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出生,2015年开始缴2015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多大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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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大年龄交养老保险合适?
,可是在2004年企业破产,接着又交了2年养老保险,也就是交到2006年,2008年买断了工龄.但是我不知道还要不要把养老保险交下去,我现在才26周岁还要再交24年养老保险,别人都说太年轻了交不合适,请问我到底还要不要交???我接着再交几年够15年可以吗????急盼回音!!
你应该现在有6年工龄。
“有人说年轻交不合适”,你如果有单位给交纳这不算回事,完全自费的话又觉得有经济压力,但你知道吗?社保养老保险的缴费是逐年递增的趋势,涨幅还很惊人的,你现在交纳实际上是划算的,这是其一。
其二,医保同养老保险挂钩,女性普遍要求社保工龄在20年之上,才能终身享受,还有医保费用也是在涨,早交纳也是划算的;你还应该知道,医保根据工龄报销的尺度是不同的,是55%还是70%你自己到时侯会明白的。
这实际上是长久利益和眼前利益的比较,你说呢?
关系,社保关系转到人才交流机构去,自己先上一段时间。 缴纳基数是有等级的,钱多就多缴,钱少就少缴点,这一点到机构咨询一下就知道了。
58.48.236.*
122.194.170.*
“缴纳基数是有等级的,钱多就多缴,钱少就少缴点,这一点到机构咨询一下就知道了”
那企业破产后,如果是自己交的话,是根据什么来涨的呢???
meihao20999
那我到50岁的时候正好是29年,那该怎么算啊?是按25年的算还是29年的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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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可以继续缴纳社保的。
继续缴纳可以是在重新上班以后,由单位统一申报,也可以是由个人(必须是当地户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报缴费。
大家还关注82年参加工作,88年开始交养老金,95年建立个人账户,2013年12月、50岁该办理退休手续。_百度知道
82年参加工作,88年开始交养老金,95年建立个人账户,2013年12月、50岁该办理退休手续。
2013年12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显示:本年止累计储存额:合计:20307.35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14353.752014年4月补交了(1至4月养老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显示:本年止累计储存额:合计: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 15065.99单位一直按社会最低保障金额交的,退休后每月能拿多少钱,怎样算呢,望那位老师帮助算算。多谢
麻烦您了,谢谢了,再次谢谢了,我是河南工人,养老金个人账户对账单里显示:
本年止累计储存额:20307.35
其中个人缴纳部分:14353.75
1963年12月出生
参加工作时间:号
对账单上显示:个人缴纳起始时间:1995年1月
建立个人账户时间:1995年1月《其实1988年就开始缴纳保险金了》
对应上年在岗平均工资:2466
本年月缴费工资:1699
《其实按社会最低工资缴纳》
注: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按个人缴纳部分算起了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退休费的计算,是按照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你个人账户余额,还要参照你历年缴费基数,历年社会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的社平工资计算的,你仅仅提供你的个人账户,只能算出你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数额,其他都算不出,只能到退休年龄,社保部门计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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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5年天津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开始办理通知
发布日期: 23:36:21
《2015年天津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开始办理通知》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开始办理  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截至日,男60周岁(含)以上或女50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超龄人员应自申请参保之月起向前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即180个月),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1998年1月。历年补缴费标准及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超龄人员参保补缴费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本人存档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由存档机构向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退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退休核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并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超龄人员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和养老金标准按照其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月确定。通知自日起执行,日废止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津人社局发〔号关于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将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5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5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  (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七)补缴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日至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凡年满16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均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5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93号)规定,2015年,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714元。按照5714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714元与263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哪些人员可以补缴在本市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及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最早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正式工作,后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最早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最早不得超过1998年1月。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对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2015年,参保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2015年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标准执行(详见《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58号))。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还有哪些政策?   答:为了鼓励参保人员尽快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仍按2015年的标准缴纳。同时,对于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补缴费,还可以自愿申请免缴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保值费。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请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的,由个人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地)或档案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直接受理;申请参保并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档案或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社保分中心办理。对于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补缴费,由本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直接受理。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   答:对于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确定的养老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   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   抚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600   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在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对应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标准设定为每年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140元、15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多缴多补。   第九条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依法继承。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给本人。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220元。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4元。基础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八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九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日起,距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当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同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贴。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会同市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 被征地农民参保   第二十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人数由国土部门按照被征用耕地面积和单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确定。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以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以按照40%、35%、3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外另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制度。申请用地单位在办理征地手续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存入市财政局开设的预存专户。不预存养老保险费的,不予批准征地。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不能确定的,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用可用于特殊困难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优先参保,也可用于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人员集体参保。   第三十条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外另行支付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在户籍迁入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应当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照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三条 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待遇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仍由户籍迁出地按规定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章 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和区县财政负担比例。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 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水平。   第九章 经办管理服务与能力建设   第四十一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辖区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和区县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四条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区县、街乡镇、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15〕22号)实施后至日前年满60周岁,且按照该文件规定领取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自日起继续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所需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由市和区县   财政全额补贴。日后年满60周岁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日前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征地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范围;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日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同时废止。
  2015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为群众提供养老保障,群众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保障生活。天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如何查询呢?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1. 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电话:02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7:30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网上查询:http://www.tj./tjsi_web/login.do?method=person  3.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2015天津养老保险新政策   居家养老服务是由社区和社会帮助家庭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社会化的养老服务形式。据天津市民政局介绍,为了能让更多的老人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今后3年,天津将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社会组织提供多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发展六类服务。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对经济困难、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保障他们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二是养老机构社区延伸服务。在城镇扶持30家养老机构向社区延伸服务,让居住在家的老年人也能够享受到专业化服务。   三是日间照料服务。平均每个街道乡镇建有3个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重点对行动不便、空巢和失独老年人开展呼叫服务、配餐送餐、医疗应急上门和生活日用品便利店等服务。   四是托老服务。每个区县建2至3个托老所,为子女临时不在身边、家中无人照料、陪护的老年人提供日托、周托、月托的临时托养服务。   五是呼叫服务。建立呼叫服务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应急呼叫、远程监测、生活服务等。   六是助餐服务。通过市场化运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助餐服务,让老年人享受到安全、实惠、方便、营养的配餐。   据了解,截至2015年底,天津全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超187万人。预计2016年,这个市老年人口将超过200万,占总人口比例20%。  天津市对全市372家养老机构开展检查工作   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希望老人得到全面照顾,生活环境安全舒适,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天津市重视养老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实施&许可证制度&。近日,天津市将对全市372家养老机构开展检查工作,凡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将限期整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法定证明,也是老年人辨别入住养老机构是否具有经营资质的有效证明。本次检查对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不符条件的养老机构,将加大督导力度,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确实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将适时关停。市民政局社福处处长赵伟说,通过检查,对&劣质&的养老机构进行淘汰,这样可以提升全市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下一步,本市将出台《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明确养老机构各项服务标准,届时,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在享受服务时可以有&标&可依。本市还将对全市各个养老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能力&划分为:保障型、服务型、享受型,以满足困难老人、中低收入老人和高收入老人的不同养老需求。
  宁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政策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一次缴清,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为规范保费征缴工作,全县统一保险费征缴时间。其中,2015年度的保费征缴,统一设定在2015年的1月1日&3月31日;2015年度以及以后年度的保费征缴,统一设定在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各乡镇应在此期间开展参保续保工作,集中收取居民养老保险费,完成参保缴费计划。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社区、村(居)集体应当对本社区、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县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照相关比例和金额给予补助。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2015年前的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补缴除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要求,2015年的缴费,缴费标准500元以上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本人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对应档次进行补充缴费,但缴费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从日起,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参保居民,每多缴一年,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由县财政承担。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交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七、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天津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转移是非常普遍的事情,比如在外地上班期间由单位代交了养老保险,现已辞职在天津工作,户口也在外地。打算把养老保险转到天津,对于其中具体怎么转,需要什么手续?现在就和你分享一下天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据悉,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到本市就业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手续,首先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在本市就业后,本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工作单位向本市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   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本市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本人,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完成了。   本市参保人员(含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前,可在参保所属分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分中心查询核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情况,并打印《缴费凭证》,盖章后交给参保人员。   待参保人员到异地就业后,提出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无论是由外地转入本市,还是从本市转出,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  需要提醒参保人员的是:   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2015天津养老保险最新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参加人员不同,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也是不同的,我们来了解一下天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企业职工: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8%,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8%,个人帐户计帐比例为11%,缴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续保补费,按照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20%的缴费比例执行,与个体工商户缴纳保险费的比例相同。  个体工商户: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人帐户计帐比例为11%。缴费由个人到地税缴纳。  农垦企业参保职工:   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60%,缴费由参保个人全部承担。考虑农垦企业职工收入情况,为减轻职工负担,2003年度缴费比例为12%,2004年度至2008年度缴费比例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2015年度缴费比例达到20%。个人帐户计帐比例为11%。
  天津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方法大全  1. 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电话:02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7:30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网上查询:点击进入查询系统 》》http://www.tj./tjsi_web/login.do?method=person  3.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自主缴费分10档   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记者昨日获悉,本市最新出台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于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自主选择10个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10个档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在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对应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标准设定为每年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140元、15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多缴多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220元。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4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日起,距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当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参保人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同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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