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村民不交承包费费了,承包的机动地还交吗

村委会干部承包土地长时间不交承包费算腐败行为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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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山与林口县建堂乡东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刁民初字第82号
原告王凤山,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毅,林口县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口县建堂乡东兴村。
法定代表人高忠,职务村主任。
原告王凤山诉被告林口县建堂乡东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敏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毅、被告林口县建堂乡东兴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高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在被告处分得位于河西地9亩,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补助款,但自2005年起,被告以原告耕种的9亩土地位于机动地范围内为由,强行将原告的9亩村分土地收回并取消了补助款,多年来原告一直要求被告返还该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进行调换,但被告态度强硬并将主张权利的原告的妻子打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非法收回原告享有经营权的承包田9亩;赔偿原告9亩土地的补助款3148.50元;赔偿原告9亩土地10年的承包费1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东兴村民委员会辩称,争议地并非原告的村分土地,而是村里的机动地,机动地是一年一发包的,根据土地承包法,被告决定将该地优先承包给原告,原告不交承包费被告可以收回,另行发包,原告土地使用证上记载该地是承包田,实际就是机动地的意思。
通过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及主张,法庭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及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证据一,建堂乡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的承包土地使用证书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原告家庭人口3人,承包土地面积是11.3亩,其中旱田位于河西地9亩、水田地块坐落大榆树2.3亩,该承包经营权所标注的河西地9亩即本案的争议土地,能够确定原告对该争议土地有承包经营权。
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河西地后面写着&承包地&,意思就是机动地。
本院认为,该证据是林口县建堂乡人民政府颁发,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但该证据上记载的坐落在河西地的9亩土地,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底卡上没有体现,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四、证据六、证据八,对原告意在证明的问题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证据二,建堂乡财政所根据国家惠民政策向原告家庭承包土地发放的粮食补贴证一份。意在证明原告取得了承包地,曾享受国家的惠民政策,享受粮食补贴。
被告经质证认为该补贴证上没有记载争议的9亩地,补贴证上记载的8.1亩旱田是原告家在&大长垄&分的5.4大亩地,换算成小亩是8.1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补贴证上记载的旱田8.1亩与争议土地9亩不符,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该8.1亩是原告在&大长垄&分得的村分土地5.4(大亩),换算成小亩8.1亩(5.4亩&1.5亩=8.1亩),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证据一,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底卡一份。意在证明原告所承包的旱田是5.4大亩,水田的2.1大亩,这里不包括河西地,该底卡上有原告的签字和盖章。
原告经质认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底卡上没有原告的签名,印章也非原告本人的印章,该底卡是被告单方制作和保管,对该证据上记载的内容原告不予质证。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四、证据六、证据八,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二,,原告缴纳承包费的收据一张。意在证明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争议土地的承包费540元,该争议9亩土地是机动地。
原告经质证认为,1.原告缴纳承包费的土地不是该争议土地;2.即使存在着交费行为,也是被告乱收费;3.该凭证没有原告签名,不能证明是原告交的费用。
本院认为,该收入凭证是被告带有编号的帐册中的一页,该帐册保存完整,页码齐全,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该收入凭证上记载上款系承包河西地承包费540元,原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三、证据四、证据六、证据八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三,原告向村委会缴纳农业税、提溜、乡统筹、修道、水费、义务工、车工、共计535元的收入凭证一份。意在证明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村分土地的各项费用,证据二是原告交纳争议土地承包费的票据,不是其村分土地的各项费用。
原告经质证认为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与证据二之间没有关联性,不能互为证明。
本院认为,该收入凭证是被告带有编号的帐册中的一页,该帐册保存完整,页码齐全,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二、证据三的交款日期相差一天,记录的内容清楚明确,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二、证据四、证据六、证据八,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四,1997年建堂乡东兴村土地台账第十七页一份。该帐册记载:王凤山大长垄5.4亩、水田2.1亩(新量水田面积2.3亩),承包河西地9亩(交540元)机动。意在证明争议土地9亩地为机动地,原告本人签名。意在证明争议土地9亩是机动地。
原告经质证认为帐册上的名字是其本人书写,但该帐本不规范,没有具体的记帐时间,只写了97年,因第二轮土地承包是日开始的,不排除该证据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形成的,&河西地9亩(交540元)机动&的字体和所用书写笔与&大长垄5.4亩、水田&的记载有差别,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
本院认为,该帐册记录的内容清楚明确,虽然被告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证据六、证据八,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五,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欠据一张。欠据内容:日尾欠2001年承包费317元。欠款人王凤山。意在证明原告欠被告317元的承包费就是河西地9亩机动地的承包费。
原告经质证认为该欠据上的签名是其本人书写,但该欠据与争议土地无关,是原告承包被告的烟地的承包费欠款。
本院认为,该欠据没有记载原告所欠承包费的具体地数和地块,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证据六,东兴村委会的会议记录一份。意在证明日,被告单位招开村委会会议决定收回原告承包河西地9亩机动地的过程。
原告经质证认为该会议记录没有与会人员的签名,违反了村民议事规则,参加人员是否是村民代表,是否实际到场无法确认。会议内容前后两页都是一个人书写而成,无法认定该会议记录具有真实性。
本院认为,该会议记录记载被告单位开会决定收回原告的机动地的内容与原、被告关于收回该争议地的过程的陈述相吻合,与被告提供的证据二、证据四、证据八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系。被告虽有异议,未举证予以证实,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七,1987年东兴村农户简易账一页。帐册记载原告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的土地数量,有原告的签名。第二轮土地承延续了第一轮土地承包的耕种的面积和地块不变。意在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河西地9亩土地是机动地,不是村分土地。
原告经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其本人签名,该账本所体现的只能是原告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情况,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没有关系,从第一轮土地承包台账记载,原告承包的土地面积多于现在承包的土地,而被告方收河西地9亩以后,原告的土地面积实际减少,被告方不可能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对土地进行调整。
本院认为,该证据记载的是原告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村分土地的地数,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证据八,证人李某的证人证言。证言内容: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证人是东兴村二队的队长,原告是东兴村二队的成员,分地时原告分得旱田5.4亩、水田3亩多地,河西的9亩地不是原告的村分土地,是村里的机动地。意在证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家分地的情况,河西9亩地是东兴村的机动地。
原告经质证认为原告款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不予质证。
本院认为,证人李某出庭作证的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作为东兴村二队队长,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村分土地的情况应有所了解,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二、证据四、证据六,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在林口县建堂乡东兴村分得村分土地11.6亩,其中位于&大长垄&旱田8.1亩(大亩5.4亩)、&大榆树&水田3.5亩(大亩2.3亩),承包机动地位于&河西地&9亩。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争议土地的承包费540元,日,被告单位召开村委会会议决定如原告等四户承包机动地的农户不交承包费,该争议土地竞价另行发包。2005年春被告因原告未向其交纳土地承包费而将争议土地收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对位于&河西地&的9亩争议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不足,该地虽记录在原告的土地使用证上,但其记载与第二轮土地承包底卡上的记载不符,被告单位的土地台帐上记载该地的性质为机动地,且原告于2000年曾向被告单位交纳土地承包费,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争议土地是被告的机动地,而不是原告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分土地,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河西地&9亩、赔偿争议土地的补助款3148.50元、赔偿原告争议土地承包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凤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0元,由原告王凤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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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郑州非机动车停车费“圈地”承包 超标收费发布时间: 04:27 来源: 作者:张玉甫 潘志贤
  “诶,别走啊,1块钱!”
  “停这儿还收钱?”“看车咋能不收钱?”
  “不是5毛吗?”“哪有5毛的呀,都是1块!”
  多年来,在郑州这个“骑在电动车上的城市”,违规收费、占道经营、圈地敛财、丢车等,每天都在街头持续上演,引发市民投诉不断。
  据交管部门保守估计,郑州市电动车超过200万辆。然而,电动车停车收费却让人“雾里看花”:不仅违规超标收取停车费和费用的流向不明,且存在无证“上岗”、侵占公共资源、无票据等诸多“硬伤”。
  违规乱象为何不叫停?直接管理电动车收费的单位又是谁?费用究竟流向了哪里?电动车收费该如何规范?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时发现,乱象与承包经营体制乱局密切相关,非机动车停车收费竟成了“唐僧肉”,一个本应很明白的问题却成了一个大谜团。
  有关人士表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杜绝承包过程的“暗箱操作”,对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促成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也有专家建议,政府可努力让电动车停车免费成为一种社会福利。
  没有公示牌,违规收1元
  在郑州本地的很多网上论坛和社区,关于非机动车停车场的投诉不时上演。
  “交费1元,时间再短也得给俺,因为这块地段是我承包的,每月我还得向别人交承包费”。近日,郑州紫荆山地铁口旁的人行道上,因为停车收费问题,电动车看车人正和一位电动车主争辩着。
  “看车人可凶了,不给钱不让走,报警都没用。即使交了钱,看车人也不提供票据,我感觉这钱交得很蹊跷。可没有人给你解释。”郑州市民刘先生说,他经常骑一辆旧电动车上下班,并不担心丢失。“如果我一天停一回车,一次收我1块钱,一年我就要多出300块左右。我放在其他地方也不会丢,为啥要交这钱呢?”
  但有些时候,不给钱是非常麻烦的。正如一位网友所言,停了电动车,如果不给1元给0.5元,有的看管员会拽着车子不让走。“你给他讲法律,他给你讲实际情况。如果每次都因5毛钱而与看管员吵架,真心觉得不值。”
  “我平时爱较真,有时候争吵不想服软,不愿丧失公民精神,但面对老人及不懂法规的围观者,只能息事宁人,给钱了事儿。”市民陈女士无奈地说。
  记者于日前走访了郑州多个非机动车停车点,看管员们均向电动车主收取停车费1元。很多非机动车停车场并没有收费公示牌、监督电话等,甚至连停车区域的标线和“P”字牌都没有。
  多个看管员表示,非机动车不用啥公示牌,机动车才有。至于白天向电动车主收费1元,是因为“自己干这活儿不容易,而且物价涨得高,就得收1元”。
  记者在郑州市堵塞地段较为严重的花园路和农业路口看到,虽然高架桥正在紧张施工中,但众多的电动车依然“坚挺”地停放在人行道上,蚕食农业路有限的道路资源,收费员来回招呼着电动车车主停车、收费。
  停车费“飘高”,责在承包制
  按照《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20分钟以内,免收一切费用。停车费:白天,自行车0.1元,电动车0.5元;晚上,自行车0.2元,电动车1元。
  非机动车停车缘何敢超标违规收费?记者走访过程中,一些停车场的经营者道出了玄机——大多数停车场都是承包经营,“不多收根本顾不住本”。
  在郑州市人民路丹尼斯超市门口,记者以同行名义向一名停车管理员咨询。她说,她是从街道办租赁的场地,长仅20米、宽不足3米的人行道,每个月租金将近5000元。挣回租金,超标收费也是迫不得已。此外,她还不得不采取车辆密集、双排停放的办法,尽可能多停放车辆。
  对是否需要办理有相关手续的问题时,她则奉劝说:“现在这生意不好做,弄不好就赔,这片儿竞争太厉害,你最好去别的地方吧。”记者问起停车场占压盲道、人行道如何获得规划、市政、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审批时,她说“只管干就是了,谁会管这闲事儿?”
  在紫荆山公园西门口,问及高收费,一名女停车场管理员说:“以前租这片儿地,一个月才交1000多,现在每月要交3000多块,要是按1毛、5毛收,你算算,得收多少辆车才够本儿?俺还挣钱不挣了?”
  “电动车白天停车收费1元已超出实际标准的1倍,属于违规收费。”郑州市物价局物价处一负责人表示,郑州市物价部门组织过多次检查,但是由于许多实际情况,非机动车乱收费屡查屡犯。
  “目前郑州市非机动车停车看管主体比较混乱,一部分区域由公安局停管中心、街道办事处、市政等部门设置,一部分属于非法停车场。”该负责人说,停车看管人员基本是年龄偏大的下岗职工、老人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并且都是临时工,执法人员亮证检查时,看管人员不承认多收费,暗访现场抓住典型,由于都是临时人员,极不配合检查,在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上以不识字等各种理由拒绝签字,不提供领导联系方式,更有甚者一走了之。
  此外,由于执法人员找不到停车场管理主体,即便是找到管理主体,负责人也不承认多收费,或者推脱说是看管人员的个人行为。由于没有票据、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物价主管部门也难以进行处罚。“无奈,只能争取批评教育和政策提醒的方式处理。”该负责人说。
  管理主体不明,停车费成“唐僧肉”
  记者走访了解到,目前郑州市内街道边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出租方,以街道办事处居多,也有市政、城管等部门,电动车停车收费竟成了“唐僧肉”。那么,钱都流向哪里去了呢?
  郑州市停车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郑州市停车管理中心只针对机动车进行停车管理收费,电动车不在其管理范围内。“郑州市电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也不尽相同,金水区是划归辖区办事处管理,二七区则交给了区城管局管理,至于别的区,情况不太好说。”他说。
  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李国栋说:“目前,二七区共有53个电动车停车收费点,电动车停车收费点所有的费用上交了财政。”而至于电动车停车收费的费用是怎么上交财政的?上交多少?李国栋并没有进一步说明。
  郑州市金水区一街道办城管科负责人透露,据他了解,为增加收入,充实经费,目前多数街道办都在开发场地搞公共停车场经营,收益“立竿见影”。至于是否合法,因很少有人去管,就很少顾及了。
  对此说法,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办事处副书记刘艳亮表示,金水区电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牵头单位是金水区畅通办,辖区办事处属于协调单位。金水区物价部门对电动车停车收费问题负责查处;秩序环境卫生问题由金水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盗窃、丢失问题则由金水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文化路办事处由经济科代为管理辖区的3个电动车停车收费点。电动车停车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沿街各单位、店面负责。但办事处从来没有给电动车停车收费点办理任何证件,更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刘艳亮说。
  “现在金水区大大小小的电动车停车收费点少说也有几十个,但电动车停车收费和办事处并没有太大关系。”据金水区一熟知情况的工作人员介绍,这些电动车收费停车点的收费人员中,有些跟一些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谋取利益,这是电动车停车收费点屡次清除不掉的真正原因。
  杜绝“暗箱操作”,或可作为大众福利
  对于公共停车场的运营问题,早在日起实施的《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就有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一个公共停车场要想投入运营,必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而后办理市政部门核发的“占道证”、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只有全部具备这些手续,经营才算合法。投用后,公共停车场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监督牌,公布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除了这些必备的手续,经营者还要交纳数额不菲的占道费。一位从业人员受访时抱怨说,全部手续办下来,没有个一年半载根本搞不定,“合法成本太高了,一般的老百姓根本承担不起。”
  记者调查的情况也显示,与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大量设置对应的是,绝大多数停车场运作极不规范,多数占压盲道、人行道、慢车道甚至快车道,且根本无手续或手续残缺。
  对此,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永杰认为,既然相关法规已允许对停车场进行市场运作,那么,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早发现问题、正视问题,跟进规范。一个必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公共停车场经营权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由有实力的胜出者参与经营。
  “如果一味地搞承包‘暗箱操作’,非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乱局可能永远解决不了。”王永杰说,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虽看似小事,实则关乎所有市民,也是一块极大的“蛋糕”,亟需尽快规范。
  郑州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周柯认为,作为一项财政收入,政府可考虑不收取停车费这些小利,把非机动车停车免费作为市民的一项福利。
  “非机动车作为一种低耗能、绿色环保、出行便利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受普通百姓欢迎。”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刘英基也表示,政府在管理出发点上要以服务为前提,应统一管理、打破壁垒,建议把市民免费停放非机动车作为政府提升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
【责任编辑:徐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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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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