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租用甲方和乙方的区别的土地,用于建厂房,后因违建被拆除,剩下空地一块,在未经甲方和乙方的区别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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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租用甲方土地期间,如果甲方违约收回土地,违约金应该是给多少?
乙方租用甲方土地期间,如果甲方违约收回土地,违约金应该是给多少?在租用期间,乙方在土地上种植的苗木,搭建的房屋应该由甲方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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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回复时间: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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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回复时间: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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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方违约,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有违约责任的规定,按照合同进行,没有不能主张。同时,可以按照地上作物及构筑物的现值补偿乙方。
回复时间: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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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如果有约定依照约定,如约定过低可以和实际损失同时主张。如没有约定则按照实际损失主张。苗木和房屋按照鉴定后的价值索赔。需要可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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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解决。
回复时间: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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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方违约收回土地,违约责任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自身损失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当然如是甲方单方违约,自己投入较大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具体可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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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合同无约定,按实际损失
回复时间: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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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乙方租用甲方的厂房,甲方并同意提供现有的营业执照,这样的协议乙方能否受到法律保护?_百度知道
乙方租用甲方的厂房,甲方并同意提供现有的营业执照,这样的协议乙方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这是两个法律概念。  乙方租用甲方的厂房,属于租赁合同,只要双方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甲方的厂房是合法房产,该合同受法律保护。  乙方使用甲方的营业执照,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营利了,甲方说是他投资的,到时候谁也说不清,会带来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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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保护的。最简单的例子,营业执照是他的,那生产资料也是他的,如果出了事故,责任人也是他。那凭什么,出事就是他的事,有好处就是你的?
您好,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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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长乐经济合作社与张永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棉,男,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张国键(张永棉之子),男,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乐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永李,社长。委托代理人俞秋霞,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张永棉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乐经济合作社原审诉称:长乐经济合作社、张永棉于日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一份,约定长乐经济合作社将其所有的土名为庄后的水田出租给张永棉开发建厂房使用,租赁期限十五年(从日至日),面积为670平方米,租金每年13000元。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约定:“乙方如不依约缴交承包款者,除按违约处理外,还按实欠款总额及拖欠日期每天计罚万分之六的滞纳金。非经甲方同意连续拖欠达二十天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承包土地,由此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还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合同第三条九项约定:“乙方在租赁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水电设施等不动产部分,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生产设备、工具、产成品等可动产部分,归乙方所有。”长乐经济合作社、张永棉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永棉在该土地上建起厂房并使用至今。合同期满后长乐经济合作社书面通知张永棉搬出厂房并依合同约定将上述厂房及水电设施交回长乐经济合作社,但遭到张永棉的无理拒绝,赖着不肯搬走,严重阻碍长乐经济合作社方集体的经济发展,损害长乐经济合作社方集体经济利益。现为了大力发展长乐经济合作社方集体经济,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依法终止长乐经济合作社、张永棉于日签订的上述合同,并无偿收回该土地及厂房。因长乐经济合作社、张永棉双方就终止合同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长乐经济合作社方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终止长乐经济合作社、张永棉于日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2、张永棉立即交回土地给长乐经济合作社,且合同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厂房、水电设施等不动产)无偿归长乐经济合作社所有;3、张永棉向长乐经济合作社支付拖欠的日至日租金13000元及滞纳金2340元(滞纳金以13000元为基数从日起按每天万分之六计至付清款日止,暂计至日);4、张永棉向长乐经济合作社支付场地占用费16080元(场地占用费从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共670平方米计至张永棉实际搬出厂房之日止,暂计至日);5、诉讼费用由张永棉承担。张永棉原审辩称:一,我方先对租金缴交的时间做个说明。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必须在每年的新历12月31日之前交清当年的租金。我方十五年来都是按照这个约定支付租金的,从未违约,因此长乐经济合作社称我方违约及要求我方缴交滞纳金没有事实依据。二,所谓缴交的基数13000元也不对。当年的建设过程中,实际建设面积与原来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了206平方米,并不是长乐经济合作社所称的670平方米,而是只有464平方米,且当年已取消了不合理的收费,包括管理费、治安费等。十五年来我方都是按照10000元的基数缴交租金,长乐经济合作社所诉请的缴交基数有误。三,关于合同期满及续约的问题。在合同期满之前,我方召开了社员大会,社员要求全部合同必须全部公平公开在阳光下进行。依据合同的第三条第九项约定,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包的权利。我方已表明愿意参加投标,但队长张永李要求我方搬出。因我方对续包有优先权,且在第三方花山镇司法所的调解下,队委、我方及司法所三方达成一致协议。后不知何因,张永李在交易平台将标书撤走,造成两个多月来租赁合同在交易平台上不能进行招标。因此我方认为长乐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经原审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如果涉案合同无效,长乐经济合作社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长乐经济合作社、张永棉于日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无效;2、张永棉向长乐经济合作社交还涉案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3、张永棉向长乐经济合作社支付场地使用费至交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之日止,之前已支付的按原支付的金额,之后的按每月4167元的标准支付。针对经释明后长乐经济合作社变更的诉讼请求,张永棉辩称:一,我方同意交还场地。二,长乐经济合作社要求我方按每月4167元支付场地使用费不合理,因为双方之前已达成协议,使用费、押金、律师代理费、投标费等费用我方都已支付,之后的场地使用费我方不同意支付并且要求长乐经济合作社赔偿我方损失,包括我方已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投标费等。厂房现已搬空,长乐经济合作社再让我方支付场地使用费不合理。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长乐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人(甲方)与张永棉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花都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专业承包合同》,约定长乐经济合作社将土名为庄后的水田发包给张永棉使用,土地用途为建筑厂房,面积为670平方米,东至路边,西至106国道,南至私人住宅,北至村道。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共15年。合同第三条承包期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一)在承包期内乙方向甲方缴交的总承包款为195000元。乙方每年向甲方缴交的承包款为13000元。乙方必须在每年新历12月31日前交清当年的租金10000元,村管理费3000元,治安费500元,不得拖欠。……(九)土地承包期满时的交接办法:1、乙方在租赁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水电设施等不动产部分,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生产设备、工具、产成品等可动产部分,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时,如乙方不续包,甲方需将该厂房通向乙方住宅门口的通道留给乙方使用。2、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包。此外,该合同还对原、张永棉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经花都市花山镇合同管理办公室鉴证,合同编号为山农承合鉴字第98-042号。日,长乐经济合作社向张永棉发出一份《通知》,内容为:你位于两龙村长乐经济社(3队)的厂房,于日起至日止,共15年合同期已满,根据合同编号[山农承合鉴字第98-042号]签订的内容,合同期满厂房归甲方生产队所有,租赁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水电设施等不动产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生产队所有,生产设备、工具、产成品等可动产部分归乙方。现通知你10天内(9月2日-9月11日)清理给回生产队,如不清理,后果自负。经长乐经济合作社、张永棉双方协商,张永棉于日按每月4167元的标准向长乐经济合作社支付了合同期满日至2013年12月底前的场地使用费,并向长乐经济合作社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共计6312元。另张永棉于日向长乐经济合作社支付投标厂房押金10000元。经投标,花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于日发出中标公示,公示中标人为张永棉,并出具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明确竞得人应当于日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花山司法所与发包方签订正式交易合同,如不按期签订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审诉讼中,长乐经济合作社陈述: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只是双方签订合约之前的意向,具体合约条款没有商谈,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约。原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长乐经济合作社留出1米多宽的通道给张永棉,张永棉承租后就将该通道的两边用墙堵住了,将其用作厂房。合同期满后我方同意将该通道恢复,但张永棉没有恢复,而是在日将另外一个140多平方米的厂房拆除作为通道。双方因为该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签订合约。张永棉拆除该140多平方米厂房时我方予以阻止但没有成功,我方有报警处理。张永棉陈述:我方拆除通道是事实,但我方拆除的就是通道,而不是厂房。我方在2012年12月将整个厂房租给家具厂经营,家具厂未经我方同意就在当月将通道搭建成厂房,我方拆除的就是该通道。该通道有消防栓,消防安全受到影响,所以我方将该家具厂赶走并拆除了通道,还原了消防设施。卫星地图显示该通道14年来都是空的。我方拆除通道时长乐经济合作社有报警,但经我方解释后警察就离开了。涉案合同期满后,长乐经济合作社、张永棉至今没有签订涉案土地的租赁合同。原审诉讼中,长乐经济合作社要求张永棉将厂房腾空并将拆除的部分恢复原状后交还长乐经济合作社,按每月4167元的标准支付场地使用费。对此,张永棉的意见为:我方同意交还厂房,但按每月4167元的标准支付场地使用费不合理,因厂房早就搬空。另我方已向长乐经济合作社支付了律师费、押金、投标费等,我方要求长乐经济合作社赔偿我方损失。我方不同意将拆除部分恢复原状,因为那是公共通道,我方已将厂房搬空,长乐经济合作社可以随时收回。针对张永棉同意交还厂房的意见,长乐经济合作社的意见为:张永棉需将已拆除的部分恢复原貌,我方才同意收回厂房。另查明,涉案土地为村集体土地,涉案厂房没有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该厂房的建设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审法院认为:长乐经济合作社、张永棉签订的《花都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专业承包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涉案土地为村集体土地,该土地上建设的厂房为非农业用途,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涉案厂房没有办理相应的报建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应为无效。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长乐经济合作社、张永棉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张永棉继续使用涉案租赁物至今,所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场地租赁合同关系,该租赁关系亦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该租赁行为无效,本院依法向长乐经济合作社行使释明权,长乐经济合作社经本院释明后变更了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故长乐经济合作社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无效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返还财产。故长乐经济合作社要求张永棉返还涉案租赁物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涉案合同虽然无效,但张永棉已使用该租赁物十多年,合同亦约定不动产部分归长乐经济合作社所有,根据公平原则,长乐经济合作社要求张永棉将地上附着物一并交还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长乐经济合作社、张永棉双方对于张永棉拆除的部分厂房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永棉对拆除的部分是通道的意见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对其意见不予采纳。故张永棉拆除部分厂房导致双方意见不一致而没有完成租赁物的交还,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故长乐经济合作社要求张永棉支付厂房占用费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至于张永棉欠付占有使用费的金额。涉案合同于日期满,之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亦没有对租赁物的占用使用费作出约定。所以,该厂房的占有使用费以参照同地段的租金计算为宜。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按每月4167元的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并已由张永棉支付至2013年12月底,该标准经双方同意并已实际履行,可视为同地段租金,故酌情参照4167元的租金标准计付厂房占有使用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长乐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张永棉于日签订的《花都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专业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张永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土名为庄后的水田(东至路边,西至106国道,南至私人住宅,北至村道)及其上附着物交还给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长乐经济合作社;三、被告张永棉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长乐经济合作社按每月4167元的标准支付上述场地从日起至将上述场地交还给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长乐经济合作社之日止的场地占有使用费,其中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场地占有使用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之后的场地占有使用费于场地交还之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586元,由被告张永棉负担。判决后,张永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关于折除中间公共通道上所加建部份,一审法官认为举证不能,不接受,张永棉认为没有道理,2013年只因转租者在没有征得张永棉的同意私自加盖通道中空部份,后被张永棉纠下拆除。厂房14年来都是两部分组成有卫星地图为证,有政府拆违建通知为证,中间有公共通道,通道本身现实功能是,厂房使用者可通行,张永棉本人住宅门口亦要通行通道,消防栓亦要通道,维护本村几十户村民的消防安全,难道又要将本身是违建的厂房通道要再违建复盖吗?又变成了倒塞通道(只留一米多路口)握手楼吗?又倒塞消防栓?成为消防隐患吗?政府成为违建者即得利的帮凶吗。二、在花山镇司法所,村委的调解下,己达成调解协议,张永棉支付长乐经济合作社聘请律师的6312元的费用,长乐经济合作社撤诉,并且支付张永棉续租请求,(长乐经济合作社亦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合法中标并公示,并按要求交押金壹万元),后来由于长乐经济合作社出尔反尔,继续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所说协议书上没有长乐经济社盖的公章,认为协议无效,法院亦判租赁行为无效。长乐经济合作社的行为已对张永棉造成很大的打击,实际上是张永李为代表的长乐经济合作社一直在欺诈、胡弄张永棉,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因为之前两龙村长乐经济社的所有土地租赁合同都是由张永李一手把控,私相授受、终饱私囊,弄虚作假,张永棉人多次实名举报,张永李有打击报复之嫌。故此,张永棉要求长乐经济合作社退还其支付的律师费6312元,及投标押金壹万元,由于张永棉违约,亦需支付10000元的押金违约费用,总金额26312元。三、在一审,第三条要求支付交还长乐经济合作社从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场地,占用费及之后的场地占用使用费于场地交还之日前支付的问题,张永棉认为不当,因为在14年2月1日前张永棉已清空撤场,并同意交还,也通知了长乐经济合作社,之前的所有租金已交清,有据为凭,并无拖欠,场地是长乐经济合作社不接收,张永棉在2月25目的庭审中已讲清楚,所以租金计算应该到2月1日止,我们没有占用场地,要求我们继续支付的判决不合理。故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长乐经济合作社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经查,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张永棉在原审中表示同意交还厂房的时间是日。二审中,张永棉提交了三张图片,拟证实涉案厂房14年来都是留有通道的。长乐经济合作社表示上述证据不是新证据,也不能证明张永棉所证实的事实。本院认为,长乐经济合作社将性质为水田的土地出租给张永棉作建筑厂房,原审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判决张永棉返还涉案的水田及附着物给长乐经济合作社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永棉应支付场地占用费至何时。鉴于在原审期间,长乐经济合作社在张永棉中标的情况下仍坚持收回涉案场地,张永棉亦于日表示同意交还,但长乐经济合作社却以张永棉没有恢复原状为由拒绝收楼,既然长乐经济合作社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张永棉交还场地,故其拒绝收场地的行为是明显不合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负担,张永棉应支付占用费至日,原审判决张永棉支付至交还场地之日的占用费欠妥,本院予以调整。至于张永棉是否拆除厂房或是否对长乐经济合作社造成损害,长乐经济合作社可另行法律途径主张。对于张永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因均可在原审期间取得,故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本院不予接纳。综上所述,张永棉的上诉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二、变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张永棉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日起至日的场地占有使用费(每月按4167元计)给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长乐经济合作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及二受理费各586元,均由张永棉各负担486元,由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长乐经济合作社各100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国庆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代理审判员  李 民二〇一四年七月××日书 记 员  邹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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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题>该网络计划中哪些工作是主要控制对象(关键工作),计划工期是多少?正确答案:有,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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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题>该工程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是多少?正确答案:有, 或者
4小题>合同约定人工费标准是30元/工日,人工窝工费补偿标准是18元/工日,该工程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综合取费率为30%。在工程清算时,乙方应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正确答案:有,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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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5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单位:周)
分部工程名称
可缩短的时间/周
增加的赶工费/(万元/周)
表5-19各 工作可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用 1小题>开工1周后,建设单位要求将总工期缩短2周,故请监理单位帮助拟定一个合理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请问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支付施工单位的赶工费用最少?说明步骤和理由。正确答案:有,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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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程在设备基础施工和设备安装过程中出现了如下事件:
(1)因地质勘探报告不详,出现图样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该障碍物导致工作A持续时问延长10天,增加人工费2万元、材料费4万元、机械费3万元。
(2)基坑开挖时因边坡支撑失稳坍塌,造成工作B持续时间延长15天,增加人工费1万元、材料费1万元、机械费2万元。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施工单位的供电设施发生火灾,使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10天,增加人工费1.5万元、其他损失费5万元。
(4)设备安装阶段因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导致施工单位增加人工费4万元、材料费6万元、机械费5万元,工作E持续时间延长30天。
(5)因施工期间钢材涨价而增加材料费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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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题>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施工单位是否可以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分别说明理由。正确答案:有, 或者
3小题>施工单位可以获得的工期补偿是多少天?说明理由。正确答案:有, 或者
4小题>施工单位租赁土方施工机械用于工作A、B,日租金为1500元/天,则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土方租赁机械的租金补偿费用是多少?为什么?正确答案:有, 或者
5小题>施工单位可得到的企业管理费补偿是多少?正确答案:有, 或者 第&3&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基础施工时,施工人员发现了有研究价值的古墓,监理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并按有关程序处理了该事件。
设备安装工程开始前,施工单位依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了如图5-7所示的设备安装双代号网络进度计划,并得到了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图5-7 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单位:天)
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所有单机无负荷试车和整个设备系统的无负荷联动试车。本工程共有6台设备,主机由建设单位采购,配套辅机由施工单位采购,各台设备采购者和试车结果见表5-20。表5-20 各台设备采购者和试车结果
设备安装及第一次试车结果
第二次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准备工作
正常,按计划进行
1号设备安装及单机无负荷试车
安装质量事故初次试车没通过,费用增加1万元,时间增加1天
2号设备安装及单机无负荷试车
安装工艺原因初次试车没通过,费用增加3万元,时间增加1天
3号设备安装及单机无负荷试车
设计原因初次试车没通过,费用增加2万元,时间增加4天
4号设备安装及单机无负荷试车
设备原材料原因初次试车没通过,费用增加4万元,时间增加1天
5号设备安装及单机无负荷试车
设备制造原因初次试车没通过,费用增加5万元,时间增加3天
6号设备安装及单机无负荷试车
一次试车通过
7号设备安装及单机无负荷试车
建设单位指令错误初次试车没通过,费用增加6万元,时间增加1天
1小题>简述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古墓事件的程序。并分析由此事件导致的费用增加由谁承担?工期可否顺延?正确答案:有, 或者
2小题>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时,单机无负荷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应分别由谁组织试车?正确答案:有, 或者
3小题>请对B、C、D、E、F、H六项工作的设备安装及试车结果没通过的责任进行界定。正确答案:有, 或者
4小题>设备安装工程的计划工期和应批准顺延工期各是多少?应补偿施工单位多少费用?正确答案:有, 或者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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