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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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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四)
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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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四)
  六、构建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
  在WTO体制下,将我国已有的保税区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改造为自由贸易区,应该是我们的正确选择。我国保税区立法尽管不够完善,但已形成一定规模,形成了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障制度。本部分拟在分析我国保税区立法和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立法的基础上,为构建中国自由贸易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提出建议。
  (一)立法模式
  目前关于保税区的立法,中央层面的立法很少,仅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等规章。各个保税区的设立也不是在统一的中央立法的前提下予以设立,而是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批复设立的。[70]在未来自由贸易区的立法方面,我们的设想是,先进行中央层面的立法,然后在中央立法的指导下,完善地方立法。最终形成有关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协调配合的法律体系。
  目前最为紧迫的是中央层面的立法。我们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中国自由贸易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然后在此基础上,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国自由贸易区法》。[71]
  我们认为,关于制定《条例》的具体操作方法,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将以往的中央和地方有关保税区的立法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吸收到《条例》中来;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做法进行制度引进和制度创新。在具体的规定方式上,应该主要规定有关自由贸易区的特殊制度,对于一般性制度适用全国通行的其他法律规范即可,没有必要在自由贸易区的立法中重复规定。
  (二)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立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的法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72]
  统治阶级在立法活动中,之所以要以一定的理论思想作为指导,是因为立法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活动,既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同时也要求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了更好的集中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科学的反映统治阶级整体的利益和要求,就需要以一定的理论思想作为指导。[73]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当代中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根本指针,也是进行社会主义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决定了立法的方向、任务、原则和内容。这一根本指导思想已经体现在相关的立法之中,日开始实施的《立法法》第3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自由贸易区立法作为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也要遵循这一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只有遵循这一根本的指导思想,自由贸易区立法才能取得成功,否则,自由贸易区立法将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或不能取得预期的理想目标。
  (三)立法原则
  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主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应。[74]
  1.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自由贸易区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来进行。《立法法》第3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这一规定将合宪性原则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当然也是自由贸易区立法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合宪性原则在自由贸易区立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贸易区立法所创制的法律规范要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2)自由贸易区立法的主体要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立法没有法律效力;(3)自由贸易区立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理念,其目的必须是保证宪法在社会生活中能得以真正的、完全的贯彻和实施。
  2.民主性原则
  民主性原则,是指在自由贸易区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法》的这一规定当然也适应于自由贸易区立法。在自由贸易区立法中充分体现民主性原则,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实现自由贸易区立法主体的民主性。所谓自由贸易区立法主体的民主性,是指自由贸易区立法应由体现民主性的主体如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国务院来进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实践,《自由贸易区条例》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自由贸易区法》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这样才能充分实现自由贸易区立法主体的民主性。
  其次,实现自由贸易区立法过程的民主性。所谓自由贸易区立法过程的民主性,是指在自由贸易区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贯彻民主的原则。具体来说,在自由贸易区立法中贯彻民主原则,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15个保税区的意见;(2)立法过程应该公开化,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能充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3)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有关专家、学者和15个保税区所提出的建议,立法机关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应当予以具体答复,而不能敷衍塞责,只做表面文章。
  再次,实现自由贸易区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所谓自由贸易区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自由贸易区的法律规范中应当包含人民所享有的民主权利的内容、行使途径和救济措施。在自由贸易区立法内容中体现民主性原则,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贸易区条例》或《自由贸易区法》中应当明确确认人民对自由贸易区立法的参与原则,这里的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2)《自由贸易区条例》或《自由贸易区法》对于公民和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对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和程序也要明确规定,对于其权力遭到侵害以后的救济途径和程序也应当具体明确;(3)《自由贸易区条例》或《自由贸易区法》应当明确确立依法行政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管理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对其违反法定职责行为的处罚和制裁也应当明确具体。[75]
  3.经验和大胆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在本国现实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和借鉴历史上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是各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也是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所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上,以往经验非常重要,这里的以往经验,既包括我国保税区发展十多年的经验,也包括国外自由贸易区发展的经验。只有在和借鉴以往成功经验和避免以往所遭遇的挫折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自由贸易区立法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才能最大限度的确保立法以后我国自由贸易区能够健康发展。
  与经验相对应,大胆创新也是立法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在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的自由贸易区立法,是在世界贸易体制的新框架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历史征程上所进行的,可以说,基本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因此,为了使我国的自由贸易区建设取得成功,大胆创新就显得十分重要。在现代知识经济、网络经济时代,没有创新就不可能有发展,没有创新就意味着故步自封和保守落后。
  经验和大胆创新是对立统一的,过于强调经验就有可能影响到大胆创新,过于大胆创新就有可能影响到经验。自由贸易区立法应当把经验和大胆创新相结合,忽略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导致自由贸易区立法的失误甚至导致整个立法的失败。在自由贸易区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吸收我国现有的关于保税区立法的成功经验以及国外自由贸易区立法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其中的立法体制、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的表述等。在借鉴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也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创新,自由贸易区立法就没有新意,我国的自由贸易区就不可能在世界众多自由贸易区体系中取得立足之地,没有创新,自由贸易区立法本身可能就是没有必要的。
  4.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公布实施以后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所谓稳定性,就是法律应当在一定的时期内维持不变,而不能朝令夕改。所谓灵活性,是指法律应当能够适应在其实施以后一定时期内的客观情况的变化,适应一定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之所以要具备稳定性,是因为只有具备稳定性,法律才能具备权威性,才能给人以合理的预期,如果法律经常变动,法律就很难具备权威性,人们也很难对自己的生活予以预计和安排。法律之所以要具备灵活性,是因为与现实经济生活相比,法律总是落后的,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就必须使法律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否则,法律就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也就不能很好的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甚至会产生阻碍社会发展的负面作用。
  在自由贸易区立法的过程中贯彻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就需要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能够预测未来发展的方向,就需要在设计具体制度时,注意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的配合,对于那些暂时没有充足的经验和没有进行充分论证的制度,可以规定得原则性一些,对于那些具有充足的实践经验以及进行了充分论证的制度,可以规定得具体一些。
  5.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的统一,是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优良品质之一。我国的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必须协调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法律规范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得以实施,也才能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制统一最基本的标准是法律规定之间不能有冲突,其次,还要求各种法律之间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贯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贸易区法》或《自由贸易区条例》应该符合宪法和法律,而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如果现有法律之间已经有存在冲突的地方,那就应该按照一般的法学方法来判断哪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哪些法律规范应该修改,自由贸易区法当然应该符合那些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2)《自由贸易区法》或《自由贸易区条例》应该与其他的部门法特别是与相邻的部门法的相关法律制度保持协调,能够互相配合,只有这样,自由贸易区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3)当其他法律、法规与自由贸易区法中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法律制度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自由贸易区法中所规定的最新法律制度,而对与之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这样既保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确保了各项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
  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应当辩证统一的贯彻以上所述的各项基本原则,不能只坚持一个基本原则,而对其他的原则置之不顾,当以上所述各项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时,则应当以自由贸易区立法的指导思想作为判断的最终标准。
  (四)立法内容
  《条例》应该属于综合立法,而不是单项立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类似于北京市制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76]具体而言,《条例》应该由总则、分则、法律责任等几部分组成。
  1.总则
  总则部分应该规定立法目的,自由贸易区的定义和功能,法律原则等。
  总则中最为重要的规定应该是关于自由贸易区的界定。现有立法中关于保税区的界定大多强调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即“境内关内”区域。但“境内关内”的界定和国外的自由贸易区“境内关外”的界定大有不同。
  与“境内关内”不同,国际上统称的自由贸易区是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的区域,充分体现“四个自由”,即①投资自由。投资者可以不受行业限制,自由投资、自主经营。②货物人员进出自由。国外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免办海关手续,船员可以自由登岸,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查等手续从简。③金融自由。各国货币自由兑换,资金进出、转移自由,资金经营自由。④贸易自由。没有贸易管制,凡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行为均畅通无阻,没有国界限制,不存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77]前面提到的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关于自由贸易区的界定就体现了上述特点。
  为了实现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的顺利转型,应该在总则中明确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明确其“境内关外”及关税、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方面的特征。
  在明确了自由贸易区的定义之后,在总则中应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相应地规定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应该规定自由贸易区的三项基本功能,即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和保税仓储;在此基础上,还应该规定一些辅助功能,如商品展示、运输、金融和信息服务等。当然,对于具体的自由贸易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侧重。
  在总则中还应该规定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促使自由贸易区法治环境的形成。我国已有的保税区立法中强调了遵守法律原则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在遵守法律的主体方面强调了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而忽视了政府部门。在新的立法中,也应该强调有关政府部门遵守法律、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同时,可以规定其他的一些法治原则,如组织和个人可以从事法无明文禁止的活动等。
  2.分则
  前面已经述及,《条例》应该是综合性立法。作为综合性立法,《条例》分则规定的内容相应地也比较繁多。分则应该重点规定管理体制、设立和撤销制度、投资和企业制度、贸易制度、金融制度、税收制度、房地产制度、监管制度等。
  (1)管理体制
  良好的管理体制是自由贸易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管理体制。在宏观层面,我国现已有15个保税区,但是在中央一级并没有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各部委只是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相关的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无法避免。广东省有6个保税区,《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注意到了宏观管理的重要性,该《条例》第5条规定,全省保税区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于全国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区宏观管理,可以考虑,确定一个部委或者重新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其主要职权至少应包括:受理和审批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申请;监督检查自由贸易区的日常运营状况;负责全国自由贸易区的总体规划和全面管理;与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各部委进行联系、协商;制定自由贸易区的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等等。[78]同时,对这一宏观管理机构与海关、外贸和税务等机构的管理体制也要理顺。
  在微观管理方面,前已述及,国外的自由贸易区有三种管理模式,即组织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模式和混合管理模式。我国现有的保税区微观管理模式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般设立管委会或管理局对保税区实行综合管理,管委会或管理局是所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对于工商、环保、劳动、财政、规划、投资等事宜授权管委会或管理局执行,同时在区内设立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税务等机构,从事其相关业务。此外,一般设立开发公司,负责保税区的土地开发及其它公共事业。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是,保税区往往受到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掣肘,地方政府往往把保税区当作一般的行政区域看待,没有认识到保税区的特殊性。
  我们认为,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已有保税区微观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将来自由贸易区的微观管理模式还是应该采取行政(政府)管理模式。具体而言,自由贸易区作为一个不同于普通行政区域的特殊经济区域,其管理体制必须实行一元化管理,力避多头管理,确立自由贸易区管理机构的权威性,这样才能对国际市场的变化作出灵敏、准确的反应。因此,在《条例》中应该充分授权于自由贸易区的管理机构,确保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减少其他部门对自由贸易区的不当干预。对于政府各职能部门,除海关、税务、商检、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等机构外,原则上在区内不设立机构;相关业务授权自由贸易区管理机构执行。以保证自由贸易区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另外,对于管理机构与开发公司实施合二为一的开发建设体制。开发公司主要从事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提供公共服务。实践证明,采用政企彻底分开的开发模式,无法保证招商引资和整体开发工作的正常开展。[79]
  总之,应在《条例》中对自由贸易区的宏观和微观管理体制作出明确地规定,对相关主体的权力、义务、职权、职责都要有合理地配置。
  此外,可以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协会(NAFTZ)[80]的做法,规定自由贸易区协会,该协会可以就自由贸易区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向相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2)设立和撤销制度
  设立和撤销制度是和管理体制密切相关的。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还需要设立新的自由贸易区。比如在西部地区,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家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在特定地区设立新的自由贸易区,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对已有的自由贸易区由于其本身的运行状况以及周边经济的发展变化,也有必要作出调整。因此,《条例》应该对自由贸易区的申请者、设立和撤销的条件、审批程序等作出详细地规定。为了避免私人企业给审批机构造成压力,使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偏离法定的目的,[81]应该规定只有相关的地方政府才能作为自由贸易区的申请者。自由贸易区设立和撤销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共利益,对于设立和撤销自由贸易区,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82]都应该举行听证会。在一般的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监管制度比较成熟的前提下,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规定自由贸易分区,对其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作出规定。使得不能在一般的自由贸易区从事经营的企业也能够利用自由贸易区的优越条件。
  (3)投资和企业法律制度
  对于自由贸易区的投资自由需要相应的企业制度予以保障。处在自由贸易区的企业总体上应该适用我国已有的《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企业法律,但在《条例》中可以规定一些和区外不同的企业法律制度。可以对我国严格的企业登记制度予以改革,实行核准登记制;放宽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可规定: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规定;对企业资本制度也应该进行改革,将法定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使得企业设立相对便利,不致造成资本的闲置。为了在自由贸易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应该完善企业激励机制,制定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此外,还可以尝试风险投资的方式,可以在《条例》中规定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在投资安全保障面,应该规定在自由贸易区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政策,这对增强外商在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4)贸易法律制度
  自由贸易区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实行贸易自由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体现这一点。应赋予区内贸易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以无条件限制地从事自由贸易区与非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与其他自由贸易区之间的贸易,并可以代理非自由贸易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可允许区内企业在区外设立非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此外,从境外进入自由贸易区,或从自由贸易区出口,应该免除在配额、许可证方面的限制。
  (5)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自由也是自由贸易区的特点之一。金融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作为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自由贸易区,金融法律制度也是相当重要的。这主要表现在外汇使用、金融机构准入和企业融资等方面。在外汇使用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实现了货币的自由兑换,在这方面就不需要特别地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通常对外汇使用作比较宽松地规定。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临类似的问题,由于我国虽在经常项目下实现了人民币自由兑换,但在资本项目下并没有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兑换,因此,对外汇实行管制仍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金融法律制度。2002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原《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作了修订,《条例》应该在此基础上,对自由贸易区相关的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作出规定。
  在金融机构准入方面,可以制定针对自由贸易区的相对宽松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金融服务贸易也是GATs规制的主要内容,我国应该借鉴相关国家的做法,结合GATs的要求,制定相关的金融机构准入法律制度,以履行中国政府在加入WTO时的相关承诺,为在全国逐步向外资放开金融市场进行试点。同时,也可以为自由贸易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创造条件。
  在企业融资方面,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方面,可以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为这些企业提供优越的融资环境,促进自由贸易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6)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在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建立关税、流转税、出口退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的系列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在关税方面,自由贸易区的最大特色就体现在关税方面,尽管加入WTO以后,关税水平将大大降低,但自由贸易区在这方面还是有其优势的。国外的做法是,关税一律免缴。具体而言,商品从国外进入自由贸易区又出口到国外的免缴关税,商品从国外进入自由贸易区而到国内销售的要补缴关税。
  在流转税方面,对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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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德国汉堡自由港。
  汉堡自由港依托汉堡港而建立,由一条被称为“关界围墙”(长23.5公里,高3米)的金属栅栏与其他港区隔开,进出自由港的陆上通道关卡有25个,海路通道关卡有12个。汉堡自由港面积约16.2平方公里,拥有180多万平方米储存区,建有160万平方米的集装箱中心,并设有火车站。外国货物从水上进出区自由,有的须申报,有的不须申报,均不征关税;外汇交易均不作限制,方便企业间贸易活动。
  2、比利时安特卫普港。
  安特卫普港拥有现代化的EDI信息控制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考虑到开放式港口难以实行自由港制度,安特卫普港对整个港口实行更加灵活的管理制度,注重单证管理而非实物管理。该港在邻近区域设有六种类型的保税库区,而且海关允许在一个仓库区里设立各种类型的保税仓库,物流企业的操作更加灵活。安特卫普港还实行一种叫做临时存储的管理方式。这种海关临时存储区也可以不设在港区内,只需要提前作简易申报即可进行临时存储,而不必得到海关批准。经过海运到达的货物,可以在海关指定位置暂时保存45天,而以其他方式进入的货物,保存期为20天。安特卫普港还存在叫做Free
zone和Free warehouse的区域,这两个区域主要是服务于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的需要,可以实现货物长期的保税中转存放。
  3、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区。
  1959年,为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爱尔兰政府决定成立香农自由空港开发公司负责推进当地航空业的发展。1960年,香农开发公司围绕香农机场进行深层开发,在紧邻香农国际机场的地方建立了世界上最早以从事出口加工为主的自由贸易区,以其免税优惠和低成本优势吸引外国特别是美国企业的投资。香农自由贸易区占地600英亩,拥有国际先进水准的基础设施,航空运输、陆运与海运交通极为便利;周边高校科研力量雄厚,有着良好的科研与实业相结合的传统;区内提供优惠的鼓励投资的税收、融资、财政等方面经济支持,有着健全高效的配套服务业。目前,区内有110家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总数约7500人,年出口额约25亿欧元,主要有航空运输、租赁及相关服务企业、信息通讯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设计和组装企业、国际金融及财务服务企业、国际物流服务与管理等企业及制药、电子及机械设备等制造业企业,包括通用电气公司、西屋公司、富士通等跨国公司。
  (二)韩国自由贸易区发展概况
  马山出口加工区是韩国于70年成立的外国人专用出口加工区,总面积79万平方米,是韩国国家级工业区。三十多年来,出口自由区实践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建立出口商品基地”的建区宗旨,被世界加工贸易协会评为成功范例。近年来,韩国通过试点,将仁川、釜山·镇海、光阳等三地划为经济自由区。
  1、釜山地区。釜山镇海经济自由区位于在建中的釜山新港周围,包括釜山市江西区以及庆尚南道镇海市各一部分,总面积104平方公里。自由区分为新港湾·物流·流通区、商务居住区、海洋运动娱乐休闲区、专业教育·R&D区、知识产业区等5个区,区域之间互相联合。新港湾总面积为324万平方米,采用官民合资的形式投资,总投资额达76亿美元,到2011年为止建成30个泊位。CSX、三星、韩进等公司进行了投资。港湾腹地工业园总面积为93万平方米,总投资额达4.6亿美元,鼓励对物流、仓储、组装加工、包装设施等进行投资。釜山科学产业园总面积为65万平方米,鼓励对汽车零部件、高新技术、新材料、IT、R&D等领域进行投资,其中外国人专用园区总面积为9.2万平方米。同时,机械、电子、专业教育、R&D区623万平方米,物流、流通、休闲娱乐区656万平方米,尖端零部件·材料区388万平方米。自由区税收7年减100%,之后3年减50%。租用期为50年,每年按照土地价格1%为基准、政府还对土地收购费及建筑物租用费的各30%、50%进行2年补贴。此外还有雇佣补助金、教育训练补助金、顾问费用等资金方面的支援。
  2、仁川地区。2003年8月仁川市被政府指定为自由经济区,以吸引国外投资和促进跨国商业发展。仁川自由经济区由松岛、永宗和青萝三个地区组成,规划开发面积2万公顷,计划投资125亿美元。自由经济区将在2020年前分两期开发,将创造484万个新就业岗位,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达到1个百分点,成为韩国向东北亚中心起飞的平台。将松岛地区建成国际商务和高新技术中心,包括国际业务区的知识信息产业区和尖端生物产业区,还有未来型住宅区,引进国际商业中心、IT、BT、有关R&D的世界企业,成为尖端知识产业的产地;把仁川机场所在的永宗地区开发为航空和国际物流中心;青萝地区辟为国际金融和旅游中心,设有超高层国际金融中心和为外国人工作和居住区,全面的体育设施及花卉区、各种公园等,将建设成世界最美丽的新城市。
  (三)台湾自由贸易区发展概况
  兼具自由贸易区特点的出口加工区制度蓬勃发展,是台湾外向型经济成功转型的标志之一。1965年1月台湾公布“出口加工区设置管理条例”,先后成立高雄、台中、楠梓加工出口区。台湾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完备,收费标准低于其它地区。在税收方面,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等免征进口税,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营业后头5年免除营业税、商品税和企业所得税,5年后的企业所得税也只课18%;利用再投资,其数额低于年所得额的25%时,免征所得税。为从整体上调整加工出口区的功能,以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为发展导向,进行扩区转型规划,1997年以来,台湾在高雄、台中港区及其附近区域,相继成立中港园区、成功物流园区、临广园区等以海空联运为主的仓储转运区,吸引生产厂商将关键性零组件、半成品汇流至专区内组装,经由仓储转运、制造业前后道工序作业,将产品行销到世界各地,并带动关联性产业活动,成为集海、空航运、金融、商品与人力流通、科技开发及产业综合的运作型态。
  近年来,设置自由贸易港区(简称自由港区)是台湾建设亚太地区营运中心的第一大策略。自由港区要求设置在国际港口或空港附近,通过简化贸易管理和海关监管程序,促进货物自由流通,扩大港区深加工增值业务,提高货物中转集散能力。按照台湾有关部门的预测,自由港区计划实施后,平均每年可分别为台湾带来新增出口和新增产值1200多亿元新台币,新增进口880多亿元新台币,可累计创造近17万人次就业机会。自由贸易港区按照境内关外的观念设计,区内货物、设备免税,可以从事零组件组装等较深层次之加工,弹性放宽国际商务人士(包含大陆人士)申请入境签证之程序,提供展览、贸易活动机能,雇用外劳人数可以达到40%。按照台湾有关方面的规划,第一批纳入自由港区的有“一空四海”五大区域,规划总面积10.869平方公里,2005年底,所有的自由贸易港区进入全面招商营运。
  1、基隆港自由贸易港区开发总面积0.68平方公里,含7个深水码头,岸线1480米,分东西两个区。主要以集装箱物流为主,东西各布置一个集装箱储运场,共有桥式起重机13台,储运场面积13.6万平方公尺,可储放2层集装箱共4034标准箱。目前入区厂商共8家,有好好国际物流、阳明海运等企业,主要从事仓储、物流、包装、转口、转运、组装、重整、修配、展览、技术服务、港区货栈等业务。
  2、台北港自由贸易港区第一期面积0.79平方公里,包括三个散杂货中心、临时油品储运中心及车辆物流中心。目前入区厂商只有东利物流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的进出口。
  3、台中港自由贸易港区开发总面积共计5.36平方公里,分为两期三区域开发,功能发展目标:拓展集装箱,大宗货及散货业务,发展化学品及油品储运中心,引进加工、制造业、从事生产、物流与加工作业。目前入区厂商共7家,有台湾燃油等企业,总投资金额达92亿元,占5个自由贸易港区合计数的38.65%,领先其他各港区。
  4、高雄港自由贸易港区一期总面积3.98平方公里,共有31个集装箱码头。另有五个港区组成的以散货码头为主的自由港区第二期,面积为1.55平方公里。高雄自由贸易港区功能目标是,依托高雄港临近的各个功能区域(包含高雄多功能经贸园区、加工出口区、小港国际机场及各内陆集散站等),发展以集装箱为主的综合物流,争取成为“国际运行中心”。目前入区厂商共11家,都是台湾与国际上比较着名的港航物流企业,如集运公司、阳明海运公司等。
  5、桃园(航空)自由贸易港区是台湾唯一的空港自由贸易港区,占地约0.45平方公里,提供包括航空货运站区、物流专区、加值园区、商务中心等不同功能的服务。目前有劲永国际、威刚科技等40多家企业进入,是台湾自由贸易港区中进入厂商最多的,其中70%为电子业。
  (四)香港自由港发展概况
  一是贸易自由。香港对进出口贸易基本上没有管制,不存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凡符合惯例的贸易行为均畅通无阻。除个别受管制货物外,一般货物不受进口配额或其他许可证规定所限。除了酒类、烟草等少数商品外,一般进口货物毋须缴付关税或其他进口税(如增值税或消费税等)。二是金融自由。香港的货币市场是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资金可自由流通及调度。资金经营自由,没有国民待遇和非国民待遇之分,本地银行与外国银行享受完全平等的待遇。外汇市场完全开放,企业可以在香港银行开立多种货币帐户,采用不同货币营运业务或进行投资。三是人员进出自由。外人到港,无论是办企业,还是探亲、旅游,手续都十分简便。四是投资自由和企业经营自由。香港政府对外来投资,除了金融、电讯、公共运输、公用设施及部分大众媒体等,对新投资项目不设任何管制。对本地公司及外商一视同仁,实行少干预、无补贴政策,为所有有意在香港营商的公司提供公平的经营环境。商品与劳务支付的价值也基本上保持充分的自由竞争状态。
  (五)新加坡自由港发展概况
  新加坡是仅次于香港的自由港,除汽车、石油产品、烟酒等外,对其它商品不征收关税。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来自岸外公司的红利收入免征所得税。新加坡也是世界金融及贸易中心,外币可在新加坡自由兑换及进出。商品及服务税(即消费税)税率为7%。新加坡于1969年通过自由贸易区法案,作为实施自由贸易区的法源。新加坡自由贸易区的制度,采用境内关外作法,视地区发展之需要,在政府公报中宣布可成为自由贸易区的地区。成立于1968年的裕廊集团是新加坡贸工部所属的法定机构,专门负责新加坡的工业园区开发和管理。目前,裕廊集团管理的各类园区和标准厂房区共38个,占地总面积约70平方公里,吸引了约7000多家公司投资。为了配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土地等资源,裕廊集团规划、开发了多个特色工业园,裕廊岛石油化学工业园(也称化工岛)位于新加坡岛西南部的海滨地带,面积为31平方公里,目前吸引了70多家石油、石化及特殊化学品公司,总投资额超过200亿新元。裕廊集团在新加坡本岛的兀兰、淡宾尼以及白沙开发了三个晶圆制造园,以吸引高增值的晶圆制造大公司。裕廊集团目前管理着两个商务园——樟宜商务园和裕廊东商务园,主要吸引分销、库存管理、货运管理服务以及高科技制造公司入区。
  (六)东南亚自由贸易区发展概况
  1、印尼巴淡自由贸易区。巴淡自由贸易区距离新加坡仅20公里,地处马六甲海峡太平洋与印度洋国际航道。巴淡自由贸易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免征进出口税、增值税、奢侈物品增值税。该岛现有50多万人口,其中产业工人16万多,已经成为一个工业中心和投资热点。
  2、马来西亚柔南经济特区。柔南经济特区位于亚洲大陆最南端,面积约2200平方公里。马来西亚利用其紧邻新加坡的优势和廉价的土地、劳动力,学习中国的“深港经验”,吸引新加坡和其他国家的资金,着重发展高科技、房地产(吸引新加坡人来置业)、物流业,使柔南与新加坡的关系类似于中国深圳和香港的关系,建成一个国际化大都市。对外资的优惠措施有外资控股比例的放宽、外国资金、外国劳力自由进入、免税、减税等,目前已吸引外资30亿美元以上。
  3、菲律宾苏比克湾自由港。苏比克湾自由港拥有亚洲一流的海港,曾是美国海军在海外的第二大军事基地,1992年归回菲律宾后,成为菲律宾经济发展的明珠,世界上半数的集装箱船队都在这里停泊。该港区是关税特惠区,投资者享受优惠关税税率,允许免税进口多种商品,外国投资都享受多种免税待遇,外汇管制也很宽松,允许外商在几乎所有领域都拥有100%的股权。港口的收费仅相当于菲律宾其他大港口的一半。对外商的签证和居住也提供多种便利。港区内还有1.2万公顷天然热带雨林,宜于开展旅游。韩国正在该港区投资10亿美元建设世界一流的大造船厂。
  (七)拉美自由贸易区发展概况
  1、马瑙斯自由贸易区。为平衡巴西经济的发展,巴西国会于1957年通过法令成立马瑙斯自由港,并于1967年将自由港改为自由贸易区。马瑙斯自由贸易区面积1万多平方公里,亚马孙黄金水道使万吨远洋巨轮可直达这里。自由贸易区由工业区、商业区和农牧区三部分组成。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内生产并在本国销售的产品,免征工业产品税;对以农业和亚马孙地区植物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免征工业产品税。企业10年内免征所得税,此后5年内只征50%。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垃圾服务税、公共清洁税、公共场所和道路保养税,以及营业执照税。此外,在区内购买用于工业生产的地皮时,只需支付象征性的1雷亚尔/平方米(1雷亚尔约合1美元)。截至2005年底,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吸引了30多亿美元外资,19亿美元本国投资,世界著名企业如德国西门子、日本丰田和韩国三星投资该区,成为巴西西北部经济龙头,催生了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中期巴西经济连续7年高速增长的“巴西经济奇迹”。
  2、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成立于1948年,设在巴拿马运河的大西洋入海口处,利于存仓售现和商品的周转。当地政府专门立法给予保证和优惠,投资者有法律保障。在自由区注册公司手续简便、审批快。巴拿马的本国货币仅为辅币,其合法货币为美元。贸易结算也使用美元,投资者不用为货币的贬值和升值而担忧。在巴拿马的银行存款不纳税,无外汇管制,利润汇出汇入自由。自由贸易区货物进口自由,无配额限制、不缴进口税;用于转口的货物自由、不缴税。自由贸易区内货物自由流动。所得税为8.6%。科隆自由贸易区内店铺林立,集中了世界各大名牌产品,年贸易额为130亿美元,以轻纺、服装、工艺、日用品和家电产品为主,成为拉美贸易的集散地、转口中心。
  3、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伊基克自由贸易区位于智北部,是面向南美国家的重要进出口市场和南美各国同太平洋国家之间的主要贸易集散地之一。自由区1975年创建,由“自由区公司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提供服务,占地230公顷,仓库占地面积近2平方米,露天仓库和车辆存放地面积20来公顷。另有若干占地600平米的工业大棚,主要用于小工业产品组装等;区内设有多家商业展销和零售点及金融企业。任何本国或外国公民均可申请和经批准后在自由区成立公司,从事商业、工业和贸易活动,可无限期地仓储货物,可转口或销售至智利或其它国家。区内企业享有免缴一级所得税的权利,入区的智本国商品免缴增值税。主要进口市场是中、美、日、韩、台湾省、德、印尼、巴西和墨西哥。主要进口产品为家电、轻纺、汽车、家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
  (八)中东、非洲自由贸易区发展概况
  1、阿联酋贸易自由区。阿联酋共有14个比较活跃的贸易自由区,外资可100%独资,不受阿联酋公司法中规定的外资49%,内资51%条款的限制;外国公司享受15年免除所得税,期满后可再延长15年的免税期;资本和利润可自由汇出,不受任何限制;无个人所得税;进口完全免税;货币可自由兑换,不受限制;注册手续简便;现代化的高效通讯设施和基础设施;能源供应充足;优美可人的工作环镜。迪拜杰贝-阿里自由贸易区是阿联酋全国最大的自由区,成立于1985年,面积135平方公里,有可以进出各种船舶的港口,67个泊位,15公里长的码头,一个集装箱站和现代化的装卸设备。目前,区内各类企业6000多家,中国企业达到300多家,22%的公司从事工业生产,75%的公司进行贸易、仓储和分销,3%的公司从事服务行业,其中世界500强100多家,BP、KODAK、SONY、CASIO、NOKIA以及IBM等均在此设有地区分部,成为西亚和非洲销售产品的转运站。
  2、埃及自由区。埃及目前共有亚历山大、开罗、塞得港等11个自由区,投资项目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免除关税、销售税和其他一切税费;按销售额(出口额)的1%纳税,免除其它税费。埃及投资及自由区总局于2006年开始实施了推动吸引国内外投资,带动世界先进科技向埃及本土转移等新举措,主要包括:允许在自由区储存资本性产品和中间产品的生产原料;与自由区的投资商协会合作协调,通过国内、国际援助机构对区内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融资;委托公共自由区主席对新建项目签发初步批件;建立对投资商监督、检查的新机制,简化监管程序;对自由区接入天然气,作为项目主要能源供应,降低项目生产成本。
  3、毛里求斯自由港。1992年6月,毛通过了将路易港建成自由港的法案,成立了自由港管理局,使毛成为一个地区性的商品仓储、分拨、交易中心和商品转运港口。转口贸易发展迅速,目前港内有企业350家。
  (九)美国对外贸易区发展概况
  对外贸易区是在美国领土内为国际贸易企业提供便利的指定的区域,分为两类:一是综合性自由贸易区,称对外贸易区,主要从事贸易,以方便货物进出、加快货物流转、提高国际贸易效益、增加就业等为目的;二是单一性的自由贸易区,称贸易分区,主要搞加工业,以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出口为目的。对外贸易区目的是鼓励美国企业参与国际商业活动,促进投资,避免就业机会流向海外。当货物进入对外贸易区,实际上已位于美国境内,但对于美国海关来说,仍处于征税范围之外。对外贸易区完全是企业化经营,依靠服务收费来维持运转。国际贸易活动均可在区内开展,可以存储、展示和销售、重新包装、组装、分类、清洁、搭配国内货物进行加工。货物在区内没有存储时间的限制,也不规定何时必须通关、出口或销毁。在对外贸易区内经营可以减少货物丢失,降低保险费用,保险商可给予较低的费率;降低运输成本,可以采用最经济的运输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区内企业与海关合作,可以降低查验费用;区内货物可以保税展示;配额商品的灵活性,入区货物不要求提供进口配额,一旦取得配额,货物可及时进入国内市场;获得金融支持,可以用区内货物做为抵押进行融资。对外贸易区从经济上鼓励美国和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创造就业机会,对美国的国际贸易收支带来了正面的影响,如果没有对外贸易区,这些公司会在海外成本较低的地区投资操作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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