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房好不好对公安部门不好有解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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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查宾馆住房记录,只能去公安局查吗?可没有任何理由的查,公安局会让查吗?希望朱律师帮我解决一下
河南-郑州&05-07 14:33&&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我想查宾馆住房记录,只能去公安局查吗?可没有任何理由的查,公安局会让查吗?希望朱律师帮我解决一下,谢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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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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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15〕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发改委、公安局、卫计委、武汉市水务局:&&& 现将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高层建筑由于城市供水标准压力的限制必须采用二次供水方式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二次供水已成为高层供水的唯一选择方式。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城市的二次供水由非专业管理者承担,导致水质、水压经常得不到保障,尤其是老旧城区、社区存在问题更为明显,已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各地要将保障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反恐战略的高度,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供水水质安全问题。&&&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先进供水方式,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 三、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供水单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省二次供水规范和标准的,应当整改验收合格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维护和管理。&&& 五、供水单位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六、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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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管: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 办: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 网站服务电话:027-
传真:027- 电子信箱:xxzx@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谎称有门路买经适房诈骗 两嫌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浙江在线07月08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朱丽珍)
  专门&杀熟&
  谎称有能力搞到经济适用房
  2013年3月,施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两人没有固定工作,钱很快就花光了。
  正当两人为钱发愁时,无意间聊到了经济适用房。
  施某曾参加过申购经济适用房,虽然最终没有摇到号,但对购买程序比较了解。
  也正因为这样,两人发现了&商机&,也为他们行骗创造了&条件&。
  他们向周边亲戚好友宣称自己有门路可以买到1600元每平方米的金竹苑经济适用房,但需要6万块钱找领导疏通关系。
  听到这等好事,不少人都动心了,纷纷拜托他俩帮忙买房,并向他们支付了2~6万不等的订金。
  收到钱后,为了安抚买房者,他们先是制作了假的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告诉买房者,要等待机会,时机成熟后就能买到房。
  就这样蒙混了半年时间,到2013年年底,有不少买房者开始催促两人交房,这两人又制造了虚假的金华市住房保障管理处文件,告知对方现在银行只收不贷,交房时间推迟至5月份。
  今年5月,两人又想出了新的借口:这么多人一起看房影响不好,就将交房时间拖到了7月份,并向购房者保证,如果到时候不能按时交房,不仅订金退回,还将支付比银行利率高三倍的利息。
  7月1日,其中一名购房者徐某和朋友聊起这件事,朋友觉得不靠谱,徐某这才怀疑自己可能被骗了,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婺城公安分局侦查,施某和陈某两人先后从十余人处骗取订金四十多万元,他们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两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4年度经济适用房
  申购尚未开始受理
  记者从金华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了解到,今年金华市可供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大概有150套。
  这些房子全部位于金竹苑小区,至于销售基准价还没确定,物价部门正在核准中。
  目前,2014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尚未开始受理。
  此外,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金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都未曾发放过2014年度《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遇此类情况要及时向他们或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求证核实,发现有欺诈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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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经济适用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不是想买就能买的。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户籍、住房和经济三个条件:
  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这里的城区是指二环路以内。其中,包含了符合城区二环路以内安置条件的军人。
  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申请者住房条件是,现在没有房子或者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者经济条件是,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这个标准线具体是多少,目前还在核定中。
  申请经济适用房要提供4种材料
  一是《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二是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是现有住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是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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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购买住房,是指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它非住宅房)。
  第三条&购房范围及对象。
  (一)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
  (二)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第五条&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三)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四)购房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发票、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五)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
  (六)申请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在《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签注);
  以上所有证件、证明上的人员户籍信息必须一致。
  第六条&申办程序。在中心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在远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设立的办证窗口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到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证窗口或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办证窗口)领取《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或在武汉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并如实填写表内事项。
  (二)备齐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或远城区办证窗口申办。
  (三)公安户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凭身份证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准予迁入证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5元。
  第八条&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为界。申请人在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条件申请办理,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在申办户口过程中,申请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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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区民警:保障性住房管理可否让公安部门介入?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今年年初,长春市房地局经与民政部门研究,根据全市实际的情况,从3月25日起再度调整政府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相关条件。月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以下,已经列入长春市城区的非城镇人口,原耕地被征用的家庭,可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月人均收入在800元以下,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以下,已经列入长春市城区的非城镇人口,原耕地被征用的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此外,申请家庭主要成员实行全名制,并共同申请,每户只限申购一套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长春市远达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团山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基隆小区(政府保障性住房)有部分房源可供申购家庭购买。远达小区和团山小区均为11层框架结构小高层,房屋平均价格为2250元/平;基隆小区为11层框架结构小高层和部分多层,房屋平均价格为1650元/平。
  现实生活中,保障性住房问题不少。最主要的问题当属申领了保障性住房的人狡兔三窟,一方面享用了政府福利,另一方面又想方设法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盈利。此间最大的原因,莫过于市场房价与保障性住房价格的巨大差异。据统计,今年6月,长春市新房均价达到6500元/平。难怪一些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人要恶意转租。
  制止恶意转租,单靠政府管理部门的单兵作战显然力不从心。一个可以尝试的模式是:让公安部门介入。
  让公安部门介入,并非是要采取强制措施,而是事出有因。
  目前,全国追逃工程深入人心,各地的房屋租赁都纳入到了公安视线之下。简单地说,你有一套住房想出租,那么就一定要到公安部门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备案。与其说备案制度是单纯为了治安,倒不如住房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联手,在公安部门核验房屋出租租住人员身份证件时,顺便核验该出租住房是否为保障性住房,这样,漏洞就会在很大限度上被堵住。
  当然,具体操作起来会给公安部门带来一些不便。需要说明的是,住房管理部门可以派员到公安部门驻点,那样,既缓解了公安部门的工作压力,也可以堵住跑冒滴漏。
  两全其美的事情,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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