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城镇医保怎么交费交费多少一个月

请教各位行内专家,农村户口买养老保险是买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好还是买农村里的新农保好!_百度知道
请教各位行内专家,农村户口买养老保险是买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好还是买农村里的新农保好!
  能。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第八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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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钱可买3斤猪肉。你一个月生活费多少城镇职工的和灵活就业的社保。农村社保是养老金是中央的55元加地方配套。地方的基本没有。现在肉价一斤20元,现在养老金平均1000左右
继续请问您一下,如果是交城镇的那种一年要交3千多,现在虽然农村拿的较少,但现在交的也就一到五百,不知如果将那3千多全交新农保行不行,到时大概能拿到多少?
农保缴费的封顶了。多交都没门。关键是待遇太差。55元干啥,光吃三斤肉呀。城里交满了15年可拿的1000元,好歹能活吧。不要糊涂呀。转回去老家,之前城市的全部都泡汤了。
这要看个人的经济实力了。新农保缴纳费用少,但相对领取的养老金也少
按国家的政策分析是买农村的要好一点,但是真正到下面实施的没有多少。我建议还是买城镇的,要保险一点。
买不了城镇的,是农村的还是买相应的好
各有好处。城镇大病保险报的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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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就业前景与就业方向【2014年高考】 - 职导网
成功的路未必没有捷径,有时只需导师的一句指引。
别再埋没您的经验教训,让职场人少走弯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就业前景与就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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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该专业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知识,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城市轨道。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生产、经营与服务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指挥和管理工作,行车调度指挥和客运服务工作等。下面让职导网小编给各位看官介绍一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就业前景与就业方向吧!
  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市轨道交通基础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与养护部门。学生毕业后主要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地铁、轻轨和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从事城轨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技术或管理工作。当前“珠三角轨道圈”、粤港澳城市群的轨道交通迅猛发展,城轨工程建设占有巨大的基本建设投资份额,技术人才的需求旺盛且人才紧缺,就业前景十分广阔。
  城市轨道作为快捷便利的绿色交通方式,已成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流,我国已有北京、上海等10个大城市开通轨道交通线路,西安、沈阳、杭州等40多个大中城市正在修建地铁和轻轨线路。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对运营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巨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毕业生有较多的就业机会和良好的职业前景。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是非常好的,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和磁悬浮列车等。在中国,随着区域经济和城市群的发展,人们又把连接这些地区的城际铁路和铁路客运专线也称为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市场调研报告提到,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也进入大发展时期。证明了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前景是非常好的。截至2008年底,内地10座城市已建成运营的30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里程已达813.7公里。其他在建的城市有杭州、西安、成都、苏州、沈阳等,另外还有27个城市正在筹建城市轨道交通。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快的京、沪、穗三地的运营里程都已突破百公里,其中运营里程长的上海已达235公里左右,北京达198公里,广州超过117公里。大连、天津以70至90公里的规模紧随其后。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就业前景很好。城市轨道交通市场调研预测显示,至2020年,京、沪、穗三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都将超过500公里,其中上海将以877公里的总长度处于领先地位。而三大城市轨道交通的远景规划都有望突破1000公里。在保增长扩内需的“主旋律”下,国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在沉寂7年之后再次呈现火爆局面。
&&& 2009年,国务院已经批复了22个城市的地铁建设规划,总投资8820.03亿元。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前景很好。到2015年前后,我国建成和在建轨道交通线路将达到158条,总里程将超过4189公里。目前国务院批准地铁建设一般依据3项指标来衡量,即城市人口在300万以上,gdp在1000亿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00亿以上,而轻轨的标准只要达到上述条件的60%即可,目前全国有将近50个城市具备了轨道交通的建设需求和条件。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从短期看能够拉动固定资产投资,有利于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领域包括:本专业着眼于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具有轨道交通的运营、票务、站务、管理、规划等方面扎实的专业知识理论基础。毕业后将主要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及调度组织、客运组织、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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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运输类(专科)>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数据可信度:一般(样本数500+)
基本信息:专业要点
毕业五年月薪
薪酬超过99%的专业
行业分布较广
19%在北京市工作
男女比例(近3年)
男 48% - 女 52%
基本信息:专业介绍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能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组织与管理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专业核心能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组织与管理技能。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城市轨道交通概论、车站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铁供电、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轨道交通客运组织、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消防环控、安全管理、地铁项目管理、车辆、供电、车站实习、运营管理实习、自动售检票系统(AFC)认识实习、运营调度实习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就业面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组织与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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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临时性就业人员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政府第152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我省城镇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及缴费能力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
二、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只能随用人单位参保,不能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保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四、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技本办法参保的,根据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首次参保时,由本人申请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则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因判刑、劳教、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其原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人员,不能按此条规定进行补缴。
五、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O%至300%的范围内,确定并公布若干缴费基数档次。按本办法参保人员,根据本人经济收入状况,从中选择一个档次,申报本年度缴费基数。其中,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应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规定将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给职工本人,支付标准与单位为其他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相同。
六、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原则上应按当地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
七、参保人员可按月或按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跨年度缴费。
八、参保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的,若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允许其继续缴费,但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九、参保人员每年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以后补缴时,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该年度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
十、对缴费年满15年后自动终止缴费的人员,以及不连续缴费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鄂劳社办[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个人账户。
十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按国家规定的比an&
十三、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计息。
十四、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缴费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发放。
十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十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个月计发。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九条规定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十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八、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接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异地就业、且户籍经有关部门批准迁移的,原参保地、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一、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就业、但户籍仍保留在原籍的,可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参保、缴费的证明后,新就业地不再将其纳入当地养老保险扩面范围。
二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今后出台新的规定,本办法将按新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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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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