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付汇单上是否保税选 错杭州有没有保税区关系

外资企业进口货物后凭什么到银行付汇给国外客户?_百度知道
外资企业进口货物后凭什么到银行付汇给国外客户?
  1.贸易进口以信用证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证、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2.贸易进口以托收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付款通知单(D/A、D/P单)、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3.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4.贸易进口以货到付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提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对应的凭证单据、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5.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  6.保税区贸易进口如何办理付汇  保税区进口单位进口货物,向境外支付货款凭《登记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以及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  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227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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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从保税区进口商品,付汇核销时需要向外汇局提供哪些资料?_百度知道
从保税区进口商品,付汇核销时需要向外汇局提供哪些资料?
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就是采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形式,对每一笔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外付汇的情况进行统计,到货后再逐笔核对注销的一种监管制度。如何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单位在被列入“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情况下,并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后,就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中国境内保税区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也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如下:保税区内外的中国居民的货物进出,不需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保税区内的中国居民与境外非中国居民发生的收付款行为,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不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核销。具体操作如下:第一,如果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款,银行应让其客户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在“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上加添“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输入电脑,向外汇局申报。但该“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只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不用于进口付汇核销。第二,如果境内保税区外的单位向保税区内的企业支付进口款,银行应让客户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不在此“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上加注“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也不输入电脑,但银行应将“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用作进口付汇核销之用。第三,上述两类“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分别保存,造册报送同级外汇局。第四,保税区内出口收汇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出口收汇核销的作法比照上述3条办理。出口项下的佣金怎样办理兑付或者支付手续?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是国际贸易上的通行做法。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一般货物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的支付,进口单位持进口合同、对方银行开具并经中方银行核实密押的正本保函、形式发票,支付预付货款的申请书,在提供的该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1、支付超比例或超金额预付货款的原因及经过;2、进口商品的市场情况;3、预付货款后对价格的影响。如起了降价作用,还应当说明降价的幅度;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外汇局业务公章。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此盖有外汇局业务公章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售汇或者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与区外有何不同?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区域。从区域性政策来讲,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区域性政策倾斜度最大的地区。因此,我们制定《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一是要有利于保税区功能的实现,二是体现保税区外汇政策的试验性和先行性。与区外相比,区内外汇政策要优于区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税区内既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旦筏测禾爻鼓诧态超卡币计价结算。区外则已取消一切形式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流通。2.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即可以存入区内金融机构,也可以卖给区内的外汇银行,区外经常性外汇收入则实行强制结汇,外汇收入只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3.保税区内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帐户。区外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保留外汇帐户。4.区内企业不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外企业必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5.保税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理,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区外中资企业在结售汇等方面都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区别。进口付汇核销业务审核单据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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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A购买货物由B作为经营单位进口报关后卖给C。境内合同是我和C签,我如何对A付汇_百度知道
我是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A购买货物由B作为经营单位进口报关后卖给C。境内合同是我和C签,我如何对A付汇
由B 作为经营单位 进口那么报关单付汇联是 B 的 除非你报关时打的是双抬头 把你公司作为收货人打在报关单上了。 那么你也可以用这个付汇联付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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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的 C付人民币给你咯? 你购汇成美金给国外呀 你之前有进境备案清单的 就可以付汇的 我是保税区内清关代理公司 保税仓储等
银行说我向A付汇,必须要有C的付汇清单;C以RMB付给我,我就无法向A付汇。这是银行的回答。
你们是保税区内企业咯
怎么不可以付呢 我们也是保税区内的公司 一直可以这样操作的呀 报进境的时候 A是发货人 你是收货人
那从保税区一般贸易发货给C
那么C是收货人了咯那么你们和C 的一般贸易的报关单有哇?
建议进入百度文库收索选择使用,祝顺利!有帮助请采纳一下!
双抬头报关,可以你们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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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税区企业凭进境备案清单付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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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碰到一个难题:我行客户保税区企业A向境外公司B支付货款,提供了正本进境备案清单,发票,合同,仓储协议,货权证明,进境备案清单上的贸易方式为保税区转口,经营单位为区内物流企业C。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银行应该在进境备案清单上签注,是应该根据数量(吨数)还是金额?现在企业要支付的金额大于备案清单上的金额,可否支付?申报时,应该申报为一般贸易还是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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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做此类业务,不是转口贸易啊,这类是保税区企业的付汇。大于备案清单上的金额是不能付汇的,需要企业提供足够的清单,够足够的金额来核注。也就是清单上的核注,而不是电子口岸上的核注。因为他们不需要在电子口岸核注。申报应该是进口贸易项下的。而不是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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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进境备案清单上有吨数,和合同发票一致,提供其它清单不是吨数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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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肯定不了解A的贸易方式。 我觉得99%就是转口贸易, 只是他没有说出采购那端的走向。另外, 批注的应该是吨位, 怎么可能是金额? 铜价波动那么厉害,金额肯定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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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 刚看错, A肯定是要对外销售的。 他可能暂没告诉你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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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是个很典型的区内企业境外支付货款,货物入保税仓库,由物流公司出具货权证明的案例。要件我觉得已经很齐全了,实际支付时金额肯定要小于等于备案清单上的金额的。不过对于在备案清单上是核注金额还是吨数,这个还真不太清楚。希望熟悉此业务的同仁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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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erapollo 发表于
感觉这是个很典型的区内企业境外支付货款,货物入保税仓库,由物流公司出具货权证明的案例。要件我觉得已经 ...
请问,那如果是境内区外企业,贸易方式是物流园区,提供的进口关单上的金额大于备案清单上的金额一点。客户的解释是一个是单价*数量,一个是单价*体积,所以有点差别,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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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unforgivable 发表于
补充一下, 刚看错, A肯定是要对外销售的。 他可能暂没告诉你这点
企业告诉我流程是这样的:他们公司,区内企业A,向境外企业B采购,再转卖给另一家区内企业D。所以申报没申报成转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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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erapollo 发表于
感觉这是个很典型的区内企业境外支付货款,货物入保税仓库,由物流公司出具货权证明的案例。要件我觉得已经 ...
如果核注金额,那吨数上有出入;如果是吨数,我个人觉得进境备案清单上的金额只是之前备案进关的时刻的价格,后来有提价很正常啊。所以感觉光凭这些资料无法控制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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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ye1117 发表于
企业告诉我流程是这样的:他们公司,区内企业A,向境外企业B采购,再转卖给另一家区内企业D。所以申报没申 ...
打电话给外管局,她们科长说不是转口贸易,那只能按正常进口付汇申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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