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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研究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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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市场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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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台县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年实施方案》和《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台县扶贫开发中心
五 台 县 财 政 局
五扶开发[2015]28号
关于印发《五台县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
扶贫工程年实施方案》和《山西省
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25号、晋办发[2014]28号和晋开发办[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工作,现将《五台县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年实施方案》和《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五台县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年实施方案》
&&&&& 2、《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五台县扶贫开发中心&& 五台县财政局
&&&&&&&&&&&&&&&&&& 日
附件1&&&&&&&&&&&&&&&&&& &&&&&&&&&&&&&&&&&&&&&&&&&&
五台县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
富民扶贫工程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4]28号)精神,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年实施方案&和&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开发办[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创新金融支持扶贫开发机制,加快推动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十八大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大幅减少贫困人口&为目标,进一步创新金融支持扶贫开发机制,找准扶贫资金撬动&支点&,放大扶贫资金效益,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促进贫困农民增收。
我县将豆村镇东柳院、石咀乡后坪、陈家庄乡柏兰3村定为金融扶贫试点村,开展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在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金融扶贫工程。
合作金融机构及放款规模
2015年开始&金融扶贫小额贷款富民工程&,由金融合作机构具体承办富民贷款业务,并由县扶贫开发中心、县财政局与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详见协议书)。扶贫开发中心在金融合作机构开设专户,并将风险补偿金500万元存入专户。金融合作机构按照存入总额的8倍以上放大贷款额度。县扶贫开发中心要保障风险补偿金专户资金安全,县财政局要对专户实行监督。
贷款支持对象及用途
(一)贷款支持对象。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金融扶贫主要支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对通过&能人大户&等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也可适当支持。
(二)贷款用途。按照贫困村、贫困户的产业发展规划,贷款用于支持对象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所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包括种养业、服务业、运输业、农家乐旅游业及小型加工业等。
五、金融扶贫贷款产品
从事金融扶贫工作的金融机构主要发放两类贷款,一是面向贫困农户的&扶贫小额信贷&的&富民贷&;二是面向贫困地区扶贫企业及项目贷款的&强农贷&。原则上要求用于支持农户的贷款占当年该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扶贫业务贷款总额的60%以上。
扶贫小额信贷。积极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对贫困户发放不抵(质)押、无保证担保的小额纯信用贷款。贷款金额:单户贷款起点1000元,最高额度为5万元(含)。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贷款对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从事林业、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为2年,并可随借随还、周转使用。
扶贫企业项目贷款。金融合作机构根据贫困地区产业优势,针对不同产业,开发出个性贷款产品。引进差额竞争贷款机制,建立企业入股互助贷款基金,按企业自身需求、抵押担保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偿还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等因素由金融机构确定,实现市场化运作。
贷款利率。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等要素,在自身承受能力范围内实行最优惠利率,最终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原则上贷款利率在出贷时国家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60%。
贷款流程。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与扶贫、财政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贷款发放对象和金额最终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贷款发放要遵循&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具体操作流程是:先由农户或联保户提出贷款申请,贫困村审核列出贷款清单;联保户可采取5户联保不少于2个贫困户,3户联保不少于1个贫困户的方式组成。根据五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合作银行报告》五扶字[2014]34号,报省扶贫办同意,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县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合作机构。由于五台农商银行信贷系统没有联保户操作程序,故五台农商银行暂不办理联保户贷款业务,等申请省、市联社开通后,再行办理联保户贷款业务。对贫困农户小额贷款,经村委、乡(镇)审核同意负责人签字盖章,提交到金融合作机构入户进行征信,符合贷款条件的户,由金融机构审核出贷,金融机构每月25日前到县扶贫开发中心、县财政局集中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配套扶持政策
(一)&富民贷&贴息政策
按照中央财政对贫困户小额贷款贴息现行标准,对贫困户省级按年贴息率5%给予贴息扶持;此外对联保的非贫困户,以及能人大户牵头、领办的扶贫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济体,经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牵头大户能采取有效措施带动贫困户致富的情况下,依据到户贷款贴息政策,可按年贴息5%给予贴息扶持。贴息资金由县从省级切块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富民贷&享受贴息的贷款限额和贴息期限:贫困户为5万元,超出部分不享受贴息政策;对联保的非贫困户,以及能人大户牵头、领办的扶贫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户占到经济体合作总户数的30%以上、或贫困户股份占到经济体总股份的30%以上、或本次贷款中贫困户实际使用贷款额占到贷款总额的30%以上。享受贴息的贷款限额不超过20万元,单笔贷款的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时限计算,最长不超过两年。
扶贫龙头企业(包括百企千村产业扶贫项目)贴息政策
统一扶贫企业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将贫困地区扶贫企业项目贷款统一纳入山西省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目录,按《山西省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贴息政策要求,省财政将扶贫龙头企业贴息资金纳入切块扶贫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我县。我县按照&资金总量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使用&的原则,连同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贴息资金,共同用于所属范围内的扶贫企业项目贴息。
贫困农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2015年开始,我县依据贫困人口规模、减贫人口、省下达的切块资金数额、金融机构实际效果等因素,优先安排用于&金融扶贫贫困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本金。我县当年注入的风险补偿金规模不高于1000万元。
对农户小额贷款因非道德因素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由金融机构提出后,再由县扶贫开发中心、县财政局共同委托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进行调查。经审查确认金融机构没有过失的前提下,可动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村将金融扶贫工作与土地经营权等物权抵押贷款工作相结合。
对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增长且不良贷款余额超过3%的,金融机构停止该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3个月以前标准,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四)完善保险保障政策,减少金融机构风险。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动员贷款对象,参加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借款人定期寿险及产业灾害等保险,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开发中心、县财政局、合作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安排专业部门、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一名扶贫专干。
(二)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金融支持产业扶贫的意义和工作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村委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村级小额贷款信用等级,引导贫困群众积极参与,教育扶贫对象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动员广大农户积极参加农村信用体系创建工作,做到讲信用,及时还贷,努力提升自身的信用等级,形成良好的金融信贷扶贫工作格局。
(三)明确工作责任。本着&省级引导、市级协调、县乡镇落实、部门支持&的原则,乡镇负责承担实施的主体责任;市、县级负责做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省级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筹措、检查指导、考核评比等相关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自身职责制定管理办法,县扶贫开发中心、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制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五)做好协调联动。县扶贫开发中心、县财政局和县金融办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六)完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金融扶贫风险分担、防控机制,县扶贫开发中心、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积极引导相关保险公司出台与金融扶贫贫困户贷款对接的专属保险产品,制定优惠政策,对出现自然灾害、人生意外事故等风险情况进行补偿,有效分散、转移贷款风险。
(七)建立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目标,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对考核指标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的要进行通报,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进行表扬。逐步形成外有压力、内有动力,督事、评绩、考人&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真正发挥扶贫专项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
附表:&&&&&&&&&&&&&&&&&&
1、五台县金融扶贫农户小额贷款审核表
2、五台县金融扶贫农户小额贷款贴息审核表
3、五台县金融扶贫农户小额贷款贴息审核汇总表
4、五台县金融扶贫农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审批表
5、五台县金融扶贫农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确认划款凭证
6、五台县金融扶贫企业项目贷款审核表
7、五台县金融扶贫企业项目贷款贴息审核表
8、五台县金融扶贫企业项目贷款贴息审核汇总表
9、五台县金融扶贫&合作经济体&项目贷款审核表
10、五台县金融扶贫&合作经济体&项目贷款贴息审核表
11、五台县金融扶贫&合作经济体&项目贷款贴息审核汇总表
&&&&&&&&&&&&&&&&&&&&&&&&&&&&&& 日
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4]28号)精神,完善金融扶贫机制,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作为风险补偿,充分发挥杠杆作用,引导贷款用于扶贫开发,打造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品牌建设,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按照《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实施方案(2014年&2018年)》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风险补偿金是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为&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的贷款所提供的风险补偿本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的,以财政注入风险补偿金为杠杆,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发放的扶贫贷款。贷款包括用于支持个人类客户&扶贫小额信贷&的&富民贷&和用于支持&扶持企业项目贷款&的&强农贷&两款产品。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由省财政每年注入各县的风险补偿金。
2、各市、县(市、区)专项投入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
3、风险补偿金存入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收益。
第六条& 2015年开始,风险补偿金由各贫困县扶贫部门依据《方案》要求,从省下达切块资金提出资金使用安排计划后,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县扶贫、财政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县扶贫部门在合作金融单位开设专户,并将风险补偿金存入专户。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存为定期存款,由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存款利率付息。在&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未全部清偿前或没有经过补偿申请受理程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风险补偿资金。
第九条& 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省金融机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信用环境等情况,按照实际投入风险补偿金的总额合理确定贷款放大倍数,原则上放大倍数为8倍以上,同时要求对放大倍数的贷款总额的60%要用于&扶贫小额信贷&的&富民贷&。
第十条& 建立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工程贷款使用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每年12月份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对合作金融机构依据上述条款中的放贷要求重点考核实际放贷情况,主要指标有放大倍数、贷款总额的60%是否用于&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对象的还款信用情况和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由县级写出具体绩效考核报告后,报市级审核,经市级审核无误后,由市级扶贫、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对使用农户小额贷款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不是因为金融机构经办人员的道德因素造成的贷款人因灾、因病或破产、关停等原因导致贷款逾期,且已持续追索3个月以上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逾期,且已持续追索6个月以上的,由县合作金融机构按程序商县扶贫、财政部门后确认为实质性补偿。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程序。各县合作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贷款追索3个月以上可向县扶贫、财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借款凭证、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由县扶贫、财政部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经评估确认金融机构没有过失的前提下,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补偿确认书和划款凭证,县合作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据补偿确认书和划款凭证,扣收风险补偿金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对风险补偿金已经实施补偿的贷款户,应保留进一步的追诉权。县扶贫、财政部门与县合作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要注意严格保密,以免引起不讲信用的连锁反应。如经过努力将原贷款本息追回的,追回的贷款本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四条& 合作的金融机构要按照&贷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市场运行机制依法合规发放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以及道德风险等情况要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补偿限额管理,以县为单位,对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增长且不良贷款余额超过3%的县,停止该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3个月以前标准,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恢复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 &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风险防范工作由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承担第一责任,当年风险补偿金损失率超过10%的,也将停止该县此项业务。经整顿,信用环境好转时由县扶贫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提出申请恢复业务,省里经对其考核后补足风险补偿金,继续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各县扶贫、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县实际情况与县合作金融经营机构协商,需完善办法条款内容的,可依据本办法签订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增加约定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由各县政府、乡镇政府、村两委协助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开展贷后管理工作,贫困县和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提出的打造培养&三个品牌&要求,努力做好对贫困户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放款的要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要改善金融环境,加强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等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要建立由金融办、扶贫办牵头的定期联席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交流、协调与沟通,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保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扶贫办、财政厅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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