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社会保险法》,女性达到55周岁时工龄不足15年,继续补缴社保 工龄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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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后延”
编辑:夏玉艳 来源:德州新闻网-德州晚报 时间: 09:43 []&[
&&& 历经三年四审,《社会保险法》终获通过,它的颁布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空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从本期开始,本报将从民生视角对《社会保险法》中的重大突破和诸多亮点进行解读,帮助读者对相关政策有新的认识和了解。&&&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男45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人员没有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政策不允许这些大龄人员参保。有的适龄人员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也只能一次性结清,而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出台后,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也就是说可以延期退休,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规定,既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又解决了很多因为不足缴费年限而引发的民生问题,体现了“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险宗旨。《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法定退休年龄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社会保险政策小贴士
& 参保人员跨省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办理转入所需携带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2)就业证明(《劳动合同》)。(3)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5)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则需要递交《委托书》,注明本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等自然情况,须本人签字、摁手印。(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转出所需携带材料:(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3)异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就业《劳动合同》。(4)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5)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则需递交《委托书》,注明本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等自然情况,须本人签字、摁手印。(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7)养老保险手册。&&& 对特殊工种退休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记者 马宝涛 通讯员 李根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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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务讲座综述
来源: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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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下午,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在西溪海外海宾馆三楼海上明月厅举行《社会保险法》实务讲座,特别邀请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副局长沈明海为众位委员律师讲授。因当日突降暴雨,使得很多律师未能到现场聆听沈局的讲课,现应律师们的要求,将讲座内容综述如下。 &&& 一、介绍《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历程及背景 &&& 讲座开篇,沈明海局长为大家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历程和背景,自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该法、日起施行该法,作为首次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律就此诞生。至此,以前已经成熟的社保政策得以固定,整部法律更着重于保障个人权益,并在制度框架上做了相当的规定,特别是在养老保险方面尤为明确,相较其他四大险种,养老保险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当中改革深度最深、复杂程度最大的。 &&& 二、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 第二部分,沈明海局长着重从养老保险制度的设定阐述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点出了目前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差异,明确了新《社会保险法》以养老保险为代表的社会保险的制定原则,并介绍了杭州市的地方性规定与政策。 &&& (一)从养老保险制度框架角度谈参保范围 &&& 从社保涉及的内容上看,养老保险的特点是内容多且具体。目前,养老制度框架在社保法的构架中分两个块:职工和居民。职工,就是指有工作的人员;居民,即没有工作的城乡居民。从覆盖面来讲几乎已经覆盖到符合年龄段的所有的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从全民企业的职工到今天的所有职工及城乡居民,中间经历了漫长的历程。就实践状况而言,社会保险法律虽已明确,但尚还未能具体实施到,这需要细节政策及操作细则的出台。社保法中常用到“用人单位”“职工”这两个关键词,其只属泛称,从社保法的整体文字来看,这两个关键词的理解层面是一样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社保法第十条关于参保范围的描述中针对养老保险多了句描述,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由国务院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理解既有广泛性又有特殊性。其他四大险种中都没有前述的特别规定,只提到“职工”,似乎感觉五大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一样的,但其实在现行政策中是不同的;虽说社保法的目标是覆盖到所有的人,但现行状况还未达到,故学习社保法时不能简单地理解已经覆盖到了所有的人。 &&& (二)比较养老保险全国层面的范畴差异 &&&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提到的养老保险只是“企业”的部分,还有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但后者两种人的养老保险的改革进程是不同的。公务员的养老保险是全国范畴差异最大的。例如上海、杭州萧山及余杭的公务员是缴纳养老保险的,但杭州市主城区的公务员是不缴的。目前,在全国或全省的层面上都没有统一的制度,各省市地区的公务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还在探索之中。2008年国务院明确了需要落实这两类人的养老保险,后来也确定了5个省份为养老保险试点,但尚还未明确实施方案,明年可能有实质性进展。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本质上还不是统筹的,公务员的缴费制度、缴费年限长短及缴费高低与待遇享受之间未建立关联性,全国未统筹自然也没法扭转。全省全国范围内有些地方不能视作“视同缴费”,有些地方却有“视同缴费”。明确的是,在杭州地区,如果不能视作“视同缴费”,则会影响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以上就是全国养老保险的现状。 &&& (三)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一的原则 &&& 职工养老保险就是以前说的企业养老保险,目前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原则为: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2、所有缴费标准相对统一。最基本的原则是按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国务院对缴费比例是有规定的,一般不超过20%,若超过要报国务院同意;例如杭州的规定为单位部分14%,个人部分为8%(全国统一的)。缴费基数全国是不统一的,正如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是各不相同的。养老待遇方面,全国统一的是计发办法和养老金的构成,养老金主要有三大块组成:1、基础养老金(即统筹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3、过渡性养老金。这三块组成成分是全国统一的,算法和公式是一样的,但根据地区经济水平的不同,其具体参数是不一样的。 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基本性规定是没有统一的,唯独对待遇的享受作了统一。全国层面上是由人社部(以前是人事部)负责作规定,虽有确认统一的标准和参数,但不是根据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是完全根据在职时的工资加上生活补贴而组成。 &&& 三、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相较养老保险内容繁多复杂的特点,沈明海局长在第三部分介绍了其他四大保险的政策及实践操作情况。 &&& 医疗保险:具有实质上全覆盖的意义,覆盖了人的出生到去世,通俗的说,连小孩和没有工作的居民都覆盖到了。对有工作的职工,称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所以说,医疗保险是目前我国覆盖面最广的,从开始设定的时候没考虑居民,只有职工才有,知道1998年医疗保险改革才扩展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俗称的“1加1”对象就是“职工”加“居民”。 失业保险:除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及城镇自由职业者不参加外,其他都是参加的。工伤保险与其类似。 &&& 生育保险:排除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其中,针对个体工商户而言,其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不排除的,失业保险只有雇有雇工的才可参加。 “城镇居民”不存在五险的概念,居民现称“灵活就业人员”。因之前农村的从事农业的人员,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大部分人员流向城市,故现在还在农村且没有工作的,也覆盖了养老保险,如新农保、城镇养老保险试点,但具体规定每个地方多少有所差异。中国目前的养老保险还不同于国外基本养老保障,例如国外还有护理保险的设立。 &&& 四、《社会保险法》法条分析实务操作 针对新《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律师在实务操作前需要对法条进行贯通性理解,沈明海局长通过分析法条的形式将新法的立法理念与实务操作思路进行结合型指导,同时将新法中的亮点提炼出来与律师们共同探讨。 &&& (一)社会保险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 &&& 社保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说明建立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社会方面意为社会统筹,但国家存有兜底的责任。故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所有社保费可税前列支的优待。 &&& (二)制定养老保险的指导性原则 &&& 社保法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该条规定的是设立社会保险的原则,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形成养老三大支柱,提倡多层次是因为一个支柱会导致养老成本过高)、可持续(保证收支平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DD意在保当前与将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DD意在保当前。目前杭州的平均养老待遇在1800左右,太高则会导致收支无法平衡。医疗方面,企业承担部分的比例为11.5%,相较以前的政策,现在已扩展到非指定医院,继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总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对制定社会保险的指导很重要。 &&& (三)公民个人的查询及被告知社保记录的权利 &&& 社保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该条规定了个人有权查询社保记录,有权监督企业的缴费情况,经办机构有提供查询和咨询的法定义务;并有规定须通过邮寄方式寄发本人(至少一次一人一年)。该规定体现了社保法对个人权益的重视。 &&&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特别指出杭州的扩展性规定) &&& 社保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法条明确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写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另行规定,不过国务院尚没有办法。跟现行规定的区别在于,我们杭州的当地性政策是在国家基础上做了结合当地情况的适当扩展。 &&& 相较国家层面的规定,浙江省和杭州市的都相对更细致更广泛,其中杭州市层面的扩大表现在于以下三种典型的人群:1、外来务工人员,即稳定就业满十年的,若后失去了工作还没满的,可续交至年限满;2、出租车司机,其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出租车服务资格证和身份证就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3、创业人员,如淘宝网店主、店员,到就业部门认定后就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 杭州市主城区户籍的农村居民,没有工作的,现在只要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缴费即可,取消了户籍限制。从杭州的政策理念来说,在设置过多的户籍、居住地等条件并不利于百姓的社保需求。对职工而言,属应当参加,强制参加;职工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督促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从2008年开始,杭州市在社保的制度设计上就追求要互通性,即农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互通参加。 &&&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上述法条规定的是征地农民、外国人和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农民)。对征地农民应当综合安排其社会保障,浙江省规定是其可缴纳养老保险,杭州的规定是将18-60岁之间的人员都纳入了缴纳范畴,但一次性的缴纳原则是低标准缴、低标准享受。之前在养老保险的制度上未明确农民工,而现明确农民工必须参加,深圳2008年发布新闻宣传农民工可以参加,而浙江省早在1998年就将农民工纳入参加养老保险对象范畴了。 &&& (五)详细分析社会统筹及缴费标准 &&& 社保法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体现的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项结合。用人单位、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组成,政府补贴体现在财政收入,从预算的角度进行补贴,比如杭州通过卖土地等将国有资产增值、变现的方式。医疗保险方面未提及相关制度模式,其他三大险种的改革时间比较短,还需探索。补贴系为未来支付保险而准备,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现明确为政府补贴。 &&& 缴费标准是指缴费基数和计发口径。2006年起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统筹基金。工资总额的口径简单的说就是除了福利外都要算成工资总额,国家作了统一的规定,例如资产的分红并不属于。杭州的规定是单位工资总额是当月每个人的工资收入总和进行保底封顶处理,即低于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算,高于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算;个人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也遵循保底封顶的计算规则;年终清算的话,其要求有所不同。简单地说就是不能按最低工资缴,也不能按过高的实际工资缴,要严格进行保底封顶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纳基数。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则雇工交8%,雇主交10%。 &&& 地方现行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差异:国家还没有明确工资总额的口径明确,浙江省和杭州市明确的,省里的直接按全部工资总额算,此遵循了社保法的立法理念,杭州市的灵活性做法是保底封顶,此对高收入的是有好处的。&&&&&社保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该条提到养老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可缴纳养老保险的对象在某一历史时期,国家不规定要缴社保,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以前也没有缴费办法的,只承认工龄的。故后将那段时间是为“视同缴费年限”,当年有一批退休人员是没交就直接享受养老待遇的,资金来源于那些已经缴社会保险的,直至现在,可明确说“视同缴费年限”的那部分社保是由国家承担的。当社保基金出现不足时也由政府承担,如金融危机下企业的生存与交保的选择。故后来降低了社保的缴费比例。法条中“政府给予补贴”是兜底条款。 &&& (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可以继承,不得提前支付 &  社保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该条规定了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但需在现实操作中注意的是只限死亡后的继承,在平时是不可提前支付。 &&& (七)养老待遇享受标准及领取 &&& 社保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该条规定的是养老待遇享受标准,根据缴费长短、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累计,养老金待遇并不是全国完全一样,项目上都有些许差异。 &&& 社保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该条规定了养老金领取的条件,即年龄和年限。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可提前5年退休。同时点出新法亮点,即到龄不满而享受养老金有三个途径,此为社保法中新增的:原来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可领取养老金,现在可以继续缴,但到龄后缴满5年后仍然不满的,剩下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于日之后参保的,就只能一直缴至满15年才能享受,不能享受一次性的补缴。按杭州市的规定,若转到城乡就可以,具体是通过折算后按照年度平均缴费水平进行一次性补缴,这样就可以补缴后直接领取养老金。若不转移也不想再缴的,则可书面申请将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内的金额退还给个人。 &&& 社保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该条规定了定残津贴,提前病退的退休职工可享受病残津贴,国家准备出台单行规定。遗嘱可以继承补助金,原来是单位承担丧葬费,现在理解为社保基金,虽社保机构回复均为“另行规定操作办法”,但明确的是扩大了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虽还没具体规定年限等条件,但总体可理解为只要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都可以拿,相应的标准会根据物价、生活平均水平的上涨而调整。 &&& (八)养老保险的省级转移 &&& 社保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省级转移有国务院规定,即国办发〔2009〕66号文件DD《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转移。省级转移即个人到达法定年龄,分段计算,体现在养老保险的养老指数的计算上;如在上海的按上海的算,在杭州的缴费基数是杭州的、职工平均工资按上海的,这才叫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只有在待遇确定的地方领取待遇。在省内转移则按缴费基数和省职工平均工资算缴费指数。 &&& (九)养老保险的改革趋势 &&& 社保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上述法条体现养老保险制度希望实现新型城乡养老保险的落实,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目前浙江省是将城镇居民、新型农村作合并实施的,这样的法条描述也为改革留下了空间。 社保法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明确了基本养老实现全国统筹,并明确了其他四大险种的省级统筹。意思是说养老金发放基本可能趋向基本平衡。 &&& 五、交流社会保险实务中各种疑难问题 &&& 沈明海局长根据自身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实务处理经验,特地整理出目前在社保实务中的热门问题,并对疑难问题作出了全面的指导性回答,为律师们在服务企业及个人处理社会保险纠纷上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操作依据。具体问题及回答如下: &&& (一)养老保险是不是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了? &&& 答:根据社保法规定的范围和对象,缴纳社保有强制和非强制两种性质,强制缴纳的意为必须要缴且不受已经缴多少年的限制。十五年的规定仅是年限规定中的底线条件,作为应当参保的对象就是必须要缴纳社保费,相对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就属于非强制性的,可以自主选择,若经济条件不够则缴纳十五年即可。养老金待遇的享受和缴费年限是有关系的,经具体计算后跟其缴纳的高低水平和中断的时间都有关联性。 &&& (二)缴费基数若按省平的最低限缴,可不可以? &&&& 答:缴费基数是法律规定的,不是可供选择的。职工必须按上一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同时遵行保底封顶。只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根据经济能力而选择,在80%-300%比例范围内进行自主选择。对单位职工则没有选择性,缴费基数不是选择的,具体须要按规定操作。 &&& (三)职工不愿缴社会保险费,签订协议不缴,可以吗? &&&&答:肯定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可能因为个人和单位之间的约定而免除,而签订协议是违法的。企业说员工就是不愿意缴,但不缴肯定是有风险的,员工可以随时告企业、让企业补缴或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实践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 (四)单位缴多少是否跟个人待遇有关? &&&&答:没有关系。单位缴费跟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待遇没关系,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跟个人工资挂钩的,跟单位缴多少也没有关系。 &&& (五)外地(境外)员工要不要交? &&&&答:大体指台湾、香港等境外的人,比如根据董事会要求监督资产运行情况的这类人,必须依法先确定劳动关系,办就业许可证,不然劳动关系的非法的,那就谈不上缴纳社会保险。 &&& (六)养老待遇水平跟哪些因素有关? &&&&答:缴费的基数高低、中断的情况、缴费年限的长短、退休的时间,受四个因素综合影响。有些人问“翻倍缴会不会翻倍拿”,回答是,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是年限翻倍就个人账户就翻倍,缴费基数翻倍则肯定不翻倍享受,除非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一直进行缴纳,那么可能实现个人账户2倍的情况下享受1.5倍的待遇。对退休时间而言,养老金按上年度的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则退休越晚,省职工平均工资就越高,如果其他条件都一样,那么退休越晚待遇越高。现在政府主要通过养老金调整来控制平衡。养老金待遇方面没有规律,也比较复杂。实践中会出现前面退休和后退休的差异,政府就通过设定一个参数进行调整。医疗保险没有差别,缴纳再多也是同样一个报销比例DD80%。生育和工伤的差别就在于生育津贴会高点。 &&& (七)工资总额的确定。 &&&& 答:可以排除的收入除福利外其他都算,比如车贴就不是福利,就是收入。国务院财务部发过具体规定,在此不作赘述。 &&& (八)有的地方“只要求缴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社保法实施后怎么处理? 答:这句话的说法是不对的,只是说工伤保险可以先行缴纳,但不免除职工主张其他保险的权利和单位须承担缴纳社保的义务。杭州市主城区都是五险合一的,不存在单一险种先行缴纳的情况,县级地区可能有操作。实际操作中,原来“可先行缴纳”的办法不变,但若职工主张补缴其他险种的权利,单位还是得补缴。故没有“只要求缴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说法。 &&& (九)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 &&& 答:省级转移与省内转移的标准不一样。跨省转移转的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根据缴费基数和12%的乘积来计算,假设缴费基数一个年度只有2000元,那转出去的费用就是240元,这是统筹基金这块,也是单位的部分;个人部分就是每年累积的记在那里。省内转移不转单位部分,只转个人账户。在省内,只要流动就业并参保了就要转移;在省外,就有年龄条件的限制,若超过了男子50岁和女子40岁的年龄档,后到上海工作了,杭州的就转移不过去了,只能暂时保留在杭州,而在上海建立临时账户。年龄没有超过的可以转,超过的只能保留在原参保地。今后只能转回原参保地,并把在外地的部分转移回来。若是属于组织调动的,如国有企业那些人员就是不受限制,只要工作流动了可以不受户口限制。采取户口优先原则的,年龄超过了也没关系。养老保险转移办法还规定了,确定待遇领取地的原则: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可能各地参保都没转,就根据前述原则确定待遇享受地。若到龄时养老保险参保地为户籍地DD杭州,其他的社保就要转到杭州来,不管在外地有多长。杭州没参保过,全国各地零散的都参保了,哪里都不全15年,最后都归集到杭州,领养老金。“从长从后”意为到龄时参保地不在户籍地,在外地参保11年,另一地方满15年,那么就在最后满10年的地方办待遇的享受。“从长”就只有一个地方满10年的就在那个地方享受待遇。 &&& (十)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能不能补缴? &&& 答:可以的,但有条件,应保未保的,工作期间属于政策规定参保的对象就可以补缴,1998以前,临时工不是参保对象,1998年后就放开政策了。手续上须提供建立劳动关系的材料,办了招工手续、调动手续的,可以补缴。1998年之后工资单就是补缴凭证,证明劳动关系起始和终止的时间的凭证是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系补缴养老和医疗的依据。在离开以前单位的情况下失业保险是不能补的,只有在职某一单位时补缴在该单位的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当前政策下是不能补的,但不是说新职工申报晚不能补缴。针对日之后参保的到龄时一次性补到十五年,现在浙江省马上有新的补缴规定,覆盖人员为曾经工作过现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近期可以补缴。政策细则会在8月下旬出来,从保护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的角度,浙江省作出此决定,国务院发过未参保集体企业员工今年年底之前全部要办完补缴的政策,大家可关心下浙江省近期的政策。只有四个月的时间,不论年龄,只要工作过,凭原始档案就可办理。 &&& (十一)企业职工能不能按个体劳动者身份缴费? &&& 答:不允许。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比较多,类似“个人不愿意缴纳社保”的情形。若离开公司时发生矛盾,其按个体劳动者缴纳的部分是可以退的,且只推给其本人,而应当企业缴纳的还是要为其补缴。 &&& (十二)辞职、除名和自动离职工龄计算和缴费年限是什么关系? &&& 答:对于辞职的,在88年11月11日之前辞职的,其连续工龄是不能算的。若88年11月11日之后辞职的,之前的工作时间都可以算连续工龄的,是可以视作“视同缴费年限”的。除名人员除名之前的年限都不能算缴费年限的。自动离职的跟除名的一样。 &&& (十三)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什么后果? &&& 答: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保首先要办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单位登记和职工登记。不办的话,首先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如果逾期不改正,则按应补缴数额的1-3倍进行罚款,对直接责任人采取300-500元的罚款。 &&& (十四)企业未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有什么后果? &&& 答:未按时缴纳,就是欠费,须加收按日万分之五滞纳金,还要按应补缴数额的1-3倍罚款。 &&& (十五)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后果。 &&& 答:医保、养老、生育方面都出现了骗保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款,按骗取金额的1-3倍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社保法规定,由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伪造虚假的劳动关系,通常就是以各种材料伪造存在劳动关系。例如,生育保险规定参保三个月后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的单位就冒此风险,出于企业不可能反复招怀孕女工享受待遇后解除劳动关系的怀疑,后就被查到。刑法明确,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至无期徒刑;社保法中虽没有单独的刑罚规定,三案例上通常将社会保险基金视为公共财物。 &&& 六、律师提问,答疑解惑 &&& &&& 讲座尾声,沈局细心地解答了律师的提问,为律师办理社会保险纠纷处理方面提供了较好的实务性指导意见,使律师有的放矢地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意见,获益非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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