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晟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於本判决生效之日向福州嘉论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九套房产客户支付的首期房价款70%的代理费即11192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1192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9元,减半收取计1269.5え由被告宁德晟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囚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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