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允许p2p平台债权转让的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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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风险芒刺在喉 P2P线下债权转让模式或被叫停
  P2P线下债权转让模式或将迎来生死大考。《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通过多方采访了解到,由于线下的债权转让存在信息不透明、资金使用不规范甚至被挪用等风险,监管层对这一模式存在不少担忧,而正在酝酿中、即将出台的P2P监管条例可能终结这一模式。
  “监管层对于这一模式的态度整体比较负面,或者说不太接受。未来出台的行业监管规则里有彻底否定这种模式的可能,一些按照这一模式运营的平台可能会被要求限期整改。”一位接近监管层的P2P行业人士说,这种线下平台大多信息披露不充分,操作方式不够透明,监管层未来可能会强制要求披露一些数据。
  债权转让模式也被业内人士称为“居间人”模式,或“专业放款人”模式,即P2P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
  线下P2P借贷通常采取债权转让的模式。在我国,线下P2P平台虽然数量少,但体量较大。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数据,粗略计算,2013年排名前5位的线下P2P借贷平台的借贷总额为600亿至800亿元。
  不过,不同于投资人和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撮合后直接对接的线上模式,线下P2P平台的这种债权转让模式一直饱受争议,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模式根本不是P2P。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在这一模式中,身为“专业放款人”的自然人本人的风险,是这一模式中最难以回避的风险之一。
  一位P2P行业人士分析说,在线下模式中,对借款人放款和对投资人进行债权转让都必须经过专业放款人,因此,如果这时候专业放款人自身出了问题,不要说恶意的跑路,即使是身体状况有变,或者婚姻状况有变化,都有可能导致不可控的风险。
虽然现在大多数线下平台在处理这种关系时,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债权管理由专门的公司来负责,看似和专业放款人脱离了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专门负责债权管理的公司本身也是专业放款人的,所以至少也存在着关联风险。
“其实,除了上述自然形成的风险,监管层最担忧的还是这种模式的透明度较差。换句话说,有的平台在做的事情,监管机构根本无从知晓。”上述人士表示。目前,国内排名靠前的几个债权转让模式的平台如宜信、冠群驰骋、中融民信等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比较有限。
该人士还表示,由于债权转让全部是在线下进行的,就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这也是为什么有些线下平台会被质疑为“非法集资”或“资金池”,原因在于其内部流程不透明、操作方法未知。
一位在线下平台曾买过此类债权转让产品的投资者说,虽然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平台会告知相应的借款人的部分信息,但是信息非常有限,真伪也很难核实。
除了上述两个风险之外,这一模式中资金杠杆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也被业内人士频繁提及。《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指出,在债权转让模式中,专业放款人必须要以自有资金放贷,然后进行债权转让。为使“自有”资金快速增加,专业放款人多采用延长结账周期的办法“盘活”代收费用,提升可贷资金量。由于代收借款人的一些服务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较高,在一轮放贷之后及债权转让之后,专业放款人可支配的资金可达到其本金的1.3倍甚至更高,就形成了资金杠杆,多次放贷之后,杠杆多次叠加,也形成了资金杠杆风险。
上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指导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此前,央行和银监会在不同场合均明确表示要划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明确平台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国内P2P平台积木盒子联合创始人魏伟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线下债权转让是线下模式下的无奈选择,在时间上是先有资金募集后有项目匹配的,资金发生转移时项目信息未知,所以严格而言不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这种手段对规范平台而言是不得已的选择,但因为一定时间内形成了交易资金池,容易被不规范平台利用。我们感觉,这将会是被严格监管的运营模式。”魏伟说。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监管的这种取向,一些平台目前已经在探索模式转变。比如,一些线下P2P借贷平台将借款人信息等向线上的P2P平台输出自身的信贷资源,降低专业放款人的资金压力,或者直接搭建线上平台,把借款项目直接放到线上销售。
[责任编辑:  P2P网贷在中国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不同于欧美国家的原始面貌,在中国发生了很多变化,有的提供担保机制,有的引入了线下模式,有的已经介入到了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中去,成为借贷资金流转的中转站。通过对各种不同模式的P2P网贷的调查研究,认为我国P2P网贷平台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进行划分。即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和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根据目前我国P2P网贷公司相关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
  从借贷流程来分,是指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还是通过平台上专业放贷人介入借贷关系之中,一边放贷一边转让债权来连通出借人和借款人,实现借贷款项从出借人手中流入借款人手中。前面一种模式称为纯平台模式,后面一种模式则可称为债权转让模式。
  (一)纯平台模式
  纯平台模式保留了欧美传入的P2P网贷本来面貌,即出借人根据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平台不介入交易,只负责信用审核、展示及招标,以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为收益来源。
  (二)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又称“多对多”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其中,第三方个人与P2P网贷平台高度关联,一般为平台的内部核心人员。P2P网贷平台则通过对第三方个人债权进行金额拆分和期限错配,将其打包成类似于产品的债权包,供出借人选择。由此,借、贷双方经由第三方个人产生借贷关系的模式使原本“一对一”、“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P2P借贷关系变为“多对多”的债权关系。当然,此种模式下,P2P网贷平台也承担着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以及贷后管理等相关职责。
  此种模式在国内为宜信首创。宜信(北京宜信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简称)创建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行业投资、小微借款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小额信贷助农平台服务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服务业企业。目前已经在60多个城市和20多个农村地区建立起全国协同服务网络。
  宜信P2P网贷的典型特点就是债权转让机制,这种模式的核心交易结构分为两步:
  首先,宜信的创始人唐宁(或其他宜信公司高管)作为第一出借人,将个人自有资金借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并签署《借款协议》,这样唐宁就获得取得了大笔债权,所有的债务债权关系都集中在自然人身上,规避了我国禁止企业放贷的相关规定。
  然后,宜信再把唐宁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组合产品,以组合产品的形式销售给投资者,但实质上是债权转让的过程。宜信对唐宁的债权进行了两个层面的拆分,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经过这两个拆分之后,一笔大额债权就划分为多笔小额、短期的债权。与将一笔债权整体出售相比,经过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后的销售难度就大幅度降低。
  在这一债权转让过程中,出借人对于自己的债务人情况是不了解的,具体投资的项目由宜信后台系统进行匹配,并不由出借人自主选择。出借人者与借款人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出借人看到的是一个借款人列表,一项资金分散给多个借款人。例如,出借人每月可以收到一份列有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和借款用途的债权列表。借款用途以“经营”、“消费”、“其他”等笼统描述概括。出借人如希望能够亲自对投资对象进行了解,还要通过宜信获取投资对象的联系方式。一位购买了10万元“宜信宝”产品的出借人称,其债权列表目前所对应的借款人多达22人――这意味着,每个借款人从该位出借人处所获得的资金平均数额不足5000元。
  从商业逻辑来看,债权转让模式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出借人的投资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了规模化的快速扩展。它与国内互联网发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标客户群体息息相关,很多2012年以后成立的网贷平台都采取了债权转让模式。但是,因为信用链条的拉长,以及P2P网贷平台与第三方个人的高度关联性,债权转让的P2P网贷形式受到较多质疑,并被诸多传统P2P机构认为这“并不是P2P,出了风险会影响P2P行业”。因为宜信是以自然人债务担保的方式来进行着类银行的业务。一边是不断涌进的大量社会上闲置零散资金,一边是不断对债权进行拆分和配对,宜信起到了信用中介的作用。这种模式实质就是利用债权拆分和转让进行了资产证券化,进而实现流通。如果份额超过200份就触犯了证券法规定,是非法发行证券。而监管层对于资产证券化这项业务一直很审慎,去年才重新放开,并且对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都有很严格的授权及监管规则。
  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的借贷关系完全不同,纯平台模式是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借贷关系,而债权转让模式则是由平台介入到借贷双方之间一边借贷一边转让的借贷关系。不同的P2P网贷平台选择不同的模式,或者同时运营两种相同的模式,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更合适的模式。
(责任编辑: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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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  随着互联网金融从2013年开始快速爆发以来,各类较高年化收益率的“宝”(余额宝,活期宝等)风生水起,在互联网的配合下,投资者风涌而至,可说是形成一种潮流,展现出了互联网金融独特的魅力,正值风光无限。  同时风起云涌的还有民间借贷资金正在赶互联网金融的这趟快速的列车,P2P
P2B等各种模式的借货、融资方式遍地开花,欣欣向荣的景象。  P2P理财的年化收益率高了又高,从10%一路飙升到24%,然后慢慢稳定在12%-18%区间浮动,都说风险和收益是从正比的,这么高的年化收益率,银行的这类理财产品简单没办法比拟,2013年信贷公司这种P2P理财吸存惊人,赚得盆满钵满。  P2P模式:信贷公司借款给中小企业或个人,产生债权,然后通过这类理财把债权转让给有闲钱并有钱生钱意识的出借人,这样也就达到了回笼资金目的,出借的利率是很高的而且还有抵押品,借款的额度一般也是抵押品的50%左右,当然这是风控做得好的信贷公司。借出去的资金再吸回来,利用资金周转的过程盈利超过50%,所以才会引出这么高年化收益率的P2P理财产品,一般借款利率控制在24%以上。  2013年这一类的公司关闭了几十家,有跑路的,有资金链断裂倒闭的,风险是一定程度存在的,所以在做这一类投资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好风控能力较强的公司,这跟债权的优质情况有很大的关联,选择好了实力强的公司,一定程度上就保障了你一定的高收益,反之亦然。
楼主发言:26次 发图:
  P2P理财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而P2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挣钱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
  P2P理财理论上资金是不经过信贷公司的,而是直接划规到借款人的,而信贷公司通过先产生债权再转让债权的方式来实现的话,借款是不是就会收到两笔借贷资金呢???哈哈
  通过债让转让方式实现地P2P理财方式,签订转让债权合同时划转的资金是转入信贷公司的私人帐户的,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存在公司倒闭或跑路的情况,但抵押品还在,债权合同还在,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还在,可以向借款人追回,这有明确的相关法律保障。  做这类理财需要了解两个数据,信贷公司的坏帐率和风险准备金率。坏帐率要查相关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数据而不是公司内部出具的数据,风险准备金率可以从银行查到。
  P2P投融资平台层出不穷,选择实力雄厚的平台也是对投资的一种保障,公司的坏帐率和风险保证金是评价一个公司实力的重要指标,风控做得好的公司相应就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尽管各种负面的新闻也不少,比如某某公司倒闭破产路路等,一个新兴市场是要经过一轮轮的淘汰的,只有实力雄厚的公司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并筹造出行业的品牌,成为行业的典范。  一个新兴市场的崛起,一开始总是乱象丛生,慢慢政府才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监管,慢慢引导它走向正轨,这也是对国民经济增长做出的贡献。2014年,P2P将纳入银监会监管,只是时间问题,市场不会让其再这样乱下去,政府也不会置百姓的投资陷入恐慌,期待一个新兴的市场或是一种新的金融改革来拯救我们的金融业。
  当前国内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是传统的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大家提供服务。这个是大家熟悉的网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应该是渠道的作用。  第二种模式,类似阿里金融,由于它具有电商的平台,为它提供信贷服务创造的优于其他放贷人的条件。互联网在里边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创富商城理财模式通过创富商城消费会员了解到创富通宝理财模式。  第三种模式,大家经常谈到的P2P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5]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相对安全的P2P模式。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模式首先在创富贷平台创立,由创富贷与中安信业共同推出产品“机构担保标”。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中安信业、证大速贷、金融联等国内大型担保机构均介入到此模式中。  二、“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众筹创富通宝模式。可以称之为“多对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甚至有由创富通宝负责人乔星燕自己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宜信也因其特殊的借贷模式,制定了“双向散打”风险控制,通过个人发放贷款的形式,获得一年期的债权,创富通宝将这笔债权进行金额及期限的同时拆分,这样一来,创富通宝利用资金和期限的交错配比,不断吸引资金,一边发放贷款获取债权,一边不断将金额与期限的错配,不断进行拆分转让,创富通宝模式的特点是可复制性强,发展快。其构架体系可以看作是左边对接资产,右边对接债权,创富通宝的平衡系数是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属于非法集资范畴。从短期来看,金融的互联网化将占据主要地位,但是只需10~20年,直接融资模式下的P2P与众筹模式将会取代传统金融模式。届时必定将升级为互联网金融的高级阶段。[6]三、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与其他平台仅仅几百万的注册资金相比,陆金所4个亿的注册资本显得尤其亮眼。此类平台有大集团的背景,且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更“科班”,还拿风险控制来说,陆金所的P2P业务依然采用线下的借款人审核,并与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合作进行业务担保,还从境外挖了专业团队来做风控。线下审核、全额担保虽然是最靠谱的手段,但成本并非所有的网贷平台都能负担,无法作为行业标配进行推广。值得一提的陆金所采用的是“1对1”模式,1笔借款只有1个投资人,需要投资人自行在网上操作投资,而且投资期限为1-3年,所以在刚推出时天天被抱怨买不到,而且流动性不高。但由于1对1模式债权清晰,因此陆金所在2012年底推出了债权转让服务,缓解了供应不足和流动性差的问题。  四、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Online to Offline,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的综合交易模式。例如阿里小额贷款为电商加入授信审核体系,对贷款信息进行整合处理。这种小贷模式创建的P2P小额贷款业务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占得优势,其线下成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五、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与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相比,P2P的借款人主体是个人,以信用借款为主,爱投资P2C借贷,在借款来源一端被严格限制为有着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依托爱投资搭建的线下多金融担保体系,从结构上彻底解决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让安全保障更实际且更有力度。
  第四种模式,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将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调整金融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此模式发展时间较短,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一、专业P2P(Professional to Professional)模式。在专业的金融服务人员之间建立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平台,在中间从事信息匹配和精准推荐,促进线上信任的建立和交易的欲望。专业P2P模式远非市场上泛滥的P2P贷款模式可比,其从本质上才是符合金融监管的规则,符合当前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也更符合互联网精神与特质。  二、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所有金融机构开放共享资源,为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发布各种金融理财产品、项目信息,为客户打造和定制金融理财产品。在金融混业经营中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则定位于服务500万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客户经理,并将囊括房产、汽车、奢侈品销售人员,提供一个开放共享、进行综合开拓交叉销售的平台,悬赏、交易、展示、学习、以及管理和服务自己的客户。  三、金融交叉销售模式。打破理财行业的机构壁垒,通过平台上各类理财产品的展卖聚拢投资人资源,促进金融产品销售人员产品的销售。金融产品销售人员们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内部的交流沟通和资源置换,在不同产品领域寻找并组建自己的合作团队,达成利益分享规则后,团队内共享投资人资源,为投资人推介团队内部产品进行资产配置,从而实现金融产品销售人员间的交叉销售合作,取得共赢。
  2014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是2014年央行工作的重点之一。有媒体报道称,央行正在牵头制定监管规定,防范快速发展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日益上升的风险。其引述知情人士的话称,央行正与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联手,试图落实相关监管措施,防止消费者信息被盗用或误用,确保互联网投资产品的风险得到充分披露,并禁止非法融资活动。管理层人士曾多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表态。其中,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表示,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但同时绝不姑息欺诈、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刘士余也强调,(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法律红线,尤其P2P平台不可以办资金池,也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传统线下金融业务转到线上开展,要遵守线下金融业务的监管规定。央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公开称,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因为金融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比IT产业的风险更大。他当时还开列了互联网金融的三条不能碰的红线:第一,不能碰乱集资的红线;第二,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第三,诈骗的红线。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分析称,对影子银行的治理是2014年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之一。央行负责金融稳定,由其负责牵头制定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定也算情理之中,预料之中。
  目前信贷公司推荐的转让债权形式的P2P理财模式正严重的冲击着银行理财类产品,更甚也一定程度的影响到余额宝等各种宝的模式,毕竟民间资本信贷业务的发展也处于一个调整发展的阶段,大浪淘沙适者生存,只有严格把控好风险控制这一核心领域的信贷公司才会笑到最后,成为行业的龙头。随着银监会逐步的加入对民间资本的监管,民间信贷资本将迎来春天,同时也是一个逐渐走上成熟规范的道路,并逐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我们要打破“银行有奶就是娘的”资本垄断格局,民营银行的兴起将会把银行业带入市场经济中,更国体现银行业的服务性,而非垄断性。互联网金融虽然还不成熟,但慢慢会被人们所接受,并享受到它带来的巨大的资本改革。
  、“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众筹创富通宝模式。可以称之为“多对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甚至有由创富通宝负责人乔星燕自己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宜信也因其特殊的借贷模式,制定了“双向散打”风险控制,通过个人发放贷款的形式,获得一年期的债权,创富通宝将这笔债权进行金额及期限的同时拆分,这样一来,创富通宝利用资金和期限的交错配比,不断吸引资金,一边发放贷款获取债权,一边不断将金额与期限的错配,不断进行拆分转让,创富通宝模式的特点是可复制性强,发展快。  针对这种P2P理财模式,下面我会例举目前来说在这一方面全国做得最大最强的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冠群),目前来说,冠群在全国设立有330家要支机构,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金6000万,其对应这种模式的财汇通系列产品占据的很大的市场份额,因预期年化收益率控制在12%,风控这一块做得相当到位,有四层风控保障,下面有图为据:      
  传统P2P  传统模式下的P2P借贷,由P2P平台提供中介服务,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借款交易,由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拨付给借款人。在该模式下,P2P平台仅起到信息中介、服务中介的作用,信息中介是向借、贷双方提供对方的基本信息并将合适的借贷双方撮合到一起,服务中介是向双方提供内容完善的借款手续、协助审查抵押物的基本信息,协助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等。早期的P2P平台是不提供本金保障的,借款方逾期未归还, P2P平台只是协助出借方进行催收,但不承诺如催收必然成功,如催收后借款人仍未归还,该责任由出借人直接承担。  为了满足投资者(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性的要求,国内很多P2P平台都加入变相的“担保性”条款或者采取一些含糊其辞的本金保障宣传.
  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  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P2P平台为该交易过程提供服务),即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结合的模式下的P2P。该模式下的P2P与传统意义上的P2P有很大的差别,第一、不再是借贷双方的直接面对,而是通过专业放贷人的进行;第二,原借贷双方的借款金额、期限都是清晰明确的,而通过专业放贷人的操作,会将金额由大拆小,期限由长拆短进行。
  法律底限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P2P行业和线下债权转让模式是成长中的行业和经营模式。而吴晓灵近日的一番讲话,几乎给线下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公司扣上了非法集资的帽子。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判断线下债权转让模式是否是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第一出借人借给借款人的钱,是其自有资金,还是集资而来的资金;如果是自有资金,问题就不大;如果是集资来的资金,则就涉嫌非法集资。  就此问题,宜信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出借人借给借款人的钱是其自有资金,整个线下债权转让模式的流程是,先由借款人向第一出借人借款,形成债权后,第一出借人再将债权按其价值转让,并非是公司先吸纳资金再进行放贷。  “所以宜信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吸纳出借人资金的行为,在服务过程中也只向客户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差,而且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并不承诺保本保息。”宜信公司认为自身一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开展服务,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并不涉嫌非法集资。  刘少军认为,如果如宜信公司所说严格地按照前述程序经营线下债权转让模式,是合法的,因为个人之间是允许放贷的,而且合同法也允许债权进行转让。
  投资理财,客户最担心的是资金安全,然后才是收益。银行理财产品客户可信度高,毕竟银行有国家在后面撑腰,但目前各种理财类产品(除银行理财产品外)层出不穷,如投资担保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公司的融资类理财产品,P2P理财产品等,总有这么多投资者相信和愿意去尝试投资,但他们在做这个投资的时候就真的了解了他所投资的产品?真的确定好资金安全性?很大一部分是趁早着高收益去的,孰不知收益和风险是成正比的,选择这类理财产品投资关键是要看投资公司的实力和风控水平,然后根据自己投资的喜好选择适合自己风险的产品投资,而不能一味的只追求收益。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各种衍生出来的金融理财类产品名目繁多,这就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选择能力,盲目的担心和一味的追求高收益都是不理性的。如果你想做这类的投资理财产品,而又不想承受很大的风险,那就需要自己做足功课,然后用你的火眼金额睛去发挖出有实力的投资目标公司。了解投资的模式,风控能力和措施,国家政策支持力度,银行监管力度,然后再是收益。  目前来看,出事的公司基本给客户的收益都高于18%以上,这么高的收益要考虑投资公司融资好的运营成本和融资方的成本,过高的成本可能会压跨一个公司,或造成融资方无穷的压力,而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投资方,融资方,投资公司三方利益都会受到威胁,所以在这里我希望大家能理性的对待互联网金融投资,而非盲目的恐惧和一味的追求高收益。
  十类P2P公司风险很大,碰不得  第一类:提供20%以上年化收益率 的p2p公司,坚决远离。 道理很简单,给投资者的收益率 都20%甚至30%了,给融资企业的成本至 少40-50%,请问哪个企业能接受这么高 的融资成本呢?要么是银行不给续贷了, 要么是企业经营周转出现严重问题,已经 没有现金流,否则绝对不要这么高的融资 成本。 换个角度讲,别的p2p公司15%融资 成本,你25%,起点上就多了10%成本差 异,你拿什么和人家拼客户,如 果15%的p2p公司再降融资成本给融资企 业,那么25%融资的企业肯定得不到好客 户了,25%融资的p2p公司还是会死。   第二类:单笔投资都在几百万、上千万 的p2p公司,坚决远离。 本身小微金融、p2p就是做的小额分 散,靠区域分散、行业分散、金额分散来 规避风险,如果单笔额度几百万上千万, 一旦有一单出现风险,会导致大量投资人 的本金发生损失。   第三类:自融性p2p,坚决远离。 由于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从线 下小贷公司借钱成本又高,随着P2P的火 爆,许多缺钱企业就起了成立P2P平台的 念头,而这类自融P2P平台也是当前P2P行业内最大的风险来源之一。很多 制造类企业、地产类企业、矿业企业,该 类公司主要集中在2个毒瘤,一个是资金 集中在单一项目,风险巨大;一个是自己 给自己融资,风险控制和尽职调查很难做 到第三方那么公正、客观。   第四类:团队人数少于100人甚至少 于20人的,坚决远离。 很简单,互联网的确可以给平台提供 大量的客户来源、申请、概念融资,但是 你要知道,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不 是互联网,而金融的核心又是风险控制, 一个只有20人团队的p2p平台号称管 理5个亿资产,还全是通过网络审核,这 不是骗鬼呢吗?20人团队,去掉技术、去 掉财务、去掉客服、去掉前台、去掉行 政、去掉总经理、副总经理,还能剩几个 人在踏踏实实做业务风控?没有线下团队 的实地考察及风控,暂且不说如何识别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就是签约和催收这一环 节,都能把这20个人玩死,如果客户在分 散在全国,那么低于100人的团队,根本 无法支持公司业务持续经营。   第五类:区域集中、行业集中的p2p公 司,坚决远离。 有些p2p公司只做一个行业,比如地 产、钢铁、建材,酒水饮料,一旦行业风 险来临时,整个盘子都会出现风险,另外 因为团队薄弱,只做一个区域的p2p公 司,也会面临区域集中,客户相似度高, 难逃风险集中的厄运,违背小微金融区域 分散、行业分散、金额分散的原则。   第六类:团队成员80-90%技术出身,擅 长互联网、擅长推广、擅长客户体验,根 本不懂的金融,或者不重视金融的p2p公 司,坚决远离。 道理同上,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 融,不是互联网,风控必须放到足够重视 的位置。  第七类:公司创始人没有行业经验或者行 业经验少于3年,公司成立不足1年 的p2p坚决远离。 1、此类公司根本不懂小微金融,也不 懂p2p,之所以开p2p公司就是随大流, 根本没有任何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就像当 年的团购网,2年内冒出来上千家,现在 只剩不到10家了,其余都成了炮灰。 2、小微企业客户及多行业服务经验需要 积累,培养团队需要血的教训,新成立的 团队及公司需要观察。  第八类:先开理财业务后开信贷业务的公 司,所有项目都用A、B、C代替,投资 人不知道资金流向、也没有债权列表(一 旦出现风险异动,投资人都无处追索债 务)的p2p平台,坚决远离。 不少平台,开始没有债权,都是虚拟 的,真较起真儿来,初始一个像样的客户 都没有,一套完整的合同都拿不出来,更 别谈什么资金流向,债权列表了!这类平 台往往涉及非法集资,尤其是财富管理业 务比信贷业务先开展的,一定要远离。正 常状态都是信贷业务比财富管理业务早开 展半年至一年时间,运转稳定了才会逐步 开设财富管理业务。  第九类:没有自己核心风控技术、风控模 型、客户管理系统,无法做到尽职调查, 甚至连第三方支付监管都没有的p2p平 台,坚决远离。 出于好奇,可能几个有客户的销售, 有权利的政府或国企领导,协同一批款 爷,就把公司开起来了,反正是成立了公 司,不太做业务,虚拟一批客户或合同, 然后去找银行、找目标客户融资,主要投 资给地产、矿业、周围朋友的项目。号称 自己在和vc、pe接触,张口闭口就是多少 倍估值,实际就是挂这p2p互联网金融的 掮客。 另外,2012年初,比较正规的公司 已经开始主动要求第三方托管资金,透明 资金往来明细了,这就是行业自律,不该 做的不做,该做的必须做到位。   第十类:网站和别的p2p公司雷同,感觉 像是只改了个名字而已。系统也是花几万 块钱买的,后台漏洞严重,随时会被黑。 此类p2p公司,坚决远离。 此类p2p公司抱着随时撤退的想法, 连技术团队都不愿意投入,简直就是皮包 公司,唯一的几十万注册资金全部用于网 络推广拉拢客户了,拉到了客户就骗,骗 完就跑路。或者没拉到客户,就没钱了, 自己也倒闭了
  P2P模式中的本金保障计划   所谓"本金保障计划"即P2P平台承诺在借款人出现逾期时以自有资金或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不受任何损失。  根据担保机构的不同,本金保障计划可以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和P2P平台自身担保模式,P2P平台自身担保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平台利用自由资金收购出借人已逾期的借款,二是通过设立风险准备(风险资金池)的方式来填补出借人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1、第三方担保模式  第三方担保模式是指P2P网贷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其本金保障服务全部由外在的担保公司完成,P2P网贷平台不参与风险性服务,第三方担保机构为有担保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  看过今年热播的《龙门镖局》的观众,都应该对平安票号的少东家陆三金印象颇深吧,该人物形象是平安集团对其旗下“陆金所”的软性广告植入。陆金所在开展P2P借贷业务过程中即采用了第三方担保模式。  陆金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和同属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合作,根据陆金所提供的《借贷及担保协议》,一旦借款人逾期超过80天经催收借款人仍不还款的,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
  从目前来看,该种模式是相对安全的网贷模式,P2P网贷平台不负责坏账的处理,不承担资金风险,只作为中介存在,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但是,担保模式只是实现了P2P网贷平台的风险转接,平台上的投资风险并没有消失,坏账率受P2P网贷平台及其合作伙伴的运营能力的制约。
  有了担保公司的P2P平台就万事大吉了吗?  但是,并非P2P平台有了第三方的担保机构就万事大吉了,作为出借人还得练就一双火眼金睛。  以之前出现兑付风险的网贷平台中财在线为例,中财在线的资料中声称:“引进多家强大的企业联合成立担保公司,同时,引进本省最优秀、最有实力、信誉最好的担保公司,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系统性风险。”但是事实证明,中财在线此后仍然爆发了兑付问题。  拿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为例,担保公司和银行合作,银行都要求担保方按担保余额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很多银行更要求合作的担保公司提供足额的质押物。而网贷平台引入担保公司,究竟是否要求担保公司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多少都没有统一的业内规定。  除了担保公司没有预留的保证金外,其实最为要命的是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就是一家公司或是关联公司。P2P平台吃准了客户怕投资损失的现实考虑,故再成立一家担保公司来担保客户本息并成了一种行业内流行的做法。由网贷平台自己成立一家担保公司为自己担保,这种自己给自己做担保,等于无保,好时都好,垮台了大家一起垮台。  具体到陆金所及其合作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也没跳出上面谈到的关联公司的问题,毕竟陆金所与平安融资担保都是一个妈生的,上面都是平安集团。投资人实际看重的是平安集团的信誉,在没有平安金融体系的笼罩下,陆金所也不会如此辉煌。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摘要:上回书谈到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本期将详细讲述下传统模式P2P与债权转让模式P2P的区别。  目前国内的P2P市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P2P,一类是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债权转让模式的P2P为宜信首创,故P2P市场也可分为非宜信模式与宜信模式。  传统P2P  传统模式下的P2P借贷,由P2P平台提供中介服务,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借款交易,由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拨付给借款人。在该模式下,P2P平台仅起到信息中介、服务中介的作用,信息中介是向借、贷双方提供对方的基本信息并将合适的借贷双方撮合到一起,服务中介是向双方提供内容完善的借款手续、协助审查抵押物的基本信息,协助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等。早期的P2P平台是不提供本金保障的,借款方逾期未归还, P2P平台只是协助出借方进行催收,但不承诺如催收必然成功,如催收后借款人仍未归还,该责任由出借人直接承担。  为了满足投资者(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性的要求,国内很多P2P平台都加入额变相的“担保性”条款或者采取一些含糊其辞的本金保障宣传。对于P2P平台采用的担保模式将在下回书中进行详细分析。  债权转让模式下P2P  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P2P平台为该交易过程提供服务),即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结合的模式下的P2P。  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由国内的宜信最早使用,且最为知名。宜信采用的该模式历来受到研究者及媒体的质疑,该模式主要涉及到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若是投资人与借款人实际上并没有接触,P2P平台跨越中介的定位,先以平台的名义从投资人处获得资金(即使只是存放在中间账户),再直接决定投资行为和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是挪作他用和非法占有,则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网赢天下倒闭  网赢天下”是近期倒闭的P2P公司中规模最大的一家。该公司成立于日。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是深圳市华润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润通”)创办的网络借贷平台。这家经营仅仅4个月的P2P平台累计成交金额已经近7.8亿元,现已全面停止了全面停止所有网贷业务的运行,仅负责对之前欠款的还款安排,目前该平台贷款余额约为1.5亿元,涉及1500多名投资人仍未归还。  网赢天下的关门倒闭,将某些企业把P2P平台作为其自融平台的本质浮出水面。“自融”是指那些有资金需求的人自己成立一家网络贷款平台,目的是解决公司本身或关联公司的资金难题。以网赢天下为例,它就是由华润通公司创建的,在该P2P平台上的“借款人”其实都是华润通公司及其上下游公司,属于典型的自融平台。  企业借助P2P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网赢天下创始人钟文钦被深圳警方初步认定为非法集资罪。
  @我养你007 21楼
11:21:15  太干  -----------------------------  不知道你想表达个什么意思??
  @我养你007
11:21:15  太干  -----------------------------  @stanley5200 21楼
12:51:23  不知道你想表达个什么意思??  -----------------------------  干货太干的意思
  最近管理层基本确定,网上借贷也即P2P业务将由银监会来负责监管。这是笔者从几个权威渠道获得的消息。  据了解,在2013年中,监管部门曾提交了一份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并获批示。当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107号文确定,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监管措施。  央行对互联网金融本着鼓励创新、密切关注的态度,到2014年1月左右基本确定下来,P2P网络信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央行将牵头制定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坚持“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进行分业监管,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监管效力。  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的办法目前还在研究中。“央行负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文件进行汇总和起草。由于涉及多个部委,在有的问题上还存在不同意见,汇总上交给国务院后还要再做协调,监管文件的出台时间暂时还确定不下来。”一位接近起草文件的人士表示。  目前,可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大致分为三大块,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网上金融超市。目前,第三方支付需持牌经营,隶属央行管理。各大金融机构的对口监管单位也相继出台了有关网络销售相关金融产品的规定。唯有P2P网贷,至今未公开确定由谁来负责监管。  “互联网金融”今年被首次写入本届政府工作报告,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何谓健康发展?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周学东在其提案中建议,应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思维和理念,更多地观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研究潜在影响,而不是充分论证风险之后才允许做。  同时,要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尤其是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主要风险基本暴露的业务模式。对于传统金融触网业务,要严格遵守线下业务的监管规定。对于众筹融资等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可在明确法律底线的基础上,鼓励其继续创新发展。  P2P由银监会领养  “因为打击非法集资就由银监会牵头,P2P由银监会来管也更顺理成章,虽然监管部门都不愿意揽这样的事儿。”有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透露,当年,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放在银监会,也是管理层统一协调定下的。  通过互联网发展借贷业务,也叫P2P。实际在中国的P2P机构并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发展借贷业务,而是线上线下同时发展。这和国外立足于互联网提供媒介平台,P2P公司不介入具体的借贷有着很大的不同。P2P公司的资金来源则同时也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等形式募集资金。  此前小贷公司因为不涉及吸收存款的业务,银监会一直未肯接手,初期由央行代管。日国务院针对影子银行发布的107号文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管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管。  P2P公司既涉及资金募集也涉及资金借贷,已有业内人士直言,P2P实际业务的性质与银行无异。虽然银监会并不愿意主动介入P2P的监管,但很难摆脱互联网金融时代的这一新责任。2011年8月,在P2P业务刚刚兴起之时,银监会曾发文要求银行业不能为P2P提供资金来源,切断风险传播。  到目前为止,央行对P2P的发展状况调研相对较多。一位参与央行调研国内P2P网贷业务的相关人士坦言,货币监管当局在看到P2P行业满足了庞大的小微投融资需求这一可能性后,选择抱以支持、关注的态度,鼓励其创新发展,但同时表示要处理好创新和风险之间的关系。  针对P2P这类网络金融活动,107号文发布时还未确定由谁监管,只宣布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办法。2014年1月,管理层基本确定,将由银监会来负责监管P2P。但银监会是怎样的监管思路,目前还没有明确说法。  从自律到监管  曾出任过央行条法司司长的周学东在两会提案中建议,一行三会应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定有针对性的信息安全防护指南,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同时,应推动互联网金融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最后,适时出台监管部门规章,界定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  2014年初,互联网金融协会获国务院批准成立。去年12月,由央行下属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已于上个月率先召集10家P2P会员单位拟定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未来的入会标准。  比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净资产不小于500万元;同时对出资人、公司高管、风控、财务、技术等从业人员均作出了一定硬性要求。  业内有消息称,货币监管当局可能会考虑给P2P公司发放牌照,获得首批牌照的P2P公司极有可能从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开始,能否入会则显得尤为重要。  这个思路受到了已有P2P公司的欢迎,因为许可制无异抬高了行业的门槛。专业委员会成立以来,多家P2P公司申请入会,但专业委员会在上述行业标准未拟定好之前暂未放行。  “如何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应是监管P2P网贷的题中之义。其中,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以及网贷平台的沉淀资金、信息管理、甚至非法挪用等引起的风险将如何保障,都应成为监管的重点。”一位资深P2P从业人士说。  “建立网络贷款征信体系、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亦为将为P2P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互联网时代的创新之举,探讨对其的监管,目的在于如何厘清互联网金融产品目前所面困境,如何进一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崛起,对互联网金融托管已经刻不容缓,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改革的力度就可以看出,出台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是时间的问题,也是引导互联网金融走上稳步发展道路的基础。  目前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模式还处于监管尴尬、监管无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壮态,但其的发展已经迫使国家出台相关措施来进行有力的引导,使这一新兴行业能更强有力的容入市场经验,更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保护,鉴时投资者投资这类产品也就不再担心资金安全的问题,也增加了投资选择更多的投资和速效渠道。  为规范网络金融平台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应加强监管。   首先应明确网络金融平台公司的性质与定位,促使其回归本质。明确网络金融平台公司应回归纯粹金融信息中介机构的本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客户资金进行归集使用;不得开展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的类银行业务。  同时,要求网络金融平台公司客户管理需全部采取实名制,对借贷双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网站不得进行任何虚假或不实的信息披露,不得披露预期收益率,不得人为创造虚假的供给需求信息;不得为借贷双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增信,包括垫付、担保、抵押、第三方担保或抵押等;不得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合使用,而应独立封闭运行,客户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进行托管和结算。此外,还可以考虑对借贷双方的借贷额度设置一定限额。
  4月16日,多位投资人向《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表示,其投资的P2P网贷平台深圳旺旺贷网站已经不能打开,客服电话也已经无人接听,怀疑这个平台相关人士已经跑路。  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朱明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公司属于诈骗的可能性很高。另外,P2P网贷平台尽快纳入监管很有必要。
  P2P问题平台频现  此前,P2P网贷平台已不时曝出风险事件,根据网贷之家统计,2014年以来,已有20个以上的平台出现问题。  4月14日,深圳另外一家P2P网贷平台钱海创投有限公司在官网公告称,因经侦处调查钱海创投,部分工作人员被请走调查,部分账户被冻结,平台暂停一切运营。不过,该平台还称,“当然,平台决不是跑路或者其他等原因,只是因为经侦处的调查致使平台无法运营,待调查结束后会尽快给投资人提现返还。”  朱明春认为,深圳旺旺贷可能属于诈骗,公司地址和公布的信息都是假的,该平台上线的目的或是想圈钱。因此,投资人在投资时,不能依据某个平台在做广告,就以为是安全的。  此前,业内人士认为,P2P行业无准入门槛,无监管,也是导致问题平台频发的原因。虽然监管层目前正在不断调研,但还未有相关监管政策出台。朱明春表示,P2P行业还是应该尽快纳入监管,监管是要把行业的害群之马踢出去。
  坏账率  P2P行业领先者的坏账率可控制在2%以下,与银行的平均水平基本相当,非行业领先者坏账率则远高于2%以上。  投资者在了解P2P公司坏账率的同时,还应关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坏账率是由第三方专业公司鉴证公布、还是由P2P平台自行发布;第二,坏账率对外公布的频率;第三,投资者是否可以定期得到自己名下的借款人违约情况报告。P2P公司在这些方面做法越规范,其风险管控能力就越可信。  担保形式及风险保障程度  P2P理财的担保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类型:无担保、风险保证金补偿、公司担保(P2P平台直接担保、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对于无担保的方式,投资者需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进行取舍。  风险保证金补偿,是指平台公司从每一笔借款中都提取借款额的2%(与2%坏账率对应,P2P公司通常的提取比例)作为风险保证金、独立账户存放,用于弥补借款人不正常还款时对投资者的垫付还款。风险保证金不足弥补投资者损失时,超出部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P2P公司向违约人追偿剩余损失。  风险保证金补偿方式投资者可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平台公司风险保证金提取的比例、该比例与公司坏账率大小关系、风险保证金上期期末余额与本期代偿数额的比率(反映代偿当期借款的保证程度)。  公司风险保证金提取比例长期小于坏账率时,风险保证金的积累可不断增加、否则就会入不敷出而逐步减少;风险保证金上期期末余额与本期代偿数额的比率反映了保证金对当期垫付借款的保证倍数,这个值通常在风险保证金提取比例对应的数值附近波动,如2%上下,若数值大幅度小于该比例,则表明风险保证金无法长期有效垫付到期的违约资金。  采用公司担保方式的P2P借贷目前数量不多,直觉上大家会认为由公司提供担保会很安全,但却未必,提供担保的公司自身出现问题、丧失担保能力在各个行业领域都是常有的事。投资者除关注提供担保的公司整体实力外,还需了解该公司自有净资产与对外担保总金额的比例。  国家对专业担保机构的要求是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其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如果是非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直接就由P2P平台进行担保,投资者就更要明确该公司净资本与对外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情况,P2P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在业内较常见,最好有约定可以定期得到这一比例,否则,你尽可以将它作为无担保看待。  其他  除上述因素外,投资者还可以从平台成立时间长短、注册规模大小、营业网点布局多少、收益水平高低、采取何种模式(线上线下)等方面,对P2P公司进行初步分析选择。  如果遇到P2P理财收益水平始终较业内其他机构高出很多、成立时间短、注册规模小、采用线上模式、营业网点单一,同时上述提到的其他关注因素多数难以给出准确判断的平台公司,还是避开为妙。  对理性投资者而言,P2P理财,机会大于陷阱。
  @stanley5200 27楼
11:41:29  坏账率  P2P行业领先者的坏账率可控制在2%以下,与银行的平均水平基本相当,非行业领先者坏账率则远高于2%以上。  投资者在了解P2P公司坏账率的同时,还应关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坏账率是由第三方专业公司鉴证公布、还是由P2P平台自行发布;第二,坏账率对外公布的频率;第三,投资者是否可以定期得到自己名下的借款人违约情况报告。P2P公司在这些方面做法越规范,其风险管控能力就越可信。  担保形式及风险保......  -----------------------------  有用
  年化收益低于18的都可以关了,借给别人放贷的都不止这个点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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