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金东区被征用土地的男77岁的老人养老保险补缴计算器一次补缴还要缴纳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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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主要情况
一是征地安置情况:2007年至2009年,全市因各类建设共征农用土地2668.28公顷,其中耕地1695.12公顷。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征地1533.77公顷,单项选址建设征地1134.51公顷。已完成补偿面积2010.54公顷。应安置农转非59397人,其中劳动力36284人。已安置农转非21462人,其中劳动力12366人。
二是就业情况:通过各种办法和渠道实现就业29841人,就业率达到82.2%,其中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3825人,用地单位吸纳1682人,自主创业3177人,自谋职业和转移就业21157人。
三是社保情况:全市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为36284人,已参保的有8866人,其中,万源市、开江县被征地农民由于未办理农转非手续而无人参加失业保险。征收失业保险费6031.44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6807.71万元。全市符合川办发(2008)15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为57185人,已参保的有24510人,其中,通川区10600人、万源市5800人、宣汉县546人、大竹县6715人、开江县849人。征收养老保险费53890.04万元。应参加医疗保险的为17048人,已进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的有11407人。未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为使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大力宣传,努力落实有关政策,积极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了全市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从目前看,全市被征地农民大多数生活状况较好,心态也比较平稳。有20%左右的人经济收入比较丰厚,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有60%左右的人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生活较为稳定。有20%左右的人,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甚至生活出现困难。原因是有的过去主要依靠土地生存,缺少其它生存手段;有的是“4050”人员,文化程度低,又无一技之长,就业竞争力弱;有的是家里人生病等。
二、问题与困难
(一)被征地农民多数未农转非。一是多数被征地项目不是全征全转,被征地村社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以及剩下的土地按其总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导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农转非指标难以落实到人;二是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有农转非指标,但担心农转非后,享受不到国家现有的惠农政策,也担心今后若土地全征撤销建制分配集体资产时享受不到收益补偿,因此不愿意农转非;三是被征地农民对农转非后参加社保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够,顾虑较多,农转非后就业难,怕生活无着落。
(二)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尽管就业率达到82.2%,但其中70%以上属自谋职业和转移就业,工作的稳定性差;又由于受自身年龄、文化、能力所限,一些人对再就业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主观能动作用发挥不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意识不强;加之政府一些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实效性不强,未能很好提升其职业技能,引导就业、指导创业不够,提供就业岗位有限,因此,就业仍十分困难。
(三)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难度大、缴费标准不统一。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应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责,以政府土地收益筹集为主。但是,全市的征地项目多数是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和招商引资进来的,政府的土地收益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保所需,财政无力兜底,不敢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加之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被部分村社分给了个人,集体拿不出,从而也增大了征收难度。同时,根据川办发[2008]15号和川办函[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区分为新被征地和老被征地农民,两者缴纳社保的标准不统一。有的老被征地农民因当时得到的安置补偿费较低,无力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被征地农民参保积极性存在差异。据了解,接近参保年龄上限(即女40-50周岁、男50-60周岁)的人员,由于参保后很快就能领取养老金,因此参保积极性较高。而多数年轻人则认为,若现在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太长,领取养老金还要等上几十年,对自身生活只作眼前打算,希望将补偿、安置费直接发到手中,对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五)政策规定不一致。按照川办发[2008]15号和川办函[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农转非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两者规定不一致,致使基层单位操作困难,被征地农民也反映强烈。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和社会问题,高度重视,认真解决。要加强政策引导,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协调指导,专题研究并解决好具体问题,强力推进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支持搞好服务;加强法律援助,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
(二)加强政策宣传。由于涉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社保的相关政策较多且复杂,还有部分人对政策了解不够、掌握不准,甚至还有盲区。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被征地农民的知政权。各地除继续开展行之有效的报刊、电视、广播、专栏、咨询等宣传外,应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被征地农民较集中的乡(村、社区)面对面地进行宣传解释。可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办事程序等编印成册,送发到被征地农民手中,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大力宣传参加保险与否的利弊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观念的转变和参保意识的增强。
(三)大力促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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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土地做为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历来得到珍惜和保护,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土地被征用后,以土地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民的生活保障、生存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市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提上议事日程,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字〔2006〕10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建立。  一、基本情况  据劳动部门初步统计,全市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市区在0.4亩以下,县(市)0.6亩以下,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约有42530人,主要集中在市区和县(市)、区城镇中。我市自2006年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来,先后在桥西区、南宫市、内邱县、沙河市开展试点,至今已全面铺开,目前已真正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1785人,核定养老保险资金5080万元,核定并到位的政府社保储备金8772万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1850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开展。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参保意识差。由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相关政策宣传不够,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足够认识,参保意识还较差,有的群众认为土地被政府征收征用,养老保险应由政府承担,存在着“等、靠、要”的依赖思想。据统计,目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1785人,参保率较低。造成参保率低的原因:一是应由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承担的参保补贴部分95%以上落实不到位,严重阻碍着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比例。二是老弱病残人员土地被征用后生活失去了保障,无力缴纳养老保险。三是部分中青年农民感到现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距今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太长,不愿参保。四是农民只看重即得利益,被征地后只想尽快把补偿拿到手而不愿参保。  2、生活负担重,缴费能力弱。一是早期被征地农民获取的补偿标准低,按现在统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较为困难。二是家庭人口较多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负担重,长期没有稳定的收入,无钱缴纳数万元养老保险费。  3、保障标准低,生活难保障。我市参保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目前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月市区265元、县(市)225元,总体上看保障标准偏低,按目前物价看就是保生活都很困难。  4、补贴不到位,社保开展难。一是政府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根据市政〔2006〕10号文件规定:政府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3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实际上至少占95%以上没有落实到位。二是集体补助资金难以到位,文件规定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目前不少村集体没有积蓄,村级资金不宽裕支付不了应承担的40%补助资金。我市市区各村(即城中村)土地没有分包到户,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并且这些村人均耕地已不足0.4亩,以上各村只要被征地就涉及到全村参保,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拿不了,村集体拿不起。三是人员和办公经费不足,制约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我市虽然已经开展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但是人员和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制约了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建议  1、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增强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识。一是劳动部门要继续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让失地农民逐步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和“等、靠、要”的思想,增强参保意识。二是要提高各级干部的社保认识,统一思想,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人民群众渴望办理的事情办实办好。  2、调整标准,增强社会保障的可行性。一是建议将缴纳养老保险3:4:3的比例,调整为3:3:4,即个人出资30%,集体出资30%,政府出资40%。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让被征地农民不再为生活忧虑,并使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关怀。二是要逐步提高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我市现在执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是按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建议适当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  3、完善措施,提升服务,增强养老保险吸引力。一是要及时拨付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市政府应按照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将由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30%拨付到位。同时要加大对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业务经费的投入,以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征地应按招、拍、挂出让价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而不应以政府收购价提取,比如政府征地收购价是一亩3万左右,而出让价可能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一亩,所以应按出让价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地报批手续办理,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三是要继续积极争取全国新型农保试点。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两会”上指出:“要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我市要继续积极行动,切实把启动新型农保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2009年我市的沙河市被纳入全国新型农保试点市,2010年我市有8个县市积极做准备,已上报5个县市,争取更多的县(市)、区早日纳入全国新农保试点。据测算,如果我市的南宫市一个市早一年纳入全国试点,就可以每年多为我市农民争取4000多万元的经济实惠。  4、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增强集体个人缴费能力。一是要千方百计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要专门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结合企业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立培训专业和工种,落实培训资金,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应明确规定用地者在用工方面应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做到与其他员工同等待遇或安排部分人员到用地者的二、三产业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及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岗位用工信息和劳务信息,合理引导其就近就地就业或外出就业。三是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要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对失地农民创业相应减免两到三年税费,金融部门要放宽信贷条件,降低门槛,鼓励和扶持被征地农民发展生产。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安置就业情况的调查报告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镇建设和发展不断向周边地区扩展,使得近郊农村土地被征用的面积越来越大,被征地农民不断产生。为了深入了解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研究被征地农民向非农转移的主要障碍,进而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我们4-5月对应办、城郊、十里部分社区的被征地农民进行了实地调研,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100份,相继召开了部分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并组织专班到湖北宜都、湖南常德等地进行了考察学习,现综述报告如下:
一、现状与问题
据调查统计,全市被征地农民约5万人。仅2006年以来,全市因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公路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征地面积7340亩,其中耕地5160亩,使名农民失地或部分失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大部分土地已被征用,当地的农民已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失地农民。
1、征地补偿情况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征地补偿办法》,2009年12月以前我市耕地征用补偿标准分别是:Ⅰ类地(应山办事处)33600元/亩;Ⅱ类地(广水办事处)22000元/亩;Ⅲ类地(十里、城郊、武胜关)17000元/亩;Ⅳ类地(其它乡镇)14400元/亩。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征地用途、地段、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不同,执行的标准却又参差不齐。如:应办根据征地用途的不同,商业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工业用地补偿标准为1.7-2.2万元/亩;十里、城郊耕地征用补偿标准为2.2万元/亩,非耕地补偿标准为1.58万元/亩。2009年12月后我市已在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分别是Ⅰ类地41400元/亩;Ⅱ类地34000元/亩;Ⅲ类地27200元/亩;Ⅳ类地24000元/亩。
总的来看,我市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大都符合政策标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是困难重重,阻力很大,特别是基层干部承受着很大的工作压力,群众谩骂、围攻干部事件时有发生。市政府2008年在应办北关社区征地50亩建设廉租房,至今还有1户农民拒领土地补偿费,并到各级上访。城郊乡今年在征地工作中矛盾尤为突出,数十名被征地农民多次围堵市、乡两级政府,甚至发生斗殴事件。分析征地难的原因:一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使被征地农民没有保障。现行的征地补偿办法没有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市民化后的生活费用、就业和创业资本、住房、社会保障及一定的土地增值收益。况且货币安置的缺陷是,农民的理财能力和经验很可能导致坐吃山空,无法达到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目的,他们最终还是要找政府解决问题。二是征地补偿标准与土地出让价格的差别造成被征地农民心理上的不平衡。尴尬的角色源于征地制度的缺陷,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经过国家征用变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却没有完全享有买卖土地的所有权人权利,国家把土地征用后再卖给开发商赚取的超额利润并没有用来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三是相当一部分农民惜地思想严重,把土地当成赖以生存的命根子,不愿意土地被征,有的甚至提出苛刻条件阻挠征地。
2、社会保障情况
从2008年开始,我市根据《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随政发2007(38)号)的要求,在应办、广办、十里、城郊、广水经济开放区,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吸纳了1750人参保,收缴养老保险基金2000多万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月领350&& 元左右。
从调查情况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当前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他们最关心的并不是保障问题,而是建房、还债、教育等问题。二是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难落实,尽管省、随州市相继出台文件作出了先保后征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困难很大,现行土地补偿标准不足以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保障。以2008年为例,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363元,参保人员每年需缴费1106元,15年需缴费16590元。农保部门要求的参保对象为16周岁以上在村劳动人员,以村、组、家庭为单位整体纳入。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家庭如果要加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尚不够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保障覆盖面窄。目前我市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占适龄投保人员的比例不足1/20,已参保的1750人中,大龄超龄人员占40%,很多是农保部门为扩大宣传、作出政策上的让步吸纳进来的,大多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并没有解决。
3、安置就业情况
农民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之后,需找到相应的非农岗位以实现就业,否则将导致劳动力资源闲置,生活水平下降。从随机调查的劳动力来看,12.7%对自己目前的工作比较满意,11.3%有一份稳定但是不满意的工作,9.8%有一份满意的工作,30.9%有一份临时不稳定的工作,35.2%没有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有1/3以上的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具体分析原因:一是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无法充分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大龄被征地农民更难。二是农民文化程度低,整体素质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导致再就业困难重重。三是被征地农民中弱势群体就业难尤为突出。这不仅包括身体上有缺陷的残疾人和体弱多病者,还包括“40 50”人员。这些人有土地补偿金,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一旦补偿金用完了,生活将无着落。失地农民就业率低,不但造成劳动力资源的浪费,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失地农民中的部分青壮年由于无事可干,往往会结伙闹事,甚至违法犯罪。此外,因土地征用问题引起村民集体上访因素增多,这些都影响了社会稳定。
4、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农户收入有半数上升。但是,却有23.9%的农户收入是下降的。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土地被征用后,贫富分化十分严重。十里清水桥社区原有耕地面积1400亩,自1999年以来,陆续被征用1100亩,失地农民1700人。在土地被征用之初,该村剩余劳力通过承包一些项目建设的附属工程,如沙石、下水道、围墙等,收入有所上升,同时,该村居民还充分利用紧邻市一中的优势,靠出租房屋获得稳定的收入,全村共有200户居民近1000套房屋出租,年租金在元之间。应办北关社区原有耕地面积2000亩,已征1900亩,失地农民2500人,有800人生活水平比过去下降,特困户增加到24户。据调查分析,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多是对土地极为依赖的家庭,一旦土地被征收,便出现劳动力闲赋的情况,使家庭生产者变成消费者,从而加大了家庭支出负担,
二、对策与建议
解决被征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又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实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程,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落实政策,解决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以维护社会稳定。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建立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偿安置和养老保险制度。
1、保障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建设或城区规划需要,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享有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时为原村民小组在册人口,被征地后村民小组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原村民,认定为失地农民并作为保障对象。
2、保障形式。
①被征地时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土地征用补偿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安置,学校毕业后按照城镇新生劳动力进行管理;被征地农民年龄16周岁以上在村组劳动的人员,按照土地征用补偿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并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土地被征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土地补偿费已全部分配给个人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全额缴纳;被征土地补偿费村组预留了的,个人按12%的比例缴纳,村组按8%的比例缴纳。自日开始,一次性缴纳至土地被征用时止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部分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同期社会保险利率计息。
③被征地农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到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自谋职业或未实现就业的由个人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向后延长缴费时间,累计缴费满1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
⑤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⑥失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或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3、资金筹集。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政府每年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3%,一是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不足时的兜底;二是为调动被征地农民参保积极性,对新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按缴费总额的3-5%补贴,补贴资金从市土地出让收益中直接划入保险基金专户;三是在新农保政策实施前,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乡镇发给50元/月生活补贴。
4、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安全运营。
(二)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在被征地农民群体中,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占大多数,做好就业安置工作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要以提高农民素质为总抓手,不断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推进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必须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就业的基础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为被征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他们安居乐业。①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在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在资本积累阶段,尤其需要使用大量低成本的农村劳动力。②要加快市场建设,吸收更多的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市场的集聚作用在解决就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③要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并强调企业在征地办厂时就要与被征地村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最大限度地优先安置失地农民。
& &&&2、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农村劳动力技能偏低是当前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被征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被征地农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所需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分别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 3、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失地农民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并建立使用失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在本企业就工,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村改居后的公益性岗位、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本村劳动力,尤其是“4050”人员,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和小额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
&&&& 4、健全完善三级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市、乡(街道)、村(居)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的、有价值的就业信息,并为他们提供中介服务。在条件较好且闲散劳动力多的村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进行职业介绍。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总之,在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上要通盘考虑,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双管齐下,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农村经济尽快融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步伐。
(三)建立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公共服务制度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可转为城镇户籍。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籍手续以户为单元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办理,由村民小组登记造册,持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的有关资料,报公安部门办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必要的生产用地或安排相应的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政策体系。被征地农民已转为城镇户籍后,仍继续享受本村民小组余留山林、耕地使用权和承包权,享受其征地款的分配。
2、被征地农民计划生育政策按照着眼现实,立足长远,逐步规范的原则,设立二年过渡期,被征地农民因征地集中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二年内可按农民对待。
3、被征地农民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招用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时间和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4、用人单位须按《广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为本单位招用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后,被征地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分别依照《湖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随州市工伤保险办法》、《随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6、已转为城镇户籍、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业性和公益性征地越来越多,祖祖辈辈以种田为生的农民,一旦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的生活将如何保障?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但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探讨化解矛盾的办法,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今年年初,我们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各市(区)工作进展情况
按照《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要求,各市(区)在2004年年底前都相继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在此基础上,各市(区)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实施办法,切实加大推进力度,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详见附表)。
1、海陵区率先启动实施。海陵区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及时调整、完善实施办法,先后制定出台了《海陵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等4个政策意见。2004年7月至2006年4月底,海陵区共征收征地补偿费和基本生活保障风险资金14289.41万元,1390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体系,982名被征地农民领取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
2、高港区取得实质进展。高港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在口岸镇进行试点,目前已有243人进保。今年,区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工业园区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口岸工业园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3、靖江市加大创新力度。靖江于我市较早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办法》。今年根据形势变化,结合上级要求,借鉴外地经验,拟对失地保障办法作重大调整和补充。在拟出台的补充规定中,将第一年龄段的人员补偿标准由4000元提高到13000元,并对第二、三、四年龄段的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全置换,即以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的60%、缴费比例的20%为缴费基数,以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置换成15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及基本医疗保险等问题提出了“一揽子”解决办法和政策措施。
4、其他市加快推进步伐。姜堰市去年底出台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姜堰镇和开发区进行试点;泰兴市正在研制《补充办法》,拟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进行参保和运作,该市劳保部门调研显示,这一办法得到了大部分被征地农民的认可;兴化市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办理了农村养老保险,但领取标准低于失地保障水平。
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市(区)&征地面积(亩)&征地补偿安置费(万元)&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到帐情况(万元)&应纳保人(人)&实际参保人数
(人)&靖江&12018.6&36778.1&6554.14&12806& &泰兴&2189.07&5910& &4350& &姜堰&6315.98&22244.21& &2932& &兴化&2038.84&4786.54&151.06&1325& &海陵&6170.97&12947&14289.41&1390&982&高港&4227& &464.4&3148&243&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调研情况来看,与全省先进地区特别是浙江、苏南等发达地区相比,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启动实施滞后,整体推进不快,不平衡性较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障顾虑多。2004年以来,全市应纳保人数25754人,截止到今年5月,实际参保的仅有1633人(海陵区982人,高港区243人),占应纳保人数的6.3 %,其余被征地农民全部选择了一次性领取补偿。海陵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原塘湾镇)忠南村的失地农民几乎都是选择了货币安置,没有一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该村一姓赵的村民说,他今年52岁,根据标准,他要领取8年的基本生活补助费,到了60岁之后,还要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能活到80岁,他至少还要领28年的最低生活保障,28年里面不知道要发生多少事,政府的政策一旦改了,他的养老就成了问题。因此,不如先把钱放到自己口袋里,这样才安心。
&&& 该村另一位姓王的村民也表示,政府的政策会不会变化是影响他参加基本保障与否的主要原因,“用我们的话说,钱都到了自己手上才叫拿到了钱,哪天政策一变,一个子都没有也可能。”。
不少人征地款用完后,生活就失去保障,成为新的困难人群,影响社会稳定。
2、被征地农民就业处于劣势地位。因沿用多年的“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事实上已经难以执行,各地普遍采用了贷币补偿的安置模式,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据统计,从2004年1月到2005年12月,靖江市应就业5160人,实行安置就业的仅有820人。另外,城郊一些农民以出租房屋为业,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后直接影响到家庭就业和收入,泰兴市反映,这个问题已经影响到该市新区二期工程的推进。被征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
3、基本生活保障与城保差距较大。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除少部分享有城保待遇外,大部分人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又不享有城镇保障,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成为一个边缘性群体。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被征地农民特别是纯农业户,他们除了农业生产活动外,基本没有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耕地减少后收入自然也随着下降。被征地农民由于观念差异、自身存在的与城市化的差距、对城市环境的陌生等因素阻碍了农民真正的市民化进程,容易转变为城市贫民,势必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统筹发展。
4、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不到位。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这几个方面: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市、市(县)人民政府从新征用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收益中列支的部分,提取标准按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市区为每亩不低于10000元,四市为每亩不低于9000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部分和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 其中第二部分即市、市(县)人民政府从新征用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收益中列支的部分,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得以正常运转的风险保障资金,然而这部分资金却是经常不能到位的。
据调查,海陵区对新征建设用地征收了保障风险金,高港区对房地产项目用地征收了部分保障风险金,其他市(区)都没有征收或者实行了先征后返。截止到2006年5月,海陵区、高港区、兴化市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分别到帐14289.41万元、464.4万元和151.06万元,靖江市因为村组难以分配,暂时将6554.14万元存在基本生活保障专户,泰兴市和姜堰市还没有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专户。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资金应在征地开始后三个月内到帐,但实际操作中都难以执行。姜堰市、兴化市政府分别应出资5684.38万元和1834.96万元,而实际分别只出资27.52万元和151,06万元;海陵区高教园区征地项目就欠4000多万,保障资金的不按时拨付,造成了被征地保障即征即付即保工作难以到位。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多数农民认为保障是以后的事,生活是眼前的事,捞“欠”不如捞“现”,钱进口袋才算数。客观上部分农民有建房造屋、子女婚嫁、上学看病等急需之用,但多数人有怕钱放在集体不保险,生怕拖欠、打白条的顾虑;有对政策理解不清楚,认为参保不划算的误解;更有先拿钱再说,过不下去反正有政府的依赖心理。
2、保障标准相对偏低。当前各市(区)的保障标准都是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尽管有的市(区)适当有所提高,但被征地农民普遍认为在现有经济条件下,保障标准偏低,缺乏吸引力;由于目前没有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不少被征地农民认为到退休年龄后还拿现在水平的养老金,没有考虑物价因素,实际保障会“贬值”、“掉价”。对于第一年龄段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市区为每人不低于5000元,四市为每人不低于4000元,该年龄段人员将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第二年龄段人员,从交付土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就业培训期生活补助费,市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四市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三年龄段人员,从交付土地的次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市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四市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到达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第四年龄段人员,从交付土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市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70元,四市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
也就是说对于处于第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保障实行的是一次“买断”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无一人自愿领取,原因就是因为这个标准太低,海陵区一姓张的被征地农民告诉记者,他家有一个小孩是在这个年龄段的,现在正读高中,如果按照市区5000元的标准进行安置,这些钱还不够小孩读完高中的费用,即使提高到13000元,也最多勉强能把大学一、二年级读完,后面的费用就没有着落了,更别谈今后的生活了。
&&& 海陵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原塘湾镇)忠南村一失地农民说,在他处于的这个年龄段里,每人每个月领取的补助费根本维持不了正常的生活,因此他和妻子两个人选择了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全部用来做生意,现在他们在镇上开了个小饭店,生意还不错,每个月的收入都在1000元左右,基本保证了家庭正常的生活。
3、现有政策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设定缺乏强制性。省、市及各市(区)出台的保障办法都明确规定,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有选择权。被征地农民按照文件规定选择拿钱,而不愿参加保障。二是前后缺乏连贯性。《试行办法》重点是解决2004年以前的事,前后补偿标准不一样,特别是过去铁路、公路、河道等征地补偿很低,安排老人员进保与现在的差价无法解决,与新进保人员利益难协调,成为影响工作推进的遗留问题之一。三是保障缺乏全面性。现有政策与老办法相比,提高了土地补偿标准,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障,但没有考虑到医疗、失业等保障以及就业、培训等内容。四是体系缺乏完整性。《试行办法》中的“参保”实质上是一种高于农村低保、低于城市保险的特殊保险,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与现有保障体系缺乏衔接性。
4、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据了解,各市区2004年出台保障办法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省国土部门规定,凡2004年不出台保障办法的市区一律不得批准用地。因此可以说,各地2004年出台的保障办法时间仓促,有相当部分内容与实际工作、与农民意愿相差较大。姜堰市和靖江市、泰兴市分别于去年年底和今年上半年修订完善实施办法;兴化市是全省28个试点县(市)之一,目前仍执行的是原有办法。
5、被征地对象人员界定难度大,实际操作矛盾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成员和耕地面积是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安置人员的主要依据。但由于户籍制度的改革,户口流动性较大,造成人口数量难以确定。
& 根据规定,有5类人员不得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的成员统计,但实际上,远不止这些,从基层村组操作的实际显示,因户籍发生变化与权益发生变化而和征地补偿政策相矛盾的对象有几十种之多。比如,处于城郊结合部的常见现象,户主本人已经到城市生活、工作,而且参加了城镇职工的相关保险,而户主的户口却还空挂在农村,这种情况就比较难界定,产生的矛盾也比较多,还有例如嫁出去的和嫁进来的等等情况。
三、对策和建议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缓解征地矛盾,保障农民利益,建立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要针对被征地农民保障意识不强、思想顾虑较多的实际情况,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建立咨询中心、开展上门服务等形式,通过作比较、算大帐等直观方法,面对面地沟通交流、答疑解惑,引导被征地农民正确认识眼前和长远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目前,受遗留问题解决较难、具体操作阻力较大、与村集体经济缺乏关联性等因素的影响,还有的一味将农民保障系于村集体经济效益,不少村组干部对推进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够积极,要进一步加大实施办法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政策精神、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切实解决“两头热、中间冷”的问题。
2、不断增强政策的吸引力。一要适时提高保障标准。按照“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延长第二年龄段领取补偿期限,并逐步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让被征地农民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二要继续完善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资金的体系。政府要加大用于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通过提高政府和集体对农民参保补助比例,吸引、带动和激励农民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形成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保障格局。三要做大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帐户基金。建议各市(区)在新征用建设用地时,加强土地成本核算,征齐征足保障风险金,扩大资金筹集渠道,做大做实社会统筹帐户,降低保障风险,消除被征地农民顾虑。
3、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对城市区内被征用大部分土地的村,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被征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要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加快“城中村”改造,实现村庄占地的功能转换和农民住房的更新。在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中,要首先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其收益优先用于安排村民的生活保障。同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开发许可和有关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村庄改造过程中,适当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或者集体经济发展。
4、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在土地被全部征用以后,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农民了,只是由于户籍和身份的原因才仍被当作“农民”,实际已经和城市居民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一样得承受市场经济下存在的巨大风险。因此,必须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相应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提供再教育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以及相应的法律援助。从我市实际来看,目前要建立一个与城市居民相似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还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建议我市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市(区)认真学习苏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保的经验,借鉴靖江市制定“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做法,设计与城市居民相对较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会保障相衔接的可操作的方案。
5、探索农地直接入市交易制度 。在农地转用过程中,由于土地用途的变化使土地价格从农用土地价格上涨到建设用地价格,即发生土地增值。这种土地增值并非是由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资和劳动形成的,而是由政府的投资建设以及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所导致的。因此,这种土地增值应当由社会所共享,而不能单独由农地使用者独享。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农村土地按照政府的土地供应计划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农民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实现农地的转用,国家以土地转让交易税的形式调控土地供应并获得部分土地增值收益,这样,国家既可以运用市场机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进行合理的直接补偿,保证农民在进入城市时能够支付转岗培训成本和社会保障成本,又能利用税收调节土地供应,避免现行征地制度下政府干预土地交易过程,出现各种问题都要政府最后“兜底”的局面。
6、积极推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尊重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准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使农村集体组织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长期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实现长效保障;工商业用地则应该实行租赁,由转让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向企业收取租赁费。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村组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村组和农户通过合同的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允许用征地补偿费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领域投资,获取长久的增值收益,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长期保障的问题&&
7、切实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思想,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加强风险资金征管,建立长效增长机制,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及设施的落实到位。经办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研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抓好试点工作,选择城市规划区、开发区或经济发达的乡镇进行试点,研究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集体农用面积认定、基本保障生活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就业等难点问题,为面上工作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要求,迅速、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加快推进,取得成效。
关于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调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调研工作部署,我们于4月上旬,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佳闰的带领下,对辖区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专题调查。首先,我们协调了区政府、街道(原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市人大工作要求;第二,直接到有关部门,查阅资料,汇总有关情况和意见;三是深入街道、农村进行走访和调查,召开由失土农民代表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被征用土地、失土农民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土地征用情况&&&&&& 我区原有耕地1.75万亩(1984年统计数据),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近郊农村耕地锐减,1999年至2003年,被征用耕地达4468.15亩,全区16个行政村已有10个村的耕地基本被征用。按年报统计口径,至2003年,我区耕地存量为4101亩,具体分布如下:&街道 段&&&塘 望&&&&春村 吴家 粮丰 段塘 丁家 震丰 甬丰 联丰 前丰 姚丰 西成 胜丰 新星 双杨 后孙 望春桥 徐家漕耕地(亩) 296 0 90 0 224 60 964 237 361 249 237 215 456 170 542 0&&&&& (二)失土农民情况&&&&&& 依据《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我区制定了补充办法,规定村改居的原行政村村民,或经区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被征地60%以上、且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为“被征地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由此,据统计,至2003年底,我区段塘、望春二个街道16个行政村,符合条件的共有14638人,按年龄段分,其中,男44周岁、女34周岁以下6415人,男59、女54周岁共计5362人,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共计2861人。&&&&&& 上述人员,剔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70人,实际可参加农保人数为14468人。&&&& (三)社会保障情况&&&&&& 1、参保方式: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一次性缴付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2万元、3.3万和4.8万元。工作中坚持了农民自愿参保、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的原则,进行投保。缴费金额的扣除按股份制改造情况分为二种,一是已完成改造的村,在个人股份中扣除,二是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由村级集体经济先垫付。&&&&&& 2、参保情况:全区被征地人员中已有4532人已向市财政专户缴付资金,参加农保。&&&&&& 3、参保待遇:有2785人已办理完毕核准手续,2004年宁波市提高标准后,每月分别享受340元、290元、240元三档养老金。&&&& (四)推进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和做法&&&&&& 区委、区府坚持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适时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针对我区近郊农村土地征用面较大、失土农民就业、社会保障问题较突出等客观情况,把失土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落实措施,扎实推进。具体做到:&&&&&& 1、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 2002年,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体改、劳动、社保、人事、民政、经发、国土、财税、公安以及街道等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强工作指导、协调。&&&&&& 2、征求实施意见,制定办法。&&&&&& 根据市政府试行办法的原则意见,及时向区内各部门征求意见。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书记、区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我区土地被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同时,组成工作班子,深入两个街道、农村,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10余次,开展基层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我区《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的实施办法》二个文件,明确和界定了实施对象、登记流程、就业培训、管理服务、经费保障等各项工作环节,不断规范和推进此项工作开展。&&&&&& 3、设立专职机构,服务宣传。&&&&&& 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设立被征地人员管理服务科,增加5名编制;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指定专人负责被征地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建立村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 4、多种措施并举,全面启动。&&&&&& 2003年初,我区该项工作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部门齐抓共管、多措并举、先易后难、因地制宜,不断推进失土农民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机制的逐步建立完善,具体做法有:&&&&&(1)“先老后中,应保尽保”。在已享受保障的人员中,对核准的961名超龄人员,第一批办理了手续,落实政策。&&&&(2)“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或经济情况较好的村民,指导其着手制定参保方案,开展参保登记和办理工作,依次稳步推开。对条件不够成熟的,先实行村级保障,据调查,各村级集体均负担了本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任务,年龄界限、待遇因村而异,平均每人每月在200元以上。&&&&(3)“政府扶持,组织培训”。望春、段塘街道已分别建立培训基地,由政府发放补助,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年度预算,市、区二级财政各承担50%,包括培训所需的社会保险、用工、培训、生活费等人员补助和工作经费,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人员的就业能力。至今已培训印刷、电脑等专业人员200多名。&&&&(4)“政策倾斜,促进就业”。制定《海曙区加快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意见》规定: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业龙头企业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实行优惠奖励政策;被征地人员与城镇失业职工享有同等条件,可竞争应聘区、街道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对一些确实特别困难的失土农民,各级都落实了社会救济、救助措施,把党和政府的温暖落到实处。还引导鼓励部分比较富裕的失土农民,自主办理商业养老保险,拓宽了保障思路和渠道。目前,我区已基本形成政府推进、个人自主、商业辅助、逐步并规衔接的失土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框架。&&&&&& 二、存在的问题&&&&(一)失土农民保障水平较低。一是社保覆盖面还不大,虽然政府作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土地征用速度快,失土农民剧增,失土农民保障与现代化城区建设水平不相适应;二是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差距过大(被征地人员最高每人每月340元。最低240元,城镇最低待遇也有665元),导致大部分中青年农民不愿参保。&&&&(二)社保发展水平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均、集体资产积累差异等历史原因,富裕村和相对落后村之间,失土农民的社保推进水平很不平衡,对全区总体工作的衔接、推进带来一定的难度。&&&&(三)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调研中反映,部分老年农民对参保积极性不高,缺乏社保意识;部分农民目光短浅,认为村级集体的钱,只有分到手中,才觉得踏实,而对政府动员参保持消极态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温饱已不成为问题,更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对养老保险不重视,而对医疗保险却十分关注,认为化同样的钱,还是先做医疗保险为上。&&&&(四)相关配套政策滞后。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已出台一年多,而相关医疗保险、“农保”与“土保”衔接等政策,至今尚未出台。&&&&& &三、当前村民的几点要求&&&&(一)要求享受城市低保政策。一些撤村改居的村民,认为自己的身份已转变,如符合低保条件,要求市民待遇。&&&&(二)提高“农保”享受的额度。现失土农民要求每月的保障金额度,逐步向城市社保并轨。&&&&(三)尽快出台失土农民的“医保”和农保与土保衔接政策。&&&&(四)村建造的公益设施,如道路、厕所等,要求国家一次性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如补偿有困难,望承担养护费用等。&&&&&& 四、建议&&&&&& 征用土地是发展经济、推进城市化的重要基础工作,同时,要切实保护好失土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一)加强领导,注意引导。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要把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到第一位,对农民群众中普遍存在的“土地是生存根基”的思想要高度重视,正确引导,兼顾好征用和维权的利害关系。&&&&(二)大力扶持,务实工作。要进一步扩大对农村社保工作的政策性倾斜,从长远利益着手,注入必要的改革成本,逐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和体制,把农村社保工作推向规范化发展轨道。&&&&(三)理顺关系,协力工作。当前,市、区二级与区、街道、村三级等关于农村社保、农民参保的机制、政策、程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的报告
一、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及保障现状    随着我市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市被征地农民的数量快速增长。据调查,从1982年5月至2009年6月底止,我市征地面积为55.55万亩,需要安置人员34万人。据统计:在需要安置的34万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安置3.7万人,占总人数的11%,货币安置25.6万人,占总人数的75.3%,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4.7万人,占总人数的13.7%。在时间段上,日至日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期间,我市征地2.28万亩,需安置被征地农民1.85万人,占安置总人数的5.4%;日至日执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期间,我市征地14.23万亩,需安置被征地农民9.19万人,占安置总人数的27.2%;日至日执行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期间,我市征地24万亩,需安置被征地农民10.23万人,占安置总人数的30%;日至日执行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29号)期间,我市征地15.02万亩,需安置被征地农民12.73万人,占安置总人数的37.4%。    在货币补偿安置的25.6万人中,由于当时征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较低,这些对象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基本生活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是我们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为解决此类对象中“5560”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2006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号),对实施的范围和保障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征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人均占有承包经营土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5560”人员),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对象,以每年的7月1日为基准期,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我市从2006年起开始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前,已纳入被征地“5560”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4.64万人,累计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7766.26万元,其中2008年为3712.88万元,占3年中的比例为47%。这些对象主要分布在江夏、蔡甸、黄陂、新洲、汉阳、洪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二、国家、省有关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极为重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国家《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00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等一系列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这些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标准、资金来源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基本要求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一)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未出台实施办法的地方要研究出台实施办法。    (三)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要有针对性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通过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享受免费培训政策;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六)对未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我市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背景及进展情况    (一)起草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背景    一是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要求,各地要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征地单位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一律不准报批征地。    二是被征地农民因权益问题上访增加。近几年来,被征地农民为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多次到市、区政府上访,要求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问题。2007年,为此事上访的被征地农民达570多人次,2008年达到760多人次。    三是市人大、政协议提案反映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问题突出。此类议提案2007年为11件、2008年为13 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尽快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四是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已列入了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发[2009]1号)明确提出,要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起草制定《实施意见》的进展情况    一是开展调查研究。2007年以来,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到各区、乡镇、村对我市历年来征地面积、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了全面地调查,摸清和掌握了需要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为制定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准备了一手资料。    二是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先后到重庆、成都、宜昌等城市学习考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情况,重点了解这些城市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范围、对象、个人、村集体、政府社保费用承担比例,以及政策执行情况,为我市制定被征地农民政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是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主要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保障办法、资金筹措及管理、就业培训、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联度高,此项工作实施后具有不可逆转性。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将《实施意见》(代拟稿)下发到各区征求意见,召开有各区分管领导、乡镇(街)负责人、村委会主任及被征地农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6次,召集有市政府法制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参加的论证会4次,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题汇报工作3次,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132条。我们对所有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吸纳到《实施意见》中来。    五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人民政府对制定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非常重视,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于日和日两次对《实施意见》(代拟稿)进行认真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实施意见》(代拟稿)。    六是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广泛征求市民意见。根据2009年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的要求,6月27日至7月3日,《实施意见》(代拟稿)在《长江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武汉劳动保障服务网站上全文进行了公告。同时,将《实施意见》(代拟稿)下发到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等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于7月下旬召开专题座谈会再次听取各区的意见。在公告期间,网上反馈意见12条,电话咨询50余次。总的看,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积极的、支持和肯定的。具体意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征地农民希望政策尽快出台,以确保自身长远生计有保障;二是希望政府对缴费能多补助一些,最好按社保缴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三是有关区希望在财政分担比例上,市财政能多分担些,以减轻区级财政的压力。    七是进行了补贴资金测算。据统计:我市日至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16周岁以上)有87229人,其中:中心城区有37969人,远城区有49260人。补缴社保费总金额为20.22亿元(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负担14.15亿元,政府负担6.07亿元)。政府负担的6.07亿元中,市政府负担金额3.11亿元、中心城区负担6329万元、远城区负担2.33亿元。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政策内容    (一)基本原则。一是不再单独建立保障模式。我市决定将被征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不再另行建立单独的制度。二是允许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保障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三是多方筹资,实行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负担。四是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收土地后年龄16周岁以上的人员。    (三)保障办法。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先保后征”,本人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障,或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至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采取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筹资,即个人负担70%,政府负担30%,经本人申请,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障,也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并参照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实施操作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实施的区,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四)资金筹措及管理。从日起,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可从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所属区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日至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负担,市、区政府负担的部分,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可从每年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    (五)缴费和待遇水平。日起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远城区按照全市统一的“远城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下同)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补缴年限根据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月的年龄确定,16周岁至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划分若干档次,最高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选择参加养老保障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按规定补缴,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我市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按月发给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六)就业与培训。要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人员就业。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政策。对未实现就业的,要纳入失业登记,与城镇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强化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岗就业和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    五、《实施意见》出台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老被征地农民有可能为要求参加社保而上访。按《实施意见》的规定:新被征地农民做到“先保后征”;日至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采取个人(集体)缴纳社保费的70%,市区政府补贴30%,将此类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但1982年5月至日前的老被征地农民由各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并参照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实施操作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此类对象有16.9万人,如果各远城区不能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将这类对象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可能会造成老被征地农民因要求参加社会保障而引发群体上访。    二是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区财政补贴资金能否到位,是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关键。据测算:从日至日,市区财政需要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达6.07亿元,其中:市财政3.11亿元,中心城区为6329万元、远城区为2.33亿元。远城区解决好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需要投入相当规模的资金,所以应适当增加市、区财政在社会保险方面的预算,以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使被征地农民都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三是要增强经办力量。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平台在乡镇一级。目前,乡镇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给他们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即将启动,客观上也要求增加乡镇一级社会保障工作力量。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被征地农民已成为我国当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形成的新的困难群体,他们担负着由农村向城市转型的成本,面临着生活、就业、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因此,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一个根本问题。为此,我们在新区范围内做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农村分布和农民收入情况  据调查,新区共有30个行政村,农村人口4.2万人,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村5个,0.5亩至1亩的村4个,1亩以上的村21个。2008年新区农民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种植业和第三产业,农民年人均收入元。其中人均收入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村主要集中在南部,以收入较高的陈坪村为例,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樱桃种植,每亩年收入在2万元左右。而位于西北部的村,以种植苹果为主要收入来源,每亩年收入在元左右,与种植樱桃相比,收入差距明显。另外,分布在东部的村,在传统种植业的基础上发展第三产业,经济收入情况相对较好。  (二)农村劳动力就业现状  近年来,新区把被征地农民就业通盘考虑,统筹城乡,优劣互补,把南部工业园区建成投产工业企业用工,区内酒店、餐饮服务行业用工,建设项目用工和设立公益性岗位用工作为吸纳农民就业的主渠道,不断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从而形成了城乡一体,工农一体的就业格局,促进了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保持了就业局势稳定。  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农村劳动力约2万人,以从事传统农业、企业打工和个体私营经营为主。其中,从事传统农业的约1.2万人,占60%左右;在公益性岗位、企业打工、个体私营经济的约0.8万人,占40%左右;还有一少部分从事其他工作和无业人员,不足1%。  (三)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情况  一是研究出台了《新区被征地农民“5560”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对全区被征地农民女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按期足额发放生活保障金。具体发放标准为:以村为单位,人均现有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的,每人65元/月;人均现有耕地0.5亩以下(含0.5亩)的,每人50元/月;人均现有耕地1.0亩以下(含1.0亩)的,每人30元/月,人均现有耕地1.0亩以上的,每人20元/月。  二是大力开发被征地农民公益性岗位。根据铜劳社组发〔2008〕9号文件《关于被征地农民享受公益性岗位优惠政策》的批复,新区人才劳动力服务中心通过详细的摸底调查,新增1000多个岗位,重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这些岗位主要分布在:铜川市一中、景丰中学、铜川技术学院、市委、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文家中学、阳光中学、新区各小学,道路维护、绿化保洁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职业为物业、后勤保障等。同时,为被征地农民公益性岗位提供岗前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组织开展了相关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为被征地农民推荐介绍工作,促进就业。  三是制定出台了《铜川市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新区管委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每亩提取12480元,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资金。新区财政分局根据新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的支出申请表及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核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及补贴表册,从“铜川市新区土地开发补偿补助资金专户”将款项拨付“铜川市新区社保资金管理专户”,由新区财政分局负责分户上卡兑现。  二、存在问题  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在其自身观念以及与其相联系的随之而来的就业、保障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也是解决农民转市民的关键。从目前情况看,被征地农村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一方面,就业观念差。部分农民土地被征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就有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只能依靠政府、依靠村里补助救济,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表现的尤为突出。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观念淡薄。在调查中,有半数上村民对到了不能工作的年龄将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问题的回答是:到时候再说吧,先把眼前的吃饭、孩子上学、盖房结婚问题解决了就行。有些村领导希望能有一个比较好的保障方法来保障村民今后的生活问题,但没有达成村与村民的共识。  (二)社会保险开展难度大,覆盖面窄。一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正在逐步实施,还未实现应保尽保。目前,政府下发了《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试行办法》,新区管委会也制定出台了《铜川市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但只是针对人均耕地不足0.3亩,年满18周岁人员,尚未实现应保尽保。二是生活补助少。由于村内没有集体企业,许多村资金积累不多,靠集体积累对村民进行生活补助额度偏低。三是失业农民依然存在。农村土地被征后,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但有一部分中老年村民由于文化水平、体力等方面原因无业在家,仅依靠土地补偿金生活。由于上述现实问题的存在,加上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街道的村经济发展也不一样,对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了一定困难。村里由于没有集体企业,村民主要靠务农、外出打工和做小生意维持生活,如果参加农村社会保险,集体难以承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另外,村民的经济水平也不一样,有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经济收入较高,不在乎参不参加保险,甚至不愿参加。有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仅能保障基本生活和子女上学,也无力参加保险,造成了两极分化的问题。  (三)就业安置困难。从新区目前的产业结构来看,有三分之一的农村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加上今后平均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也将不断增大。具体分析:一是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全部就业难。二是受外地来的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上被征地农民对工作挑肥拣瘦,这与外地农民工“肯吃苦、低报酬”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三是农民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再就业困难重重,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四是被征地农民中“弱势群体”就业难尤为突出。这不仅包括身体上有缺陷的残疾人和体弱多病者,还包括40岁以上的妇女,50岁以上男子农民,仅依靠公益性岗位无法得到全部安置。这些人有土地补偿金,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其生产生活形势日趋严峻。  三、对策建议  1、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相衔接。  (1)保障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员,具体保障人员,经村民大会讨论,由街道办核准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  (1)保障形式: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将被保障农民分为三部分: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8岁以下)、劳动年龄段内(女18至55岁,男18至60岁)和劳动年龄段以上(女55岁以上,男60岁以上)人员。与试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加快实施农村养老保险的进程。  (3)资金筹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是要落实保障资金。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则,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60%,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同时,按照以上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5%,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上述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财政局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中,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位。  (4)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含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2、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在被征地农民群体中,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占大多数,做好就业安置工作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要从提高农民素质着手,不断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由工业园区建成投产企业安置就业,同时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推进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必须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就业的基础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为被征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他们安居乐业。一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在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在资本积累阶段,尤其需要使用大量低成本的农村劳动力。二要大力发展村办集体企业,借助征地补偿中村集体留存部分,凭借有利的区位优势,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和发展适度规模的村办集体企业。三要加快市场建设,吸收更多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市场的集聚作用在解决就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要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建议企业在征地办厂时就要与被征地村签订劳动用工协议,最大限度地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  (2)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农村劳动力技能偏低是当前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3)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建立使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企业就工,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新办企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村改居后的公益性岗位、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本辖区劳动力,尤其是4050人员,并同时享受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和小额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  (4)健全完善三级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区、街、村(居)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的、有价值的就业信息,并为他们提供免费的中介服务。在条件较好且闲散劳动力多的村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免费进行职业介绍。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热线和网络,为劳动力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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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机妙算刘伯温》全剧404集,是台视于日到日期间播出的八点档连续剧,在中国横店影视城取景,其主要角色是明朝开国初期著名的名士、军略家刘伯温。日(含)以前,制作人是蔡英典、郝孝祖,制作单位是宝莱利国际行销有限公司;日(含)以后,由于郝孝祖转而制作三立台湾台八点档连续剧《我一定要成功》,制作人改为俞惟中,制作单位改为笙华国际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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