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按揭贷款计算器车辆是合法财产吗

农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实施细则
为支持汽车工业发展,满足汽车消费需求,规范汽车
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中
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实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在特约经
商处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
国产汽车,具体品牌由各行自行确定。所称购车借款人为在中国境
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事)业法人单位。
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
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
率,并随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
借款人申请借款限额为:
(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
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
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
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
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贷款银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贷
款银行应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基础上,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
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后指定特约汽车经销商(以下称经销商),
并参照总行的合作协议范本内容,与经销商签订开展汽车消费贷款的
银企合作协议。选择经销商的条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条件要求掌
握,包括:
(一)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三)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
贷款申请。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的中国公民;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购车
4.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5.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
2.与汽车经销商签定购车协议;
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
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
4.借款人、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的收入及财产证明;
5. 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
同意为其办理分期偿还购车贷款保证保险书面承诺;
6.已在贷款银行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存款凭证
7.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银行与借
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划
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二)法人。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具有偿还贷款能力;
2.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3.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存入不低于规定数额的购车
4.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事业法人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
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2.经审计的企业的资信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年度信用等级
报告、上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还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贷
3.提供与个人借款中的l、2、5、6、7相同的材料。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银行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资信
情况、材料的真实性、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调查人在
《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
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一)个人:
1.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吻合;
2.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3.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
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4.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当地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
不良品行记录。
(二)对法人参照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贷款审查及审批
(一)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定,提出贷款
数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在《中国农业银
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中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决策人员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贷款的材料,对是否
贷款进行决策,在《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中签署明确
贷款银子行受理借款申请15日内给予借款人答复。
贷款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与借款人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
同书》,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有关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贷款发放及贷款支用方式
(一)贷款银行与借款有关当事人签妥贷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并
将各项应划转的款项作转帐处理后,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
发放贷款;
(二)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购车专用,由贷款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
到汽车经销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三)经销商在收到收款凭证后,借款人即可在经销商处提车。
购车借款人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
息以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逐月分期归还。
(一)等额法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还款金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
本金×月利率
每月贷款应收利息=上月底贷款额×月利率
每月贷款应收本金=每月等额还款金额一当月贷款应收利息
(二)递减法计算公式
每月平均还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每月还款利息=(本金一累计已偿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检查,发现
风险要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检查结果归档保存。
第四章 汽车消费贷款担保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按照《中国
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以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
式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必须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
险和第三责任险等保险,并注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贷款银行不得接
受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贷款银行、
保险公司应当签订分期偿还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协议,并在保险单上注
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借款人办理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
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贷款银行,事先征得
信贷部门同意,由会计部门办理一次性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银行在
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和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
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管理,由贷款银行
于年末把下一年汽车消费抵押贷款计划报上级行核准,在新增贷款额度中
安排专项规模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单设二级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随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合同档案台帐、贷款资产质量监测台帐、不良
贷款台帐、质押物、抵押物权证保管台帐等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纠纷处理与罚则
  第二十六条 贷款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末按借款合同约定偿
还的贷款本金加收利息,对末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
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对于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付款还款保证保险的,贷款银行应按
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
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三)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
  (六)影响贷款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贷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行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贷款
银行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
资格(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的处罚:
  (一)贷款银行在贷款执行过程中违反利率政策和加息标准的;
  (二)超比例和超计划发放贷款的;
  (三)违反规定末向借款人公布经营的种类、期限、利率以及贷款条件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0年7月本人受朋友的委托在光大银行海口分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台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装载机,从此噩梦就逐渐拉开了帷幕!  朋友在海南澄迈县永发镇卜岸村租了40亩土地准备投资砖厂,由于资金紧张找到我帮忙贷款购买装载机,当时自己没有考虑太多就欣然答应。出乎意料的是由于和村里的土地纠纷问题,朋友的投资中途夭折,而由我名下贷款购买的装载机被村里非法扣住不给,朋友伤心之下被迫离开海南。  当时从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贷款208000,分24期还给银行。朋友在还了10万贷款后,由于土地纠纷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加上资金紧张,朋友也终止了还贷款。我的噩梦就从此开始!2012年10月我本人突然接到了海口秀英区法院的传票,原来自己被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光大银行海口分行于2012年6月将自己欠银行的剩余12万多本息债权私下转让给了车行。车行拿银行出具的债权转让书竟然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车行诉求我赔偿其现金34万多,另外再将装载机赔偿给车行所有,总共要赔偿车行相当于66万。天哪!12万的贷款怎么就突然要求赔66万?经过自己不断的咨询律师和查阅资料,原来黑幕是这样产生的!  当我们消费者从银行将贷款批下之后,银行和车行早已偷偷签下了一份联保的从属协议,注意联保协议消费者是不知道的,不需消费者签署的。银行会将贷款的10%扣留暂时不划到车行账上,银行和车行各承担5%的风险责任。一旦消费者无能力还款违约,银行和车行就可以启动这笔资金。当我这里连续三期以上不能偿还贷款时,车行会主动的将替消费者来还贷。我一直很奇怪为啥车行会替我还贷?现在才明白是为了履行银行和车行之间的协议。车行连续三期或间断五期替消费者还贷就可以取得银行的债权转让权。银行装让按揭消费贷款债权给车行究竟合法吗?合法流程该怎么走?让我们先把银行、车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理清就可以看清黑幕。很明显银行是债权人,是将钱贷给消费者的金融单位,这里消费者是客户。车行是商户卖产品给消费者,消费者是客户。银行和车行是合作者,消费者是他们共同的客户,银行和车行签署有联保协议。当消费者的的贷款批下之后,就是消费者借了银行的钱将车款已经全部给了车行,这时消费者和车行的买卖关系买卖合同实际已全部执行。剩下的就是消费者和银行的借贷关系。当银行发现贷款收回有风险的时候,银行将债权转让回给车行,由车行去追偿欠款,同时车行再拿当初签的买卖合同起诉消费者赔偿违约损失。看起来这里面似乎没啥问题,中国人讲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问题很大。  银行的按揭抵押贷款是借钱行为,抵押物是我们的车辆。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招拍挂的流程处理抵押物用于偿还债务,拍卖资金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银行转让债权给车行,车行按合同违约执行,性质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银行和车行这样做究竟合法吗?看了以下的转载的资料大家就清楚啦!  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合法有效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加快,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资本充足率,采取各种措施不断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主要有依法清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为尽快处置不良贷款,一些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直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但此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本案即是一起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直接转让给个人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直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是否合法有效。  典型案例  1996年12月,内蒙古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某银行)向某县化肥厂(以下简称化肥厂)发放固定资产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4年,到2000年12月到期;化肥厂以其所有的1000万元房屋和1200万元其他财产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化肥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02年 12月,某县人民政府与自然人王某签订《王某并购某县化肥厂合同》,约定王某整体购买化肥厂全部资产,承接某银行和化肥厂因购销与各企业和个人形成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待企业好转后,逐年偿还。上述协议签订后,王某在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了某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化肥厂被工商部门注销。2003年 12月,某银行与化工公司签订《承债协议》,约定原化肥厂所欠某银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由化工公司全部承担,并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本金从2005年开始分期偿还,至2018年全部还清。 2004年,某银行根据总行关于集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精神,向其直接上级行请示处置原化肥厂不良贷款,其上级行批复“同意某银行对原化肥厂债权合理确定出售的保留价,尽快组织公开拍卖出售”。同年10月,某银行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该贷款债权,其中本金2000万元,利息297万元,委托拍卖保留价为840万元。拍卖公司在相关报纸上刊登拍卖债权公告,最终个体户吕某竟拍获得该笔债权,并按约支付拍卖价款840万元,拍卖结果依法办理了公证。拍卖成交后,某银行向化工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将贷款债权凭证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吕某。11月,吕某以化工公司为被告、某银行为第三人,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97万元。一审中,被告化工公司辩称,某银行拍卖贷款债权给吕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行为。某银行辩称,该债权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被告化工公司,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化肥厂与某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购买并组建化工公司,与某银行约定承担化肥厂的贷款本息,符合企业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基本法律原则,化工公司应当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责任;某银行虽经法定拍卖机构,通过拍卖方式将其对化工公司享有的2000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吕某,并就转让的事实通过公证履行了通知的义务,但某银行转让该贷款债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行为无效,原告吕某不能合法取得该笔债权,遂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2007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权转让违法无效。金融业是一种特殊行业,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经营的业务,金融债权的受让人必须是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本案中,某银行自行转让贷款本金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债权受让人的吕某不具备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资格,且该贷款债权有足额的抵押担保,即使属于不良资产也应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吕某与某银行的债权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其要求化工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不能向公众出售贷款债权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合同法》也只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某银行出售该笔贷款债权获得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批准,且其已按照要求委托拍卖公司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某银行、拍卖公司和吕某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方协商一致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受让人吕某支付拍卖价款后已合法取得该笔债权,化工公司应向吕某承担偿付债权本息的责任。  我们赞同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的观点,不认同一、二审法院认为“某银行转让该贷款债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行为无效”的判决结果。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本案债权转让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人民银行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本案转让合同标的是不良贷款债权,而非经营贷款业务的特许权利。而且,某银行以拍卖形式向吕某转让债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因此,该转让行为应为有效。在某银行向债务人化工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后,化工公司受该转让行为的约束,应向债权人吕某履行还款义务。  二是商业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不属于特许业务。《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前述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属于商业银行需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能开展的特许业务。除此以外商业银行实施的其他普通民事行为,则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实施。商业银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行为,并不属于前述需要批准才能开展的特许业务。非金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竞买等方式获得债权后,其受让的债权应理解为一般债权,不论是将债权再次转让,还是直接向债务人进行追索,都是对债权本身的一种管理或处分,也不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不应以未经批准为由否定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  三是商业银行直接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并无本质区别。实践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有两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一种是直接转让,即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其他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另一种是间接转让,先将不良贷款债权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将其转让给其他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就债权转让行为的性质而言,上述两种方式并不存在本质区别,都将形成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最终持有债权并向债务人进行追索的局面。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行为已经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如果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否定商业银行直接转让不良贷款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势必造成法理上矛盾。四是否定本案转让行为效力将导致不良影响。  目前,在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已经存在一些通过公开拍卖形式处置不良贷款债权的成功案例。如果否定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势必对商业银行已经通过公开拍卖形式处置不良贷款债权产生重要不利影响。因此,为保护和促进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方式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提高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效率和资产质量,避免因处置方式受限导致大量不良贷款债权沉淀于银行内部无法处理,应当肯定本案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是,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问题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财政部、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最终认为不宜认定本案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倾向于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无效,主要考虑到如允许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在有关部门未出台有关规范意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商业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随意性,有可能形成金融风险,而且在实际转让过程中,因不良贷款债权通常收回难度很大,按照账面价值转让的可能性很低,往往采取打折处理方式,转让价格低于贷款本息总额,按照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不享有自行减免贷款本息的权利,如认可该类转让行为有效,有可能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三、相关启示  本案是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生效判决,可以说本案判决结果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对“商业银行直接向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倾向态度。因此,商业银行在目前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或未得到国家有权机关特殊政策许可的情况下,不宜将不良贷款债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直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因此,对于转让成交价格低于贷款本息总额的,必然涉及贷款豁免、停息等政策性问题,以低于贷款本息的价格进行转让存在违规风险,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而且,不良贷款债权一旦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后,受让人因受预期收益影响,必然会积极采取措施向债务人进行追索,而诉讼追索是其中的主要追索方式。如贷款发放或担保手续存在瑕疵、对利息计算问题产生争议,或因商业银行自身原因导致法院判决受让人的债权受损,商业银行和受让人之间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存在承担贷款债权转让无效的法律责任风险。因此,在目前条件下,商业银行最好在履行合法的清收程序后,通过拍卖贷款抵质押物或债务人其他资产等方式,清收不良贷款债权。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  (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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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就是个纯坑爹。
  无赖的嘴脸!  1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赖总是想尽一切办法推脱自己的责任.找借口赖帐是无赖的第一个嘴脸.  2 无论银行或车行都是帮助客户发展事业,银行和车行已经给你三期的还款期限,就是体谅你的实际困难.有责任的人总要协助债权人清理债权,而不是一跑了之.你跑了只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3 本篇文章明眼人可以看出是工行替债务人推脱责任,明显是受债务人的指使,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一个同行业的人攻击另外的同行,这是不规矩的竞争.  4 在债权人诉讼债务人没有判决之前而在公众论坛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有干扰判决之嫌,作者没有弄清事实之前最好闭嘴.  5 从本文中可以分析:2010年7月购买的设备,债权人到今年10月才起诉,已经过了2年3个月.按作者所说,2011年5月至今债务人没有支付一分钱,无论银行和车行都已经足够耐心的和债务人协商,由此可见债务人根本没有意愿偿还欠款或有诚意和债权人协商.
  真黑,建议大家不要用光大了,坑爹啊
  光大信用卡是有点黑,我有一次忘了还零头。结果也收利息!
  文字好多,看的眼花缭乱的。希望楼主能获得圆满的解决。
  没有用过光大的卡
  没有在光大办理过业务,因为上班的地方和住的地方都没有光大,不过据说服务还是可以的。
  光大就是黑,特别黑,用光大的信用卡的人都知道  
  没办过光大信用卡。看完想想,还是不要办了。
  借用网友的话:光大银行-----垃圾中的极品。
  其实也不能这么说,光大还是有很多优惠和联名商家的!我感觉使用起来还是很方便!
  想问楼主有什么抵押可以贷款20多万???
  楼主当初是怎么和朋友商谈的,最后没还这个款肯定是由你朋友还。再坑也算不过银行的,别说光大,估计其他的银行都这样!
  我到没碰到银行贷款的事情,我一直比较纠结的是银行小额管理费的事情!为什么要收取这个钱,我自己的卡自己爱存多少存多少,凭什么收这个管理费!
  @緈諨蔠嚸 2楼   无赖的嘴脸!  1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赖总是想尽一切办法推脱自己的责任.找借口赖帐是无赖的第一个嘴脸.  2 无论银行或车行都是帮助客户发展事业,银行和车行已经给你三期的还款期限,就是体谅你的实际困难.有责任的人总要协助债权人清理债权,而不是一跑了之.你跑了只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3 本篇文章明眼人可以看出是工行替债务人推脱责任,明显是受债务人的指使,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一......  -----------------------------  二楼绝对是光大银行的马甲,光大人的素质真是高呀!骂人都不带脏字,继续围观
  @hsxian 16楼   二楼绝对是光大银行的马甲,光大人的素质真是高呀!骂人都不带脏字,继续围观  -----------------------------  同意16楼的看法,绝对是光大的人  哥是不敢在用光大的信用卡了,真是坑爹呀!
  这是非法的
  @潇洒哥的故事 17楼   同意16楼的看法,绝对是光大的人  哥是不敢在用光大的信用卡了,真是坑爹呀!  -----------------------------  光大找的抢手。看看,有多少投诉光大的贴子。
  莫须有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不良记录害得我不能贷款!!  1月初去银行贷款,发现有信用卡不良记录,去人民银行一查是光大银行的信用卡,透支2000多点,卡好像是北京办的,是寄到郑州什么电子厂的,我这辈子还没踏入过河南呢,CTM的透支2000多是不多,我帮忙还了就是,可是不良记录害得我不能贷款,我还借着高利贷等着贷款还呢,现在等他们消除不良记录,CTM的征信部门要这个领导签字那个领导签字,签了1个星期还没签好,再过几天银行都不放贷款了,你们这帮领带天天去吃喝玩乐了啊!!  我新老身份证从没丢失过,也就是说光大白痴银行用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办了信用卡,我还只在杭州看到过光大银行的大门,连进都没进去过,我家这里也没光大银行,我天天诅咒那个办信用卡的业务员,拿卡透支的龟孙子不得好死!!.
  当前社会里的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信用负责并为之坚守,但目前很多人不惜丢失自己的信用甚至人格!以至于骗子横行,贼人当道!人要脸,树要皮!这是老祖先的话,在当前社会脸是什么?就是信用!在商业行为中,即然你签了合同,无论如何都要信守承诺!你为朋友签订合同你应该考虑到你应该及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否则你就是和朋友有不可明说的目的!为朋友两肋插刀是中国人的优良传统,即然你朋友无力还款,你为什么不替朋友还款呢?如果这样你还会惹上官司吗?好人做到底,不做到底还不如不做!害人害己!看了本篇文章,开始存同情于当事人。但通篇分解!不足同情,主要是起因在谁,根源在哪里!车行,银行都有各自的经营规则!当事人也要有做事的原则!无论银行赚取利息,车行赚取利润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当事人违背了法律原则,受到制裁无可厚非。至于制裁大小程度自有法院判决!无论当事人,车行,银行都不能跨越法律界线!毕竟中国还是讲法制的社会!如果每一个人自觉提高自己的信用意识,法律意识!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和谐安宁。
  不靠谱!
  其实这个问题看你怎么看?我觉得银行肯定是坑爹的,但是具体帮朋友也要有个度。欠债还钱正常,怎么也算不过银行的!
  光大信用卡还是很方便。联名商家很多
  这个事情楼主应该理清楚头绪,首先要找你朋友,这个事情原本就是因为他而起。怎么到了还款的时候就不见人了,其次要看当初你们如何签订贷款协议的条款!银行机构的精明这个我们个人是算不过的!
  别说贷款的利息,就连信用卡的利息算都吓死你。如果这个月信用卡消费在3万,你只要有30的零头不还,利息都是按照3万来算的!
  @xcf007 26楼   别说贷款的利息,就连信用卡的利息算都吓死你。如果这个月信用卡消费在3万,你只要有30的零头不还,利息都是按照3万来算的!  -----------------------------  无语,同情。
  r人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人生最大的失败是自大。人生最大的愚蠢是欺骗。
  取消光大信用卡
  银行的按揭抵押贷款是借钱行为,抵押物是消费者的车辆。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招拍挂的流程处理抵押物用于偿还债务,拍卖资金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银行转让债权给车行,车行按合同违约执行,性质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银行和车行这样做究竟合法吗?
  光大是不行的  .
  海口光大,极品无耻
  其他银行的广大怎么样?
  坑爹的。。。
  当初楼主拿啥做抵押的?还是贿赂人员贷到的20万?
  看完这个文章只想说一句:谨慎交友!
  银行应该可以拍卖抵押物,然后去弥补!其实欠债还钱,也很正常!不知道具体的协议当初你们怎么签的,但是肯定是具体条款可以明察!
  光大信用卡,能坑死人。  
  光大银行,挖坑等你跳!跳了银行就赚了!
  楼主哥,你是斗不过银行的,毕竟是金融机构。法院能判你赢?
  银行作为服务企业,什么时候能多为百姓考虑。而不是一味钻空子吃大众的钱。
  楼上的,银行啥时候能为百姓服务。你没有去工商银行办过业务吗?去感受下那里的NB,一个业务不排1个小时你想办好?
  银行都坑爹,不坑不是爹!
  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市场主体是由个体组成的,市场交易中所有的经济活动,与个人信用息息相关。一旦个人行为失之约束,就会发生个人失信行为,进而出现集体失信。因此,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个人信用不仅是一个国家市场伦理和道德文化建设的基础,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资源。开拓并利用这种资源,能有效推动消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市场经济越发展,个人信用所发挥的功能越重要,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已成为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显著标志之一。  目前我国的信用管理仍然粗放,对个人信用管理不精细,法律对失信个人打击力度不够!以致于很多个人虽失信但仍想尽一切办法推拖责任,如本案!其没按时付款其己失去信用,其人不但没有想办法弥补过失的意愿,反而去找寻法律的漏洞,对其信用根本没有重视!这就是社会对失信人员纵容的结果,长此以往国民信用意识如何提高!社会资本如何才能规范流转!
  @otashz 40楼   楼主哥,你是斗不过银行的,毕竟是金融机构。法院能判你赢?  -----------------------------  “光头银行”啊 /阴险
  @紫紫洛水 45楼   “光头银行”啊 /阴险  -----------------------------
  现在中国的国情如此,忽视民众的利益,个人的利益永远得不到保护。令人心寒。银行取出假钱不是银行的错,柜员机出错吐多了钱就是抢盗偷盗。唉。
  @潇洒哥的故事 17楼   同意16楼的看法,绝对是光大的人  哥是不敢在用光大的信用卡了,真是坑爹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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