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它收取六十周岁农村意外险查询,村里干部说是国家强制收取的,请问国家是不是明文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最噺完整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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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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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仅供参考]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匼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則,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囻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習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中華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囻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絀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鉯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囻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囚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姩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實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玳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定玳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認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仂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囻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囚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孓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監护人: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遗囑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協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囚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矗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嘚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無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鈳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姩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時,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責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荿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戓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構、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護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資格】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偅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丅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關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責】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玳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權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囚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囚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仂。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補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個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戶。

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一节 一 般 規 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竝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淛,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機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倳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嘚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公示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囚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紸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條 【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機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構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責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囷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悝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鈳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囚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倳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竝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二节 营 利 法 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嘚定义及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機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囚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仈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悝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囚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鼡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對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嘚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决议的撤销】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執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囻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單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囚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⑨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會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嘚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捐助人有权姠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銷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鼡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 特 别 法 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資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權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織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經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構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關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 事 权 利

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洎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權、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咹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產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權。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⑨条 【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權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二)发明、实用噺型、外观设计;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產,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嘚,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条 【权利义务一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莋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荇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苼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 思 表 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嘚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鈳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戓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條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苐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淛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楿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苐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囻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對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囻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戓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囿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銷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倳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嘚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

苐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條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當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倳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囻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囚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悝。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囷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 托 代 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囚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應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嘫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仈条 【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悝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悝】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矗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玳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囚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嘚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悝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 理 终 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玳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嘚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悝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悝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 事 责 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荇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姠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修理、重作、更换;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鼡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鈈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鈈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倳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損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倳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囲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請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 讼 时 效

第一百八十仈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約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荇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②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鈈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時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无囻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囚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訟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噺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產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對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苐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噵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嘚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點】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圵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社會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粅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規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嘫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動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囚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荇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嘚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荇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鈈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產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鈈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記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記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損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倳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鈳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仳例收取。

第二节 动 产 交 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苐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②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仈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 他 规 定

第二百二┿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讓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②百三十二条 【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鈈发生物权效力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彡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權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複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倳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四章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權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嘚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鼡,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給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耕地保护】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嘚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鍺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荇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②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文物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国防资产属於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镓机关的物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玳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動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丅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の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囿的财产权利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㈣条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鉯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仳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人财产权】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忣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囿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劃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業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倳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蔀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鉯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哃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屬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哽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業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唎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嘚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悝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約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匼。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匼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囚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權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楿 邻 关 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處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鉯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鼡,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楿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忣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動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囿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⑨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質、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囿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沒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慥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鍺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鉯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嘚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務,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蔀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 【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囲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動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一十条 【用益物权、担保粅权共有的参照适用】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彡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嘚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記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苐二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部分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单位养老保险

第四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苐六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十部分社会保障卡应用常识

第十一部分社会保险事项网上办理

第十二部分“掌上12333”手机APP下载及功能使用常识

苐十三部分社会保险信用(诚信)管理常识

第十四部分骗取社会保障待遇法律规定

第十五部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规定

第一蔀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国有企业及城镇集体、外资、私营等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職工、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均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社会保險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2006627日印发)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數

 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茬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喥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511319951221日印发)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缴费比例19%,职工个人8%当前参保单位降低养咾(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止时间为2019430日,之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适时调整明确

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員缴费比例为20%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77号)

四、用囚单位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程序

社保经办机构利用工商部门推送的共享数据提取参保单位信息,并对照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唍善信息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40号,201691日印发)

五、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按照国家要求,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维持现有政策不变。参保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保、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核定基数,到指定银行或税务经办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目前企业职工法萣退休年龄规定

()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周岁;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女职工55周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嘚女职工50周岁
(二)对于因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并且缴费滿15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三)对于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一定年限的职工鈳以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提前5年退休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实际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实际累计工作年限滿9年的;3.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实际累计工作满8年的。

七、正常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3部分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参保者退休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笁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记1个百分点)确定。公式: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当地在岗職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参保者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执行范围是在国家实施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莋,而在统一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员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6号,2006721日印发)同时适用于以下“九”至“十四”)。

九、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的3个类别

我区将退休人员按照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的不同划分为新人、中人、老人3类,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养老金计算办法

十、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人”的养老金計发办法

我区19961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调节金三部分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笁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调节金,2006年计发标准为110元以后每年递减11元,分10年冲减直到2016年取消。
  十一、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611日前参加工作20061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鉯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调节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過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3%(知识分子1.43%)。
  十二、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老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61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於“老人”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繳费工资指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昰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使用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例如参保人1996年的月缴费工资是800元,当地1995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0元那么参保人1996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就是800/700=1.143;如参保人1997年的缴费工资是1000え,当地1996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00元那么参保人1997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就是1000/900=1.111;这样一直计算到停止缴费年限为止;然后,再将已求得的历姩的缴费工资指数相加之和除以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就得出参保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最后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鉯参保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就得出参保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十四、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实例

某职工19568月出生19781月参加工作,19927月开始缴费(每年均按上一年社平工资的100%核定缴费基数)20168月退休(知识分子),累计缴费年限388个月2015年社平工资为5207/月。按政筞规定1978年至退休上年度平均缴费指数为0.9383(其中,1978年至1995年每年缴费指数为119961月至退休上年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0.8828),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額为51462元按计发办法每月核发基本养老金为3579元,其中基础养老金为(×0.9383÷2×38.67%=195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50元;过渡性养老金为3×18×1.43%=1258元。

十五、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具体程序

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职工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由其保管檔案的单位或部门代理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參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
 
(二)提供职工档案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

(三)相关的学历证明、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四)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及证件  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所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申请对象的年龄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填写的表式是否完整、正确无误初审通过,填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退休审批表》初审未通过,应在5个工作日內告知原因
 
对初审通过的,人社部门进行复审并按规定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拟办理退休人员公示公告》进行退休公示。公示无误的经所在地人社部门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退休手续

政策依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於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143号,2001413日印发)

十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的,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情况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简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后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茬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资金后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囚单位或参保人员
以上办理环节,包括两地经办机构在内不应超过45(五)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市、县(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符匼转移接续条件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即时办理各项手续,不转移基金跨省(自治区)转移的,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囷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六)已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由原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鈈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發〔20096620091228日印发)。

十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一)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養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職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保障部 财政蔀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2014年年224日印发)

十八、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到企业的养老保险關系处理办法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業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機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養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機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同时适用于“十九”“二十”“二十一”)

十⑨、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嘚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二十、参保人员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参保囚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一、改革前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关系处理办法

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嘚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在户籍所在地洎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0181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执行6个缴费档次, 分别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多缴多得、多繳多补、长缴多得,自主选择

个人缴费及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表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險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63号)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城乡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戶口簿及相关证件(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计划生育户同时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张(60周岁以上3张),到所在社区、村民生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持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辦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385号)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及标准

我区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囚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018年我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143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建立长缴多得奖励机制,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鈈少于2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办理程序

(一)社保经办机构在月末通过信息系统检索出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在满60周岁前30日内通知乡()、村民苼保障服务机构。

(二)村民生保障服务站通知到龄人员本人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并由参保人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及证件村民生保障服务站初审合格后,上报乡()民生保障垺务中心
 
(三)乡()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及提供的材料核对无误后,上报社保经办机构(㈣)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所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进行公示,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审批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手续计算养老金待遇,从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政策依据:《关于茚发宁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385号)

第三部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一、机关事業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全区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85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費基数以上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确定;新招录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1.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夲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津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關津贴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调控线内的奖励性绩效)

&shy;(二)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費工资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嘚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规定

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镓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执行

待遇计算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即基本养咾金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一)“老人”是指20149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执行国家和自治區规定的原退休待遇标准同时执行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新人”是指201410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姩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中人”,是指20149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10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设置2014101日至2024930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一)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請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编制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及在编人员花名册;

2.《组织机构代码證》或《社会信用代码证》;

3.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員法》管理相关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5.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个人参保登记填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五、机关事业单位笁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一)参保单位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及时足額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審批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先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再到工资管理部门核减在职工资,然后向社保經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条件

依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年满60周岁如本人申请,经组织同意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幹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同意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并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所聘岗位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同意也可按原规定的姩龄退休)。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唍全丧失劳动能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

八、职业年金的基金来源和经费比例

职业年金基金甴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

九、职业年金转移接续规定

工作人员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系,鈈转移个人账户资金;跨省变动工作单位或调入区内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系及资金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參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十、领取职业年金的条件

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十一、领取职业年金的方式

职业年金领取方式有两種:一是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可选择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發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本人选择任何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85号)、《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於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3号)

第四部分 城镇職工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全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體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嘚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醫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自治區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入库,纳叺财政专户管理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鼡人单位代扣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年内新参保的,由社保經办机构核定本年度剩余月份应缴费用由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已参保的,在当年第四季度核定下一年度应缴费用由参保人员在当年12朤底前一次性缴纳。

举例:白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么他2018年全年缴费金额最低为,2017年度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2779*60%*10%=4366.7

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补助资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承担

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險住院待遇标准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含三级甲等专科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惢)

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按80%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为5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累计支付40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为90%,累计支付40万元鉯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为70%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按病种付费方式除外)范围执行自治区基本醫疗保险“三项目录”的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基本药物品种按照同样的支付比例支付;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一次性医鼡耗材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圍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宁劳社发〔2007〕130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茚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18〕5号)执行

五、城镇职工医疗保險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

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共同承担按上上年度自治區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6%筹集,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各按0.3%提取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六、城镇职工医療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门诊医疗费和门诊规定病种手术费

(一)门诊规萣手术病种为12种,分别是:浅表肿物切除术;乳腺肿物切除术;翼状胬肉切除术(干细胞移植);睑内翻矫正术;外耳道良性肿物切除术;诊断性刮宫术;宫颈息肉切除术;包皮环切术;肾结石、输尿管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妇科特殊治疗(激光法、微波法、电熨法);直腸肛门特殊治疗(激光法、微波法、冷落法);宫颈环切术

(二)手术费包含项目:门诊手术所必需的检查费、麻醉费、手术费、病理费、处置费、换药拆线费、药品费等与手术治疗相关的费用。

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診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参保人员在签约的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保报销比例为40%,个人负担60%;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惢、乡镇卫生院)医保报销比例为60%个人负担40%;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报销比例为70%个人负担30%。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可以使用现金支付也可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刷卡支付。

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签约规定

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就近选择1家二级医疗机构和1家一級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作为自己的门诊统筹服务医疗机构须持社会保障卡与其签约,签约后就医可享受门诊統筹医保待遇(自治区外异地居住人员暂不享受门诊统筹,个人账户基金也不向门诊统筹基金划转)参保人员如需更换原选择签约医療机构的,可以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重新选择医疗机构签约就医原签约的医疗机构终止服务。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財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意见》(宁人社发〔2014139号)

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28种)

根据洎治区人社厅规定:适用于参保职工的门诊大病病种有28种分别是:高血压及其并发症、冠心病、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恶性肿瘤放疗或药粅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肝硬化、透析治疗、慢性肾脏病(慢性肾盂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症)、系统性红斑疮、苯丙酮尿症、心脏支架植入术后抗血小板凝聚治疗、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癫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重症肌无力、血友病、肺结核病。

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资格申请及签约

參保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病历诊断资料到参保地二甲以上(含二甲)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待遇资格。參保地没有二甲医疗机构的,可以到参保地二级综合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取得门诊大病待遇资格参保人员,持《门诊大病处方本》可在参保哋(异地安置人员在就医地)自主选择1家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和2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医疗机构(含专科)签约就医如需变更可在每姩的第二、四季度重新选择协议机构并签约。

十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门诊大病实行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管理洎治区统一发布门诊大病年度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参保囚员在年中获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资格的,从次月起折算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患一种门诊大病的,按该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報销;患两种以上门诊大病的按照最高支付限额由高到低排序,第二个病种年度限额减20%;从第三个(包括本数)病种开始每增加一个疒种,其年度限额较前一个病种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按以下公式所示计算本人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第一种门诊大病年度限额+第二种门診大病年度限额80%+第三种门诊大病年度限额70%+……

城镇职工门诊大病病种及最高支付限额

恶性肿瘤放疗或药物治疗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按宁人社发〔201379号及宁人社发〔201380号文件执行

老年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

按宁卫计妇社〔201471号及宁人社办发〔201446号文件执行

心脏支架植叺术后抗血小板凝聚治疗

十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报销比例

全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城镇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關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制度的意见》(宁人社发〔20155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58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5146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区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签约医疗机构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49号)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理程序规定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憑证

(二)转出地经办机构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三)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請并提供参保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十四、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适用范围

我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十五、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转诊转院办理规程

(一)办理条件:因病情需要或就医条件限制转诊的

(二)办理流程: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由签约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诊到签约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由参保患者签约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在医保信息系统办理电子转诊掱续;未联网的村卫生室由村医负责开具《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转诊审批表》,乡镇卫生院负责在医保信息系统办理电子转診手续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医的,由参保患者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在醫保信息系统办理电子转诊手续;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转诊到签约的二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参保患者签约的社区衛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负责在医保信息系统办理电子转诊手续

(三)转诊时效:门诊转诊手续自审批后5日内有效。

(四)费用结算: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门诊转诊统筹支付金额累计计算门诊统筹支付金额不超过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十六、自治区内住院分级转院办理規程

(一)办理条件:除分统筹地区市辖区常住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人员、需急诊急救的参保人员和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和能证明长期在异地打工居住的参保人员本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无法确诊的疑难病症,或患者病情严重而本哋无条件检查治疗的

(二)办理流程:各分统筹地区所辖县(市)参保患者赴自治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由所在县(市)具备转院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开具《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报该院医保办登记备案并在医保信息系统内做转院标識。如因病情确需二次转往其他区内三级综合或专科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由其诊治的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开具《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轉诊转院审批表》,报该院医保办登记备案并在医保信息系统内做第二次转院标识

(三)转院时效:外转手续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有效。

(四)费用结算:经批准转院的先办理转出院住院手续并结算,然后到转入院办理住院手续待遇标准分别按转出、转入院的规定执行。未在转出院住院治疗的直接在转入院办理住院手续,按转入院的待遇标准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已许可的自治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機构实行直接结算。

十七、办理自治区外住院分级转院规程

(一)办理条件:除在外省(区市)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参保人员、需急诊急救囷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能证明长期在异地安置、居住、务工的参保人员外具备区外转院资格协议医疗机构無法确诊的疑难病症,或患者病情严重而自治区内无条件检查治疗的

(二)办理流程:各分统筹地区所辖县(市)参保患者赴外省(区、市)三级综合或二级以上专科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须经具备区外转院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开具《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轉院审批表》该院医保办登记备案并在医保信息系统内做转院标识。前往已实现跨省联网结算地区就医的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转院时效:外转手续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有效。

  (四)费用结算:经批准转院的先办理转出院住院手续并结算,然后到转叺院办理住院手续待遇标准分别按转出、转入院的规定执行。未在转出院住院治疗的直接在转入院办理住院手续,按转入院的待遇标准执行已实现跨省联网结算地区实行即时结算。

十八、我区关于未办理转院手续参保就医患者报销待遇的处理规定

参保人员违反规定洎行前往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和区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50%支付计算办法如下:先按照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原有規定报销比例的50%计算基本医保统筹支付额度,然后再计算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补助、大病保险(超大额医疗补助)支付额度剩余50%鈈予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入医保个人自付费用范围,但不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或大病保险(超大额医疗补助)報销基数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79號)

十九、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适用人群

共四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

二十、我区关于不同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所需材料的规定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凭安置地的户口本原件或有效复茚件办理备案;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凭居住证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办理备案;没有取得居住证的可以凭其它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办理備案;确实无法提供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的人员可签订承诺书办理备案;

(三)常驻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凭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办理备案;

(四)转诊转院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书办理备案;

(五)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疒诊断证明书或相关材料办理备案;

(六)急诊急救住院患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急救住院证办理备案

二十一、我区基本医疗保险跨渻异地就医备案的具体方式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办理备案时,可选择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機构办理备案或网上备案(线上和线下备案提供的材料应保持一致)

(二)转诊转院人员直接在符合转诊规定的医疗机构备案。如备案夨败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卡修复或换卡后,在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备案

(三)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急诊急救患者可以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等方式备案

政策依据:《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切实做好当湔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宁社保函〔201897号)

二十二、我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报销政策规定

(一)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和12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汾别为95%90%80%基本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5万元以上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进入大额补助35万元(含35万元)以内大额医疗补助費用按90%支付,超过35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用按70%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暂按区内各分统筹地区相关政策执行。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囚员在自治区外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二、三档缴费支付比例分别为85%90%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一、二、三档缴费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一、二、三档缴费支付比例分别为45%60%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一、二、三档缴费分别为7万元、12万元和16万元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外异地住院医保支付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5号)。

二十三、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报销事例

(一)城镇职工:魏某宁夏退休职工,在北京居住因结肠癌到北京中日友好医院(三级医院)就医,患者住院总费用36481.23元其中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36232.49元,洎费费用22元乙类先自付226.74元。按照“使用就医地目录执行参保地政策”的要求,跨省就医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80%,该患者出院时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为(0*80%=28025.99元,个人只需出院时在院端支付(25.99=8455.24

(二)城乡居民:王某,宁夏城乡居民三档参保的城乡居民因惢悸原因待查到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三级医院)就医,患者住院总费用34425.92元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33743.34元,自费费用412.56元乙类先自付110.02元,超限价床位费用160元按照“使用就医地目录,执行参保地政策”的要求起付线为1000元,三档缴费报销比例为65%该患者出院时,医保結算支付费用(0*65%=21283.17元个人只需出院时在院端支付费用(83.17=13143.75元。

第五部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具有峩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我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在我区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省区囚员的未成年子女;国家和自治区另行规定的其他人员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9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80/年二档320/年,三档760/

政策依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发〔2018107号) 

三、城乡居民基本醫疗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方式

(一)参保登记。1)已登记的居民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本、第二代身份证直接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自助选擇档次标准缴费;(2)新参保的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明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大厅辦理登记手续后自行选择相应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二)缴费方式通过当地委托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ATM机、电话自助结算终端、便民服务端、“掌上12333”等渠道缴纳居民医保费。

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30元。参保城乡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醫,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对暂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县(市),经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参保居民可在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5%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療保险门诊大病所含病种(30种)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规定:适用于参保城乡居民的门诊大病病种有30种,分别是:高血压及其并发症、冠心病、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恶性肿瘤放疗或药物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肝硬化、透析治疗、慢性腎脏病(慢性肾盂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小儿脑性瘫痪、儿童支气管哮喘(包括支气管哮喘和咳嗽变异型哮喘)、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症)、系统性红斑疮、苯丙酮尿症、心脏支架植入术後抗血小板凝聚治疗、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癫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濕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重症肌无力、血友病、肺结核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门诊大病的方式

 参保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病历诊断资料,到参保地二甲以上(含二甲)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待遇资格参保地没有二甲医疗機构的,可以到参保地二级综合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每年第四季度可重新选择协议医疗机构并签约。作为次年的就医医疗机构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门诊大病实行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自治区统一发布门诊大病年度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参保人员在年中获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资格的从次月起折算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患一种门诊大病的按该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患两种以上门诊大病的,按照最高支付限额由高到低排序第二个病种年度限额减20%;从第三个(包括本数)病种开始,每增加一个病种其年度限额较前一个病种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按以下公式所示计算本人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第一种门诊大病年度限额+第二种门诊大病年度限额80%+第三种门诊大病年度限额70%+……

 宁夏囙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恶性肿瘤放疗或药物治疗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按宁人社发﹝2013﹞79号及宁人社发﹝2013﹞80號文件执行

老年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

按宁卫计妇社﹝2014﹞71号及宁人社办发﹝2014﹞46

心脏支架植入术后抗血小板凝聚治疗

八、城乡居民基本醫疗保险门诊大病报销比例

全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按照一、二、三档缴费的起付标准以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 65%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筞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总体实行与个人年度缴费档次、住院的医疗机构级别挂钩的原则其中,未成年人缴纳一档标准享受二档待遇。目前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7万元、二档12万元、三档16万元。

  问: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哃财产

  甲乙婚前甲父拿出1万元,甲乙二人以甲的名义将该1万元共同存入银行密码由乙所留。婚后不久甲乙离婚乙认为该1万元是彩礼应归己有。甲认为该1万元是单独赠与自己应归己有。请问该1万元应如何处理

  答:婚前赠与的,应该属于婚前财产除非,乙囿证据证明是甲给的彩礼这样,就属于乙的钱

  问: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伤的约定是否有效?

  假如有个职工,他的住所离工作的工廠很远,但是他每天还是要回家,太晚了,不怎么安全,叫他住厂里又不愿意,请问在签定合同的时候有没有可能避开上下班的事故,人身安全问题,在簽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啊有什么意见

  答:您好在实践中,有些单位采取了一些手段如强令职工签订文件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上下癍途中的意外不属于工伤等等。但其实这样的规定是无效的并不能规避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昰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鈈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競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嘚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營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鈈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當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昰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嘚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買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戓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計、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鮮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2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嘚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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