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集团蔡惠晟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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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惠晟与白直华、林丽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霞民初字第2115号
原告蔡惠晟,男,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直华,男,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被告林丽榕,女,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被告谢伏灼,男,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被告颜赛霞,女,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谢伏灼之妻。
原告蔡惠晟诉被告白直华、林丽榕、谢伏灼、颜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惠晟的委托代理人邓盛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直华、林丽榕、谢伏灼、颜赛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惠晟诉称,被告白直华与林丽榕,被告谢伏灼与颜赛霞均系夫妻关系。日被告白直华、谢伏灼因家庭缺资,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予以周转,约定月利息按2.5%计算,借款期限一年,自日至日,每月偿还本息计13000元(其中本金10000元,利息3000元),分12个月还清本息,若逾期还款,违约方按日应付本息的千分之八的计算标准罚息;还约定,如甲方违约还应承担乙方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双方于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原告于日将借款120000元打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白直华与林丽榕仅偿还7期(即7个月)的本息,自日至日共5期均为还本息,为此,被告有本金50000元、利息15000元未还,根据约定,计算到日止被告还应承担违约金3250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均不偿还。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被告白直华、林丽榕、谢伏灼、颜赛霞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计97500元;并支付自日起至还款日之利息,标准每月按2.5%计息(以剩余本金5万元计算);2、本案律师费38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直华、林丽榕、谢伏灼、颜赛霞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蔡惠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款协议、借贷服务申请表、银行电子回单、共同借款人申请表,证明被告白直华、谢伏灼向原告蔡惠晟借款的事实,双方约定了相关借款及违约的后果等事宜;3、发票联,证明原告因起诉所花费的律师费用;4、结婚证,证明被告白直华和林丽榕系夫妻关系;5、上海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白直华、谢伏灼向原告借款是属于原、被告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借款事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借款合同已经部分履行。诉讼中,上海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款主体系原告蔡惠晟个人,与公司无关的证明函,虽然形式上有瑕疵,但内容可以采信。原告蔡惠晟主张借贷利率偏高,罚金依据不足,因此,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其他内容应依法调整。
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被告白直华与林丽榕,被告谢伏灼与颜赛霞均系夫妻关系。日被告白直华、谢伏灼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约定月利息按2.5%计算,借款期限一年,自日至日,每月偿还本息计13000元(其中本金10000元,利息3000元),分12个月还清本息,若逾期还款,违约方按日应付本息的千分之八的计算标准罚息;还约定,如甲方违约还应承担乙方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双方于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原告于日将借款120000元打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白直华与林丽榕已偿还7期(即7个月)的本息,尚有本金50000元、利息15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白直华、林丽榕现结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偏高,本院酌情调整为2%,从借款之日起起支付利息(应扣除借款后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被告白直华与林丽榕,被告谢伏灼与颜赛霞均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生产、生活所经手的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直华、林丽榕、谢伏灼、颜赛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惠晟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止的利息(应扣除借款后已支付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
二、被告白直华、林丽榕、谢伏灼、颜赛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案律师代理费3800元。
三、驳回原告蔡惠晟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原告蔡惠晟负担163元,其余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阮 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丹阳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申请提示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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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豪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鹏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61号原告上海明豪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平。委托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鹏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惠晟。委托代理人商正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炜栋,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明豪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鹏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奚仁年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新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施炜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位于上海市淮海路香港广场F6的珠宝柜台进行制作和安装,项目制作和安装费用为人民币1,2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制作和安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支付给原告制作和安装费人民币1,050,000元,但至原告完成制作和安装,被告尚未支付原告剩余款项。被告在已经正常经营和使用的情况下,未支付剩余款项,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制作和安装费人民币20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被告辩称:确认尚有制作和安装费人民币20万元未付。但工程竣工后,按照约定应当进行验收,被告未收到原告的验收通知。工程至今未验收,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资料。被告认为支付尾款的条件尚未具备,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项目合同》,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工程款的总金额。2、照片,证明施工过程中和完工后的照片,原告履行合同的行为,原告按照工程完成了工程。被告在庭审中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2的真实性。被告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照片,证明定作质量有严重瑕疵,门关不上、玻璃衔接不平。原告在庭审中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原告认为珠宝柜台不存在瑕疵。由于被告不能证明珠宝柜台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不能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上述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位于上海市淮海路香港广场F6的珠宝柜台进行制作和安装,项目制作和安装费用为人民币1,250,000元;制作和安装费用被告分别于日、日、日、日支付原告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35万元。合同还约定:工程竣工后,原告应通知被告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应向被告提出工程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制作和安装。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珠宝柜台。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制作和安装费人民币1,050,000元,但被告尚未支付原告剩余款项人民币20万元。审理中,被告确认不能提供书面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并且确认珠宝柜台实际已经陈列珠宝。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属有效。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属于定作合同性质。该合同包含工程概况、质量标准、工程验收和保修、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并经双方盖章成立,符合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珠宝柜台的制作和安装,并实现了交付。工程竣工后,虽然未进行验收,但被告确认珠宝柜台实际已经陈列珠宝,并且被告并未提供书面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故可以视为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属于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鹏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明豪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动工程款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上海鹏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明豪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0万元,从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0元,由被告上海鹏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奚仁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方丽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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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蔡??诉被告卢??、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72?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庄建英;尹志君;陈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72?号
原告蔡??。委托代理人廖滔滔,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正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被告吕??。原告蔡??诉被告卢??、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代理人廖滔滔到庭参加诉讼。因无法直接向被告卢??、吕??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等,并告知开庭时间,届时,被告卢??、吕??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诉称,日,原告经案外人上海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两被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以下币种同),借款年利息为18%,借款期限一年,分十二期归还,每月一期,每月2日为还款日,每月归还本息17,700元。协议另约定,若逾期还款付息,需按日千分之八支付罚息(协议中写为0.08%系笔误),每月单独计算。协议另约定,逾期还款达15天,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协议,违约金为本次借贷总额的3.5%。协议签订后,原告于日向被告卢??的账户汇入了18万元。但被告收到款项后一期还款也未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2、判令两被告返还本金18万元;3、判令两被告按年利率18%支付自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两被……(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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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News
打造石材国际平台
引领行业发未来展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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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月8日,首届&洋山保税港区进口石材展示交易中心研讨会&在洋山港海事大楼召开。石材行业领导和业界同仁应邀参加本次会议。会议就&上海洋山保税港区进口石材展示交易中心&项目进行深入研讨。总结回顾了近年来国内外石材行业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听取石材协会领导及业界代表提出的项目优化措施,围绕项目建设和招商,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思路和措施,计划2015年全年项目发展的重点工作目标。
& & & & 据悉,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碧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目前国内唯一一家自贸区内的&石材保税交易平台&。具有&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石材分拨&四大功能,配套大型荒料堆场、大型石材生产加工区和办公生活区,并享有国家对自贸区特批的各项优惠政策。公司目前将全方位整合石料进出口贸易,生产与加工,销售与服务三大环节,并推出一系列标准化建设和一体化共赢措施,从而保证碧辉国际打造全球石材一站式采购平台的营运思路落地生根。
& & & &上海石材协会范秘书长表示:&近年来,国际石材工业发展十分迅速。整个石材行业的发展明显快于全球经济的发展。石材作为一种建材产品,在全球建材产值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在未来的5年至10年中还将继续扩大。中国自2005年以来,石材生产、出口、消费连续8年保持着高速增长,并占到了全球石材加工、生产量的近20%。中国石材产业正成为世界市场的热点,持续拉动全球石材业的发展,全球各地的建筑将越来越依赖于&石材中国化&,预计2015年世界石材产业年产值将突破3000亿美元。
& & & &会议中,蔡惠晟董事长还详细阐述了碧辉国际现代化的营销管理和品牌建设;&精英化的人才战略,标准化的品控战略,一体化的共赢战略,立体化的渠道驱动战略,信息化的管理战略,运产销的协同战略,体验式的营销战略,全球化的资源战略,管家式的服务战略,资本化的扩张战略&等十大战略思想,得到了石材行业领导的高度认同,和业界同仁的热烈追捧。
& & & &蔡总超前的战略思想,赢得了与会客户的一致认同,一些客户表示了建立长期合作的意向,也有不少客户表示有兴趣进一步了解项目的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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