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升专升本怎么样?

  • 学校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树人路8号

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创办于1984年,是一所由浙江省政协举办、省教育厅主管的社会力量办学本科高校。2004年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视察学校,高度肯定了学校的办学道路并提出了殷切希望。办学36年来,学校办学质量稳步提升,社会声誉不断提高,已培养出8万余名专业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人文素质好、具有吃苦耐劳精神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学校现有杭州拱宸桥与绍兴杨汛桥两个校区,占地1230余亩,总建筑面积约65万平方米。设有-领衔的树兰国际医学院等12个二级学院,在校生1.7万余人。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约2.2亿元,图书馆藏书184万余册,电子图书约96万余种。2015年学校被确定为浙江省首批应用型试点示范建设学校,在中国民办本科院校竞争力排行榜中连续多年荣获第一。

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引领。学科涵盖医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法学、工学、艺术学等8大学科门类,形成了基础扎实、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有4个省一流学科,教育部白俄罗斯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和省现代服务业研究中心2个省部级研究基地,2个省行业平台,1个省创新团队,25个校级研究机构及平台。开设49个本科专业,8个专科专业。其中1个国家特色专业,4个省重点专业,1个省优势专业,1个省优势建设专业,4个省新兴特色建设专业,3个省特色建设专业。有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重点示范中心建设项目,10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基于学科交叉融合发展的战略需要,学校正加快建设交叉科学研究院、“医工信”研究及现代服务业基地等平台。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现有教职工1200人,其中教师880人,博士200余人,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占87%;正高职称教师90人。近年来,学校引进与培养了全国优秀教师、省教学名师、省“-”青年拔尖人才、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共70余人。目前,学校聘用了中国工程院-、外籍-、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杰青、享受-专家等高层次人才10余人,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和学校的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学校致力于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建有-领衔的“树兰国际护理学院”“绍兴黄酒学院”“万科随园养老学院”“绿城智慧物业学院”等11个行业学院,通过校政企协同,产科教融合,大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和发展能力。建有校外实习实训基地256个,其中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3个;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2个,教育部高教司“企业支持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49项。学校注重专业教育与双创教育的有机融合,建有“一园三区两空间一中心”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空间,在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中夺取一等奖,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银奖等各类大奖。近三年来,学生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奖500余项,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7%以上,创业率保持在全省本科院校前十位。

学校坚持党建引领,不断深化立德树人工作。有2个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入选省高校党建“双创”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的培育创建单位。构建两校区一体化育人格局,以“新思想导航”工程、“四季树人”校园文化建设、班团成才堡垒建设、“易班”平台建设等为载体形成“三全育人”长效机制。

学校注重办学。与英国、法国、美国、加拿大、白俄罗斯、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斯里兰卡、泰国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70多所院校和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学校重视卓越人才培养,鼓励有志继续学习深造的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赴境外高校学习。

学校始终不忘“为国植贤”的初心,牢记“立德树人”的使命,秉承“崇德重智、树人为本”校训,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举措,力争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窗口”。


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

土木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

社会工作、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秘书学、公共管理学、网络与新媒体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商务、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工程

环境工程、应用化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食品质量与安全

xu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茶文化贸易方向)、物流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投资学、国际商务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工业设计

日语、英语、朝鲜语(韩语)、商务英语

临床医学(五年制)、护理学、社会工作、公共事业管理、护理(专)、老年服务与管理(中升专)

浙江树人学院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教育厅《浙江省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办考〔2021〕58号)文件要求和精神,为做好学校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树人学院国家代码:11842浙江省代码:0033第三条办学层次、类型和基本情况:浙江省

浙江普通类类别专业计划数录取数省控线高分低分平均分本科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物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城乡规划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建筑学风景园林日语英语朝鲜语商务英语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秘书学网络与新媒体汉语国际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茶文化贸易方向)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物流管理投资学国际商务社会工作家政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环境工程环

2021年浙江树人大学招生计划明细表学院类型专业总数浙江省外备注普通/艺术文理管理本科工商管理苏(历史类5、物理类20)豫(文2、理5)皖(文2、理3)贵(文5、理10)滇(文2、理3)管理本科市场营销苏(历史类4、物理类16)豫(文2、理5)皖(文2、理3)贵(文2、理8)管理本科财务管理9039942苏(历史类5、物理类20)豫(文1、理10)皖(文1、理4)贵(文2、理8)管理本科物业管理645446豫(文2、理3)皖(文2、理

浙江树人学院202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学校概况第四条学校全称: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国家代码:11842浙江省代码:

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学校概况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国家代码:11842浙江省代码:0033第五条办学层次、类型和

浙江树人大学2021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招生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2021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和精神,2021年我校将继续开展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简称“专升本”)的工作,特制订本章程。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二条学校全称: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国家代码:11842浙江省代码:0033第三条办学层次、类型和基本情况:浙江省政协主办、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现有杭州拱宸桥与绍兴杨汛桥两个校区,是

浙江省普通类类别专业计划数录取数省控线高分低分平均分本科工商管理类531533文学与传播类530534外国语言类530533电子工程类525528计算机信息类533535资源环境与科学类522524经济管理类526528公共管理类0533财务管理

浙江省专升本类别专业计划数录取数省控线高分低分平均分文史类国际经济与贸易9194市场营销9195旅游管理9194经管类国际经济与贸易155170市场营销139158旅游管理135161艺术类视觉传达设计171177理工类食品质量与安全171182

浙江省三位一体类别专业计划数录取数省控线高分低分平均分普通类提前批工商管理类9507普通类提前批土木工程0498普通类提前批资源环境与科学类1500普通类提前批文学与传播类8510普通类提前批计算机信息类2515普通类提前批经济管理类8505

浙江中升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中升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百得利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73号-1。

法定代表人:俞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本平、冯圆媛,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

原告浙江中升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圆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7月8日签订的《浙江百得利汽车有限公司服务替换车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车牌号为浙A×××××号奥迪A4轿车一辆;3.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112000元(按月租金8000元自2015年9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1月8日止)、滞纳金16800元(以月租金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每月8日起分段暂计算至2016年11月8日止),合计为128800元(后续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另计);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浙江百得利汽车有限公司服务替换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浙A×××××号奥迪A4轿车一辆,押金10000元,每月租金8000元,被告按约定时间付款。原告当场将车辆交付被告。被告仅支付租金至2015年9月8日,且已将车辆转租给案外第三人。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九款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车辆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其他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第四条第三款约定,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维修费以及本合同的其他费用的,原告按逾期部分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被告并应无条件将承租车辆立即归还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浙江百得利汽车有限公司服务替换车合同》,其中约定:出租方为原告,承租方为被告;被告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付款,本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另行指定的时间付款。若被告逾期支付租赁费、修理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原告按逾期部分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被告并应无条件地将承租的车辆立即归还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违反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收回车辆,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包括本合同的有关合同),且对被告收取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被告的保证金不退还;与本《汽车租赁合同》有关的:(1)验车单,(2)租车单,(3)结算单,(4)车辆违章告知单及双方认为必要时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员工张广炎作为出租方代表在上述合同落款处签名。

同日,原、被告在《租车单》上确认:车牌号码为浙A×××××号,车辆型号为A4,取车日期为2015年7月8日,取车门店为百得利。同时在《验车单》上确认:发车公里数为76512公里,发车时间为2015年7月8日。双方还在《结算单》上确认:起租时间为2015年7月8日,车辆型号为A4,车架号为001998,取车里程76512公里,数量30天,单价8000元,今支付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8日租车款,结算金额8000元,结算方式为现金;押金10000元,押金不能作为租金使用,合同期满后,租金及相关费用缴清后,原告在15日内无息将押金退还。同年9月18日,原告在结算单上确认:今支付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9月8日租车款,结算金额8000元,结算方式为现金。

浙A×××××号小型轿车于2015年6月24日经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转移登记,所有权人为浙江百得利汽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为奥迪牌,车辆识别代号为LFV3A28KXA3001998。

2016年12月13日,浙江百得利汽车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中升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审理中,原告陈述,虽合同未约定租金和租期,但结算单对此予以明确,基本上每月签订结算单,按月支付租金,预付租金后才能使用车辆。被告仅支付了前两个月租金(至2015年9月8日),后未再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浙江百得利汽车有限公司服务替换车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原告已按约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迟延付款之违约,应按约承担返还车辆、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租金,按月租金8000元自2015年9月9日暂计算至2016年11日8日止,为112000元。对于滞纳金,合同约定按逾期部分每日加收0.5%计算,明显过高,现原告诉请按年利率24%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以月租金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每月9日起分段暂计算至2016年11日8日止,为168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浙江中升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于2015年7月8日签订的《浙江百得利汽车有限公司服务替换车合同》;

二、张伟返还浙江中升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浙A×××××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张伟支付浙江中升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12000元(算至2016年11月8日,后续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按月租金8000元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张伟支付浙江中升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16800元(算至2016年11月8日,后续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2元,由张伟负担。

浙江中升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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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0:00:00 发布来源:信阳市气象台

信阳市气象台2022年07月13日10时00分00秒解除大风蓝色预警[IV级/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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