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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吧期货公司代销基金 意在“玩转”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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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带来的直接收益甚微,但还是有期货公司在申请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近日,中信期货拿到了基金销售牌照,至此国内已有四家期货公司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此之前,中信建投期货、中国国际期货、兴证期货先后拿到了基金销售牌照。
在行业人士看来,这些公司主要是为了拿到全牌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服务能力,以此带动公司其他业务发展。
近几年,我国基金理财市场规模迅速扩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2014年9月底,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合计超过5.76万亿元,其中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3.9万亿元。目前有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的传统机构达250家,其中包括98家商业银行、98家证券公司、4家期货公司、3家保险公司、6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42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从销售渠道看,银行依然是基金销售的主力,占70%以上的份额,基金管理公司直销占20%左右,其他销售机构共分剩下的10%。除传统销售机构外,新兴互联网平台也已崭露头角:淘宝、京东、百度三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已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并与30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展开了合作。
那么,在银行渠道占主流、基金公司发力直销和电子商务渠道强势出击的背景下,期货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发展空间在哪?中信期货总经理助理、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曹宇对期货日报记者说,公司申请基金销售牌照,首先是出于公司布局的考虑,全牌照运营能给公司客户带来更多服务和体验。其次,现阶段公司客户以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高净值客户为主,与一些公募基金和基金专户产品的目标客户重合度较高,以产品带动业务是当前发展的方向之一。再次,当前国内期货市场,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产品等在内的特殊法人机构的数量和权益增长迅猛,有了基金销售牌照,公司客户认购基金产品就可名正言顺地收取销售费用了。
其实,银行以外的基金销售机构年均基金销售收入甚微。众禄基金研究中心统计的基金年报数据显示,2013年基金销售服务费为14.61亿元,较2012年的10.19亿元上升43%。以和市场份额(10%)大致相当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占比估算,2013年券商、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134家基金销售机构合计共享1.46亿元的销售服务费(考虑到佣金尾随主要返给银行,这一数据实际会更低),平均每家还不到110万元。
“在基金销售业务上,不能沿用传统的经纪业务收费思维来算账。以证券公司为例,证券公司代销基金不是看中基金公司给出的1%的销售服务费,而是基金公司根据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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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举办OTC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交易工具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中证协发[2015]60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举办OTC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交易工具培训班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5]60号)
各会员单位:
  为帮助会员单位学习借鉴境外发达国家OTC市场结构、衍生品种类等相关领域的经验做法,推动国内OTC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与芝加哥投资学院(CII)合作开发了本期培训课程,并由境外知名专家担任主讲。培训班定于-10日在上海举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部、衍生产品部、投资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等负责OTC业务及产品设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每家1-2人。
培训内容安排和师资
  课程将用三天的时间对6个模块展开讲解:OTC市场架构概述;金融衍生品对冲及交易案例分析;公司组织架构介绍;IT技术;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测量及管理;金融衍生品市场技术分析,课程大纲详见附件。
  课程将由美国Tom James先生担任主讲,James先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专家,在交易、风险管理以及投行业务有长达25年的经验,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开发、风险管理也是颇有研究,讲师介绍详见附件。
培训时间和地点
  报到时间:日15:0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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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支持会员单位主动承担保荐人市场责任
第一财讯 田力
针对平安证券将设立3亿元专项基金赔偿万福生科(300268.SZ)投资者的举措,中国证券业协会5月10日表示,支持会员单位探索对证券违法受害人主动承担责任、弥补投资者损失。
针对平安证券将设立3亿元专项基金赔偿万福生科(300268.SZ)投资者的举措,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5月10日表示,支持会员单位探索对证券违法受害人主动承担责任、弥补投资者损失。
平安证券保荐的万福生科2011年9月登陆创业板,但日即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证监会调查期间,万福生科公布了自查结果,承认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
中国证监会10日下午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该案的处罚结果。平安证券被暂停三个月保荐资格,罚款金额为7575万元;保荐代表吴文浩、何涛除了罚款30万元外,还被取消保荐资格,禁止终身进入市场。
平安证券10日稍早前发布公告,称决定投入3亿元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目前,公司已将3亿元资金划付至在托管银行开立的基金资金监管专户。基金采取“先偿后追”方式,即平安证券先行以基金财产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再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追偿。
对平安证券此举,中证协表示,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上解决类似纠纷的一项大胆尝试,可以增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保荐人的市场责任感和投资者保护意识,有助于减少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事件的发生。
中证协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是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做法。中证协支持会员单位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其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业务纠纷,并已经建立中证协主导、地方证券业协会协作参与、会员单位配合的证券纠纷行业调解机制。
中证协还强调,支持会员单位主动承担责任,先行补偿投资者损失的做法。同时要求会员单位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经营、勤勉尽责,杜绝中介服务过程中的失职行为。
编辑:一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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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
导读: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文号:各证券公司会员: 为适应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规范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保护证券公司、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文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适应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规范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保护证券公司、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我会组织业内制订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含《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以下统称《合同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统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规则(试行)》,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而制定,对有关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规定,分别制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文本。证券公司制订的相关文本中,应包括《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定的内容。二、《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非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在制订相关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三、证券公司在制订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过程中,应分别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三、四、五、六条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三、四、五条所要求揭示的风险,阐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其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四、除《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所要求揭示的风险外,证券公司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投资者参与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所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加以列举和阐释,确保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五、证券公司在制订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中,应分别以醒目文字载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八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七条的内容并不得修改。六、证券公司应将其按《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的风险揭示书书面提供给投资者,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签署确认。二○○八年七月一日附件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管理期限等内容。第五条 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第六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2、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第七条 合同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第八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2、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2、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4、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第九条 合同应载明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第十条 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2、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第十一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以及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等事项,并约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还应约定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合同应约定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第十二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查询服务和管理人提供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内容,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同应约定上述通知和答复的程序和期限。第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有关税费、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第十五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等内容。第十六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第十七条 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款。第十八条 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第十九条 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第二十条 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二十一条 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二十三条 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注:因每个人实际情况不同,该文章并不适于所有疑问者,如您想了解更多有关知识,请点击这里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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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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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部署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贝格数据) 日期: 作者:.
&&&  为加强投资者保护,维护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指导会员单位充分发挥合法机构的作用,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中国证券业协会4日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对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基本定义及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及地方协会等参与"整非"工作的职责和工作机制。证券业协会表示,这是协会推动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又一项具体措施,证券公司等合法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整非"工作,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发现机制、处理机制和报告机制,对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进行关注、处理和报告,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引要求,会员单位应落实证券监管部门及协会关于"整非"工作的相关要求,积极参与"整非"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关注利用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及非法网站,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协助相关部门的工作,关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工商管理、证券监管等部门及协会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和打击;曝光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和非法网站;在投资者教育中落实"整非"要求;妥善处理公司客户关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诉,帮助客户维权;针对非法证券活动造成的侵害,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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