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实施细则条例 跟营业税暂行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比较,谁的级次更高?或者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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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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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殊情形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1.增加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为建筑业劳务与房地产开发一样,一般跨度时期比较长,因此这次修订时增加了对“建筑业预收款按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增加,“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实际经济生活中,纳税人一般不会采取按月收取租金方式,有的是按季、按半年预收,有的按年预收,也有的甚至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租金。
&&&&&&&&2.增加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这主要是本细则第五条已将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应税行为,这里应当也明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3.自建行为由“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调整为“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而自建行为销售适用的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两者不一致,因此这次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的时候将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销售不动产行为同步。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理解该条规定的时候,我们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适用范围仅限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不包括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2)预收款,包括定金以及所有预收性质的款项。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建筑业。建筑业预收款是指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前收到的款项,对建筑劳务开始提供后有关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处理。
&&&&&&&&(2)租赁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实行按月分摊按月缴纳营业税的方法。
&&&&&&&&3.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无偿赠送行为没有发生价款的结算,因此不能以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处理,应以应税行为提供完成的当天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时间同步,如果销售不动产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则自建行为也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是?如何区分这些条例的法律级次?_百度知道
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是?如何区分这些条例的法律级次?
在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一章,税法概论里面涉及到了我国税收的立法,,如何区分这些立法的级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是?有啥窍门没有?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个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在我国的等级基本上是这样的:基本法—宪法基本法律—刑法、民法……单行法律—税法……下面就是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再下面就是规章(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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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是?如何区分这些条例的法
  法律级次叫“法律位阶”,即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在我国,法律位阶一般分四级,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是各省自治区政府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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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法律级次叫“法律位阶”,即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在我国,法律位阶一般分四级,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是各省自治区政府制定的。你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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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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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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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 >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营业税条例10大变化
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营业税条例10大变化(二)
发布时间:14-1-14编辑:中人网校
导读: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营业税条例10大变化,2010年注册税务考试时间:6月18、19、20日。
  这一规定,对差额征收营业税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取得的扣除凭证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才可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其实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这次把它上升到了《条例》,提高了这一规定的法律级次。“财税〔2003〕16号文”这样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国税函[2005]7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O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新变化4”――明确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规定  新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旧条例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仅是体现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五条。这个不是简单的重复,将其列入《条例》范畴,不仅提高了该规定的法律级次,而且为《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
“新变化5”――规范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新条例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改变了旧条例的列举式的作法,使其表述更加严谨、规范。 新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虽然只有两款(旧条例是三款),但是其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而且 还有了兜底条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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