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信用卡未还款被起诉还不起被起诉一个被告非法拘禁这2个案件同时会怎么样

我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了2月4号的还款日,现在还欠一千多,逾期多久不还会被起诉?_百度知道
我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了2月4号的还款日,现在还欠一千多,逾期多久不还会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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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款已经超过最低还款额,那么无须担心信用问题。但是,最低还款的话会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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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以后买房 贷款什么的 影响不好
信用记录是人行管的
建设银行信用卡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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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辉、杨晓明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一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曾用名李X,男,汉族,大专文化,临猗县角杯乡上豆氏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姚会珍,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马XX,2008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2009年11月因盗窃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太钢,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X,绰号&小老鼠&,2008年因抢劫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杰,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4)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杨XX犯非法拘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崇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高太钢,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李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及委托代理人姚会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日21时左右,被告人马XX以索要欠款为名伙同被告人杨XX、吉祯(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李XX从其乘坐的一辆宝马车上拉到自己车上带到临晋,后又伙同胡红法(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李XX带到临晋镇周围的村庄和石料厂,多人对李XX拳打脚踢,并用棍棒击打,连续实施殴打长达数小时。期间,强迫李XX打了两张欠条,当晚未让其离开。直至次日早上8时左右,李XX在被告人马XX等人带去角杯借钱时借机逃走。案发后,及经临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X所受损伤已达轻伤。
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杨XX以拘禁他人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X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要求追究被告人马XX、杨XX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二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8785.05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600元、法医鉴定费150
被告人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马XX辩护人高太钢辩称,该起非法拘禁案件是由李XX非法办理信用卡引起的,本案的发生,李XX有明显过错。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XX辩护人李杰辩称,被告人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关于李XX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被告人杨XX仅打了三个耳光,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日21时左右,被告人马XX以索要欠款为名伙同被告人杨XX、吉祯(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李XX从其乘坐的一辆宝马车上拉到自己车上带到临晋,后又伙同胡红法(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李XX带到临晋镇周围的村庄和石料厂,多人对李XX拳打脚踢,并用棍棒击打,连续殴打长达数小时。期间,强迫李XX打了两张欠条,当晚未让其离开。直至次日早上8时左右,李XX在被告人马XX等人带去角杯借钱时借机逃走。案发后,经临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X由于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损伤,其中左尺骨远端骨折,所受损伤已达轻伤。
同时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835.05元,误工费8240元,护理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60元、法医鉴定费150元。
庭审后,被告人马XX家属向法院交纳了15000元,被告人杨XX家属向法院交纳了2000元,作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经济损失的赔偿和补偿。
公诉机关当庭出具了下列证据:
1、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马XX于日出生,被告人杨XX于日出生。
2、刑事判决书三份,证实:被告人马XX2008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杨XX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释放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马XX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XX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日刑满释放。
4、证人刘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日早上7点我女儿刘XX和一个姓马的年轻小伙到我家里,让我给借钱。那个姓马的年轻人讲今天一定要拿到23万元,最后说了说,说到18万元。我女儿说现在给45000元,完后再借别人的。大约晚上6点多,姓马的年轻人和5、6个年轻人就走了。
5、证人刘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日晚上7点多马XX和三个男的到我家里向我丈夫李XX要钱,三个男的中有一个叫&老鼠&,经联系李XX让我们到临猗丰喜大道。后在临猗县209国道刚过工业园马XX的奥迪车就追上了李XX的车。李XX和&老鼠&下车就把李XX拉下来带到他们的奥迪车上,往临晋方向走。李XX说想和马XX说话,马XX说我不想听你说话,说完他又对&老鼠&说,你不明白我意思。&老鼠&就用手在李XX嘴上打,中间还打了几次。我们到临晋后,马XX在一个村里又叫了一个男的,让那个男的找个地方。那个男的就开车把我们领到一片果树地。马XX就换上&老鼠&的运动鞋,他们就对李XX拳打脚踢,期间还让李XX跪下。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又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两三个人,其中两个人又对李XX拳打脚踢。过了十几分钟,马XX他们说走。在路上碰见一辆出租车,车上下来5、6个人。他们坐上这三辆车到了临晋到角杯半路一个废弃的场子。除了两个男的和我坐在现代车上,其他的人都下去了,他们围着李XX打。他们用场子里的木棍、树枝打李XX。这样一直到11月11日凌晨3点多才离开。离开场子后,马XX让别的人带李XX去洗澡,他和三个男的开奥迪车送我回到临猗。在临猗我求他,说给他借钱。早上5点多我和他们一起到了角杯上豆氏。我就让我父亲借钱,大约到中午12点,我给了马XX45000元。他们还不行,就一直在我家里等着,一直到晚上6点多公安局干警来了。
6、被害人李XX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日晚,李XX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把我从车里拉下来,坐到马XX的车上。走了一会,我不认识的人打了我几个耳光,马XX把车停住,用脚在我肚子上、脸上踢了几脚。到了临晋高杆灯下,又来了一辆尼桑车,有胡红法和我不认识的两个人,在车上他们又对我拳打脚踢,打了一个多小时,让我钻进后备箱,胡红法在我嘴上蹬了几脚。后又过了二十多分钟,他们来到一个石料厂旁边又多了一辆现代越野车,我周围大约有十七、八个人,他们轮流用木棍、电线打我,打了有三.四个小时,马XX拿出一个小本子,让我给他打一个21万的欠条。又威逼我给马晓磊打了一张10万元和一张6万元的欠条。欠条打好后,他们又打了我一个多小时。马XX用车拉我媳妇给他取钱,胡红法和其他人拉我到县城洗澡。第二天早上7点多,马XX、胡红法带上我和我媳妇到角杯上豆氏,让给他们找钱,我后来找机会跑了。
7、被告人马XX的供述,主要内容:日晚上8点多,李XX说给我6万元钱,让我到运城找他媳妇。我到李XX家,他媳妇讲李XX在角杯让人扣了。我和他媳妇开车到临猗丰喜路口碰见李XX坐的宝马车,我开车赶上,把李XX叫到我的车上,我们往角杯走。路过临晋时,碰见胡红法,他让我跟着他的车走,后拐到一条土路上停下。胡红法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打了李XX。后胡红法把李XX拉到他的车里,我们掉头返回临晋,半路上碰见小吉的现代越野车。我们便一起到临晋去角杯半路沟里,他们把李XX拉下车,用棍子对李XX进行殴打。到凌晨1点多,李XX媳妇叫我,我看见李XX全身是土,我就和李XX媳妇去运城,小吉他们拉李XX去了临猗。到第二天凌晨我拉着李XX到角杯他家里要钱,早上8点多李XX跑了。下午3点左右,李XX媳妇拿出45000元,胡红法拿了10000元,小吉拿了30000元,我拿了5000元。到了晚上我就被公安干警抓住了。
8、被告人杨XX的供述,主要内容:2013下午6时许,我、马XX、吉祯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年轻人在运城见到李XX媳妇。马XX让我和吉祯在楼道上等,他和那个人进到李XX家里。大约二十分钟马XX和李XX媳妇出来,马XX说李XX在村里被运城人逮住了,我们便开奥迪车往临猗走。在运临路和丰喜路交叉口我们挡住李XX坐的宝马车。马XX下车和开宝马的人争吵,让我把李XX拉到车上。我开启宝马车的后门,拽着李XX衣袖把他拉到奥迪车后座上,马XX便开车往临晋方向走。在路上马XX和李XX说钱的事李XX争辩,马XX便让我打了三次李XX。后到了临晋,叫上姚一鸣、胡红法,往北走了几里地,停车后,马XX用脚踢了李XX5、6分钟,胡红法用拳头打了李XX几拳,马XX让李XX自己钻到车后备箱里,马XX又用脚蹬了李XX大腿一脚。车掉头又往临晋方向走,走了几十米远吉祯开了一辆现代越野车来了,我们便一起到临晋西边沟里料场。到了料场,马XX把我们叫到一起,给李XX说&钱不要了,今天就要弄死你。&说完站在奥迪车引机盖上说&都听着,打就行了,有什么事我杠,杠不住还是杠&。说完,马XX就用木棍打李XX,胡红法和吉祯带来的人围着李XX拳打脚踢,胡红法用方木打李XX背部,李XX被打的趴到地上,又过去几个人在李XX身上乱踢。过了一会吉祯又用方木打李XX屁股,还叫旁边的4、5个人也打。马XX还骂边上的人,&都站着死呀,打呀&。4、5个人用脚蹬李XX,打了几分钟就停了。过了一会马XX让李XX打欠条。完后马XX说他和李XX媳妇去运城,让吉祯带李XX去洗澡。我们开车到南城,我给吉祯说要回去,吉祯让胡红法把我送回家。
9、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李XX所受损伤已达轻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当庭出具了下列证据:
1、医疗费票据四张,共计开支2835.05元。
2、运城市中心医院收据一张,金额2000元。
3、中国农业银行刷卡消费单据两张,金额3000元。
4、法医鉴定取证费收据一张,开支150元。
5、李XX受伤照片十六张,证实其受伤情况。
6、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实其病情和住院三天治疗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医疗费应以结算单据确定,医院收据和刷卡消费单据,无法认定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治疗有关。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医疗费及法医鉴定取证费予以确认,医院收据和银行刷卡消费单据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杨XX为索取债务以拘禁他人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据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予以处罚。二被告人共同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受伤,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马XX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X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杨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三、被告人马XX、杨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经济损失11585.05元(医疗费2835.05元,误工费8240元,护理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60元、法医鉴定费150元)。二被告人家属所交法院余款5414.95元作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的补偿。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的其他民事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国华
审 判 员  付淑玲
代理审判员  周博文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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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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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赣中刑二初字第?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曾小育;黄文得;黄丽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赣中刑二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86年3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宋立、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宋立、吴义春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一)2012年11月,被告人李?通过农行客服成功激活卡号为2051的信用卡。日至日期间,李?在快钱交易平台采取信用卡对信用卡进行还款的手段套取农业银行的资金共计人民币6038万余元,其中890万元被快钱公司拦截。(二)日16时许,被告人李?以要求还款为由,指使同案犯缪某、梅某明、宣某强(三人均已判刑)、赖某春(在逃)将王某华非法拘禁在信丰县锦绣大酒店近29个小时。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被告人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利用系统漏洞,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人民币6038万余元,其中5148万余元既遂,890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李?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信用卡诈骗人民币890万元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信用卡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对透支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银行的取款机器不可能成为被诈骗的对象,被告人不属于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刑拘后无需对被告人催收还款也构成恶意透支的指控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李?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李?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且其主观上对支取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和农行共同提高相关支取额度的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来调整,故不构成盗窃罪。3……(本文书还有51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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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摘录标签名:
常用摘录标签中信银行信用卡,欠款6000多,2个月没还会被起诉吗?_百度知道
中信银行信用卡,欠款6000多,2个月没还会被起诉吗?
我有一张中信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8000的,现在欠6000多,由于家中出事了,所以2个月没有还,现在我的资料已经移交到哈尔滨的中信银行法务处了,法务处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我让我2天之内把欠款还清,可是我真没有那么多钱,我前天还了1000块钱进去了,已经够了这2个月的最低还款额了,我法务处的人协商说我现在真的没有那么多钱一次性还清,不过我可以保证一个月还1000块钱进去。看能不能给个机会。可是法务处不同意,非让我明天把钱全部还清。要不然就起诉我,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能被起诉吗?证据补充:第一,我没有6个月以上没有还款。第二,我没有拒接过银行的电话。第三,银行可以找到我,我没有逃避还款。第四,我每个月基本都有还钱进去。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有可能被起诉。但是,银行一般不会轻易起诉的,因为诉讼的时间会很长,而且诉讼经济成本也高,所以,银行说起诉你,很多时候是吓唬你让你尽快还款的招数而已。
如果被起诉,我现在的情况会判多久?
你的情况不用坐牢!
我现在可以每个月还1000块钱进去吗?银行昨天又给我打电话了,我还有一张浦发的,一张交通的。这2张信用卡我用的都很好,基本没有逾期,而且每个月我都还进去最低还款额。这样是不是对我的案情也会有帮助呀!谢谢您。
我的情况不用坐牢吗?如果不坐牢就是把所有欠款全部还清,是吗?
我现在可以每个月还1000块钱进去吗?-----可以。这样是不是对我的案情也会有帮助呀!-----有的。只要有还,银行就不太可能去起诉。我的情况不用坐牢吗?------不用!如果不坐牢就是把所有欠款全部还清,是吗?-----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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