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后用人单位不给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能给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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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
工伤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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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后又在企业工作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回答验证码: 换一张登录并发表 取消正在发表回答,请稍候&&您输入的内容将会在您成功登录之后自动发表。回答看过客
12:21:37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根据楼主的情况介绍和补充介绍,大致推断情况如下&&A.2000年入公司上班,先是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后是每一年续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的劳动合同也即将期限届满了。单位将不续签新一年的劳动合同(楼主自称是&公司想解除劳动合同&);B.2007年10月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现已经出院,但仍在家休养。已经做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确认为9级伤残;C.住院医药费除了社保部门报销的,还有一部分社保没有报销的,单位不同意给报销;D.单位确实是按照规定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否则社保不会同意报销住院医疗费的);E.公司(单位)应当不是国有企业(楼主没有讲,估计推断的)。依据以上的推断,鄙人给出自己的答复和解释,供参考。如果所推断的与事实有出入的话,所给出的答复和解释,难免有误,不要误导楼主才好!1.估计单位不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单位无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到期而提出提前终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职工因工负伤,单位无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对于7&10级的工伤伤残,只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所以,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要承担二倍工资额标准的赔偿金(不是&经济补偿&)。楼主提出&公司能在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吗&?可能是一种误解!单位不会办这样傻的事情的。2.单位可能是提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这样做,只要单位支付了相关的补偿(后述),就不违法。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治疗工伤所花费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通常称为&公费药&,全部由社保部门报销,超出标注的部分&&通常称为&自费药&(一般是好药或者进口药品),社保部门不予报效。单位只要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工伤医药费就由社保部门报销,而单位就不再承担。所以,如果楼主的住院医药费中包含有&超标&的药费,社保不报销,单位也不报销。当然,如果数额不大,与单位好好协商,也可能单位同意补助(报销)。4.楼主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是: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相关补偿问题,主要有&&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按照楼主所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楼主没有讲清楚所在地,也无法推算,楼主可以询问当地劳动和社保部门)。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同上。③经济补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意:是从日起算,而不是从2000年起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有规定,不赘述!)。顺便说一句,如果单位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足额(标准为:原工资福利里待遇不变)的话,应当向单位追偿!5.假如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是期满终止)的话,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就要支付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金,而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的赔偿金。所以,估计单位不会做这样的傻事,而会等待着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来而自然终止劳动合同。当然,楼主也不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不了到期终止,要求单位支付上述的补偿款项,离开单位就好了!至少这几个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少的!以上意见,供参考!隔壁的阿木
13:07:48 原则上可以。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 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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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及未能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期间社保费用由谁承担
时间:日&&|&&作者:路秀林律师&&|&&关键词:工伤赔偿&&|&&浏览:2273
日,某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承担日至2013年8月期间的社保费用计14898.98元。仲裁委认为王某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及诉讼时的请求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的支付是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前提的,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劳动关系解除时间。
日,某公司以该公司职工王某不能提供医院就诊病案,以旷工为由单方作出解除通知。王某不服,于同年5月2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6875元、支付8783元并加付25%赔偿金2195元、返还用人单位强制扣取的伙食费69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725元。该案经仲裁、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某公司赔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954.10元;二、某公司赔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6418.80元。终审判决生效后,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该案从争议发生之日经仲裁、一、二审判决历时一年有余(日至日),此期间王某的社保费用一直从用人单位帐户扣缴。日,某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承担日至2013年8月期间的社保费用计14898.98元。仲裁委认为王某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及诉讼时的请求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的支付是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前提的,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因而认定某公司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已于日解除,因此对于日至2013年8月期间的各项社保费用应由王某返还某公司。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第5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有责任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认为未能为王某办理停缴社保的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而且根据《》第72条及《社会》第12条、64条的规定,某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中属于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记入社保统筹帐户,社会保险属性之一具有互济性,即社会保险是用统筹调剂的方法筹集和使用资金,以解决劳动者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生活困难。王某仅是该部分资金的或然受益人,故该部分费用不应由王某个人返还。而对于某公司替王某缴纳的个人应交部分的费用,王某是该部分费用的当然受益人。且双方劳动关系已于日解除,日至日期间王某事实上也未在某公司工作,故对于该部分费用王某应予返还。判决如下: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某公司为其缴纳的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用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3686.73元。评析:上述案件,笔者认为是由于双方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产生误解而引发的纠纷。王某认为某公司日作出的解除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则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某公司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认为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而仲裁委和法院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王某与某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因为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日某公司单方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那么我们就不能从一个违法行为本身得出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法律后果。将行为与后果割裂开来,认定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又承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合法,与法理不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确认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同意解除或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所以笔者认为仲裁委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可否考虑在审理当中设置一个法庭示明程序,询问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是否要求继续履行的态度。当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在法庭认定劳动合同已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时,制作一个裁定书,明确双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具体时间。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因审理时间过长而产生大量社保费用由谁承担的新纠纷。对于本案当中社保费的承担问题,法庭说理部分已讲的很明确,笔者认同。另外,笔者将本案的代理意见附后,有兴趣的可以参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笔者将双方当事人名称作了适当处理。王某诉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承成路秀林依法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王某诉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听取了委托人的意见,现结合相关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一、原告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并非是日。1、被告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仲裁庭的逻辑错误在于,承认被告日单方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但却又确认了日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仲裁庭将行为与其后果分裂开来,实质上仲裁庭承认一个违法的行为可以产生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法律后果,这在法律原理上是讲不通的,而且也是原告方坚决不能接受的。2、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即便是合法的行为,也应当送达给劳动者,才能对劳动者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单方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既被确认为违法行为,又未能通过合法途径送达给原告,所以更不能将日确定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从(2013)香立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被告提供的证据四可知,被告明知其日作出的解除合同手续未能与原告达成合意,其又在日作出解除合同通知单一份送达给了劳动监察局,意图通过劳动监察局转交原告,但最终也未能向原告送达。劳动监察局不是劳动者的代理人,被告向劳动监察局送达并不等于向劳动者本人送达。3、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合同解除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后,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双方应当采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重新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或经法院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329号案件审理当中,双方表达了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共同意向,并经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应是二审审理终结之日。4、确认二审审理终结之日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解除,这也与社会保险部门的社保转移手续的规定相衔接。被告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日即解除,那为何被告还一直为原告缴纳社保,为何不向社保部门要求停止扣划?显然,社保部门并不认可被告的主张。所以法院的判决应当考虑与行政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的衔接问题,否则法院的判决与行政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使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这会损害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二、退一步讲,假设确认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日解除,对于被告依法应负担的缴费比例部分原告也没有返还的义务。1、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医疗、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中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用人单位负担的缴费部分纳入社会统筹,不进入个人账户,不由职工个人管理使用。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负担的缴费部分的实际受益人是现今所有领取社保基金的全体社会大众。而原告只是一个将来可能受益的人,而不是确定的受益人。所以,严格来讲,被告负担的企业缴纳的社保基金应当向领取社保金的全体社会大众追偿。在操作层面上,被告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3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追偿。2、被告违法解除合同致使原、被告双方在日至日期间无法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对于社保手续不能转移期间支付的社保金,被告本身是有过错的,而原告却是无过错的,是受害者。被告的本意是主动辞退原告,但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而迫使原告以自动离职的方式去职,从而双方产生纠纷。因为职工主动离职按照《社会保险法》第&45规定不能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是不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另外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救助费用也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正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使原告不但不能从日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反而被告还要原告承担日至2013年&8月7日期间各项社保费用,这显失公平。3、原告是否受益在于站在谁的角度去评判。在原告的角度来看,在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不必支付如此高昂的社保费用,而且按照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来看,也不用负担企业应当缴纳的数额。这对原告来讲,这就是确定的损失。无疑,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过错方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无论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在日正式解除。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日解除,对于&日至日期间的社保费用,原告对被告也没有返还之义务。法院不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裁决,还要考虑到法院裁决的社会效果。原告认为,支持被告方的观点不利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使企业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请求法院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公平的进行裁决。以上代理意见正确之处,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此致代理人:路秀林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作者: [黑龙江-哈尔滨]专长: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法律顾问 公司法 律所: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3936积分 | 帮助2006人 | 3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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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所作出的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五级35个月、6级30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依据《》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日实施);
2.《》(发布,日实施);
3.《》(日发布,日实施);
4.《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 ;
5.《》(GB/T 06年5月1日实施);
6.《》(日发布,同日实施);
7.《》(司法部发布,日实施);
8.《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制定,自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9.《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0.《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发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
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48个月;
六级伤残的为42个月,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按11个月计发,六级按10个月计发,七级按9个月计发,八级按8个月计发,九级按7个月计发,十级按6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按27个月计发,六级按24个月计发,七级按21个月计发,八级按18个月计发,九级按15个月计发,十级按12个月计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西藏自治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标准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五级为48个月、六级为40个月、七级为30个月、八级为25个月、九级为20个月、十级为15个月。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五级伤残22个月,六级伤残19个月,七级伤残15个月,八级伤残12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伤残职工患职业病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用人单位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8个月和16个月的数额;
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级月伤残津贴36个月和34个月的数额;
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4、12、10、8个月的数额。七级和八级伤残人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五级月伤残津贴32、30个月的数额,九级和十级伤残人员的分别为六级月伤残津贴28、26个月的数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省直接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湖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据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别为40个月和34个月的本人工资,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2个月和11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别为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分别为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30个月至15个月。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7个月,七级24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5个月。
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
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级20个月,6级18个月,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级36个月,6级30个月,7级20个月,8级16个月,9级12个月,10级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五级、六级伤残,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6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6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4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给本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2011新版《》第三十六条(二)款和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1]
以上适用于日以后新认定的工伤。日之前认定的工伤,根据2004版《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3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九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三十六条[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部发[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的工资;
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4、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而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以上规定明确了企业在支付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方面的责任。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国有企业如何确定伤残程度和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办发[1997]45号)的规定:该项抚恤金应由企业支付。同时还规定:工伤伤残被定为五级和六级并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退休手续后,其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伤职工离职时经常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问题。两者是否可以兼得,应从两种补偿的性质来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2]
以上概述要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
.合肥工伤网[引用日期]
.百度百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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