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约按新合同法还是旧合同中途离过职还是在原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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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鸭王到底谁说了假话?——是公司员工还是临时兼职 是未签合同还是自藏合同
核心提示:自称是企划经理、企业报总编,打官司时却被企业称为兼职的临时工。担任网管职务,打官司时却又被企业称为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最近自称是企划经理、企业报总编,打官司时却被企业称为兼职的临时工。担任网管职务,打官司时却又被企业称为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最近,两名原鸭王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来本报投诉。这又是一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而记者调查也发现,究竟劳资双方谁说了假话,还真是一笔糊涂账。
全职员工变成兼职人员
在本报接待室,刘先生回忆说,在一次人才市场的招聘会上,他相中了一份企划经理的职务,工资开得不算高,但却是餐饮业中的知名企业&&&鸭王餐饮。2013年5月刚入职时,刘先生或多或少有些失望,虽然名为企划经理,要干的活儿却很杂,而且公司的办公室规模很小,和他想象中的著名企业的形象多少有些出入,好在老板安排的这些事儿,刘先生干起来还算得心应手,也算是公司里可用之才,刘先生十分勤奋地干了小半年。
&我从事的工作比较杂碎,比如公司的各种认证材料的准备、上报,广告合同的起草,文明单位的申报等,和文字有关的基本都在我这里,最吃重的一块大概要算是企业报了吧。我们公司里有一份内刊,我是这份报纸的执行总编。&刘先生回顾,公司里的动态和职工的活动、企业文化这部分都是他在负责,还经常被派出去开会,是公司对外的主要联系人。一边说着,刘先生一边拿出一堆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材料,包括DM专送广告合同书、食品安全审核申请书、文明单位社会责任联盟成立大会的会议通知,在联系人、经办人和出席代表一栏都写有刘先生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在他提供的企业报上也明显标注着执行总编:刘**。之所以拿出这些材料,刘先生说,都是为了证明他确确实实是鸭王餐饮公司的人。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好歹在公司做了5个月,也做了那么多工作,可到头来,公司非但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连社保也没缴过一天,这些他本以为离职后通过诉讼就能解决,没想到公司来了个全盘否认,说他只是个兼职的临时工。
&我是2013年10月辞职的,之后就和公司交涉过几次,希望他们能对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给个说法,还要求他们把这五个月没缴过的社保给补上,结果,公司完全否认与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先生说,在职期间,每个月的工资都是签字领现金的,考勤卡也都是手写的,所以,在申请仲裁期间,公司就一直说他考勤卡是跟同事勾结伪造的,名片也是自己印的。&后来我拿出编的报纸作证据,公司竟然说我是每次要编报纸时才去一下公司,算是临时性的兼职,而且说我兼职也是2013年8月才开始做的,就做了一个月不到,所以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对于公司的说法,刘先生实在气不过:&你看看我编的报纸上的内容,都是6月、7月的,我兼职从8月开始,怎么可能知道公司6月7月的动态,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刘先生还补充说明,自己的工作时间是每天9时半到18时,每周工作六天,公司非但从未支付过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还完全否定他在此期间的工作,这让他想不通。
网管变成了人事主管
和刘先生一起前来投诉的姚先生也有类似遭遇,只是他的情况更为复杂一些。姚先生称自己大学毕业后就到鸭王工作,当时是2011年7月,签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我是因为鸭王到学校招聘,我应聘后录取的,劳动合同上约定了岗位是网管,工作时间为综合计时制:9时半至18时,事实上每星期都要上六天班。&姚先生反映他的这份合同没有明确试用期,就口头约定了3至6个月,最后是在第5个月时为他转正成为正式员工。为了证明自己所言皆属实,姚先生还拿出了当时签的这份劳动合同,但他同时也反映,那时候鸭王也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
日,姚先生因私人原因辞职离开了公司,之后在2013年3月时,受副经理邀请,他又重新回到了鸭王餐饮,但这一次,公司并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为2800元。7月,姚先生填了一份工资调整申请审批表,希望工资调整为3500元,为了留底,他复印了一份留在身边,很顺利的,他的工资做了相应的调整,但随着刘先生的离职,他的活儿越来越多。&他走后,公司里就剩平面设计,还有个小姑娘,他的文字企划工作都交接给了我,包括企业报,各种申报、审核材料,还要负责写公文,总之做的事很杂,啥都有。&姚先生称,因为公司就这么几个人,老板经常会吩咐做一些杂事,他做过文秘写材料的工作,也做过传真复印的内勤工作,还做过考勤、发工资单的人事工作,不一而足。2014年4月,姚因为工作不顺心,写了辞职信,快递给了公司的平面设计,对此,他解释:&公司里除了老板老板娘就没什么人了,我和那个平面设计比较熟,就让他代签转交给老板,我辞职信里明确写了是因为公司至今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使我不得不离职,虽然我留了快递的单子,但公司却不承认收到过这封辞职信。&
和刘先生一样,没有得到公司的任何回应,姚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了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补缴社保等请求,但在庭审期间,让姚先生诧异的是,自己的网管身份一转眼成了人事主管兼任网管,公司还煞有介事地拿出有他签字的岗位招聘确认材料,以证明他确为人事主管,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转移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此外,公司还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上面写明姚先生的工作职责为人事主管兼网管,并称原件已被他转移走了,同时公司表示,姚先生能持有工资调整申请审批表进一步印证了他人事主管的身份。对于这些说法,姚先生自言很冤枉:&你说就这么几个人,老板叫我做什么事我能不做吗,难道谁帮忙发了工资,做了应聘人员的联系人谁就是人事主管了?那我做的事多了,是不是还同时是文秘、内勤和报纸编辑?还有那份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我发誓我没签过,上面我的签字,明显是用其他文件上我的签字再作图做上去的。&
现场目击:同事皆是新入职
带着刘先生和姚先生提出的种种疑问,记者来到鸭王大酒店行政办公室。当记者向负责人事工作的李小姐了解情况时,她表示自己刚入职不到一个星期,对于之前的员工情况不了解,老板不在,等之后掌握情况后再给予回复。对于刘、姚两人的情况,同办公室的其他两名员工也称不了解,都是刚入职一个月左右的新人,仅有一名女同事表示她来时刘已经离职了,只听说好像是个编辑,但她与姚共事过一段时间,姚是他们公司的网管,至于他们签没签劳动合同,有没有缴纳社保,该同事没有做过多回应。
人事回应:都是姚先生主导的
次日,鸭王餐饮的人事主管李小姐给了记者回复。李小姐称,她因为对之前的情况不太了解,所以向老板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姚先生确实是我们公司的员工,是人事主管兼网管的身份,所以很多材料他都能够通过职务便利拿到。他前后两次进公司,第一次是有劳动合同留档的,第二次因为他自己是做人事主管这个的,所以公司仅有一份复印件留档,这一点也得到了仲裁委的认可。社保问题是因为我们老板也不常在公司,姚先生自己没给自己缴,所以不存在他反映的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于刘先生,李小姐说,他们的企业报是季刊,刘先生是来兼职做这份报纸的,大概只做了一期,兼职了三个月不到的时间。至于为什么公司会让一个兼职人员参加文明单位联盟大会,申请食品安全审核、签送广告合同书,李小姐给出的回复是,刘、姚二人关系较好,也住在同一处,这事情是姚做主导,这些材料也都是姚提供给刘的,对于材料书上为何还有公司的盖章时,李小姐表示,姚在职期间,公章归他管,所以这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做了手脚。
仲裁委:没有证据难支持
对于刘先生的诉请,仲裁委认为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持续的状态,因刘先生提供的企业报纸仅能证明他当时担任过鸭王企业报纸的执行总编,而名片、电子邮件等记录均难以成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有效证据。经调查,两人在沪暂住地确实是同一住处,这与公司关于两人私人关系甚佳之陈述吻合;且刘提供的考勤卡无任何公司标注,实难采信该考勤卡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综上所述,刘就其所称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予以证明,难以确认双方存在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因他主张的所有仲裁请求均应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他主张的所有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姚先生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认为姚自述其仅从事网管工作,却并未就此进行有效举证,而公司提供的招聘广告、服务合同等证据材料显示,姚确实承担了人事主管人员的职责;其次,据刘陈述其与姚进行了工作交接,此工作内容亦不属网管工作内容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范围;最后,姚自己提交的工作交接清单所显示的七项交接内容,明显与网管工作有
关的仅有一项。而姚所陈述的考勤卡只是放在其桌上,工资发放清单发送其电脑,虽他以办公室无人做为由作为其从事上述人事工作的理由,然该理由显然不符合常理。故仲裁委对他所称仅担任网管,不予采信,对于公司关于他担任人事主管的陈述,予以采信。对于公司提供的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仲裁委结合姚持有工资调整审批表原件及考勤卡原件之情况,采信公司关于姚作为人事主管有取走人事资料的便利条件的陈述。同时采信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对姚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支持了他补缴社保的请求。
职工辩解:做了领导安排的活我就换岗了吗
仲裁的裁决,让刘、姚二人感到很&荒唐&,刘先生表示:&为什么公司这么胡乱歪曲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我们员工只能被牵着鼻子走,我也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我们的考勤卡就是这么手写的,没公司印记的,工资签收单也是,名片也不可能让公司盖章,有了章也说是我们私刻盗印的,这是不是就是说公司管理漏洞越多,承担的违法成本越小呢?而且就算是公司管理有序,这些证据也并非是普通员工能够拿到的,我们也是用了很多办法才拿了些材料和考勤,结果还不作数,那员工到底怎么才能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呢?&
而姚先生则更为恼怒:&不是说要善于保留证据嘛,结果我留了考勤卡和工资调整审批表,就推断我有转移劳动合同的嫌疑,但是我不留存这些,又会和刘先生一样,以证据不足结束,那么我到底该怎么做呢?还有,谁都可能碰上老板有临时工作的安排,而那份活儿可能是自己本职工作之外的,为什么这就是不符合常理的?这份临时的工作如果做了,有可能遭遇一样的情况,连岗位职责也变了,但如果不做,又要背上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的黑锅,这不是让员工左右为难嘛。&
两人均表示会继续起诉至法院。
证据分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
林峰律师认为,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而且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已有大量用人单位都主动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倘若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社保的情况下,哪些证据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呢?
对此,林峰分析,平日使用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一般都能作为直接证据采信。此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也是有效证据。同时,劳动者还可以搜集入职
时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同事的证言;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最为常见的代表公司签收快递,这些一般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有些劳动者可能什么书面证据都搜集不到,如果这样,就需要劳动者去&创造&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和拍照。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双方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拍照和录像最好是拍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还有一些电子证据,比如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但需要提醒的是,证据又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一般需要两份及两份以上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来佐证某一事实。以上所讲有很多都是间接证据,因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会受到证据本身的效力、证据的来源、甚至证据的搜集方法等方面的影响。所以如果劳动者在没有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的情况下,建议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多搜集间接证据。
是否是兼职关键看工作时间
张念宏律师认为,兼职是一个俗称,法律上并没有关于兼职的明确定义。实践上看,所谓兼职,一般理解为本职以外通过你的劳动赚取货币性收入,也有同时从事多份兼职的情况。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可能出现在一家企业全日制工作的情况。此外,判断是否属于兼职性质,还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看,一看劳动者在从事此份工作之外是否还另外有其他的工作,这是兼职与全职最显著的差别,兼职可以同时服务多个公司,而全职只能加入一家公司接受管理;其次还能够通过工作时间和获取报酬的时间单位来进行判断。劳动者可以通过举证自己这段工作期间没有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具体的工作时间,获得报酬是按月进行而非按次进行来证明自己不属于兼职的性质。
首先要签订劳动合同
罗强律师认为,本事例中,姚先生的一大困惑就是职务范围之争,倘若他所陈述的属实,那就牵涉到一个如何处理好领导布置的职责范围之外的临时工作的问题。对此,他的建议是,首先要签订好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这样的话,如果领导偶尔安排一两次职责范围外的工作尚能接受,多了就要考虑岗位职责的重新确认了。其次,如果领导经常安排另一岗位工作,劳动者可以直接向领导表明态度,如果愿意接受,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如果不愿意接受,可以明确说不,企业不得因为劳动者拒绝接受职责之外的工作,用绩效考核等方式要挟。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若是在&临时帮忙&的过程中,发生工伤等意外事件,会增加自身的工作风险,同样对企业来说亦是如此,让一个本没有这方面专长的人来做这份工作,风险也会相应的增加。
呼吁诚信体系的建立
罗强还认为,在本事例中,劳动者反复强调是公司歪曲事实,而公司则认为是劳动者从中使诈,谁是谁非,尚未有定论,但这种劳资双方在陈述事实时,内容大相径庭的情况却并不罕见。这就是诚信的问题了。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偏重商业经济与市场交易等领域的信用权保护,劳动用工诚信法律保护显然不足。如果企业在庭审期间存在歪曲事实等行为,一经查实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用工诚信上有瑕疵的&黑名单&向市场公布,应聘者可以通过此项标准选择企业,那么企业在说谎之前可能就会有更多顾虑;对于劳动者亦是如此,如果确实存在使诈,可以追踪记入档案,进而影响到他以后的就业问题。如果这样,&职场碰瓷&的情况也会大量减少。因此,关键问题是要在制度上,将劳资双方的用工诚信体系建立起来,并使其在市场上得以透明化地发挥作用。
&<<点击关注劳达微社区我没有和公司签劳动合同,现在找到更好的工作了,没签劳动合同离职有必要提前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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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3 位律师的优质答案
满意答案华律网律师团咨询电话:400- 帮助网友:5443称赞:30不管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要提前辞职,结束工作前把手上的工作交接好,这是基本的做人做事的责任,不能一点的原则没有,做事要付责任。不然后期哪家公司敢要你去上班啊?满意答案华律网律师团咨询电话:400- 帮助网友:5480称赞:351、工作单位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要求2倍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上面说明辞职,劳动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随时可以,但工作交接应该要做,这与法律无关,在乎你的人品。满意答案华律网律师团咨询电话:400- 帮助网友:5337称赞:35最好先和单位协商一下,如果他不同意,而你要走的意志又比较坚定,你就可以随时走,不过为了保险起见,要保留一些证据。
  公司和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提出辞职报告随时走人,公司不能以此扣押工资,应结清所有拖欠工资以及加班工资。如果公司没有缴纳社保,还要补交从你入职到辞职的社保。若公司以你辞职,扣押拖欠工资,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根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以向公司索要从你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到你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天的双倍工资赔偿。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作为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他想什么时候走就可以什么时候走,甚至连工作的交接都不用做。这可以说是对于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
  所以对于单位来说,故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会带来更不利的结果。一个优秀的企业不是通过逃避劳动合同来回避相关义务,那样是无效的;而是应当通过自己有劳动合同的制订权以及规章制度的制订权来约束员工,由此才能为企业获得更大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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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实习结束,还没转正,没有签劳动合同,留下待了一礼拜,现在想走,可以直接走吗?
公司规定离职要提前15天申请才行。对公司这样的规定有效吗,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没有上班是不是算自动离职了。
您好,我想咨询1下,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我提前离职了,也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两个月。现在公司告诉我不发我的佣金。
您好,我直到劳动合同到期日公司没有任何通知续签也没有通知我离职,那我到期后是继续上班还是已经算被解雇了?麻烦您了~
当初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要求离职提前45天通知,
但是劳动法要求30天.
公司要是不同意我离职,我能否在 递交辞职信30天后离职?
请问厂家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赔付双倍工资,是否申请劳动仲裁,
我在公司上班差2个月满三年,现在想离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规定提前半个月提出离职,否则扣除一半工资,合理吗?
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转正,我需不需要提前一个月离职,还是一周,一般没转正是一周就可以离职,但是我签了劳动合同,是不是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呢
我在那个公司干了快1年了,没签合同,没交保险,我离职没有交辞职报告直接走的,可公司有规定辞职要提前1个月交辞职报告,不来直接走就是旷工3天扣除1个月工资,还有1个月工资压那能拿到吗?
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没续签劳动合同,还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和别的公司再签合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若签约了别的公司这样合法/
我是2012年1月份入职,工资每月2000元,2014年2月被辞退 我可以要求多少补偿?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如果公司和员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在员工离职的时候是不是要将员工本人那份劳动合同收回
不收回,企业不能要回,你也不能交回。既然合同一式两份,就是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的要求,是双方对合同行为的一个有效法律文件,它可以证明你在一段时间内与某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也是你工作经历的一个依据。你要好好保存,也许将来还会有用的哦(我已经碰到很多类似的事情了)。如果企业要收,顶多给个复印件,甚至你还可以质询企业保存的那一分去哪里了。这个问题也不能做为企业在与你办理有关离职手续时候的条件,如果有这种行为,你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仲裁的。
一头老绵羊
不存在要购买多少时间的保险才可以带走养老保险手册的问题,只要建立了养老保险帐户,有了手册,离职的时候都可以带走的。其实不是带走,是叫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我是指公司有没有制度说要员工上多久的工龄才能把养老保险证带走之类的规定
一头老绵羊
你说的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指的是什么呢?是离职后如何缴纳的问题吗?如果是,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按自谋职业人员的身份续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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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到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要求拿回一份劳动合同,如果人事部门阻挠,可以到当地劳动管理监察部门投诉。
大家还关注经济法基础
杨某2013年1月应聘成为A公司的高管。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1)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月工资8000元,试用期满后约定月工资12000元;(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后,杨某在3年内不得从事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工作,公司在杨某离职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5万元。在劳动合同期第三年,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杨某的劳动报酬,杨某表述不满,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认为杨某不服从公司安排,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杨某同意公司不支付5万元补偿金,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拒绝了杨某的要求,杨某随即进入同一行业的B企业从事与A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A公司认为杨某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双方产生劳动争议,杨某直接提起诉讼。A公司则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知:杨某累计工作13年。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第小题。、杨某可以享受的法定年休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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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杨某累计工作13年。根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所以答案是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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