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3个半月了 现在物业辞职申请书要求我补交保险 5险 这合理吗~

社保停掉了,过了3个月还能补交吗?_百度知道
社保停掉了,过了3个月还能补交吗?
社保断交的,可以去社保局办理补交具体需要手续和流程:
1、直接提供补交月的工资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和公章,凭证上要有员工的本人签名。2、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3、单位起草一份补交申请,就说是经办人员失误之类的原因,补交保险。上面注明员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加盖公章。  带上公章,去那现填表四表五,工作人员一般会告诉你缴费比例,照基数乘就行了。表五是不能修改的,要注意。表四一式两份,表五一式三份。到时再选择缴款方式托收、现金还是支票。
除了这些,你还是需要带着你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有疑问的,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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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问题的。补交有时间要求,一般可以补交3----5年的社保相关费用。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因此,养老保险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而医疗保险自停交之日起有三个月缓冲期,定期交纳相关待遇不受影响,一般可以断3次,否则就需要重新累计交纳年限,且不享受医疗报销。一般补交存在滞纳金的收取,为千分之2每天计算,而且还有利息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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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种规定:社保停交三个月就不能补交了,只要你在离职的时候去社保中心开《社保缴费凭证》取回养老保险手册,等到以后到了新单位就可以交给新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员,他们就可以给你办理续交手续,过了三个月也能够续交 对“问题补充”的回答:杭州市社保中心在清吟巷123号,平海路穿过中河路再走100米就是,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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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五项保险因为换工作断交三四个月,对于我有影响吗?要补交的话应该怎么做_百度知道
五项保险因为换工作断交三四个月,对于我有影响吗?要补交的话应该怎么做
我从原先单位辞职,有5险,新单位报道以后要3个月之后才给缴纳5险,这断交的3~4个月对于社保或是医疗保险有什么影响吗?如果需要自己缴纳这几个月的费用的话,我应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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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什么影响,补缴或者不补缴都可以,补缴只能是以个人名义补缴。养老保险是最低累计满15年,医疗保险累计满20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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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影响的,自己交比较浪费钱
这三四个月之间因为你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因此如果这期间你生病的话,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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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桃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7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a2栋9层。
法定代表人:田进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超,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罗桃,女,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帅,武汉大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罗桃于日入职长城物业公司的兴邦华庭销售部(以下简称销售部),岗位为销售员(置业顾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构成,视工作完成情况计发。置业顾问的报酬如下:未完成工作任务发放基本工资1100元,提成工资的比例为1.8&;完成工作任务发放基本工资1200元,提成工资的比例为2&;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发放基本工资1300元,提成工资的比例为2.5&。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在此基础上各加100元。长城物业公司自2013年1月起将罗桃的基本工资在原有基础上涨300元。同年3月,长城物业公司要求与销售部的罗桃等人补签劳动合同,罗桃因不同意在合同上倒签日期,拒绝签字。罗桃同年5月以长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于当月10日离职。罗桃于日向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长城物业公司向其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日至2013年5月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工资提成38317元、2013年3月至5月期间的基本工资367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4232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590元、年休假工资34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该委于日作出裁决,裁决:长城物业公司向罗桃支付2013年3月至5月期间的基本工资3444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提成38317.4元(22822.06元(2013年2月至4月)+10183.35元(未结算的工资提成)+5312元(2013年2月前20%预留提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06.73元(2561.9元&21.75天&3天&(300%-100%)]、经济补偿金5123.8元(2561.9元&2个月)、社会保险损失8368.92元(3874.58元&60%&20%&18个月);驳回罗桃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长城物业公司与罗桃均不服诉至原审法院。长城物业公司起诉称,罗桃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双方签订的《销售提成规定》约定员工在销售的项目未完成便离职的,未发放的提成不再发放。2013年3月,长城物业公司要求与罗桃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罗桃无正当理由拒签,并于2013年5月提出辞职。请求判令:长城物业公司不向罗桃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提成工资38317.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06.73元、经济补偿金5123.8元、社会保险损失8368.92元。罗桃起诉称,提成收入是工资的一部分,长城物业公司应补发罗桃的提成工资。长城物业公司未安排罗桃法定节假日休息,应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长城物业公司未为罗桃缴纳社会保险,未与罗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拖欠罗桃的工资,罗桃迫于无奈才向长城物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判令:长城物业公司支付罗桃日至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5000元/月&11个月)、日至2013年5月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5000元/月&8个月)、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提成工资38317元、、5月基本工资3670元、法定双休日加班费42320元(4天&19个月&2倍&230元/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590元(11天&1年&3倍&230元/天)、年休假工资3450元(5天/年&1年&230元/天&3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5000元/月&2个月),为罗桃补缴2011年10月到2013年5月的社会保险。
原审法院另查明:张珊2012年10月担任销售经理,其在担任销售经理时与前任销售经理进行了工作交接。销售经理负责每月将销售部销售员销售房屋的情况、完成任务情况、销售房屋的回款情况进行统计,并制作成《客户成交表》、《项目任务说明》等,并将相应的数据以电子文本的形式传给长城物业公司,长城物业公司根据《客户成交表》制作成《销售结算表》(《佣金结算表》)与开发商结算已回款房屋的佣金。长城物业公司根据《销售结算表》、《客户成交表》和《项目任务说明》发放销售经理、置业顾问的劳动报酬。另外,长城物业公司只有在开发商就置业顾问销售的房屋收到回款后才会发放该套房屋的提成,且在发放提成时会预留20%的提成。同时,长城物业公司的提成详细说明中规定:&⒉操作项目未完毕时,在未征得公司同意情况下离职或违反公司规定情况下辞退的员工,除已发提成外,未发提成公司不再发给个人。&&.⒌所有员工(除销售部门外)在试用期不享有销售提成,均自转正之日起,所对应的项目发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首付房款为准开始计算个人提成。⒍以上个人销售佣金拿取均应以公司收到结算款后,按实际收款金额按比例给予发放,否则不予发放。&长城物业公司尚有提成工资32730.43元(预留5537.59元+全额未发29172.84元)未向罗桃发放。
原审法院还查明:长城物业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罗桃工作期间销售业绩及任务完成明细。双方对罗桃2013年3月至5月期间未领取的基本工资3444元的事实均无争议。长城物业公司提交的销售部2012年10月的考勤记录显示罗桃于2012年10月份国庆节(三天)在上班。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愿意以2561.9元/月的标准计算罗桃在工作期间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罗桃在长城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补缴手续,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无法办理补缴,罗桃在长城物业公司工作期间未发生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事故,其表示不向长城物业公司主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日,长城物业公司与罗桃建立劳动关系时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持续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以11个月为限,长城物业公司应向罗桃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180.9元(2561.9元/月&11个月),罗桃超出该部分的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长城物业公司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罗桃在2013年3月拒绝补签劳动合同,所以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此,即使2013年3月长城物业公司与罗桃补签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其此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长城物业公司未依法为罗桃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罗桃以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长城物业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罗桃的工作年限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长城物业公司应向罗桃支付经济补偿金5123.8元(2561.9元/月&2个月),对于罗桃超出此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社会保险问题。因罗桃的养老保险可以补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的规定,养老保险的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故罗桃要求长城物业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予处理。关于失业保险损失问题,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罗桃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于长城物业公司没有依法为罗桃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罗桃未能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长城物业公司应当向罗桃承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890元(630元/月&3个月)。
四、关于加班费问题。长城物业公司提交的2012年10月份的考勤记录证明罗桃在2012年度的国庆节(三天)存在加班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故长城物业公司应向罗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06.73元(2561.9元/月&21.75天&3天&(300%-100%)],对于罗桃超出该部分的加班费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罗桃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罗桃不能提供其除此之外的法定节假日、法定双休日加班的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罗桃超出706.73元以外的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
五、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罗桃在长城物业公司工作期间为日至日,其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期间为日至日,年休假天数为2天[(203&365)&5天],长城物业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71.15元(2561.9元/月&21.75天&2天&(300%-100%)],对于罗桃超出此部分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六、关于未发放的工资问题。⒈双方当事人对罗桃2013年3月至5月期间未领取的基本工资3444元,因双方均无争议,予以确认。⒉关于未发放的提成工资问题。罗桃的提成工资系其劳动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长城物业公司应向罗桃发放其未领取的提成工资,长城物业公司关于销售员在项目销售未完成的情况下离职,预留提成不再予以发放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罗桃现有提成工资32730.43元尚未发放,长城物业公司应向其发放。对于罗桃超出该部分的提成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长城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180.9元、经济补偿金5123.8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89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706.7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71.15元、未发放的基本工资3444元、未发放的提成工资32730.43元,合计72547.01元;二驳回长城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罗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长城物业公司负担。
长城物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其不应承担向罗桃支付提成工资、双倍工资、加班休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之法律责任上诉至本院要求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根据罗桃提供的数额确认其提成工资,属认定事实错误。长城物业公司依据与罗桃签字确认的提成说明,对其所代理的项目工作未完成前就离职,不予发放罗桃未发的提成工资合理合法。二、长城物业公司与罗桃双方签字确认的提成工资详细说明,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退一步讲,即便该&说明&不能作劳动合同来认定,罗桃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请亦过了法定的一年时效期间。综上,原审判决由长城物业公司支付罗桃提成工资及二倍工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改正。
罗桃对长城物业公司的上诉认为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罗桃与长城物业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日至日,其经手销售的房屋中有29套预留提成款5537.59元、29套全额提成款29172.84元,共计34710.43元长城物业公司未予发放,原审就此判决由长城物业公司支付32730.43元,罗桃未有异议。长城物业公司让罗桃签字确认的《提成详细说明》第一条载明:操作项目未完成时,如因公司原因造成离职的,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项目预留20%部分提成随项目总结算完毕后,以实际结算金额,按相应提成以离职时间为准按个人实际成交给予核算。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它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长城物业公司虽然对罗桃举证的未发提成工资金额提出质疑,但其对此并无自己的主张,更没有提供充分的反证予以否定,因此,罗桃有关未发提成工资金额的举证应予采信,原审对该事实的认定正确。
长城物业公司认为罗桃在操作项目未完毕时离职,根据罗桃签字确认的《提成详细说明》,其不予发放罗桃的提成工资合理合法。在这里姑且不说提成工资是罗桃作为一名劳动者在为长城物业公司付出劳动后所应得的工作报酬;《提成详细说明》是否公平合理,其中所指的操作项目未完毕具体为一种什么概念和考量标准。仅单就罗桃离职的原因而言,罗桃是在与长城物业公司补订劳动合同被要求倒签时间日期而选择的离职,罗桃的该行为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属于被迫,长城物业公司系有过错的一方。因此,罗桃离职时即便是操作项目未完毕,并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办理有关手续及结算的情况下,于本案中主张由长城物业公司支付未予发放的提成工资,同样符合《提成详细说明》第一条的约定。
长城物业公司提供的由罗桃签字确认的《提成详细说明》,只是针对提成工资在员工离职时是否发放列明了几种情形,而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和内容,故其不能作为劳动合同予以认定。罗桃于2011年10月入职长城物业公司,2013年3月双方补订劳动合同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长城物业公司应支付罗桃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罗桃与长城物业公司2013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其双倍工资的诉请应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时效。罗桃的该项主张未过时效,长城物业公司为此提出的时效抗辨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罗桃系以长城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其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请应予支持。
罗桃2012年国庆节加班工作三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原审判决长城物业公司支付罗桃的加班工资并无错误。
原审中,长城物业公司对罗桃2013年3月至5月尚未领取的基本工资3444元并无异议,故其应向罗桃予以支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的规定,罗桃与长城物业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享有2天的年休假未休,原审据此判决由长城物业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长城物业公司上诉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继伟
审 判 员  晏幼峰
代理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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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每天都要工作12个小时,节假日、春节都要上班,没一天休息,也没有加班费。”五一长假刚过,在鹏基物管公司做保安的小贺准备辞职,可是公司主管却提出,要扣他半个月的工资。  干了3个半月没休过1天  小贺20岁,淮安人,1月28日,他来到深圳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应聘,随后被公司派到枫丹白露小区物业管理处做保安,按照协议,小贺第一个月工资800元,以后每个月1210元。  昨天,小贺委屈地说,“我现在一个月只有1060元,和当初承诺的差了150元,至于公司为什么扣我的钱,我不知道。”小贺说,在他上班前,公司承诺每个月休息两天,可是他进公司3个半月了,至今没有休息过一天,“我进公司以后,春节没放一天,五一也没放一天,平时每天都工作,从来没有休息过,我家离南京不远,可我从来都没回家看过。”  小贺一天要工作12个小时,早晨5点半就要起床,干到中午11点半,休息6个小时后,又得从下午5点半干到晚上11点半,“每天都在站岗巡逻,晚上回到宿舍腿都软了。”  辞职还要扣半个月工资  由于工资一直少发150元,最近,小贺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可是物管公司小区管理处的郭主管却告诉他,辞职可以,但是要扣半个月工资。  昨天,记者找到了郭主管,对于小贺的说法,郭主管先是不承认,随后骑车掉头就跑。  记者又打电话到深圳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一位姓侯的女士告诉记者,小贺的工资一直都是如数发放,其中包括了加班费。“他们一个月1210元,已经包括了360元加班费,我们公司规定,如果每天上班超过12个小时,就干四天休两天,一天加班费36元,他们一个月应该休息10天,所以有360元加班费。”  侯女士说,由于小贺刚进公司,不了解公司的状况,加班费已经包括在每个月的工资里面了,公司的基本工资就是850元一个月。而对于每个月扣除150元,侯女士表示,150元是公司的伙食费,按规定是要扣除的。  至于辞职要扣工资,侯女士表示,已经和郭主管沟通过,如果小贺想辞职,随时可以走,公司不会扣钱。   见习记者 袁阳  快报记者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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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想咨询一下我这样盐城的社保想转转不出、常州的社保想交交不上的情况应该怎么办?有什么途径可以让江苏红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再拖着迟迟不处理此问题?11月份又过去好几天,假如在常州这边重新开社保账户缴纳可以吗?将来使用的话盐城的和常州的可以合并到一起吗?
盼复,多谢!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陈丽丽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若单位拖欠您的工资,并为帮您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您可向您盐城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由监察帮您解决您的问题。若您在常州重新开户缴纳社保,在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可将盐城的社保转回常州。
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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