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登记条例一方出资买车但用另一方资料进行登记,可以要回该车吗

新婚姻法 婚后是女方父亲出资全款买车,户主男方。离婚怎么分��_百度知道
新婚姻法 婚后是女方父亲出资全款买车,户主男方。离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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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当时的付款凭证,若是银行卡,只要到银行拉出明细,证明这笔钱由女方父亲支付,还有,车辆登记人是谁?理清关系
即便是女方父亲出资全款购车,但无证据证明车是父亲给女儿买的。且上的是男方名字,应该算是共同财产。如果买车的时候,女方父亲有书面说明,此车是他出资买给他女儿的,那么就不能算做共同财产。
什么叫新婚姻法?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版的,还没有修改,哪来的新婚姻法?婚后女方父母出资全款买车,出资的意图是什么?是赠与给女儿与女婿双方?还是赠与给女儿一方?或是父母借钱给女儿女婿双方或一方?证明意图需要证据,没有证据说不清。如果是父母借钱给女儿与女婿,凭证据也只能在女儿离婚后索要借款了。赠与就是白送。
法律上是共同财产,但可以协议,换了我是男的肯定不会占这个便宜,况且车是要折旧的,占这个便宜人不仅贪而且不智。
共同财产了。是一种赠与
算是共同财产,离婚一人一半
婚后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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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婚前按揭离婚后房产归登记方
婚前按揭离婚后房产归登记方
来源:你我贷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次解释共有19条。来自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万多件,2009年为134.1万多件,2010年为137.4万多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5万件左右,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万多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万多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5万件左右。“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孙军工说,最高法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解释规定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确认是否亲子关系可以进行“推定”■以案讲法男子刘某老婆小雨生有一子。儿子10多岁时,刘某觉得儿子和自己“不太像”。刘某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结论为,两人不是亲生父子关系。妻子也承认,孩子是老板的。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老板给付刘某10万元人民币。击水律师事务所郑红玲律师表示,在“解释三”出台之前,《婚姻法》及其“解释一”、“解释二”对“亲子鉴定”这一事项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在,“解释三”的出台,为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若一方主张亲子关系存在,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朋友邻居等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二人长期同居生活,男方却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此情况下,依“解释三”规定,可推定亲子关系存在。如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愿进行亲子鉴定,并且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如自己患有不育症),另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又不能提供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那么根据“解释三”,就可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对此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于亲子鉴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解释规定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案讲法刘某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自己登记为产权人,当时为30万人民币。后刘某与孙某结婚,在该房屋居住。三年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商议离婚。但因房屋现已升至60万人民币,双方就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否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产生争议。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的归属。律师田伟和张向龙表示,最新出台的“解释三”第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此,依据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刘某购买的房产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耀东表示,我国《物权法》中有从物随主物的原则,“解释三”的规定与《物权法》相吻合,但个人财产通过双方劳动产生的收益,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规定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父母给儿子买房离婚时媳妇没份■以案讲法律师贾芳和齐跃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例子。男子张某与妇女李某登记结婚后,始终在张某的父母家居住。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状况,张某父母出资80万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小夫妻遂搬入该房居住。现张某欲与李某离婚,其名下的该套房屋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适用该条解释,上述房产当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还对双方父母在婚后均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该不动产按份共有。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耀东表示,目前父母掏钱给子女买房的情况非常普遍。而年轻人的婚姻又很容易解体。该条解释的出台符合中国家庭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均衡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利益,也有助于保护双方父母的财产免于流失。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解释规定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丈夫不能以妻子流产为由要求离婚■以案讲法张先生结婚5年,和妻子感情一直不是很好。2004年8月,妻子怀孕后,竟悄悄做了引产手术,盼子心切的他根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张先生认为妻子的这一做法侵犯了自己作为丈夫的生育权,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律师杨雪表示,从法律上讲,《妇女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女性享有独立的生育自由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夫妻双方因此致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的,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将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依据,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解释规定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前贷款购房仍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以案讲法律师任波介绍了这样一个案子,男青年小张和女朋友小王于去年2月登记结婚。在结婚前,小张花6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结婚后,房屋贷款一直由二人偿还。仅仅结婚5个月,二人就闹分居,而且女方扬言离婚。对此,小张的父母心里非常忐忑,生怕女方要走一半房子。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涉及小三主张补偿条款被删“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其中包括取消了《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以及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李曙光律师表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约定财产性补偿的情况也多种多样,这样规定能够起到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夫妻及家庭稳定的作用。但第三者在很多时候也是受害者,并且可能为此遭受更严重的伤害或损失。司法解释如果这样规定在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顺便也保护了恶意欺骗者。另外,如规定履行补偿内容便不能反悔,也会在很大程度上给恶意第三者很大的可乘之机。取消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关于夫妻离婚时的共同债务,这个条款的出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将此条款去掉,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应该还是从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去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以其他方式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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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新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归属的四大颠覆;1.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解读:《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质疑的声音:1.丈夫买房,结婚后妻子也一起还了贷;2.夫妻双方一起给的首付,假若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
新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归属的四大颠覆1.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解读:《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关于婚前一方首付购买的房屋却没有规定。其实,在法律实践中都已经倾向于将这样的房产判决为个人财产,这次只是给这些判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已。质疑的声音:1.丈夫买房,结婚后妻子也一起还了贷款,什么样的补偿算是合理呢?2.夫妻双方一起给的首付,假若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了,那丈夫怎么办呢??[详细]2.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解读: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现在有所改变,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质疑的声音:这样会不会让婚姻更不稳固,80后的冲动性婚姻居多,没了经济顾虑还不想离就离??[详细]3.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解读:《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一方不同意卖,另一方偷偷卖掉了,被损害了权利的一方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但是现在行不通了,因为买房子的第三方不知情,不存在恶意,所以他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是被损害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质疑的声音:配偶的权利怎么得到保护呢?想追回损失太难了吧。?[详细]4.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变化: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解读:此前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其实是一项空白。不过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这样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约定并没有规定是要公证。所以,根据意见稿,假如一方跟另一方结婚,双方协议好一方名下的房子给对方的话,那么只有公证可以办到。质疑的声音:以前做的书面协议就不算了吗,对方反悔怎么办??[详细]拥护方主张权利:这是对个人财产的保护 1.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进步了新《婚姻法》解释三最明显的就是对婚姻一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了。拥护方认为这让离婚少了很多的纠纷,这样的纠纷往往将夫妻双方都拖入到旷日持久的财产大战之中。另外,这也挡住了动机不纯的婚姻。所以在不少的媒体采访中,许多年轻人和他们的父母都表示认同和支持。其实,在很久之前就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解决问题了,只不过许多人抹不开面子,或者觉得伤害感情,不会去做这样的公证。有了这个司法解释就相当于为个人财产权上了一把锁。?[详细]2.离婚率高涨的今天,这还保护了许多家庭的财产在今天,房子已经是许多人结婚的先决条件。对于许多经济条件还不怎么好的年轻人来说,父母出资买房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很多父母花了毕生的积蓄给儿子或者女儿买房。但是另一方面今天离婚率高涨,今年10月初民政部曾经出具了一份报告,显示中国离婚率连续30年上升,现在每天有将近5000对夫妻结束婚姻关系,其中,80后的婚姻是最为脆弱的。所以新的婚姻法解释在现实层面上也的确保护了这些含辛茹苦的父母们,照顾了他们的心情。?[详细] 反对方主张公平:这样做对婚姻中弱势的一方不公平 1.法律应该主张公平、正义抛开那些如何进行补偿等技术性的问题,公平是在夫妻财产纠纷中一个永恒不变的焦点。在婚姻中,自然是有强势方和弱势方之分的。不管是国际准则,还是传统理念中,妇女都处于弱势方。这体现在她们在家庭中付出得更多,她们照顾家人、料理家务,也为家庭丧失了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但是这种付出却很难用财产去衡量。而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因此,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体现的是婚姻法的正义性。?[详细]另外在许多婚姻中,尽管丈夫负责买房买车,但是妻子家也承担了买家具、电器等嫁妆的义务,房产是增值的,这些东西是贬值的,这样不公平。2.这样让离婚成本更低了,破坏了婚姻的稳定性许多婚姻专家和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时,都表示了这样一种担忧,那就是个人财产的保护被扩大化了,这样做让离婚的成本更低了,从根本上其实破坏了婚姻的稳定性。在许多的报道中,都提到了日本,日本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的稳定。?[详细]另一种声音:虽然有很多不足,但这是一种务实的尝试 婚姻走向务实,也许反而是保护在这场争论中,很难判断谁是谁非,婚姻牵扯到爱情、家庭、信仰、法律??将个人财产算得很清楚之后,有很多人都在质疑,婚姻不是合伙做生意,不该如此冷血。不过有很多人认为现代婚姻中,个人权利保障之后,婚姻反而更加地纯粹,更加地稳固,比如在一个公证处所作的调查中,去做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八成都是二婚夫妻,作为过来人,他们反倒能更理性地思考个人财产和婚姻之间的平衡和处理。尽管目前看来规定中有很多不完美的地方,有很多细节都做得很不到位。不过在以前是许多人碍于情面,不会选择财产公证,最后出了问题反而不好办了。而改变后是法律让你不得不选,让婚姻双方在婚姻前都理性地思考这些问题,可能更能防止冲动性结婚。?[详细]结语:法律管不了婚姻中的一切,但是在我们的人生逐渐被房子绑架的时候,在离婚率和房价一样节节攀升的时候,婚姻法的变动又一次贴着时代脉搏。 为:专家解读婚姻法解释:关于房子票子孩子“颠覆性”意义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日13:05中国新闻网[导读]最高法今天公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同时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中新网8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据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称,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解释指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完)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文学作品欣赏、专业论文、7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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