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高中转学学籍怎么办贷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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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贷款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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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贷款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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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孟兵丽&&发布时间: 17:23:38.0&&阅读次数:36
第一章& 总& 则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 学校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学贷办&),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由学工组长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第三章& 贷款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总数的20%。
& 每个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其困难程度确定,但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形式进行发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 在新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各学院组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工作。
& 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并提供如下材料:
(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的原件)。
&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如贷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学工组长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努力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 学院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学生名册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贷办。
& 学贷办在收到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在合格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 学贷办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的申请信息在校园网进行公示5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 公示无误后,学贷办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我校。
& 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校财经处在扣除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后,将学生剩余的贷款金额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面签10日前,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终止申请审批表》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贷办转交贷款银行。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报学贷办, 学贷办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 贷款学生出现不符第五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学贷办可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其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贴息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它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60天前,学贷办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对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详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 贷款学生毕业前15日内,需在数字地大信息门户填写毕业确认。填写就业单位的各种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 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如有第二十条情况需及时函告学贷办。各学院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等方面的情况汇总后报学贷办。
& 经办银行将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纪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C)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校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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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在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及博士)。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贷款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面向在校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在校研究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学校审核,由经办银行发放。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方便研究生、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工作,研工部研究生事务管理负责人对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订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在校内开展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将初审合格的研究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研究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六)开展对研究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研究生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海市研究生事务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研究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缴工作。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七条&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上海大学有效学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五)在校期间,研究生和其家庭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六)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七)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八)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额度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核准。
第五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研究生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基层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老师提出申请,同时应准确如实地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借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登记表》;(需加盖借款研究生原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部门或社会事务办公室或人民政府公章。)
(五)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第十条&校党委研工部对申请借款研究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研究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申请合同。
第十一条&校党委研工部在审查合格的研究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由主管校领导签字予以确认,加盖学校公章后集中向银行提出本校借款研究生名单和研究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核,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银行按照与借款研究生的合同约定,按学年足额发放贷款。并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借款研究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依照合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六章&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五条&对于直升博士研究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及其相关证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申请必须在研究生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前提出。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借款研究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借款研究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研究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被取消学籍时,借款研究生需一次性结清已贷款项,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贷款风险的防范
第十八条&借款研究生毕业前,学校组织借款研究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研究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在借款期间,研究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八章&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条&借款研究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贷款发放计划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可通过校党委研工部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借款研究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在借款期间转学的研究生,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学校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贷款研究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研究生所在学院要及时上报研工部;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开除的研究生必须在其离校前上报。研工部负责对该贷款研究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
第九章&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三条&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学校将与经办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情节严重者,按《上海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一条第4点处理执行。
第十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版权所有 (C) &&&&地址: 邮编:200444 &&
技术支持:上海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及补助实施细则
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加速人才培养、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得以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学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我校正常学制内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校贷款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三条& 贷款金额: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费及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贷款总额度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根据困难学生的实际经济状况和贷款需求,具体确定贷款额度。其中学费贷款的金额不能超出实际学费额度;生活费贷款每月不超过400元,每年以10个月计。原则上首先满足学费贷款。
第四条& 贷款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毕业后六年,根据有关规定由借款人与借款银行具体商定。
第五条& 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贷款申请审核:学校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是学生资助中心。学生通过学院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年度贷款额度,结合借款学生平时在校表现,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提交经办银行审核。
第七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一般需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由学生家庭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第八条& 签订合同:经银行审批后,贷款学生直接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安排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经办银行派专人到现场办理。借款合同中约定学生借款内容、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放款:学生的学费贷款直接由经办银行划入学校财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通知借款学生;生活费贷款划入学生银行借记卡。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应先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十条& 合同变更:
.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一般先向银行还清本息,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如确实无力偿还本息,必须先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贷款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借款学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的,学校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采取以上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应手续。休学期间的利息全额自负。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第十二条& 诚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学生参加还贷诚信教育,贷款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所有诚信教育,无故不参加诚信教育者,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可不受理其以后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凡2004年秋季开学后起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并由有关部门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如出现还款违约行为,由此发生的罚息必须由贷款本人全部承担。贷款还本付息可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毕业后根据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6年内还清。
第十四条& 还款确认: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收回,在借款学生毕业前或第一期还本付息日前,贷款经办银行通过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督促借款人办妥还款确认手续,明确借款人毕业后接受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居住地址等信息。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应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人毕业后,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贷款经办银行和学校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展期与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按合同规定按时还款,有能力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可携带借款合同和身份证直接到经办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由学生资助中心与银行协商,并统一组织办理展期的时间、地点,经银行受理后给与展期。
第十六条& 异地还款: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需在异地归还贷款的,可采用通过贷款经办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经办银行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违约处理: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经办银行应向贷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同时上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借款人一旦在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同时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贷款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信用档案:建立并完善学生诚信档案,及时向上海市教委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贷款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同时与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共同建立学生信用信息交流机制,不断完善对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在校期间的《学生信用档案》可供学生在就业、应聘等过程中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十九条& 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刻苦学习,建立大学生成才保障激励机制,学校对品学兼优且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特困学生实施国家助学国家助学贷款补助。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补助(以下简称补助)基本原则是“先贷款后补助,不贷款不补助”。
第二十一条& 享受补助的对象主要是孤儿、烈属子女、单亲家庭和志愿服务西部的特困大学生。其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予考虑补助,特殊情况需要帮助的,应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困生,不能申请补助: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处分者;
.在校期间不愿从事由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任何勤工助学岗位者;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不能顺利完成学业,无法按期取得学位者。
第二十三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的月份向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补助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最终补助名单及金额并公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补助分为一学年、二学年、三学年、四学年的补助额度等四个等级,毕业时根据特困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补助等级。
第二十五条& 补助经费由学校支出,原则上直接划拨给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优先用于抵扣其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起实施。& 内容信息
西安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的通知》(教财[2014]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以 “方便贷款,防范风险”为原则,进一步强化学校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政策
&&& 第三条 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
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贷款额度。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五条 财政贴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我校本科及研究生毕业借款学生的计息时间统一定于毕业当年的7月1日。
第六条 贷款偿还。由贷款学生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本金
(除办理展期贷款外,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应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开始偿还贷款利息,毕业后6年内还清本息。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 代偿资助。贷款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主管学生和财务的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办公室及公安处等部门领导参加。督促学校内与贷款有关的各部门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第九条 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贷款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贷款工作。
第十条 各书院选派专职工作人员配合学生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专职工作人员人数配备请参照教育部规定:高校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及对贷款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成为学生政治思想课堂的必修内容。
&&& 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办公室负责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向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上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及借款毕业生相关信息。负责向经办银行报送我校贷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协助贷款银行对贷款学生进行贷后管理;与贷款银行及校内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及时为借款学生划转学费贷款,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对用于我校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进行管理和记录,并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加强与经办银行的其他金融业务合作,密切银校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教务处及研究生院负责提供新生的电子信息,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的事件,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在借款人清还贷款之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按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含延长学制) 的借款毕业生暂扣毕业证和学位证;负责提供对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教育和签订合同所需的教室。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在毕业借款学生的报到证上载明 “该生借有国家助学贷款”字样。向学生贷款办公室提供毕业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
第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在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向新生寄发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说明书,指导学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各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贷款申请、跟踪管理及对违约学生的催款工作。建立院级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贷款情况书面通知贷款学生家长;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将还款协议文本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负责记录借款学生首次就业的联系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年发放的政策。学校每年介绍入学新生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新生于每学年开始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及本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个人材料如下:
(1) 《西安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 借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6)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7) 中国银行咸宁路支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复印件。
第二十条 组织申请。各书院负责组织申请学生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经办银行的要求编制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第二十一条 学生贷款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将合格的申请审批表及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盖章予以确认,并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将申请资料送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结束于5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配合银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将首年的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学生持回单到学校财务处办理交费(学费、住宿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贷款续放。每学年老生注册报到期间,各书院负责组织借款学生按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并报送学生贷款办公室。贷款银行在收到借款凭证后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六条 还款确认。借款学生毕业前60天,学生处贷款办公室和各院负责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根据银行制定的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第二十七条 按时还款。毕业后,学生要认真履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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