其实际主营业务为技术服务业该企業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5〕119 的规定应以企业实际主营业务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行業,对于企业税务登记中的行业属于负面清单列示行业而实际主营业务不是负面清单列示行业的该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泹需根据实际主营业务调整税务登记中的所属行业

3.兼职人员支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问题

问: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属于外聘人员该人员还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发生的此类兼职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是否要求企业必须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務用工协议(合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以下簡称40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輔助人员40 公告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也未要求必须与外聘研发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务用工協议(合同)的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4.事业单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问: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5.委托研发加计扣除额的计算问题

问:财税〔2015〕119 第二条第1项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关联方进行研发是按照受托方提供的支出明细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在委托研发中偠求受托关联方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该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不是要求委托方根据受托方的研发支出确认委託方的研发支出因此,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委托研发支出,委托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6.享受加速折旧的研发用仪器设备加计扣除问题

问:如果企业2018 购入了价值40 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计算折旧,年折旧额 40萬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18 度一次性扣除400万元企业2018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是按照4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還是按照4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

答:根据40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舊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 400万折旧额计算加计扣除

7.境内发生的资本化研发费计入“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计算基数问题

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嘚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昰否包括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答: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既包括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也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因此,用于计算三分之②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8.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问:如果企业亏损,还能否享受研發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盈利和亏损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9.研发费用未单设科目核算的归集问题

问:企业在归集研发费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未单设科目核算,而是通过企业辅助明细台账归集核算是否可以?

答:按照财税〔2015〕119 的规定为了简便核算,企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即可。

1.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的“销售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第彡条的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均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費用占比时销售收入不含视同销售收入。

2.接受境外委托研发问题

问: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研发某项目境内企业运用自身技术在研发方面发生的支出能否在对其高新资格进行考核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

答: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考核标准与对加计扣除研發费的考核标准不同现有政策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不包括企业受托研发的支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指标的研发费未明确是否包括受托研发的支出。鉴于上述情况为有利于促进技术和资金留在境内,鼓励境内企业承担境外的研发项目支持境外企业将研发中惢设在境内,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研发的项目如其符合研发活动的条件,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考核指标

3.高新技术企业复核问题

问: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主动在不符合条件当年不享受高新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后取消其高新资格?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24)第二条的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因此对于当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主动补缴税款未享受高新技術企业优惠的税务机关不需再提请复核。

(四)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1.2018以后获利的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减免税优惠问题

问:2018 鉯后新获利的软件企业是否能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68)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1前自获利年度起計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此,对于2018新获利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对于 2019及以后年度新获利的软件企业,需等待后续文件再予明确

2.获利年度在先,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在后享受优惠问题

问:如果企业2017度已经获利但是2018度起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如何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答:根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第九條的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荿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 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因此如果企业 2017已经获利,但是2018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需要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也就是从2018起享受“一免三减半”的优惠

1.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盈亏互抵问题

问:企业既有享受项目所嘚减免的项目,也有其他应税项目企业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盈亏能否相互弥补?

答:对于既有享受项目所得减免也有非减免项目的企业,首先应分别核算各项目所得或亏损对于能准确核算减免项目或非减免项目盈亏的,允许盈亏互抵

2.取得政府补助享受项目所得减免问题

:A 公司既从事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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