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分期怎么还款付款销售,买方不还款,卖方是否可以拒绝提供三包服务吗

作为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你知道多少?今日,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了七条汽车销售中最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共梳理出问题条款60条,其中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条款29条,共涉及具体的合同条款174条,322家汽车销售企业被查。重庆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陈秋香介绍,这些条款主要集中于四大类问题,即:免除或减轻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加重购车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或限制购车消费者的权利;扩大汽车经销商的权利等。看看这七大霸王条款今后买车要小心!一、不可抗力因素:由于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及罢工、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因为政府(如海关、商检等)非正常工作情况造成的车型改变、延期、无法供应,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需方可调整购买其他车型,但不得由此向供方索要赔偿或损失。工商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条将“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等”也作为不可抗力情形,作为经营者免责的理由,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二、卖方已明确告知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该车价中不含此保险费用,若买方未购买此险,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包权益,将不享受汽车三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风险由买方承担,且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索赔。工商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适用三包规定。该条款规定“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规定将购买保险作为享有三包权益的条件,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三包”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增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条件或作为交易让渡的对象,以此变相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该条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三、所售汽车属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内饰以到店的实车为准。工商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该条关于所售车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违反了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四、买卖双方均已对订购车辆的外观颜色和主要配备确认无疑,并同意按上述条件由买方购进出售之新车,新车交付后,除与新车交付单列明的条件不符之原因外,凡新车质量保修与维修事宜均由买方与新车生产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联络交涉,卖方负有协助联络生产厂商的责任。工商点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该条款关于保修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关于销售者三包责任的法律规定,免除了销售者的保修责任,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五、卖方违约:卖方逾期交货超过15个工作日,视为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退还买方已付车款。买方违约:若买方未能按时提货,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因其逾期提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保管费、保养费并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买方逾期提货超过15日,视为买方根本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取违约金,并按同期市场价格出售合同项下的车辆,如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买方赔偿。工商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对消费者逾期提车设置了15日内的一般违约责任和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只设置了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且只需退还消费者已付的车款,并不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设置不公平,有违合同公平原则,有限制经营者责任之嫌。六、甲、乙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标志后该车辆即已正式交付,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颜色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质量要素认真检查,如无异议,乙方应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如有异议,应于验车时当场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车辆交接单签字后,该车辆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至乙方。工商点评:该条中“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的表述过于绝对,易混同表面质量瑕疵与隐蔽质量瑕疵。因“当场检验”的方式难以让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性能方面等隐蔽质量瑕疵,故该条规定有免除经营者部分产品质量责任之嫌。七、乙方需要在提车前在交货地点对所购车辆进行检验,检验后乙方当场签署《车辆附件物品交付签收表》,若乙方对所购车辆的数量,外观型号、颜色、配备及规格存在异议应当场提出,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给于解决,如乙方当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完成车辆及有关文件的交付,因海关、商检相关规定及时间等问题,有可能造成随车手续滞后,如遇此情况,甲方可先行交付车辆,再行交付手续,乙方不得拒付货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持相关车辆文件自行办理入户手续。工商点评: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材料。该条关于随车手续滞后的情形,实际上经营者没有完全达到交付条件,可又规定了消费者“不得拒付货款”,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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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关系中,卖方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买方能否要求卖方赔偿抵扣税款的损失?近日,耒阳市法院对一起买卖及安装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升公司赔偿原告兴龙公司进项税损失226134元、安装款损失8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2000元,共计381134元,限被告高升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日,原告兴龙公司与被告高升公司双方在耒阳市西湖路龙城世家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和《电梯安装合同》,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8台电梯,总价款为1432000元,并注明本合同总价已包括电梯设备价格及其应交纳的税金,发票类别为增值税发票;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安装合同约定安装款总额为276000元,并注明本合同总价包含卸车、安装、调试、报装、检验及1年免费维保费,发票类别为普通税务发票;付款方式为原告在进场安装后3日内支付安装款总额的50%即138000元,余下的50%在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局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
合同订立后,原、被告在履行《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中,原告已先后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为1330200元,被告也先后向原告交付了8台电梯,因被告未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尚有货款101800元未付。原、被告在履行《电梯安装合同》中,原告已先后向被告支付电梯安装款139000元,而被告却未按施工进度为原告进行电梯安装。
因此,原、被告为确保电梯安装工程的如期完成,双方又于日签订了《电梯安装补充协议》,约定电梯安装时间:从日开始安装,至日前完成安装,逾期每天罚500元。但被告仍未能按期完成电梯安装检验,其收到原告的安装款139000元也未向原告开具普通税务发票,且被告放弃结尾工程不辞而别。
此后,原告在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日经耒阳市公证处向被告邮寄了《工程联系函》,要求被告于日前完成电梯检验,耒阳市公证处于日向原告出具了公证书。可被告仍置之不理,随即无法联系。
无奈,原告于日在《永州日报》向被告发布声明:自登报之日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电梯安装合同》和《电梯安装补充协议》,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于日又与万事达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结尾安装合同》,将被告未完成的电梯安装工程交由万事达公司安装,约定价款为220000元。随后原告与万事达公司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电梯安装的直接经济损失元+220000元-276000元)。因被告至今未按约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致使原告购进电梯无法抵扣进项税,由此已给原告造成抵扣税款损失226134元(%)。另被告未履行电梯安装义务逾期时间为自日至日,共计5个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000元(150日&500元),但原告在本案中只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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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日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安装合同》及日签订的《电梯安装补充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在履行《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中,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货款1330200元,而被告虽然履行了交货义务,但其未按约向原告开具电梯款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原告所付电梯款无法抵扣税款226134元(1330200元&17%),此款应是原告不能抵扣税款的实际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不能抵扣税款的损失226134元,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原、被告在《电梯安装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被告要在日前完成安装,逾期每天罚500元,该约定应视为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被告未履行电梯安装义务逾期达5个月,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72000元(144日&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因被告未全面履行《电梯安装合同》的义务,致使原告又另行与万事达公司签订《电梯设备结尾安装合同》,造成原告在电梯安装工程中多支付了安装款83000元(139000元+220000元-27600元),此款是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此款,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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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期付款合同中,买方没有按期支付货款的,卖方是否可以收回标的物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按分期付款。现在买房没有按期付款,已构成逾期。卖方是否可要求返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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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重庆6月30日电 随着居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升,家用汽车的普及程度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消费者关于汽车销售领域的投诉也居高不下。30日,重庆市工商局召开规范监管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新闻通报会,公开了七条汽车销售中最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据重庆市工商局介绍,自2014年初以来,该局12315中心共接到汽车销售有关的投诉、举报、咨询11103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汽车销售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为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庆市工商系统开展了汽车销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  重庆市工商系统共检查汽车销售企业322户,收集合同文本591份,并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初步审查。在初审意见的基础上,重庆市工商局两次组织召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会,邀请高校、人民法院、重庆市政府法制办、重庆仲裁委、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对收集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审,共梳理出问题条款60条,其中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条款29条,共涉及具体的合同条款174条。  据重庆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陈秋香介绍,这些条款主要集中于四大类问题,即:免除或减轻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加重购车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或限制购车消费者的权利,扩大汽车经销商的权利等。  重庆市工商局表示,对这梳理出来的29条典型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将分4期每周公布1期,按照免除或减轻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加重购车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或限制购车消费者的权利、扩大汽车经销商的权利等四类问题,相对集中开展系列点评,以提高社会公众的辨识能力。  同时,重庆市工商局表示,除了公开点评一批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之外,还将坚持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集中查处一批、指导规范一批、行政约谈一批的方式依法处理汽车销售行业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希望通过多种途径的举措,切实规范重庆市汽车销售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维护公平有序的汽车销售市场环境。  重庆工商局公布的七大&霸王条款&  一、不可抗力因素:由于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及罢工、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因为政府(如海关、商检等)非正常工作情况造成的车型改变、延期、无法供应,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需方可调整购买其他车型,但不得由此向供方索要赔偿或损失。  工商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条将&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等&也作为不可抗力情形,作为经营者免责的理由,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二、卖方已明确告知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该车价中不含此保险费用,若买方未购买此险,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包权益,将不享受汽车三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风险由买方承担,且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索赔。  工商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适用三包规定。该条款规定&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规定将购买保险作为享有三包权益的条件,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三包&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增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条件或作为交易让渡的对象,以此变相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该条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三、所售汽车属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内饰以到店的实车为准。  工商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该条关于所售车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违反了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  四、买卖双方均已对订购车辆的外观颜色和主要配备确认无疑,并同意按上述条件由买方购进出售之新车,新车交付后,除与新车交付单列明的条件不符之原因外,凡新车质量保修与维修事宜均由买方与新车生产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联络交涉,卖方负有协助联络生产厂商的责任。  工商点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该条款关于保修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关于销售者三包责任的法律规定,免除了销售者的保修责任,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  五、卖方违约:卖方逾期交货超过15个工作日,视为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退还买方已付车款。  买方违约:若买方未能按时提货,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因其逾期提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保管费、保养费并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买方逾期提货超过15日,视为买方根本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取违约金,并按同期市场价格出售合同项下的车辆,如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买方赔偿。  工商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对消费者逾期提车设置了15日内的一般违约责任和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只设置了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且只需退还消费者已付的车款,并不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设置不公平,有违合同公平原则,有限制经营者责任之嫌。  六、甲、乙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标志后该车辆即已正式交付,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颜色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质量要素认真检查,如无异议,乙方应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如有异议,应于验车时当场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车辆交接单签字后,该车辆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至乙方。  工商点评:该条中&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的表述过于绝对,易混同表面质量瑕疵与隐蔽质量瑕疵。因&当场检验&的方式难以让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性能方面等隐蔽质量瑕疵,故该条规定有免除经营者部分产品质量责任之嫌。  七、乙方需要在提车前在交货地点对所购车辆进行检验,检验后乙方当场签署《车辆附件物品交付签收表》,若乙方对所购车辆的数量,外观型号、颜色、配备及规格存在异议应当场提出,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给于解决,如乙方当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完成车辆及有关文件的交付,因海关、商检相关规定及时间等问题,有可能造成随车手续滞后,如遇此情况,甲方可先行交付车辆,再行交付手续,乙方不得拒付货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持相关车辆文件自行办理入户手续。  工商点评: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材料。该条关于随车手续滞后的情形,实际上经营者没有完全达到交付条件,可又规定了消费者&不得拒付货款&,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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