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汇入境内融资可以通过qdii回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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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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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要洗五次澡”,热得像个“哈巴狗”,快来看看哪些学校有空调!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简析
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简析
?作者:君合律师事务所 何芳 赵鹏丽
配图:巩军
国务院于日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规定“稳步开放境外个人直接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国家发改委于日发布《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并由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负责,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并明确相关负责部门。国务院在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再次强调“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从上述连续颁布的政策法规中可见政府对开放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积极姿态。
关于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的立法早在国务院于日颁发的《外汇管理条例》就有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然而,因国家外管局并未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如何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出台任何实施细则或办法,导致关于境内个人进行境外的实体投资或资本市场的投资仍仅停留在立法层面,缺乏操作性。
国家外管局曾于日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同意天津市分局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申请。境内个人可在试点地区通过相关渠道以自有外汇或购汇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购汇规模不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年度购汇总额5万美元的限制。该试点项目曾被投资者称之为“港股直通车”。但是,该试点项目亦未真正启动,并于日被外管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
此后,作为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省温州市率先在国内开展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2011年1月,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及配套的《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鼓励18周岁以上的温州市个人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单项境外投资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年度总额不超过2亿美元。根据当时温州市政府的解释,该地方政策仅鼓励个人投资者参与境外实业投资,并不允许参与境外股市和楼市的投资。有新闻报道称,温州市颁布的上述试点方案因并未取得国家外管局的批准,且低估了目前中国金融状况的复杂性,尚未正式实施,便被叫停。上海、天津、南京等地亦于2011年、2012年相继酝酿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方案并向国务院上报,这其中既包括了人民币方案,也包括了外币方案,内容涉及跨境汇款、跨境直投、融资、结算及金融市场投资等,但截至目前为止,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大多只是表明其对试点地区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所持的积极态度,并未对任何城市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具体实施方案或操作细则做出过明确批复。
上海自贸区作为国家金融改革的试验田,对区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日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即明确在自贸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但是,对在自贸区内就业的个人应当满足何种条件等细节并未做出进一步的解读。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后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中规定可放开小额外币贷款的个人为在自贸区内就业一年以上的境内个人。因此,一般猜测,自贸区内的个人如果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其满足的条件之一可能为其在自贸区内就业达到一定期限,比方说跟放开小额外币贷款一样,区内个人就业期限应为一年以上。根据我们向自贸区管委会的咨询确认,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了关于区内个人可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性文件,但因为相关的操作细则一直未出台,因此自贸区内的个人直接境外投资业务截至目前尚未实施。
因我国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一直未能放开,个人如需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目前可以采取的合法方式主要包括通过QDII(境内合格投资者制度),以机构投资形式筹集资金去境外投资或者由个人在境内设立公司,再由该公司去境外投资。但是,因QDII投资限制较多,无法满足个人投资者的全部投资需求。而个人通过设立公司的形式进行境外投资,根据现行法律,需要取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和外汇管理部门的登记,亦不够便捷。因此,鉴于对民间资本跨境流动的需求,不少个人投资者转而通过地下钱庄、假借经常项目进行境外投资等非法方式投资境外实业、房地产及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且因此类方式较为隐秘,监管部门较难对其进行监控,无法完全掌握这部分外汇流动的情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管局”)于日颁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 号文”),境内居民自然人可以根据75号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特殊目的公司有其严格的定义,并非在一般意义上讨论的境内个人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75号文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也即75号文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被严格限定为必须以将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进行的境外股权融资。国家外管局于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废止了75号文。根据37号文,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对照75号文,37号文将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由75 号文下规定的“股权融资”扩展至“投融资”,增加了“投资”这一目的。单纯从字面上而言,似可以理解为境内自然人无需设立境内持股公司,即可直接进行广泛意义上的境外投资。但根据我们向北京、上海外汇管理部门的咨询确认,均答复目前并未对境内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且如何根据37号文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返程投资登记等还有待操作细则的进一步出台。
事实上,尽快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开闸是打破机构投资限制,拓宽外汇资金流出渠道的重要举措,已成为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步伐的重要内容。但是,从上述个人境外投资的立法进程、地区试点的情况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放开,可行的方案还需要监管和实践部门继续摸索。首先,境内个人投资者大多缺乏境外投资经验,在开闸初期,可能仍会先选取一些地方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范围,向全国推广。其次,为控制中小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可能会对进行境外投资的个人设定一定的投资门槛,如对个人资产规模,境外投资额度的比例或投资额度设立一定的上限。再次,对于个人境外投资的资金流回境内的监管等问题还需要相关立法予以明确。从本文首段国务院下发的两部法规中亦可以看到我国政府对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态度,这将是一个稳步开放,有序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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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境外投资业务
自成立时起,君合即致力于跨境法律服务,在中国律师业与国际律师接轨过程中所起的先锋作用业内共知。在境外投资业务领域,我们秉持“中国思维和境外知识”相结合的理念,基于我们对客户需求和行为方式的了解,联合海外优秀律所的当地经验,为客户提供贴身、优质的法律服务。凭借我们出色的业绩和声誉,我们成为Lex Mundi、Multilaw和Best Friends等三个国际知名独立律师协作组织的唯一中国成员代表,从而使我们的法律服务得以便捷地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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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转]&境内企业、自然人如拟对境外进行投资,根据主体不同(企业、自然人),投资的标的不同(股权/股票),存在不同的路径,本表粗略归纳了各种情形下的投资通道。(点击图片,查看大图)[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档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27条第2款:区内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跨境投资。《人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九)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16条: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由管委会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并统一送达有关文书。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27条第3款: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入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区内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以及衍生品投资业务。[5]自贸区经发局“境外投资”(021-)于日有关自贸区企业境外投资的回馈:不能再自贸区设企业投资境外二级市场流通股票/金融行业,只能投资非金融/非流通的股权;但未提供相关规定。[6]证监会咨询热线于(010-12386)于日有关境外投资回馈:目前仅有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通过申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备案信息,无其他机构的信息。(注:回馈人员非负责部门人员,待确证)[7]《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第24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8]《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第6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10]《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第3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7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第8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第7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1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6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第17条: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第18条: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1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16条: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由管委会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并统一送达有关文书。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1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27条第3款: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入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区内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以及衍生品投资业务。[15]自贸区经发局“境外投资”(021-)于日有关自贸区企业境外投资的回馈:不能再自贸区设企业投资境外二级市场流通股票/金融行业,只能投资非金融/非流通的股权;但未提供相关规定。[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25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17]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境外投资处(025-)于日有关境外投资的回馈:目前审批权限额度1亿美元以下地级市,1亿美元以上省级商务部门;商务部门仅管理实业投资,有关金融类的投资不受理。[18]证监会咨询热线于(010-12386)于日有关境外投资回馈:目前仅有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通过申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备案信息,无其他机构的信息。(注:回馈人员非负责部门人员,待确证)[19]弘业期货案件中,招股书未显示通过QDII投资。创美药业案件中,招股书也未显示通过QDII。[20]《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第24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2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45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22]亚美能源案例中,招股书显示:“江苏毅达并购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毅达基金」)为将与以作为毅达基金资产管理人及代名人的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身份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QDII管理人」)订立的拟定资产管理安排的受益人。”中广核案例中,招股书显示:“中兵投资已同意促使身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资产管理人代其以发售价认购有关数目的发售股份。”、“广州基金已同意促使身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资产管理人代其以发售价认购有关数目的发售股份。”[23]《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2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2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43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来源:一言 作者:代心则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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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经济增速放缓,中国市场更加受到瞩目。“面对全球经济存在的资产配置之谜,中国经济将给全球提供一个最主要的解决渠道”,很多境外投资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拟运用境外自有资金或募集的资金向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我们特别准备了本系列文章供参考。
  中国境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的直接投资和复杂的结构化投资,简单的直接投资通常由境外主体直接向拟投资的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复杂的结构化投资可以结合多层结构的设计,包括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基金等设立在境内的投资平台进行投资。我们接下来将分境外资金向境内一级市场投资(主要是指非公开市场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资产投资)和向境内二级市场投资(主要是指公开市场的证券投资)两个大概的方向,分别介绍各种具体的投资方式。本期首先介绍一类常见的一级市场的投资方式――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
  一、监管
  1商务主管部门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监管主要由商务主管部门整体负责。根据中国国务院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及其下级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指导和监管外商投资工作。
  (1)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境外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及再投资首先应当遵守“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有关外资审批的要求。受限于三资企业法,外资主体在中国境内的直接股权投资只能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两者合称“JV”)和外商投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的组织形式存在(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为境内企业,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司法管辖。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目前已较少出现,以JV和WFOE形式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形式,在法律层面二者最主要的区别为是否包含中资成分和最高权力机构不同(JV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两点。根据三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均需要经过县级或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并由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变动的任何审批。因此,境外主体投资境内企业导致的被投企业股权变更,均应当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具体而言:如境外主体参股纯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或增资),该纯内资企业将变更为JV;如境外主体(包括与其他外资主体共同)100%收购纯内资企业,该纯内资企业将变更为WFOE;如境外主体(包括与其他外资主体共同)收购JV中全部中资成分,该JV将变更为WFOE;如境外主体参股JV,则将导致JV的股权发生变更;如境外主体退出其已投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导致该被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变更。
  境外主体在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之后,其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进行再投资,这意味着境外主体可以通过其所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搭建复杂的投资架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可不再受商务主管部门的前述行政事项审批限制,但仍受限于行业准入和安全审查的限制。
  根据《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号,以下简称“商务部209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
  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于日发布《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港澳服务提供者备案办法”),自日起施行。港澳服务提供者备案办法规定,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对港澳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实施备案管理,相关的港澳投资企业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通过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设立备案。
  (2) 行业准入与安全审查
  境外主体对中国境内的投资将受到外资行业准入的限制,并且该等限制将穿透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
  行业准入
  外资行业准入限制主要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等法律法规。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均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限制类共计38项,禁止类共计36项,主要受限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贵金属勘查开采,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新闻机构等。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香港主体对境内投资的行业准入较一般外资而言,行业准入限制相对宽松。
  安全审查
  除上述一般性外资行业准入限制外,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重点行业、敏感行业的投资将受到特殊审查和监管。首先,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二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其次,《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建立了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明确安全审查的范围[1],并由发改委、商务部会同所涉行业和领域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联席委员进行安全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对国防安全、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社会基本生活秩序以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特殊行业审批限制
  在一般性外资准入限制的原则下,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一般会有其各自适用的外资准入限制细则,境内投资领域常见的特殊行业外资限制包括互联网行业、文化娱乐行业、房地产行业等。
  2外汇登记审核
  中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项下,外币和人民币的结售汇、资金的进出境(包含原币划转)均受外汇管理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管理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其中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需要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并受到定额购付汇的限制,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资本项目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境外资本的境内投资属于典型的资本项目,应当符合外汇登记、外汇账户开立和结售汇的要求。中国境内的外汇管理制度近年逐渐开放,政策方面逐年宽松,仅就境外资本境内投资而言,即包括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核准、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以及简化外汇审批流程等多项措施。现行境内投资核准管理主要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15]19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15]13号文”)的规定,其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登记和结汇的外汇管理。
  (1) 外汇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境外主体、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但汇发[2015]13号文取消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改为由银行按照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管局不再受理外汇登记,而是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督。
  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进一步列明了24项外汇登记与核准事项及详细操作规程,包括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等,银行应当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
  (2) 资本金结汇
  根据汇发[2015]19号文,自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而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按照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具体而言:外商投资企业首先应当在银行开立逐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资本金账户和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和支出涵盖了大部分的直接投资收入及支出[2],但仍受到下述限制: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除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和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提请留意
  我们了解到,实践中部分外汇银行尚未开始实际执行汇发[2015]19号文规定的意愿结汇制度,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完的资金账户银行仍不允许结汇资金直接用于股权投资,因此,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意愿结汇制度以资本金结汇或原币划转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目前在实操中仍存在障碍。
  二、跨境人民币直投
  在本章节需要特别一提的是外商直接投资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以外汇资金进行投资,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跨境人民币已从最初开放的跨境贸易等经常项目项下逐步扩大到资本项下,外国投资者完全可以实现以其合法在境外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来中国进行投资(包括以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或并购境内企业等形式)。人民银行、商务部以及外管局作为外商人民币直投的监管部门,已制定一系列法规,完善了外商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相关事项。
  1审批机关
  (1) 商务部
  商务部作为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机关,应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人民币出资金额及本公告第三条要求,并将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这里须要注意的是,跨境人民币直投与传统的外币直接投资只是在结算货币以及开户、结汇等程序上有所不同,人民币直接投资也须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并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2) 人民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未采用三证合一)。
  (3) 外管局
  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2资本金汇入及使用、利润汇出
  银行作为对既对接企业又对接人民银行、外管局的一方,承担了资本金汇入、使用及后续利润汇出等环节的主要义务,主要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转存;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银行为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合法所得(含股息、红利等),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跨境人民币资金额度表办理汇款,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即时向外汇局备案;
  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办法开立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以及通过上述账户办理的跨境和境内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三、小结
  如前文所述,受限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外商直接投资一般是由境外主体直接以境外投资者身份持有境内企业的股权,并谋求日后企业的高增长性和满意的投资回报,在此模式下境外主体按照上文分析,在投资之前需要直接受限于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外汇管理要求,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外汇登记,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并相应办理工商变更,在投资者退出时,转让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包括并购退出、二级市场公开出售退出、被投企业或其大股东回购、被投企业清算等方式)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变更工商,并按照相应外汇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和资本金账户管理要求进行结汇。
  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投资者在前述简单的直接投资模式基础上,设计复杂的交易架构,例如根据被投资企业成长性的不同,通过境内再投资架构设计方式加入可转债或购股权等融资工具、搭建红筹架构将被投企业引向境外市场(包括谋求境外上市)等等。无论何种复杂架构,每一层架构均应当确保符合前述分析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凡涉及直接外资进入的被投资企业均应办理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穿透适用外资准入限制的规定、凡涉及外币和跨进资金流动(包括再投资等情况下的原币划转)均应符合外汇管理要求等。
  [1]《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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