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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5日原告与康x公司签订货物運输合同,约定原告按康x公司的规定从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8日前将一批海x电器从武汉运至福山2015年8月5日晚,原告李x按安排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园内装货在装载货物过程中,被告海x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操作出错将原告从三米多高的车辆上猛推至地上,造成原告李x左脚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李X与被告海福X源公司、被告海X尔公司协商赔偿款未获故诉请法院判令:

1、被告海福X源公司、被告海X尔公司赔偿原告李x医疗费人民币37,266.03元、误工费人民币175000元、护理费人民币8,677.04元、交通费人民币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30元、必要的營养费人民币16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9,704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等共计人民币291,647.07元;2、被告海x源公司、被告海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海x源公司、被告海x尔公司关于其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海福X源公司、被告海x尔公司对于本案侵权事实无法查实存在过错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陸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x福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ㄖ起10日内向原告李X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331元;

二、被告武汉海x热水器有限公司对于被告青岛海x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彡、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人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积极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积極搜集证据,最后取得成功大部分请求得到了支持,最大化的维护了原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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