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学生资助贫困大学生系统中困难以被认证接下来会有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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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培训议程(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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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年登陆“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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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16:45:53
关于学年登陆“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
各系(部):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工作要求,现将学年登陆“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部)级管理员及登录名
1、各系(部)级管理员为各学生科科长(临床系请王学龙老师暂代理,待张晓云老师上班时移交);
2、登录名为各学生科科长姓名拼音字母,初始密码为123456。为确保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各管理员进入界面后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好修改后的密码。
二、做好“系统”操作业务培训
1、各系(部)级管理员要做好本系(部)新班主任登陆“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操作业务培训(操作方法见附件1);
2、各班级做好本班学生登陆“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操作指导(操作方法见附件2和附件3);
三、完成 “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时间安排
各系(部)于9月18日前在“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同时报送学生资助科与系统上报材料相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材料(纸质)及名单汇总表(电子文档)。
2、特别说明
之前的“2013年9月30日前,报送学生资助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附件6)材料及名单汇总表(附件7交电子文档)”通知内容,因云南省助贷管理中心相关工作通知,时间提前,所以现要求由9月30日提前到9月18日。
四、2013级新生学号编制工作
2013级新生学号由各班主任编制,编制办法见附件4,5。
五、系统操作咨询程序
学生对系统操作有疑问的,向班级管理员咨询;班级管理员有疑问的,向系、部管理员咨询;系、部管理员有疑问的向学生资助科咨询。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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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生处资助科
&&&&&&&&&&&&&&&&&&&&&&&&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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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何认定?看看资助中心权威说法
■来源:贵州工商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
【小编提醒】近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多次接到学生来信来电,反映部分高校要求他们在调查表上加盖村、乡镇和县(市)三级公章,给学生、家长及相关地方工作人员造成很大困扰。
为此,该中心发布《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要求,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要求,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近日,我们多次接到学生来信来电,反映部分高校要求他们在调查表上加盖村、乡镇和县(市)三级公章,给学生、家长及相关地方工作人员造成很大困扰。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要增强服务意识,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对于不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做法,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坚决予以纠正。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小编说】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如何认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个文件大家不妨仔细读一下。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5.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地(市、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8.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意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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