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信用卡还款承诺书范文购车分期付款共同还款人承诺书是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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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史贤杰、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代表人:黄波涛。委托代理人:刘建永。被告:史贤杰。被告:徐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江东支行)为与被告史贤杰、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永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江东支行起诉称:日,被告徐英向原告出具《信用卡购车分期共同还款人承诺书》一份,承诺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对被告史贤杰与原告签订的下述《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日,原告与被告史贤杰签订编号为2013年甬中江东信用卡汽分字041号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授予被告史贤杰用于分期付款购置汽车及分期支付手续费的信用卡信用总额度为108680元;合同项下分期付款购置汽车额度为95000元,分期支付担保公司综合费用额度为3800元,汽车分期付款银行手续费额度为9880元;分期期数为36期(一期为一个月),自被告史贤杰实际交易之日起算;汽车分期付款总额度用途为支付购车剩余款项、担保综合费及银行手续费;还款方式采用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被告史贤杰须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所提额账户的当期所有欠款;如被告史贤杰未依规定时间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项,原告有权收取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并由被告史贤杰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如被告史贤杰账户逾期三期,原告有权将该账户下有效分期交易的剩余金额一次性记入账户。日,原告与被告史贤杰签订《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为担保原告与被告史贤杰签署的上述《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的履行,被告史贤杰自愿以其所有的车架号为lfpm4acc7c1e07736、发动机号为的车辆为原告的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如被告史贤杰未按约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原告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同时,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被告史贤杰通过原告发放的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但之后被告史贤杰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手续费、逾期利息、滞纳金合计64354.01元(暂计算至日,要求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原告有权就被告史贤杰名下的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第3项诉请为: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被告史贤杰、徐英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中行江东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述证据:1.《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及附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史贤杰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的事实;2.银行进帐单一份,拟证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的事实;3.《信用卡购车分期共同还款人承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徐英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事实;4.《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史贤杰将所购车辆抵押给原告的事实;5.信用卡交易记录一份,拟证明被告史贤杰未按约还款的事实;6.《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律师费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费的事实。经庭审出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与原告诉称事实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起誓,其所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真实的,陈述的事实也是真实的,否则原告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第七条第2项第(2)款约定:持卡人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所提额账户当期所有欠款或现金交易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照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利息及滞纳金。截止日,被告史贤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1679.95元、逾期利息707.06元、滞纳金196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史贤杰签订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被告徐英向原告出具的《信用卡购车分期共同还款人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全面实际履行。被告史贤杰使用原告发放的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后,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史贤杰归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史贤杰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2000元,符合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且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英向原告出具《信用卡购车分期共同还款人承诺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史贤杰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浙b×××××车辆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原告对该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贤杰、徐英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借款本金61679.95元,支付逾期利息707.06元、滞纳金1967元,并支付自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滞纳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史贤杰、徐英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如被告史贤杰、徐英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有权就被告史贤杰抵押给其的车牌号为浙b×××××的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58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34元,由被告史贤杰、徐英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帐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赖 伟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人民陪审员  梅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汪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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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许明坚、张丽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22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旭阳、胡秀芝,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明坚。被告:张丽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许明坚、张丽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胡秀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明坚、被告张丽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起诉称:被告许明坚向原告提出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信用额度的申请,日双方签订了《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协议约定:申请人通过刷卡交易,使用额度后形成的270000元的透支额,及分期手续费24300元,用于购买汽车,分期36期还款,偿还方式为按月等额入账还款。合同约定抵押条款,被告所购得的奥迪小型越野客车作为该合同项下透支款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张丽松系被告许明坚的妻子,与原告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对该笔透支借款的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定给予被告许明坚合同约定的透支额度,使被告许明坚通过刷卡交易将270000元支付给了车行购买汽车,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符合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形,因此,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全部提前到期。截至日,被告共还款6779.58元,其中本金6288.33元,借记利息116.25元,滞纳金375元,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元,并因其逾期还款,产生9731.29元借记利息和31977.44元滞纳金。在被告逾期还款之后,经原告通过多种方式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已到期透支款,但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俩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元,以及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借记利息和滞纳金(以尚未清偿的金额为基数,借记利息以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5%计收,暂算至日总计欠息为9731.29元,滞纳金为31977.44元);2、如俩被告未偿还透支款本息,则在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车牌为浙c×××××奥迪小型越野客车所得价款后,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共同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证明原告负责人身份证明。3、身份证,以证明俩被告的身份证明。4、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信用额度申请书、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购单,以证明被告许明坚向原告申请车贷透支额度,原告同意给予透支额度并划款的事实,以及相关利息滞纳金约定的事实。5、共同还款承诺书,以证明被告张丽松共同还款的责任。6、机动车注册登记、抵押登记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证明被告许明坚购车并以之抵押的事实。7、还款清单,证明被告许明坚存在违约行为。被告许明坚、张丽松未做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反驳的证据。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在庭审出示并质证。被告许明坚、张丽松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真实、合法,可以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日,被告许明坚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签订了《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编号:2010年卡字305825号),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许明坚提供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额度270000元,款分36期支付,自日起至日止,每期还款金额为7500元;申请人未按期归还每期还款金额即构成违约,发卡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含透支额、透支息、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逾期透支息及滞纳金的计算及收取标准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执行,逾期透支息按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的5%收取。合同约定抵押条款,被告许明坚所购得的汽车(发动机号:210155;车架号:lfv3b28r6d3008638)作为该合同项下透支款的抵押物,并于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的包括透支额、分期付款手续费、透支息、滞纳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等。被告张丽松于日向原告出具了《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共同还款人承诺书》,承诺对申请人(被告许明坚)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2010年卡字305825号《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含透支额、透支息、滞纳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定给予被告许明坚合同约定的透支额度,被告许明坚于日通过pos刷卡使用了该笔270000元的透支额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许明坚自日之后便不再还款。截至日,被告许明坚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元、逾期利息9731.29元及滞纳金31977.4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许明坚、张丽松所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协议》、被告张丽松出具的《共同还款人承诺书》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为有效合同。被告许明坚未按约偿还透支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许明坚偿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丽松自愿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借款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告张丽松应依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本院认为被告该笔借款采取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并约定了分期手续,而分期手续费本身就是因透支本金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归还而发生的费用,且原告已经收取了该笔手续费。同时原告还对被告逾期还款收取了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该利息已接近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已具有了惩罚性质,如再计收滞纳金,利息、分期手续费以及滞纳金的总额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许明坚自愿将贷款购得的汽车给原告作贷款抵押,依法应承担抵押责任,并由原告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所得款。被告许明坚、张丽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明坚、张丽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元、逾期利息(截至日利息为9731.29元,并从日起以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如被告许明坚、张丽松未能按时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许明坚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奥迪牌汽车(发动机号:210155;车架号:lfv3b28r6d3008638),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1元,由原告负担600元,由被告许明坚、张丽松负担5281元;公告费300元,由俩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文协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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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书.doc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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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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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银率网原创&&欣悦&&&&日
  利用的分期付款功能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手中持有中国银行的信用卡该如何申请分期呢?中国银行信用卡
的方式有哪些?买车可以享有多少金额的分期额度?
  申请条件
  汽车分期是指中国银行卡中银系列信用卡及新一代长城信用卡持卡人在中国银行指定经销商处购买价格高于万含的一手家用汽车时使用信用卡支付并选择将实际付款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月还款且需要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中国银行提供个月个月个月个月个月的分期期数具体可提供的分期期数须依商户情况而定
  申请信用类汽车分期的客户须满足在万含以上信用卡已激活使用半年以上信用状况良好
  申请担保类汽车分期客户须满足信用额度在万含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或中国银行的客户理财客户
  申请流程
  您可以根据中国银行为您核定的信用额度以及您自身的财务状况灵活选用以下两种分期方式进行分期消费
  A中国银行已核定的优质信用客户下称信用类分期
  作为中国银行信用卡包括中银系列信用卡及新一代长城卡持卡人您拨打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服专线查询可以办理汽车分期的专向额度客服人员验证您的身份确认需求额度后将调额结果通过短信方式反馈至您手机
  如您的专向额度满足您需要您即可在商户端申请办理汽车分期由您和商户填写相应表格并签字盖章后传真至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
  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将有专人负责处理您的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处理完毕后将短信通知您刷卡交易
  您接到短信通知后在指定POS设备刷卡完成分期付款交易
  优势办理便捷您只需通过电话查询并确认之后即可办理该分期业务
  B与分行协商调整额度类客户下称担保类分期
  如您没有专向额度或专向额度不能满足您的需求您可以直接到中国银行当地网点办理汽车分期业务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提供申请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件书面申请相关收入或资产或担保证明等具体内容以当地分行要求为准
  当地分行落实担保后进行调额
  调额成功后当地分行通知您至指定POS设备刷卡完成分期付款交易
  优势可与分行业务员进行面对面的协商沟通根据您自身的特点灵活办理分期付款更好地满足您的消费需求
  中银付款汽车分期额度能有多少?
  中国银行已核定的优质信用客户下称信用类分期
  普卡金卡白金卡客户最高可享有万的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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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卡和金卡最高可享有万的信用额度白金卡客户最高可享有万的信用额度
  外币账户临时提额贷方余额都不能计入汽车分期业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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