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中国进出口贸易公司中有哪些种类?

单证在进出口贸易中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和作用?_百度知道
单证在进出口贸易中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和作用?
  单证的一般作用:  1.企业进出口收、付汇的需要。实际业务中不管合同的交易条件是什么,交易标的是什么,交易的当事人是谁,各方追求的目的(货物和货款)都与金钱/货币有关,如何实现货币的转移,怎样支付货款、如何收取货物,实践中多通过单据加以实现,因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条件为FOB、CFR、CIF等,而这些交易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象征性交货”(当事人买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等于买卖货物)。  2.合同履行的手段和证明。在业务活动中提交相应单据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手段,也是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证明。合同订立后,履行阶段可概括为“货、证、船、款”四环节,无论是哪个环节,进出口商及合同有关的相应各方只有在履行了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取得相关单据,没有提交应交付的单据就意味着没有按规定履约。  3.避免和解决争端的依据。国际贸易各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认为自己在买官司、买争议的人是不存在的。但因为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人分处异国,市场经常发生变化、有利和不利因素在不断的转换、新情况时有出现,贸易活动中发生争议、矛盾也是正常的。关键是要做好自己的“功课”,防患于未然。因为国际贸易是单据贸易,所以在合同订立之前、之中和之后都要对相关单据严格把关,不然就可能造成因单据的不规范、不确切、存在授人以柄的漏洞而引发麻烦或在发生有关争议后无法利用合法的手段(出示合格的单据)保护自己,更谈不上对对方的不合理要求据理力争、成竹在胸地说“不”。  4.直接影响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形象和利益。做好国际贸易单证工作对整个国家、每个企业和每个从业员工的形象和利益都有重大影响。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商人制作的单据具有规范、标准、符合业务发展趋势的特点,我国因2004年7月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允许个人从事国际贸易活动,所以涌现了一批新的公司,新公司的单证从业人员制单水平参差不齐,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据银行有关部门的统计,新成立的公司在装运完毕后所提交的单据中,不合格或有不符点的占80%,这样势必影响公司的效益和形象,从业人员的日子也不会好到哪里去。实践中,美观、整洁、清晰和正确的单据会像一部爱不释手的作品那样为各方所认可、接受、欣赏,粗略、杂乱、含糊、错误的单据毫无疑问会大大增加公司的副面效应。为此,培养、招聘经验丰富、能力娴熟、知识全面的单证人员就成为企业的“必修课”了。  5.单证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对整个贸易环节都应进行有效的监管,单证管理又是最后一个环节,即使洽谈、订合同、备货、报检、报关、保险、装运等环节没有任何问题,在制作、提交单证方面出了问题,也会致使业务前功尽弃。所以所有企业都应加强、重视单证工作,力争为每笔业务画上圆满的句号。  由于在进出口中单证种类很多,这得看具体情况,每一种单证的作用都不相同  的。例如原产地证、报检证书等。  检验证书的作用  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一般不晚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  附加:  (一)汇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  它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持票人无条件支持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使用跟单汇票(即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  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列明出标根据,在信用证收付方式下,须说明是根据哪家银行在何日开立的哪一份信用证出具的。  (2)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付款人;在托收方式时,付款人的名称一般应为进口方。  (3)信用证方式下的汇票受款人通常应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的受款人应为托收行。  (4)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二)提单(Bill of Landing,B/L)  它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而也是卖方提供的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一种,所以在制作提单时须注意提单的各项内容(如提单的种类、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和件数、目的港、有关收取运费的记载、提单的份数等)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国外来证通常要求提供“全套清洁已装船作成凭指示和空白背书的提单”。对此要求,当货物装船时应十分注意,如果大副收据上有“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凭此换取的提单中,也将均有同样的批注,即成为“不清洁提单”,而银行一般都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一般是一式两份,在托运人要求下,也可签发三份或更多份。份正本提单具有相同效力,但是只要凭其中一份提了货,其余各份即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倒签提单和预借单中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暴露,后果严重。我国出口贸易中应避免这些做法。  (三)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和保险凭证(Insruance Certificate)  它们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们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不予载明外,其余的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但在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大都签发保险单,较少使用保险凭证。  (四)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简称发票。它是出口企业开立的凭此向买方收款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供买卖双方凭此发货、收货、记帐、收付货款和报关纳税的依据。发票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有关出口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收货人名称地址、运输标志以及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法、单价、总值和装运地、目的地等。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则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绝不能有丝毫差异。另外,发票必须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五)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它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它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六)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各种检验证书是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条件。在我国,这类证明一般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也可区分不同情况,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  (七)包装单(Packing List)和重量单(Weight Memo)  包装单和重量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包装单主要用于工业品,对每件包装内的货物名称、规格、花色等逐一作详细说明,以便进口地的海关检验和进口商核对。重量单多用于以重量计价的初级产品,载明每件商品的重量,有的还分别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净重,其作用与包装单相同。  (八)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共体成员国等19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向这些国家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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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拓展欠发达地区出口市场应注意问题
  (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预防和规避贸易纠纷
  1、关注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带来的潜在贸易风险。巴基斯坦等欠发达地区贸易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电力严重短缺、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等,有的还存在政局时常动荡、安全形势严峻的问题,贸易风险偏大。我国企业应随时关注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形势、债务状况及国家和银行信用等级情况、通货膨胀情况及汇率变化等,减少贸易风险。如金融危机造成2008年全球汇率大幅波动,巴货币卢比兑美元也随着外汇储备锐减而快速贬值,全年贬值幅度超过25%,严重影响巴进口商的美元支付能力,很多前来投诉的中资企业说以前长期合作信用很好的伙伴也在此期间出现恶意拖欠货款行为。
  2.重视贸易伙伴的信用分析。欠发达地区往往商业诚信文化基础薄弱,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较差。同时巴基斯坦等国注册公司很容易,进口又无限制,一家公司往往有好几个公司名称,商业诈骗有其存在土壤。我企业拓展这些地区出口市场,一方面应注意通过合适的渠道结识和发展客户,如经信誉较好的商协会、中介组织及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介绍推荐,或在大型正规展会上结识了解。另一方面要重视贸易伙伴的资信分析。一是充分利用当地商协会信息。如全巴工商联、卡拉奇工商会等巴商会在巴外贸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实力的进出口商均为商会会员单位。我国企业可直接此类商协会取得联系,获得客户资信情况较全面的信息。当地主要商会联系方式一般均可在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网站查到。二是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当地有关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或咨询公司等机构调查、评估买家的信用情况。三是可向我国驻外经商机构了解情况,但这只能作为辅助方式,不能作为主要方法。如有中国商人投诉的巴基斯坦信誉不良公司都会登记在我室的贸易黑名单,但如果该公司不在我室黑名单之列,也并不能保证该公司信誉就一定良好。
  3.了解当地关于货物到港后处理的政策法规。除了巴基斯坦外,印度、尼日利亚等许多欠发达国家海关在关于货物到港后修改收货人、转卖他人、退(转)运以及无主货拍卖等方面都有些有利于本国进口商的特殊规定。如印度海关规定,出口到印度的货物,必须有原收货人出具NOC证明,才能修改收货人并转卖他人或转运,货物到港3个月无人提货就将被海关拍卖。货物到港后买家往往利用此规定逼迫中国公司降价,从而以差价赚取利润。按照尼日利亚通关手续规定,进口商必须办理CRI进口手续,否则不准货物入港,货物到港后转卖货物或退运均须得到原进口商同意,且退运手续也是极其繁杂。不法尼商据此与尼海关不法分子勾结,待货物到港后拒不付款,最后以无主货名义由海关拍卖,从中谋取暴利。因此我企业拓展这些地区出口市场前必须充分了解此类规定,避免贸易风险。
  4.降低合同条款潜在风险。无论新老客户、成交量大小,都应遵照商业规则办事,重视明确合同各项条款。除了明确质量规定、数量损耗等内容外,特别要选择低风险的付款方式。最好要求进口商开具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并由欧美等第三国保兑;或者要求对方电汇部分预付货款,发货前以电汇方式付清全部货款,或电汇全额货款;尽量不接受远期L/C或D/P、D/A等付款方式。若确认进口方具有高度良好信誉,我国企业非要采用D/P付款方式才能抓住商机,则一定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我出口企业预收20%-50%货款,余额用D/P at sight 支付。收到预付款后再发运货物,将余款委托银行托收。一旦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从已收款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二是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先控制风险的辅助保险措施。建议我出口企业根据情况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能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发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分担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的风险,而且其国际商账追收和境外追收业务依托全球追收网络,也可帮助出口企业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三是考虑采纳委托追债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5.关注双方贸易往来中所发生的联系。在开展贸易过程中应注意对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存档,以备不时之需。一定要保留双方联系的证据文件,一旦发生贸易纠纷,所有往来书面文件、邮件和传真等均可作为证据。尤其注意通过传真来保持联系,因为传真上一般都会留有对方的公司名称、电话号码、传真等,这些都是对方否认有关往来时用来反驳对方的有力证据。
  6.重视国外代收行和货运代理的选择。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如据中国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提供的资料,目前与其业务往来有不良记录的巴基斯坦银行有巴基斯坦联盟银行(Allied Bank of Pakistan Ltd)和联合银行(United Bank Ltd)。选择信用良好、同时了解当地码头事务的货运代理,在当地设有办事处并有中方人员常驻则更佳。如中国远洋公司(COSCO)在卡拉奇设有分公司,对于他们公司代理的货物出现贸易纠纷,能够及时有力地向巴方交涉,最大限度减轻中资企业的损失。
  7.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外贸业务人员除了要具有较强的业务和外语水平、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外,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道德水平,诚信经营,不能为了扩大贸易量不择手段。此外还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巴基斯坦等欠发达地区往往消费层次较低,打假力度不够,假冒产品充斥市场。部分巴商被低劣商品的巨大利润所诱惑、有些中国企业受短期利益驱使,共同将大批质次价低的商品出口到巴,由此产生的纠纷占有一定比重。我出口企业应严把商品质量关,一方面树立和维护我国产品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自身防范贸易纠纷风险。
  (二)及时果断处理贸易纠纷,最小化自身损失
  1.及时决定处理方式。货到目的港,一旦发生进口商拒绝付款提货,中方出口企业所面临的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做出让步,被迫降价;二是退货,原路返回;三是转售。通常巴进口商以种种借口一直拖延付款期限,而中方则抱以侥幸心理,轻信巴商,最后时间拖到临近海关拍卖,造成中方非常被动。为此,中方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出决定,避免出现“温水煮青蛙”的情况,遭受高额的滞港、占仓等杂费损失。如收货人未明确为进口人,可通过货运代理或委托律师办理货物退运或转售手续。
  2.及时告知我驻外经商机构有关情况。在出现贸易纠纷后,通常中国客商都是时间拖了很久,到最后才来找到驻外经商机构,而此时已经造成很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情况有异,我国企业应尽早将具体的收货人、发货时间及有关事宜书面告我驻外经商机构,以便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协助解决。不要听信进口商的托辞,拖延和耽误时间。
  3.多渠道开展投诉工作。纠纷发生后,企业除了可到我驻外使领馆反映,寻求通过外交交涉方式解决外,还可到该国驻华使馆,或者直接向该国有关部门、进口商所在商协会等进行投诉,通过这些机构给进口商施加压力,促其友好妥善解决。准备的投诉资料要线索连续、层次清楚,简单明晰。投诉材料的内容应该包括投诉方、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原因和理由等,并用规范英文书写。收集的证据应全面、真实、可靠。
  4. 以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我出口企业要尽力依据法律和合同解决贸易纠纷,切勿头脑发热、采用非正当渠道解决,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威胁到自身安全。在合同金额较大且无法协商解决时,可考虑聘请律师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目前,国内已经有很多涉外律师事务所可以承办涉外官司,或者可以直接委托当地有关律师事务所。但需注意的是欠发达地区法制环境较为特殊,例如政、法矛盾尖锐,司法腐败是长期困扰巴方的难题。普通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往往经历漫长的过程,且程序复杂、判决难以执行。对巴贸易纠纷如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颇费周折,近年来通过司法途径圆满解决的贸易纠纷案例非常少见。我驻外经商机构通过友好协商和外交交涉的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的压力十分沉重,同时对于很多纠纷案例特别是诈骗案例,也都只能为企业着急而难有所为。
  国际贸易由于交易时间长、买卖双方距离远、涉及方面广,因此交易风险点也比较大,上述建议仅是根据中巴贸易纠纷常见类型总结分析的部分对策,供企业参考与借鉴。在拓展出口市场的实践中还需我企业提高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意识,最后的忠告是:未雨绸缪胜过亡羊补牢,在调查贸易伙伴信用状况、防范贸易风险时,花一分力气可以收到十分效果;等到出现贸易纠纷再去解决时,花十分力气可能只收到一分效果。
  (信息来源:中国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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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无论在数量上或在内容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多样化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的出现,贸易术语也相应变化。国际商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 INCOTERMS)将贸易术语改为13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的种类很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多以交货地点作为分类依据,大致划分为两大类。
(一)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IF),运费附至&&(CPT)、运费和保险费附至&&(CIP)。国际商会根据贸易术语开头字母的不同,将以上8个贸易术语分为E组、F组与C组。以上贸易术语卖方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地,所以按这8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称为装运合同。
(二) 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
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未完税交货(DDU)、完税后交货(DDP)。在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将上述5种贸易术语称为D组。按这5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称为到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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