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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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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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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基数2800元在苏中吴中区最高可以贷款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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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12苏飞达逾期贷款涉多家银行 评级下调面临兑付危机
  近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资信)将2012年飞达以及公司发行的债券“12苏飞达”评级由AA直接下调至BBB+,评级展望为负面,“12苏飞达”面临兑付危机。
  “12苏飞达”是江苏飞达于日发行的公司债,发行总额8亿元,期限为6年,票面利率7.6%,信用主体级别为AA级,债项评级为AA+级,2013年跟踪评级时,主体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债项评级下调为AA级。
  根据评级公告,鹏元资信评审委员会大幅下调其评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公司目前订单较少,生产动力不足,且板材加工业务和废钢冶炼业务已处于停工状态;第二是公司流动性资金匮乏,资金链较为紧张,债务负担较重,公司银行贷款欠息已达2110.5万元。
  江苏飞达2014年业绩报告推迟至今年7月1日才发布。根据报告,公司2014年亏损达2.78亿元,截至2014年末,已经有3.74亿元银行贷款出现逾期,目前公司流动资金仅有数百万,债务偿还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为“带有强调事项的无法出具审计意见”。
  “12苏飞达”在发行至第3年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或是向公司回售,如果投资者选择回售,那么在今年的8月30日,江苏飞达还应当支付除利息外的8亿元本金。
  公司亏损主要源于行业不景气,鹏元资信在分析报告中表示,由于2014年下游建筑、造船行业的需求减弱,国内钢板材市场环境持续低迷,导致钢材的中厚板材价格大幅下跌。同时,由于铁矿石原材料价格大幅下跌,而废钢价格下跌幅度较小,导致公司废钢冶炼业务的产品优势和成本优势未达预期。此外,钢铁贸易市场表现低迷,仍无好转迹象。
  中金固定收益团队分析师认为,江苏飞达是一家规模较小的钢材加工和贸易企业,受下游需求减弱影响,盈利恶化较为严重,且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受限资金较多,流动性一直比较紧张。部分子公司还因涉及纠纷而被冻结银行账户。
  逾期的贷款涉及多家银行,且债券没有担保措施,存续期间,农行镇江分行对债券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协议增信。然而作用非常有限,如果江苏飞达不能获得其他外部资金的支持,则违约的可能性较大,该分析师表示。
  (,)宏观债券研究员姜超认为,从今年发生的几起典型的违约事件可以看出,信用评级所导致的信用利差会进一步加大,今后一段时间,信用评级较低的债券将面临压力。(经济日报记者 曹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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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池海曼、苏海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永商初字第241号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振滔,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千里,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仙理,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海曼。被告:苏海滨。被告:杜迎春。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诉被告池海曼、苏海滨、杜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鸿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原告瑞丰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告杜迎春的丈夫吴旭锋名下的坐落于山东省xxxxxxx楼的房屋(房地产证号:市xxxxxx)采取保全措施。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池海曼送达法律文书,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本案遂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瑞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麻仙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海曼、苏海滨、杜迎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瑞丰公司起诉称:日,被告池海曼以购货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经审查同意,原告于当日与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2014(瑞b)保借字第0289号】。合同约定:被告池海曼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月利率为14‰,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苏海滨、杜迎春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池海曼交付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池海曼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苏海滨、杜迎春亦未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池海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4‰计算,从日起计算至日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从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苏海滨、杜迎春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瑞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三份,以证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2014(瑞b)保借字第0289号】、《借款借据》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池海曼经由被告苏海滨、杜迎春担保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4、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付款方)一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池海曼转账交付100万元的事实。被告池海曼、苏海滨、杜迎春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因被告池海曼、苏海滨、杜迎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无法对原告瑞丰公司提供的证据当庭进行质证,其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属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利,应视为对原告瑞丰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于原告瑞丰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核认为,这些证据形式完整,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尚未发现这些证据存有瑕疵和疑点,故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日,被告池海曼以购货为由向原告瑞丰公司申请借款。原告瑞丰公司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2014(瑞b)保借字第0289号】,合同载明:原告瑞丰公司同意向被告池海曼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货,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4‰,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苏海滨、杜迎春以保证人身份在《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2014(瑞b)保借字第0289号】上签名摁指印确认,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以后,原告瑞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日向被告池海曼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池海曼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苏海滨、杜迎春亦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池海曼经由被告苏海滨、杜迎春保证担保向原告瑞丰公司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瑞丰公司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2014(瑞b)保借字第0289号】、《借款借据》、银行交易单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瑞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池海曼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池海曼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池海曼的行为显属违约。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2014(瑞b)保借字第0289号】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4‰,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但是该罚息利率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原告瑞丰公司自愿要求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原告瑞丰公司现起诉要求被告池海曼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应付的利息、逾期利息,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苏海滨、杜迎春自愿为被告池海曼向原告瑞丰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等。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池海曼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苏海滨、杜迎春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瑞丰公司现起诉要求被告苏海滨、杜迎春对本案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池海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4%计算,从日起计算至日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苏海滨、杜迎春对上述款项(以及案件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池海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池海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13800元,汇款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帐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鸿展人民陪审员  徐晓杰人民陪审员  刘湖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谢真杰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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